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制度逻辑及其适用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制度逻辑及其适用引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针对个人从各种来源获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款,其目的是维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公平分配。
然而,一些人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采取了各种手段进行避税,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国家建立了一系列反避税规则,以防止个人所得税的过度规避。
本文将探讨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制度逻辑及其适用情况。
一、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制度逻辑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是为了限制和打击个人所得税避税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制度逻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避税和合法减税的区分首先,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要区分避税和合法减税的行为。
避税是指通过合理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空白来降低或避免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合法减税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税收优惠申请和实施活动。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将避税行为严加限制,而对合法减税行为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
2.预警机制和数据分析其次,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建立了强化税务管理的预警机制和数据分析。
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等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核查,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避税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这种数据驱动的反避税方式提高了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法律制裁和处罚措施最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设定了一系列法律制裁和处罚措施,对于涉嫌避税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追责和处罚。
这种制度逻辑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税收公平和社会秩序,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和遵法意识。
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适用情况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适用情况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源和所得类型不同的收入源和所得类型会受到不同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的适用。
例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都有相应的反避税规则。
2.税务管理监管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管力度也是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适用情况的重要因素。
如果税务管理部门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得到不断加强,那么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就会更有效地得到实施。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反避税规则是国家用来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
通过设立反避税规则,国家能够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经济失衡以及公共财政缺口的出现。
以下是一般的反避税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法律规定: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反避税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和界定了逃税行为和相应处罚。
比如,明确规定逃税行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等。
2. 合理确权: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明确申报和确权所有收入,包括各类收入和资产的来源、性质和金额,确保所有纳税义务都被纳入税收体系。
同时,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减少虚假申报和隐瞒收入的行为。
3. 预防逃税行为:税务机关通过监管和信息收集,预防逃税行为的发生。
例如,通过税务系统的建设和信息共享,实现对纳税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以发现异常情况和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为。
4. 跨境税收合作:国际上普遍采用信息交换和合作的方式,对跨国企业和个人的跨境税务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减少利用跨境避税行为。
如签署双边或多边税务协定,处罚跨国企业和个人的避税行为,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合作等。
5. 关联交易规则:通过设立关联交易规则,防止企业通过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来进行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
关联交易规则要求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按照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定价,并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6. 反逃税查询权:税务机关拥有相应的调查和查询权力,可以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税务信息和财务记录。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纳税人的税务申报进行复核、核查和审计,确保纳税人的申报真实性和合规性。
7. 惩罚措施:针对违反反避税规则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
这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刑事责任追究等,力图对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保护税收的合法权益。
总之,反避税规则的出台和执行是保障税收公正、合理和有效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强化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审计,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财政的健康发展。
我国反避税工作难点及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外国资金、技术、人才大量流入了中国,加速了中国经济的腾飞。
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已有59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854亿美元。
在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普遍亏损”。
2005年5月,国家统计局数据反映:1~4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反而同比下降3.5%。
一、转变工作思路,变被动调整为主动预防(一)我国现阶段的反避税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没有明确规定关联方就其关联关系未进行披露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导致关联关系确认难;2.反避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脱节,发现问题难;3.反避税调查举证难,导致反避税工作的成效难以得到较大提高;4.过大的谈判自由裁量权导致风险控制难;5.相关法律法规对反避税调整的规定重定性而轻定量,可操作性低导致谈判难;6.反避税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导致反避税调整威慑作用小,难以发挥抑制避税行为的作用。
(二)国际上反避税工作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整,二是签订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dPricingAgreement,简称APA)。
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主要以转让定价调整为主流,其主要方式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这是一种被动的调整模式,是一种事后调整,往往涉及多个纳税年度,对被调整对象而言,是对其既得利益的调整,而且,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纳税调整的信息一旦披露,会严重影响股价,企业的经营更是有可能出现危机,所以被调整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整大多采取抵制的态度。
(三)预约定价安排则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是对未来的事项作判断,其突出特点是税务机关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调查,其调整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日益频繁,跨国企业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也越来越突出。
而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避税行为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研究和实践对于提高纳税人自觉遵纳税法,保障国家财政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概念、现状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是指通过合法手段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行为。
它包括逃税和偷税两种情况。
逃税是指纳税人通过虚报、隐瞒或者谎报收入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偷税是指通过违法手段不支付应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是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通过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纳税优惠政策范围内的行为。
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采取了不合法的逃避手段来降低缴税额,从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工作显得异常重要。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部分纳税人存在偷税、逃税行为。
随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增加,为了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一些人采取隐瞒真实收入、虚报支出等手段逃避税收。
二是缺乏有效的反避税手段。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手段相对滞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和执行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足。
三是税收管理不严格。
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管理还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严密,缺乏有效的反避税控制措施。
四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意识有待提高。
在我国,一些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意识不够强烈,存在一定的缴税意识淡漠的现象。
五是缺乏完善的反避税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滞后,需要进行进一步完善。
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水平,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我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来加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管理。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提升: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税收观念。
《2024年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反避税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避税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税收领域关注的焦点。
避税行为不仅影响了国家间的税收公平与正义,也阻碍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因此,对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研究,不仅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具有重要价值,也是完善国际税收制度的重要课题。
二、避税行为的定义及现状分析(一)避税行为定义避税行为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税制差异,采取各种方式减轻或逃避应纳税额的行为。
(二)避税行为现状当前,避税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进行避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三、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一)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反避税法律规制的重要理论基础。
避税行为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导致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不均衡分配。
(二)国际税收合作原则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是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的重要途径。
通过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制定反避税的国际公约等方式,可以有效地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四、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发展及完善(一)国内外反避税法律规制的演变从国内法来看,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反避税法律规制,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际法来看,OECD等国际组织也在推动制定反避税的国际准则和标准。
(二)我国反避税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在反避税法律规制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收法规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
(三)完善反避税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税收法规体系,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五、具体反避税法律措施分析(一)加强税收法规的制定与执行通过完善税收法规体系,填补税法漏洞,加强对避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同时,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能力,确保税收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建立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信息共享是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的关键。
对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思考
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对一个国家的财政稳定和公平分配有着重要影响。
在我国,政府和税务机构一直致力于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避税行为,确保税收的公正性和合规性。
以下是对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一些思考:
1. 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和相关法规在防止避税和打击非法避税方面不断完善。
政府应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弥补法律漏洞,提高反避税的有效性。
2. 加强税收执法和监管:税务机构应加强税收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大对高风险行业和大额交易的监控力度,减少避税行为的空间。
同时,加强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税收执法的公信力。
3. 提高税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同时,加强税收教育,提高公众对合法避税和非法避税的区分能力。
4.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和信息共享,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税务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避税挑战。
5. 创新科技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数据分析和监测系统,发现和预测潜在的避税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 增加税收优惠和减税措施: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和减税措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和积极性。
同时,要加强对税收优惠和减税政策的监管,防止滥用和非法操作。
总的来说,避税与反避税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税务机构和纳税人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合作、提高税收意识和宣传、运用科技手段等多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遏制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谈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谈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反避税工作是现代社会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防范和打击避税行为是税收管理的根本任务之一。
避税是指当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技术手段和财务工具等途径,在合法范围内避免或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从宏观层面来看,避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形成,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隐蔽的威胁。
如何开展反避税工作?首先,需要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着手,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管控,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逐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息采集和分析能力。
其次,在立法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避税的漏洞,加强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在实施反避税工作中,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确保不将合法的减免税行为误认为避税行为。
还需大力发挥综合治理的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税收征收工作。
针对当前的反避税形势,未来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应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优化反避税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其次,需要深入推进“情报化税务”,加大税收执法力度,采取更多科技手段防范和打击避税行为。
此外,还需积极推广落实国际反避税计划,参加国际反漏税税收合作组织等国际合作,拓展全球税收监管联络网络,促进全球反避税事业的发展。
总之,反避税工作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公平正义的战略性任务,也是实现税收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条件。
全社会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反避税工作,为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理解及适用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理解及适用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摘要】我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47条和120条共同确定了商业目的规则作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但是《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的颁行使得有学者认为经济实质原则成了最终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只要合理解释,实际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更充实了商业目的规则。
一、避税和一般反避税规则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税制的碰撞和摩擦已经越来越明显,由避税带来的破坏性也越来越严重。
经合组织(OECD)在2013年7月19日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就指出: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问题对政府、个人和企业都有害。
对政府而言,它使得政府收入减少,而且不得不用更高的花费来保证税法的遵从;对其他纳税人而言,它使得他们承担了更重的税收负担;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它使跨国企业面临极大的信誉风险。
另一方面,它抑制了那些针对国内市场的家族企业和创新型小企业的发展。
可喜的是,我国在处理逃税问题上已经取得相当大的成就,从而使税务机关可以腾出更多精力处理避税问题。
首先,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避税和逃税这两个概念。
逃税是故意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直接违反税法的行为,它表现为不肯缴纳法定到期的应纳税额。
避税则是利用税收体制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以降低法律本意上应该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逃税针对的是已经产生的纳税义务,比如纳税人通过不诚实地报告自己的收入来逃避税收,由于纳税义务并非产生于申报之时,而是产生于获得收入之时,所以纳税人逃税针对的是已。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
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影响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现状及问题三、完善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必要性四、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方案五、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实施效果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财务往来日益频繁,国际避税现象愈发突出。
国际避税不仅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还会破坏国际税收公平和竞争规则,损害国家形象和利益。
因此,各国积极加强反避税力度,我国也不例外。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完善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影响国际避税是指利用跨国公司的全球化业务模式和不同国家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比如将公司营业利润转移至税负较低的国家,以获取更大的利润、降低税收负担等等。
这些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却会导致税收漏洞,损害国家利益。
国际避税现象的出现,不仅仅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性,更是对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国际避税破坏了税收公平性,使得财富分配更加不平等。
其次,通过国际避税行为带来的资本流动,会导致资金流向不稳定,给经济发展带来风险。
此外,国际避税也会对国际税收竞争造成负面影响,引发税收大战,破坏国际税收秩序。
二、我国反避税法规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反避税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法》、《关税法》等。
通过这些法规规定,我国可以依法对跨国企业和个人进行税务征收。
然而,目前我国反避税法规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问题是法律条文的不明确。
我国反避税法规中,有些条款的表述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时的具体操作及解释较为困难。
比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财产对外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而,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境内财产的定义及计算方法,需要依赖于具体的政策解释。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执行执法部门能力的提升。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法部门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致使许多反避税行动最终难以得到顺利实现,部门间的合作耗时较长,情况比较复杂。
第八章 反避税管理 《税收管理》
• 第二节 关联企业管理
(二)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 的价款金额;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 有关费用);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 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5)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 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 第三节 预约定价管理
一、预备会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同意纳税人正式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前,根 据纳税人的书面要求,与纳税人就预约定价的安排以及达成预约定 价安排需要研究、分析的范围等问题,进行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 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事项,由双方确定。
• 第三节 预约定价管理
二、正式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事宜进 行正式谈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预约定价 的正式书面申请。若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的正式书面申请,纳 税人应当同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第一节 反避税管理概述
二、反避税机制 反避税是指政府通过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对避税问题加以防范和 制止的一种管理活动。 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 (1)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 (2)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 (3)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 第一节 反避税管理概述
二、反避税机制
(一)对转让定价的规制 (二)防止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利用贷款融资进行避税的一种方 式,同其他避税形式相比较而言,资本弱化 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避税方式。 (三)中国反避税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 第二节 关联企业管理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 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 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 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这样的企业就是关联企业。
解读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解读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核心内容:你了解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吗?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般反避税针对什么样的避税安排?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针对所有的境内以及跨境交易等内容。
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近日,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政策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什么要出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从2008年《法》开始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在中国尚属较新的领域,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提供了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但是至今尚缺乏一套全面、综合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中国税务机关在过去6年多的时间中,在一般反避税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也迫切感受到出台一套统一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旨在为一般反避税条款提供详细的程序操作指引,以便建立更加透明、统一和公平的一般反避税机制。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一般反避税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也明确了税收利益的含义、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等概念和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在实践中更精准地掌握启动一般反避税的尺度。
此外,《办法》还制定了一套严谨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程序,贯穿、调查、结案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旨在通过严谨的程序来一般反避税措施能够透明、公平和公正地执行。
《办法》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一般反避税针对什么样的避税安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
反避税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反避税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避税工作,是随着征税和避税而产生的一项国家税收征管工作,是世界各国税务管理机关维护各自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的主要手段。
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开展还很不平衡,特别是我省,和反避税开展较好的省市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并认真地面对,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一、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反避税工作思想上认识不足。
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鼓励外商到国内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如果采取严格的反避税措施,对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过多的监督检查,政府领导、部门包括我们税务内部有些人担心会影响“税企”之间的关系,挫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
2、领导对于反避税工作不重视。
由于反避税工作所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调查难度大,案件周期长,使得许多立案的反避税案件最后谈判难以达成共识,最终不了了之,对税收收入贡献较少,使得大家认为反避税工作可有可无。
特别是县区一级的领导,惟恐在反避税调查中查出其它管理中一些问题,一般都存在抵触情绪。
3、反避税工作措施不得力。
一是由于早期我国对于反避税立法较少,大多数是以反避税行政规章的形式存在,法律地位不高,条款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国家,也使我国的税务人员应对反避税案件的经验不足。
二是无法全面掌握国际市场资料。
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蔽的方式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所以,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原料和产品的价格。
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
税务部门在无法出国调查的情况下,其它资料来源渠道又很少,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
4、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加入wto后,我国各项经济活动都在与世界接轨,但是我们的税务人员具备的业务素质大多数还停留仅仅为国内纳税人服务,对于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纳税人到境外的投资行为,缺少应具备的外语能力,缺少对国外的税制和国际市场的了解,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反避税规则是指国家为了遏制和规范纳税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税收的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防止个人和企业通过滥用税法漏洞、虚假报税、跨国转移定价等方式逃避税收,维护税收公平和社会公正。
下面是一些一般的反避税规则内容:1. 反避税立法规定国家通过立法对反避税进行规范和约束。
制定适用于各类纳税人的一般性反避税规定,如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重点防范和打击涉及虚假报税、偷漏税款、偷逃关税、跨国转移定价等行为。
2. 反避税审查与稽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报税行为进行审查和稽查,通过核实纳税人的账目、发票、合同等财务记录,查证其报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发现的涉嫌避税行为,可以进行专项稽查,完善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3. 知情人报奖制度为了加大查办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一些国家实施了知情人报奖制度。
这个制度鼓励人们向税务机关举报涉嫌逃税行为,如果举报属实并取得重大突破,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发动群众力量,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效果。
4.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由于跨国避税问题的复杂性和全球性,各国之间需要建立和加强国际合作机制,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全球论坛等国际组织起着重要的协调和引导作用,推动各国间信息交流、合作与协调。
5. 数据信息采集和共享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集和监控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对涉嫌避税行为的疑点进行审查和核实。
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加强执法合作,提高查处避税行为的效率和准确性。
6. 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税务部门通过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纳税合规意识。
向纳税人普及税法基本知识,告知纳税人遵法纳税的重要性和意义,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
总之,反避税规则是国家为了防止和打击避税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金,用来支持国家财政收入及国家公共事业的建设。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存在着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通过逃避个人所得税来获取收入的行为。
这种行为被称作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行为。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解决措施。
一、反避税行为的类型1.漏税行为漏税行为是指个人不填写或故意填写虚假信息的行为,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漏税情况。
例如,有些人会虚报个人开支、推迟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达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偷税行为是指个人隐藏收入、偷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例如,有些人在自己的工资卡上留下一部分资金,或者在银行账户上不申报收入,以逃避个人所得税。
避税行为是指利用一些经济手段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例如,有些人会转移个人所得税产生的财产,或者将个人所得税分配到其他个人名下来避税。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行为在加剧经济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同时,也导致以下问题的出现:1.扰乱国家财政收入和资源分配秩序反避税行为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漏税或偷税,进而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缩减,降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
2.增加税务管理成本反避税行为的存在对税收监管造成困难,增加税务管理的成本,影响税务部门的行政效能。
3.挑战社会道德伦理反避税行为会进一步鼓励变相行贿、贪污等不正之风的扩大,冲击社会的道德底线。
1.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政策宣传是解决反避税问题的基础。
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开展税法宣传教育、举办税收知识大赛,提高广大民众对个人所得税重要性和缴纳义务的认知水平。
2.完善税收监管机制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收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推行信息化、数字化的税收征收方法,从而增加税务部门对反避税行为的识别、防范和打击能力。
3.强化税务部门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的管理服务,优化税收征收过程,为纳税人提供方便、高效的缴税服务。
例如,实行代扣代缴等措施,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推动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是指国家或地区为避免企业或个人通过利用各种合法手段避税而制定的法规和规定。
这些规则包括:
1.合理经济目的原则:当企业采取某种行为时,必须具备合理的经济目的,不能仅仅为了避税而行事。
2.真实性原则:企业所报税务纳税申报和会计报表等文件必须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能篡改和造假。
3.相关性原则:企业所涉及的税收事项与实际经济交易必须具备相关性。
如果企业之间的交易没有实际经济基础,只是用于避税或转移利润,则不符合该原则。
4.交易定价原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时,必须以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
如果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就有可能被视为避税行为。
5.里程原则:企业从事的业务必须发生在真实的地方和时期内。
如果企业通过改变业务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来避税,则可能被视为违反规定。
6.经济实质原则:企业所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经济实质,与表面形式不符者不完全采用其税务处理方式,而应根据经济实质采用适当税务处理方式。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税法,避免利用各种漏洞和手段规避税收。
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反避税规则,是指为避免纳税人利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公平的手段从而逃避缴税而制定出来的规定。
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反避税规则有着重要的地位。
该规则规定了在纳税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的限制和义务,以确保公平并防止不当逃税行为。
一、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范围反避税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
规则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包括个人和企业。
不同的税种在应用反避税规则时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反避税规则可以避免纳税人通过向家庭成员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缴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反避税规则可防止纳税人通过做出虚假的投资或财务报表来逃避缴税。
二、反避税规则的主要内容1. 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据国际传统,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关联交易。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关联交易反避税规定。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也设置有独立的反避税规定。
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企业发生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确定相关交易价格。
2. 有关财产转移的规定在财产转移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技术性漏洞。
这些漏洞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缴税。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设立了对财产转移的反避税规定。
3. 有关资本收益和捐赠的规定不管是资本收益还是捐赠,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逃避缴税。
因此,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中,专门设立了资本收益和捐赠的反避税规定。
根据税收规定,纳税人必须对每笔资本收益或捐赠事项进行详细披露,并将适当的税金缴交给税务机关。
三、反避税规则的实施原则1. 公开和透明反避税规则必须公开透明,使所有的纳税人都能了解其中的内容,并能够理解和遵守规则。
2. 实事求是反避税规则的实施必须基于真实的事实,不偏不倚地进行评估和计算。
3. 公平和公正反避税规则的实施必须保证公平公正。
政府和税务机关应对所有的纳税人进行平等对待,并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来纠正违规行为。
试析我国避税认定标准与方法
试析我国避税认定标准与方法为应对复杂多变的新型避税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增强了税务机关反避税的灵活性和威慑力。
一般反避税条款确确立了“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认定(或抗辩)标准,但由于对合理商业目的认定具有主观性,使其在适用上面临诸多困境,引发了较多争议。
为此,笔者尝试对于有关避税认定标准的争论进行法理解释和探讨.对完善这一认定标准提出建议。
一、合理商业目的:避税认定的主观标准 (一)合理商业目的的引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何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做了如下的补充: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具体指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即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三是企业获取税收利益是其安排的主要目的。
由此,我国确立了“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认定(或抗辩】标准,合理商业目的也构成税务机关反避税权力的界限之所在。
从各国立法和实践看,合理商业目的标准已为诸多国家作为避税认定标准,其最初源于美国Gregory案。
美国最高院在Gregory案判决中认为:纳税人以法律允许的手段减轻其本应负担的税收数额甚至完全避免,这是没有问题的,也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
但需要考虑的是,除了税收动机外是否还符合法律上的目的。
从西方判例法的传统看,合理商商业的原则意在“审查引致纳税人投入资本的原因是不是仅仅出于税收考虑或者是不是还含有非税动机,或合法的盈利动机”。
从本质上看,合理商业目的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关于主观标准能否构成认定避税的标准,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
反避税条款的要点
反避税条款的要点1. 啥叫反避税条款啊?就好比说,有些有钱人通过各种复杂手段来少交税,这可不行!就像你努力工作赚钱交税,他们却想尽办法逃避,这多不公平!反避税条款就是要对这种行为说“不”!比如有人把资产偷偷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这就是在避税呀。
2. 反避税条款能让税收更公平啊!大家都在一个规则下交税,凭啥有人能特殊?这就好像跑步比赛,都得沿着跑道跑,不能有人抄小道。
像那些通过关联企业来不合理转移利润的行为,就会被反避税条款盯上!3. 你知道吗,反避税条款还能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呢!要是都随意避税,那国家的钱从哪来呀?比如说一些跨国企业故意做假账来避税,这可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啊!反避税条款就是保护我们大家的“钱袋子”。
4. 反避税条款可不是说着玩的!它是有力度的!这就跟警察抓坏人一样,敢避税就会被抓。
像那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过度筹划的人,小心被反避税条款制裁哦!“嘿,别乱来啊!”5. 你想想,反避税条款多重要啊!不然大家都乱套了。
就像玩游戏没了规则,那还怎么玩?有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来避税,这肯定不行,反避税条款就来管管!6. 反避税条款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呢!不能让避税行为扰乱市场。
好比在市场里,大家都要公平竞争,不能有人偷偷作弊来减税。
比如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隐蔽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反避税条款就来整治。
7. 反避税条款也是保障我们普通人权益的呀!要是都让那些有钱人避税成功,那我们普通人不是亏了?比如说某些明星通过阴阳合同来少交税,这种行为多可恶啊,反避税条款就该好好管管他们!8. 哇,反避税条款的作用可真大!能让税收环境更干净。
就好像给脏水进行过滤一样。
像那些利用复杂架构来避税的,反避税条款可不会放过他们!9. 总之,反避税条款是非常必要的!没有它可不行!我们要支持反避税条款,让税收更加公正合理!让那些想避税的人无机可乘!。
中国反国际避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打击国际避税行为,中国制定了相应的反国际避税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中国反国际避税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反国际避税的背景和意义1. 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间进行投资、贸易和金融活动日益频繁,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国际避税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权益,也破坏了国际税收秩序。
因此,加强反国际避税工作,已成为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任务。
2. 意义(1)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反国际避税有利于防止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避税港等手段逃避我国税收,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维护国际税收秩序:反国际避税有助于打击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维护国际税收公平,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3)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反国际避税有助于我国税务机关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中国反国际避税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反国际避税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避税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
2. 主要规定(1)反避税原则我国反避税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关注企业经济实质,而非仅仅关注企业法律形式。
②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企业进行国际避税行为,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仅仅为了逃避税收。
③公平合理原则:税务机关在处理国际避税案件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反避税调查①调查主体:税务机关负责反避税调查。
②调查范围:包括企业转让定价、避税港、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
③调查程序: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依法收集证据,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3)反避税措施①转让定价调整:税务机关可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确保企业所得在各国之间合理分配。
②避税港调整:税务机关可对企业的避税港进行调整,防止企业通过避税港逃避税收。
浅析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的合理界限
浅析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的合理界限一、避税一般成立要件的适用步骤根据上述对一般反避税条款相关规范与学理的分析,避税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其中税收利益与特定行为介入时间的判断较为明确,有疑问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的特定交易行为是否为避税取决于其安排有无合理商业目的;而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核企业的特定行为是否为避税。
这就产生避税是否要同时满足这两个要件的争议。
从法律功能角度来看,由于这两个要件的功能均在厘清避税与节税的界限,似可当成同一要件来对待。
基于避税所选择的滥用法律形式通常没有合理商业目的,但如纳税人能证明除税收利益外,还有其他商业目的或经济目的,且后者大于前者,则可排除主观避税意图。
因此,笔者认为以上规范没有冲突,当纳税人需要证明特定交易存在合理商业目的,则特定交易行为必然存在滥用法律形式的嫌疑,不然为何要继续证明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呢?所以,通常只要满足滥用法律形式要件,另一不具合理商业目的要件也会满足。
两者相辅相成,只是一个是通过客观上实质重于形式来表述,另一个是侧重主观避税意图。
最后,判断避税一般要件可按如下步骤:第一步,进行税收利益测试分析,特定交易行为是否造成全部或部分税收利益的结果;第二步,如是,再进行时间分析,特定交易行为是否在税收债务要件满足之前;第三步,如是,再进行人为安排测试,事前特定的安排是否有异于一般交易藉以归避税法适用,而依税法规定意旨原应对其按与通常交易相当的经济效果征税;第四步,如是,再进行动机测试,判断此种法律交易安排的形式,其目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是否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违反税法意旨。
当满足以上所有要件时,税务机关可按一般反避税条款规定在合理裁量范围内就个案进行避税认定与应纳税额调整。
二、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的合理界限作为“兜底”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适用的合理界限问题十分重要,笔者举一个典型的合并例子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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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理解及适用问题【作者】任超(副教授)成威【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摘要】我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47条和120条共同确定了商业目的规则作为我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但是《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的颁行使得有学者认为经济实质原则成了最终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其实不然,只要合理解释,实际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更充实了商业目的规则。
【关键词】一般反避税规则经济实质程序性规定一、避税和一般反避税规则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税制的碰撞和摩擦已经越来越明显,由避税带来的破坏性也越来越严重。
经合组织(OECD)在2013年7月19日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就指出: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问题对政府、个人和企业都有害。
对政府而言,它使得政府收入减少,而且不得不用更高的花费来保证税法的遵从;对其他纳税人而言,它使得他们承担了更重的税收负担;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它使跨国企业面临极大的信誉风险。
另一方面,它抑制了那些针对国内市场的家族企业和创新型小企业的发展。
可喜的是,我国在处理逃税问题上已经取得相当大的成就,从而使税务机关可以腾出更多精力处理避税问题。
首先,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避税和逃税这两个概念。
逃税是故意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直接违反税法的行为,它表现为不肯缴纳法定到期的应纳税额。
避税则是利用税收体制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以降低法律本意上应该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逃税针对的是已经产生的纳税义务,比如纳税人通过不诚实地报告自己的收入来逃避税收,由于纳税义务并非产生于申报之时,而是产生于获得收入之时,所以纳税人逃税针对的是已经产生的纳税义务。
而避税针对的纳税义务从法律上看其实尚未产生,比如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我国股权,在我国税务机关否定设立在避税港的SPV(特殊目的公司)之前,纳税义务并未产生。
所以即使是不被接受的避税安排(unacceptable tax avoidance)也不同于逃税。
这点从立法者对二者的不同态度也可以看出。
对于逃税,法律要求当事人承担滞纳金和罚款,而对于避税行为,法律的要求仅仅是承担利息。
对于避税行为,立法可以采用特殊反避税规则(SAARs),比如转让定价规则、资本弱化规则,以及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等等,也可以采取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s),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
虽然有学者担心我国在对避税概念尚没有明确统一之前规定所谓的一般反避税规则欠妥,但笔者认为,避税概念的统一在国际上都是一个难题,学者大多只能对其描述而不敢定义,甚至还有学者质疑避税概念究竟存在与否,但这并没有妨碍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法国、德国、加拿大,甚至2010年后的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明确地规定一般反避税规则。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要做的不是质疑《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存在的必要性,而是应该认真研究该条款。
并且,国际上对这一条款的态度还是比较积极的,德国的Enno Becker教授认为:在此之前,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形式”导向的,关注点在涉税交易的法律形式而非经济实质上。
他认为此条款是我国加大对避税安排审查力度的一个信号。
我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其一,《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以下简称“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以下简称“12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其三,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由于我国法院在税务案件上的消极不作为,而税务机关在处理避税案件时发布的公开文件中又往往只是引用相关规定而很少给出较为细致的论证,这就给我国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也给理论界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理解与适用1. 120条对47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出台就受到学者的批评。
学者认为,“避税”行为与“合理商业目的”行为是交叉的。
47条的规定会导致“合理商业目的”成为避税行为的保护伞,纳税人会更努力地促成哪怕是非常少的“合理商业目的”的实现,以摆脱税务机关的调整。
而且这一条款还会使得那些为了公益等非商业目的的企业行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其结果是一方面无法有效征税,另一方面可能侵害公民自由。
考虑到这些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解释,即“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这样就解决了上面的问题,Enno Becker 教授对47条的解读也是认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表明是“缺乏合理商业目的”(lack of bona fide commercial purpose)的:第一,安排的首要或唯一目的是获得税收利益;第二,安排是人为创造的;第三,纳税人确实从这个安排中获得了税收利益。
国际上关于主观目的的解释也大致如此,如新西兰《2007年的所得税法案》(Income Tax Act 2007)的YA1条指出,避税安排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将避税作为其目的或效果,且这个目的和效果不能是附带的,即须将避税作为主要目的。
澳大利亚1981年修改《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案》(the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36)时增加的part IVA条款确定了澳大利亚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其包含三个要素:①纳税人必须获得了一个税收利益;②这个税收利益必须是来自于这个安排;③纳税人进入这个安排唯一或主要的目的是获得税收利益。
2. 何谓“商业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解释,从字面上理解,似乎使得“商业目的”概念本身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因为按照120条的规定,我们只要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将获得税收利益作为主要目的,即可判断该安排和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120条的规定看似清楚,实际上并不尽然。
将获得税收利益作为安排的唯一目的的情况毕竟比较少,实践中怎么去判断获得税收利益是否是当事人追求的“主要目的”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
这样的问题完全依靠自由裁量将会使得法律的预测性和确定性都受到极大的影响。
问题的解决还是要回到“商业目的”这个概念上。
对于纳税人实施一个安排的目的和动机,我们可以分为三种:税收目的、商业目的、其他目的。
由于无论让税务机关证明当事人实施的安排主要目的是避税还是证明当事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都很困难,可行的做法只能是让税务机关初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有避税安排的嫌疑,然后由当事人来证明其目的是商业目的或者其他目的,最后由税务机关判断获得税收利益是否是其主要目的。
首先是税务机关的初步证明责任。
应该来说只要税务机关能证明当事人的安排在外观上有避税安排的嫌疑,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给当事人一方,即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安排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其他目的。
有人可能会质疑当事人证明责任过重,其实这样的质疑并无必要。
在税务诉讼中,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主张事实的只能是纳税人。
纳税人是唯一能够取得并保存可以证明一项扣除或者支出的资料的当事人一方。
因此,将举证责任彻底转移到税务机关身上是脱离实际的幻想。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九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的: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其实像这样将主观目的交由纳税人自己证明的做法,在德国税法中也能找到。
德国联邦税收程序法典(Federal Code of Tax Procedure )(Abgabenordnung)第42条规定了一般反避税规则,但具体的要件却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
法院认为只要纳税人的安排“从一个客观第三人的角度看是不适当的”;且“这个安排有减税效果”;而且“这个安排也不能用其他非经济的重要考量来合理化”,那么第四个要件减税目的就将视为满足。
换句话说,如果满足前三个条件,则视为当事人主观上有减税目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举证来否认,否则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是由纳税人来证明其安排具有商业目的或者其他目的。
这里的“其他目的”,比如公益目的,一般来说比较少,我们还是主要讨论商业目的。
首先的一个问题就是何为“商业目的”。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试行)》第92条(以下简称“92条”)主要列举了四种: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
这个规定其实对说明何为“商业目的”几乎没有意义。
必须首先说明的一点是,从保护纳税人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对“商业目的”应尽量做扩大的解释。
需注意:第一,绝对不能将商业目的仅仅解释为追求利润,获得经济效益;第二,不能从是否实际获得经济效益来判断,而应从其动机和目的出发来判断;第三,如果交易中包含多个步骤,不能仅从一个步骤来判断,而应该从整体上判断。
只有当一系列交易行为中每一个行为都没有商业目的,或者一系列行为组合在一起整个看来没有商业目的,才可以被认定为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因此,可以说只要存在善意的需要(例如设立公司分离高风险业务以降低自身风险),哪怕没有实际的经济效果,也可以认定具有商业目的而否定避税的存在。
美国法院在司法中总结出来的商业目的规则(Business purpose doctrine)也并不是测试一项特定安排的目的是否是避税,而是测试该项安排是否是在缺乏进行一项活动的意图的情况下做出来的。
因此,凡是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有积极意义的目的都应该属于商业目的。
比如为了开发客户,为了提升公司形象,为了创造较好的经营环境,为了方便进入或退出某个市场等等都应该属于商业目的的范畴。
印度“沃达丰税案”(Vodafone)在这个问题上作了很好的注解。
沃达丰税案案情大致如下:2007年5月,香港国际和记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和记”)以111.2亿美元的价格把持有开曼群岛CGP Investments(以下简称CGP)的股权转让给英国的沃达丰,CGP持有多个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而这些毛里求斯公司共持有印度一家移动公司(以下简称“印度和记”)67%的股权,结果使沃达丰取得了印度和记67%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