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公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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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花园临时管理规约

xxxx花园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市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维护建筑物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方买卖合同》的附件,买受人需认同本《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书面承诺本《临时管理规约》,并认可本临时规约内容。

本规约是为增进“成都茂业中心”共同利益的自治性规则,

对“xxxx花园”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xxxx花园 ;

建筑区划座落:成都市 ;

建筑区划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

部分的所有权:

1、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

有的门厅、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风井、排烟井、电梯间、电话分

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

梁、楼板、屋顶等)以及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

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燃气线路及设备额、消防系统及设备、避

雷装置、弱点系统、变配电系统、通风系统及设备;水箱、加压水泵、

给排水系统、池、井、垃圾箱(房)等设备。

2、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为全体业主服务的物业服务用房、公共

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屋面的使用权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相关规定执行。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

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

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3 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3、用于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的福利,以进一步提升大厦服务质量。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分配: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3、 。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六)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八)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九)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或者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形成的是建筑区划内公共管理事项的委托服务关系,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险、保管关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私有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管与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套设施设备 ;

3、未出售的房屋(含商铺、写字间)。

第七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xxxxxxx公司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的 xxxxx物管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专有部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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