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自谋职业 军龄是否计入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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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军龄是否计入连续工龄1999年,李俊大学毕业后响应国家号召,入伍参军献身国防。由于李俊大学本科专业为通信工程,入伍以后就担任某通信连副连长,并先后完成多项技术发明,填补了部队的多项技术空白。2005年,李俊的大学同学孙伟给李俊打电话,希望李俊能够到深圳和他一起开办通信技术公司。此时,李俊的服役期也将届满,孙伟的电话打动了他。他决定直接向组织上申请领取安置费用后,不再占用部队转业安置的名额。2007年1月,李俊正式复员加入孙伟开办的伟业通信公司。不久,由于伟业通信公司的业务突飞猛进,被当地一家颇为有名的通信技术公司收购。2010年下半年,由于内部人员结构发生变化,通信技术公司要求与李俊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可是在如何补偿的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李俊认为,自己的工龄应当从1999年入伍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1999年至2010年都应算作经济补偿支付年限。而通信技术公司则认为,李俊到本公司工作还不到3年,只能按照3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不久,李俊以通信技术公司没有支付足额经济补偿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根据《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的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

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但是,我们还要弄清楚我国目前现役军人的转业安置政策。目前,我国现役军人在义务兵役期届满以后,一般应由所在部队与当地政府的军转办共同为转业转移安置就业提供工作岗位,即转移安置就业。但是由于就业岗位有限,近年来国家还采用一种自谋职业、提供补偿的方式,提倡转业军人自谋出路、自主创业。本案中,李俊的情况就属于后者。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对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所以,李俊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从2007年1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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