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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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最新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测量活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2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房产测量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房屋:指由独立的建造物构成的房产。

2.2 单元:指建造物内的独立住宅或者商铺等单元。

2.3 套内面积:指单元内完整封闭房间的面积。

2.4 公共建造面积:指建造物内公共的、共用的区域面积。

2.5 产权单位:指对房屋或者单元合法拥有产权的单位。

2.6 测绘机构:指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

2.7 建造法定代表人:指建造物所有者或者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

2.8 内部墙体:指用于分隔单元内不同房偶尔者功能等的墙体。

第三章:房屋测量规范3.1 测量前的准备3.1.1 房产所有权证明齐全。

测量前应核对房屋的产权证明,确保权属清晰。

3.1.2 测量工具齐备。

测量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3 房屋空间整洁。

测量前清理房屋内多余物品,保证空间整洁。

3.2 建造物外部测量3.2.1 测量建造物的高度、周长等。

3.2.2 应测量建造物门窗位置、高度等。

3.2.3 应测量建造物外立面的细节特征。

3.3 单元套内测量3.3.1 应测量单元房屋的套内面积,测量应考虑到各房间内墙体、柱子、梁等。

3.3.2 应测量单元内的净高度。

3.3.3 应测量单元内墙体、地面、天花板等物体表面高程等数据。

3.3.4 除非特殊要求,门洞、窗洞不应计算建造物面积。

3.4 公共建造面积测量3.4.1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的楼梯、电梯、门厅等。

3.4.2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厕所等区域。

第四章:测量报告编制4.1 测量报告应包含建造物外部、内部测量结果的详细资料。

4.2 测量报告应确保准确性,切勿误差过大。

4.3 测量报告应保护业主权益及隐私。

结尾: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测量准备: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工具齐备、房屋空间清洁等。

建造物外部测量:测量建造物高度、周长及外立面特征等。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房地产测量的规范性文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该规范主要涵盖了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测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房产测量规范》对房地产测量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测量应具备的精确性、可靠性、实用性、经济性等。

同时,该规范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如建筑物测量、土地测量、地下室测量等。

此外,该规范还对测量精度进行了要求,比如建筑物高度测量的精度要求为±10毫米。

《房产测量规范》还明确了测量报告的编制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标准符号和编码等。

测量报告是测量工作的结果输出,内容应包括测量任务、测量原理、测量结果、测量数据和处理、测量人员签名等。

总之,《房产测量规范》是房地产测量工作的依据,对保证房地产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整理)房产测量规范GB-T_17986-2000

(整理)房产测量规范GB-T_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
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
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
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
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
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部分)
2000-02-22发布 2000-08-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
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篇一: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86.1-2000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的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5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结构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测量基本原则第四章房地一体测量第五章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第六章地形测量第七章测量数据处理第八章测量成果图件第九章测量报告第十章社会服务简要注释:本规范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房地一体测量规范中的一个专项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普遍实施本规范。

本规范涉及运用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地形模型以及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房地一体测量的相关规范和条例,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该法规定了测量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测绘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城市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房屋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城市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测量基本原则、房地一体测量、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地形测量、测量数据处理、测量成果图件、测量报告以及社会服务。

在法律名词及注释方面,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保障该规范的正常实施。

该规范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1. 引言是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过程和结果。

本规范适用于房产测量领域的各类测量任务,经过详细的讨论与研究制定而成,以确保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测量:指对房地产进行尺寸、面积、体积、位置等方面的测量。

2.2 房产测量任务:指根据需求确定的对房地产进行测量的具体任务。

3. 任务分解3.1 任务概述房产测量的任务概述包括任务目标、任务内容、任务依据、任务范围等方面的描述。

3.2 任务分解房产测量的任务分解包括对待测房产的分类、测量目标、测量方法、测量设备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4. 测量准备4.1 测量前准备4.1.1 获取测量任务的依据文件和要求。

4.1.2 对待测房产进行调查和勘察,确定其特点和情况。

4.2 测量设备4.2.1 测量仪器和设备的选取和准备。

4.2.2 对测量设备进行校准和检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测量过程5.1 测量控制5.1.1 在测量现场进行控制点的设置和标记。

5.1.2 使用控制点进行整体测量的定位和控制。

5.2 测量方法5.2.1 根据测量任务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

5.2.2 根据测量任务的要求进行实际的测量操作。

6. 测量结果处理6.1 数据处理6.1.1 对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

6.1.2 对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处理,得出测量结果。

6.2 结果报告6.2.1 编制测量结果报告。

6.2.2 报告中应包含测量数据、计算结果、测量误差等相关信息。

7. 质量控制7.1 质量控制原则7.1.1 根据测量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7.1.2 对测量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2 问题处理7.2.1 针对测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7.2.2 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寻求支持和协助。

8.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1:测量任务依据文件- 附件2:测量设备清单- 附件3:测量数据记录表- 附件4:测量结果报告模板9.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法律名词1:注释1- 法律名词2:注释2- 法律名词3:注释310.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0.1 困难1:困难描述1,解决办法1。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G B T17986-2000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概述房产测量规范是指在房地产交易、建筑设计和房屋评估等领域中,对于对房产进行合理、准确测量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产测量规范的相关内容,包括测量对象、测量方法、测量精度要求等方面。

一、测量对象1.1 房屋建筑在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建筑是最常见的测量对象。

测量时需考虑房屋的布局、面积、高度、墙壁厚度等参数。

对于多层建筑,需要测量楼层的高度差、楼梯的宽度等细节,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1.2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是房地产交易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测量时需要考虑土地的不规则形状、地势起伏、边界标志等因素。

在使用倾斜测距仪、全站仪等测量仪器时,应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并遵循相关测量操作规程。

1.3 公共设施除了房屋建筑和土地面积,公共设施的测量也是房产测量规范的一部分。

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

在测量时需充分考虑这些设施与房屋建筑的关系,确保测量结果和设计图纸一致。

二、测量方法2.1 传统测量方法传统的测量方法包括使用测量仪器进行直接测量、量尺测量等。

这些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测量结果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且测量效率相对较低。

但在一些简单的测量场景中,仍然可以采用传统方法进行测量。

2.2 现代测量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现代测量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技术、激光扫描等成为了现代房产测量中常用的方法。

这些方法具有测量速度快、测量精度高、操作便捷等优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复杂测量需求。

三、测量精度要求3.1 房屋建筑房屋建筑的测量精度要求取决于具体的应用场景。

在房地产交易中,通常要求面积误差不超过1%。

而在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中,要求更高,通常要求面积误差不超过0.5%。

3.2 土地面积土地面积的测量精度要求一般比房屋建筑更高,因为它是房地产交易的核心指标之一。

在土地测量中,最常见的误差要求是面积误差不超过0.1%。

3.3 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测量精度要求较为宽松,通常要求误差在可接受范围内,并与设计图纸一致即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房产测
量的规范标准文档。

该标准的编制旨在统一房产测量的方法和要求,提高测量结果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房地产交易和土地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主要涵盖了以下内容:
1. 测量基本原则: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要求、测量基准、驻地设点和控制等原则。

2. 测量方法和技术要求:介绍了房产测量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包括控制测量、平
面测量、高程测量等。

3. 测量资料的编制和管理:规定了测量资料的编制和管理要求,包括资料的标准格式、保存和管理的规定。

4. 测量报告的编制:介绍了测量报告的内容和编制要求,包括测量结果的报告和解释等。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对于房地产交易、土地管理和房地产评估等领域具有重要的指
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的测量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国标的要求进行测量工作,
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一、概述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方法、程序、要求和结果,保障房产权属、交易、登记、评估、税收等方面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产的测量,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的房产,以及与房产相关的土地、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物。

本规范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的房产,如军事设施、外交机构、宗教场所等。

●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第三部分:测量原则和方法●第四部分:测量程序和要求●第五部分:测量结果和报告二、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房产: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

●建筑物:指有固定位置、可供人们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构筑物。

●附属物:指与建筑物相连接或相配套的设施或物品,如车位、储藏室、阳台、花园等。

●土地:指建筑物所占用或所配套的地面或地下空间。

●房产测量:指对房产的形状、位置、面积等属性进行实地勘察和计算的过程。

●房产面积:指房产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各层楼面积和屋顶面积。

●土地面积:指土地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

●套内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各层楼之间墙体内侧或外侧(按照设计图纸确定)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共有建筑面积:指除套内建筑面积外,其他由多个业主共同使用或共同拥有的建筑部分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如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走廊等。

●分摊建筑面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各个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中,作为各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一部分。

●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建筑物外墙、阳台、檐口等。

●地上土地面积:指地面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如花园、停车场等。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 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 1 • 1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 • 1 •2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 20M以上(含2 . 20M的永久性建筑。

3 • 1 •3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 • 1 •4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 • 1 •5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 • 1 •6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M为单位,取至0. 01就。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范本1:(正式、规范)1. 引言本文档是根据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编写的,旨在规范房产测量活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

2. 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指用于居住、办公、商业或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及其所在的土地。

2.2 测量:指通过调查、测量和计算,获取与房产相关的各项数据。

2.3 测量员:指执行房产测量的专业人员。

3. 测量前准备3.1 测量确认:根据需求,明确测量的范围和目标。

3.2 测量设备准备:确保测量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3.3 测量控制点设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测量控制点,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测量过程4.1 测量方法选择:根据测量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4.2 测量数据采集:使用测量仪器进行测量,准确记录测量数据。

4.3 测量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测量数据进行处理和计算,得出准确的测量结果。

5. 测量结果报告5.1 结果总结:将测量结果进行总结,给出详细的数据和建议。

5.2 报告编制:编写测量结果报告,包括房产示意图、测量数据表格和解释说明。

5.3 报告审核:对编制好的测量结果报告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6. 附录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测量确认书- 测量设备检查记录- 测量控制点设置图- 测量数据采集表7. 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涉及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房产测量:指对房产进行调查、测量和计算的活动。

- GBT17986—2000:国家标准,规定了房产测量的规范和要求。

范本2:(简洁、实用)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房产测量活动提供规范和指导,根据国家标准GBT17986—2000进行编写。

2. 测量准备2.1 确定测量的范围和目标。

2.2 检查和校准测量设备,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设置测量控制点,以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测量过程3.1 根据测量的性质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房产测量规范-202206081801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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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214.doc
房产测量规范
2022年6月8日
一、前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房产测量工作,保证测算结果的精确性,有效保护产权及相关利益。

二、测量范围
本文档所涉及的房产测量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建筑物高度、楼层高度等。

三、测量仪器
房产测量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全站仪、水平仪、经纬仪等。

四、测量精度
房产测量必须确保精度,测量结果应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内,通常应达到1/500以上。

五、测量过程
1、在开始测量前,必须了解被测量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年代、结构类型。

2、按照测量需要,选择合适的测量仪器,并在使用前进行仪器标定和校准。

3、测量前应清理现场,确保被测量的房产表面干净整洁。

4、测量时应注意仪器的稳定性,避免测量时产生人为误差。

5、测量完毕后,应及时将测量结果记录下来,便于后续处理及查询。

六、测量结果处理
1、测量结果必须经过严格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对于测量结果未达到精度要求的,应重新测量,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建筑年代:指建筑物开始修建的年代。

结构类型:是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八、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产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财产(房屋等)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相关利益:指产权人之间或产权人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以上为本文档内容总结。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20000801)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20000801)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20000801)XXX于2000年7月25日颁发了《房产测量规范GB/T.1-2000》,于2000年8月1日起实施。

建住房[2000]166号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总则4房产平面控制测量5房产调查6房产要素测量7房产图绘制8房产面积测算9变更测量10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附录A(标准的附录)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前言本标准是在XXX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XXX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XXX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XXX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XXX、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XXX、XXX、XXX、XXX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

1规模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l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和统一房产测量活动的技术要求,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房产测量活动。

1.3本规范所涉及的术语定义见GB/T 34483-2017。

1.4房产测量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测量基础2.1房产测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图形测量基础,决定相应的测量方法。

2.2图形测量基础包括:国家地籍(或海域)测量工程、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测量工程、不动产登记测绘工作。

2.3测量应当依据国家测量规定进行,依据国家测绘标准和工程规范进行。

第三章测量内容3.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建筑物的户型、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物位置等综合情况,包括建筑物构造类型、结构材料、层数、进深、用途、建筑物外形、建筑物配套设施等内容。

3.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场地、建筑用地的面积、边界及权属情况等内容。

3.3房产测量应当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测量方法4.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建筑物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两种方式。

4.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场地、建筑用地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现场测量和档案著录两种方式。

4.3房产测量应当采用先测后定的原则,即在测量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确定测量的范围和方法,以及测量结果的用途和要求,然后才能进行测量。

第五章测量成果5.1房产测量成果应当包括:测量记录、测量图件、测量报告和测量数据等内容。

5.2测量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测量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工具和依据,并进行签章确认。

5.3测量图件应当详细标注建筑物的界址线、高度、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5.4测量报告应当详细说明测量结果和测量数据,包括测量范围、测量方法、测量数据及其精度和可靠性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第六章质量保证6.1房产测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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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泗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网·(2007-8-21 19:57:36)·泗县国土资源勘测规划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2000年8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 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二单元:房产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标准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房屋产权管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

3.2.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3.2.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5mm。

3.2.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6mm。

3.2.3.3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5m。

3.2.3.4 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1mm。

3.2.4 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式(1)计算结果。

表 1界址点等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限差中误差一±0.04 ±0.02二±0.10 ±0.05三±0.20 ±0.10ΔD=(±m j+0.02m jD) (1)式中:m j——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m;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ΔD----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3.2.5 房脚点的精度要求需要测定房脚点的坐标时,房脚点坐标的精度登记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不要求测定房脚点坐标时则将房屋按2.3的精度要求表示于房产图上。

3.2.6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2计算结果。

表2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限差中误差一 0.02√s+0.0006s 0.01√s+0.0003s二 0.04√s+0.002s 0.02√s+0.001s三 0.08+√s0.06s 0.04√s+0.003s注:S为房产面积单位,(平方米)√s为开根号3.3 测量基准3.3.1 房产测量的坐标系统房产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和国家坐标系联测。

3.3.2 房产测量平面投影房产测量统一采用高斯投影。

3.3.3 高程测量基准房产测量一般不测高程,需要进行高程测量时,由设计书另行规定,高程测量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 房产调查5.1 一般规定5. 1. 1 房产调查的内容房产调查,分房屋用地调查和房屋调查,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

5. 1. 2 房产调查表房产调查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航摄像片,以及有关产籍等资料,按附录A中的A1、A2规定的“房屋调查表”和“房屋用地调查表“以丘和幢为单位逐项实地进行调查。

5.2 房产单元的分类5.2.1 房屋用地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用地调查与测绘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

5.2.2 房屋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5.3 丘与丘号5.3.1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

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5.3. 2丘的划分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

5.3.3 丘的编号5.3.3.1 丘的编号按市、市辖区(县)、房产区、房产分区、丘五级编号。

5.3.3.2房产区是以市行政建制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的行政辖区,或房地产管理划分的区域为基础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房产区再划分为若干个房产分区。

5.3.3.3 丘以房产分区为单元划分。

5.3.3.4 编号方法:市、市辖区(县)的代码采用GB/T2260规定的代码。

房产区和房产分区均以两位自然数字从01至99依序编列;当未划分房产分区时,相应的房产分区编号用“01”表示。

丘的编号以房产分区为编号区,采用4位自然数字从0001至9999编列;以后新增丘接原编号顺序连续编立。

丘的编号格式如下:市代码+市辖区(县)代码+房产区代码+房产分区代码+丘号(2位)(2位)(2位)(2位)(4位)丘的编号从北至南,从西至东以反S形顺序编列。

5.4 幢与幢号5.4.1 幢的定义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层数的房屋。

5.4.2 幢号的编立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

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5.4.3 房产权号在他人用地范围内所建的房屋,应在幢号后面加编房产权号,房产权号用标识符A表示。

5.4.4 房屋共有权号多户共有的房屋,在幢号后面加编共有权号,共有权号用标识符B表示。

5.6 房屋调查5.6.1房屋调查的内容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5.6.2 房屋的座落房屋的座落按5.5.2要求调查。

5.6.3 房屋产权人5.6.3.1 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

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的姓名。

5.6.3.2 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

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5.6.3.3 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

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

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

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5.6.4 房屋产别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

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4执行。

5.6.5 房屋产权来源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卖、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5.6.6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5.6.6.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6.6.2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6.7 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5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

5.6.8 房屋建成年份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

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5.6.9 房屋用途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

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6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

5.6.10 房屋墙体归属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5.6.11 房屋产权的的附加说明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5.6.12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

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8.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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