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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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
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淄政发[2007]69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
见
(淄政发〔2007〕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积极实施各类再就业援助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通过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限时就业行动,较好地解决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问题,初步实现了城镇零就业家庭数量动态为零。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
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45号),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援助城乡“双零”家庭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的长效就业援助机制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为手段,进一步推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明确援助对象和工作目标。城镇零就业家庭援助对象的范围按照淄政办发〔2007〕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界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未外出务工,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区县农民纯收入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要做到“动态消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登记认定后,只要有正常劳动能力,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岗位,不挑不拣,半个月内确保每户至少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对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2007年年底前做到“存量消零”,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全部实现每户有一人转移就业;从2008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只要有正常劳动能力,积极应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转移就业岗位,不挑不拣,一个季度内确保实现每户1人转移就业。对城乡“双零”家庭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服务高效、运行规范的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机制。(三)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
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双零”家庭的认定、销号管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双零”家庭的申报、台帐管理等。张店区、临淄区、沂源县三个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区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全面建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其他区县和高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7年年底前配备乡村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一)城乡“双零”家庭实行申报认定制度。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并提供家庭成员的《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首先向所在村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认定表》,报送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区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双零”家庭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