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环发[2006]20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验收第六条省环保局组织制定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网络。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前言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空气站的建设、运维和质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19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654-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浙环发〔2012〕65号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的测定重量法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和)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HJ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JGJ 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T16-92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automated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9)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并处置仪器废液。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பைடு நூலகம்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0.08.01
•【字号】浙环发〔2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浙环发〔2010〕48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厅对近年来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清理,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0件,废止的7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八月日附件
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3.12.12
•【字号】浙环发〔2023〕47号
•【施行日期】202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23〕47号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2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杭环发[2011]25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杭环发〔2011〕258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特制定《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根据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要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充分发掘和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科技化手段,建立上下联动、职责明确、响应及时、处置快速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及时、精确、有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条杭州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序规范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制定监管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各地要落实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属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和省要求,科学、实用、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实施方案。

方案要任务明确、要求明确、责任明确、监管办法明确,达到排污企业排放达标率、周边环境安全度和群众满意度提高的效果。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2015年4月底前将监管方案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报省厅。

以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监管方案落实情况、按各地实施细则考核运维单位的结果和当年监管工作计划。

要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季报工作(当季运行情况、上一季度通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运行考核情况等),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省厅。

二、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巡检工作(一)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负责开展辖区内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日常巡检工作(以下简称“网络巡检”),明确职能部门,落实专人,实现网络巡检72小时内全覆盖(3天/次),并予记录。

巡检内容包括自动监控数据的联网和有效、疑似不正常、超标以及监控视频(图像清晰度、监控角度)等情况。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运维公司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职责,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对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公司运维能力要求(一)资质水平运维公司必须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自动监测类证书”,实施证书规定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没有资质的运维公司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获得相应资质,期间可挂靠在有资质的运维公司名下实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所有运维公司均要在省环保厅进行资质备案,资质到期及时申请更换。

(二)实验室能力运维公司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分析实验室,能开展污染源废水废气相关监测因子的比对分析工作。

要求实验室面积在50m2以上,具备与运维项目相关因子的分析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运维规模,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运维和实验室专职人员。

所有从事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当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备品备件库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内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有充足的一般耗材备品,能确保一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

(五)车辆平均每20个运维点配备运维车辆1辆。

二、运维公司内部管理(一)规章制度运维公司在派出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制度。

在运维站点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建立站点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参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程序。

(三)档案管理对签订运维合同的每一家企业实行一厂一档。

包括仪器设备档案、验收记录、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和废液处置档案记录。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二O一四年八月目录前言 01 适用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术语和定义 (2)4 监测站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2)4.1 监测站点 (2)4.1.1 选址条件 (2)4.1.2 站点增加、变更和撤销 (3)4.2 监测项目 (4)4.3 监测频次 (4)5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4)5.1 系统的构成 (4)5.2 监测子站站房技术要求 (5)5.2.1 一般要求 (5)5.2.2 配电要求 (7)5.2.3 辅助设施 (7)5.2.4 站房示意图 (8)5.3 采样装置 (8)5.3.1 多支路集中采样装置技术要求 (8)5.3.2 点式连续监测系统采样装置安装要求 (9)5.3.3 开放光程连续监测系统光路 (10)5.4 分析仪器技术及安装要求 (11)5.5 系统支持实验室 (11)5.6 中心计算机室 (11)5.7 质量保证实验室 (12)6 系统运行维护与质量管理 (16)6.1 站点运行维护 (16)6.2 系统质量管理 (18)6.2.1 质量控制 (18)6.2.2 质量保证 (19)7 数据管理与审核发布 (22)7.1 日常数据管理 (22)7.2 人工审核规则 (23)7.3 数据有效性规定 (25)7.4 数据联网率统计 (26)附录A 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26)附录B 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30)附录C 空气自动监测仪器的性能指标 (32)1)二氧化硫分析仪 (32)2)氮氧化物分析仪 (33)3)一氧化碳分析仪 (34)4)臭氧分析仪 (35)5)PM10分析仪 (36)6)PM2.5分析仪 (37)7)PM10和PM2.5手工采样仪 (38)8)十万分之一天平 (38)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前言为保障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下文简称“空气站”)的有效运行,规范空气站的选点、建设、质控和运维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环境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细则20140819.

空气自动站运行管理细则20140819.

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空气站”)的运行管理,确保空气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报和日报,为全省空气质量预测预警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服务, 根据《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空气站运行管理的职责与分工、日常管理与质控、数据传输与公布、持证上岗、运维考核及结果通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全省范围内的空气站的运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空气站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空气站点位变动、运维考核通报及奖惩。

第五条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空气站实行监督与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空气站运行日常管理,落实空气站稳定运行必要的资金、人员、交通、办公等保障条件。

第六条省环境监测中心对空气站实行统一技术指导与业务管理。

(一)负责组织对空气站运行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二)将空气站运维管理纳入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制定浙江省空气站运行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细则,组织实施空气站的运维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网络的运行,承担自动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业务指导和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管理。

(四)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收集、有效性最终审核及评价结果并报送省环保厅。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各市、县站”)负责辖区内空气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仪器设备维修及安全工作,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保证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

(一)设区市监测站负责对下级监测站的业务指导、运行检查。

(二)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及时解决系统故障,确保空气站正常运行。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计划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计划方案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六)《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七)《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运维公司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职责,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对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公司运维能力要求(一)资质水平运维公司必须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自动监测类证书”,实施证书规定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没有资质的运维公司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获得相应资质,期间可挂靠在有资质的运维公司名下实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所有运维公司均要在省环保厅进行资质备案,资质到期及时申请更换。

(二)实验室能力运维公司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分析实验室,能开展污染源废水废气相关监测因子的比对分析工作。

要求实验室面积在50m2以上,具备与运维项目相关因子的分析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运维规模,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运维和实验室专职人员。

所有从事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当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备品备件库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内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有充足的一般耗材备品,能确保一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

(五)车辆平均每20个运维点配备运维车辆1辆。

二、运维公司内部管理(一)规章制度运维公司在派出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制度。

在运维站点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建立站点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参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程序。

(三)档案管理对签订运维合同的每一家企业实行一厂一档。

包括仪器设备档案、验收记录、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和废液处置档案记录。

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0)4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日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有效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比对和核查,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有效数据是指自动监测设备在验收合格后 3个月内或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之间正常运行提供的数据。

遇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人工监测数据为准。

第四条: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之一,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减排、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环境统计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实施第五条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下称“责任环保部门”第六条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本细则实施。

第七条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每季度开展1次,即每一季度为1个有效性审核周期,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频次和周期由责任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浙江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浙江生态环境厅

浙江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浙江生态环境厅

下载原文可修改文字颜色查看原文附件4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技术要求(试行)为推进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现场端建设联网工作,提升自动监测监控能力,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建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6、《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7、《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28号);8、《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10、《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 2017〕61 号)1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14、《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

二、建设目标(一)实现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其他排污单位以及特殊污染因子根据自动监控技术条件和实际监管需要实现部分覆盖。

(二)实现污染源现场端监测数字化、监控可视化。

(三)实现监测监控紧密结合,测控和监管高效对接。

三、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一)废气重点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限值要求的,应当安装对应的废气自动监测仪器、烟气参数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

的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流量监测设备、水质自动采留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

(三)排放标准中或者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安装其他监测指标自动监测仪器的,按要求安装。

(四)列入行业、区域污染整治规划的相关排污单位,按照规划计划要求安装相应的自动监测设备。

如规划中未明确安装范围的,按照污染控制因子排放量占该行业本地区污染负荷65%以内的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安装。

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验收规定(试行)

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验收规定(试行)
由系统供应商按仪器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仪器设备安装,安装完毕 后,由供应商安装调试人员一起检查供电系统是否正常和仪器设备安装 是否正确,并在检查无误的情况下进行通电试验和仪器设备预热,同时 对安装过程和出现问题做记录(附表 1-1)。
在通电试验和仪器设备预热无误的情况下,按说明书要求进行仪器 设备初始化设置并记录(附表 1-2)。 6.1 单机测试
集装箱体、浮标站、视频监测、动力环境监控的验收测试要求见附 表 3~附表 6。 6.2.2 经过 30 天连续试运行,系统正常后,进行比对试验或加标回收率 测试。
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总磷总氮、重金属、氟 化物、氰化物等指标的比对要求每隔一天到现场至少采集 2 次水样进行 比对实验,每次水样采集间隔时间应大于 4 小时,试运行期间应至少进
在单机测试通过的情况下进行调试和试运行,主要进行数据传输和 监控中心控制调试,软件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规定及技术合同要求的检验, 人工比对试验及加标回收测试等,试运行考核的技术要求如下: 6.2.1 考核仪器设备运行、数据传输和监控中心控制及与省监控中心数据 通讯是否正常,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和选型(或技术说明书)要求。 并对试运行考核情况做记录(附表 2-1~附表 2-指标进行测试。测试主要内容 包括:准确度、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响应时间等。单机 调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下: 6.1.1 进行 pH 分析仪的重复性、漂移、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6-2003)。 6.1.2 进行溶解氧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温度补偿、 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溶解氧(DO)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 求》(HJ/T 99-2003)。 6.1.3 进行电导率、浊度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 线性、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电导率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 求》(HJ/T 97-2003)和《浊度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98-2003)。 6.1.4 进行氨氮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检 测限、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1-2003)。 6.1.5 进行总氮、总磷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 性、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 102-2003)和《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 103-2003)。 6.1.6 进行 TOC 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 响应时间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 术要求》(HJ/T 104-2003)。 6.1.7 进行高锰酸盐指数分析仪的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葡 萄糖试验检查,具体方法可参见《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 求》(HJ/T 100-2003)。 6.1.8 进行重金属分析仪的重现性、准确性、检测限、线性、零点漂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环发[2006]20号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

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
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

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

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验收
第六条省环保局组织制定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网络。

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负责建设,监控中心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

建设单位要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设备供应商和承建单位。

设备供应商和承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第八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要求。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适用性检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环保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进行。

数据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浙江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规约》。

第九条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经费由省级和市或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宁波由市或县级财政承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建设单位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各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和改造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验收由省环保局按照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验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由各级环保局组织实施,鼓励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行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进行。

负责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运行、维护应当按照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需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当地环保局应当事先报经省环保局批准同意。

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设备需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局批准同意。

当地环保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报上级环保局备案,其中省控重点源应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经费由省级和市或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各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环境监控中心运行维护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其中主干网络通讯费和应用系统维护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质量考核,并具体负责地表水自动监控系统的校准和比对。

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校准和比对。

第十七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原始数据应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采用人工方法
报送数据。

第十九条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检修、部件更换后,须进行人工标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要求、规定、规范由省环保局另行制定下发。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自动监测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各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信息中心,省环科院、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信息中心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6 年4 月12 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