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1004.4-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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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动物产品
查验 《出县境 动 物 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 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 ;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 。
5 仓储
5.1 动物
5.1.1 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的品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5.1.2 查验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5.1.3 对运出的动物按 GB 16549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5.1.4 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5.2 动物产品 5.2.1 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5.2.2 查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 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 5.2.3 对库存的动物产品按有关国家标准采样监测。 5.2.4 对调出的动物产品,保持原状的,凭原有检疫证明出具调出所需的检疫证明;对改换外包装 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加施检疫标志,对外包装进行防疫消毒。 5.2.5 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DB13/T 1004.6-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 程
DB13/T 1004.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 13/T 1004.8-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 13/T 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13/T 1004.4-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 仓 储 的
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 13/T 1004.5 - 20 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4 运输
4.1 调出
4.1.1 动物
4.1.1.1 查验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4.1.1.2 合格的收回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
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1.2 动物产 品
4.1.2.1 查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4.1.2.2 合格的收回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
由依法设立的 公 路 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 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
4.3wk.baidu.com调入 4.3.1 动物
查验 《出 县 境 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饲养用 动物按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屠宰用动物需静养观察;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
DB13/T 1004.4- 2008
前
‘
蔺
DB 13/T 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 部 分 :
DB13/T 1004.1-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I部 分 : 动 物产地检疫规程
DB 13/T 1004.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 管 理 规 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 款 通 过本 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200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DB13/T 1004.9-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
DB1 3/T 1004.10-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 DB1 3/T 1004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 山 市 畜 牧水产局共同提出。
ICS 11.220 B 41
DB pol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T 1004.4- 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2008-12-29发 布
2008-12-31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6 检疫后的处理
6.1 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证明过期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 规定处理。 6.2 对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产品的;按照 《动物防疫法》、GB 16548, 《病死及死 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的规定处理。 6.3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 规定处理。
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徐强 、王桂柱 、张福林 、 陈 春 龙、阐志秀、丁红田、孙敬军。
DB13/T 1004.4- 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内容及结果处理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仓储的经营活动。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已由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经农业部 第 1 1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 1日起施行)
DB13/T 1004.4- 2008
及动物产品运 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公路检查 4.2.1 动物
由依法设 立 的 公 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 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动物有无异常,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
4.2.2 动物产品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 2
月 1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输 指经公路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活动。
3.2
动物仓储 指动物隔离饲养 、储存 中转的活动。
3.3
动物产品仓储 指动物产品的库存、冷藏的活动 。
查验 《出县境 动 物 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 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 ;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 。
5 仓储
5.1 动物
5.1.1 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的品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5.1.2 查验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5.1.3 对运出的动物按 GB 16549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5.1.4 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5.2 动物产品 5.2.1 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5.2.2 查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 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 5.2.3 对库存的动物产品按有关国家标准采样监测。 5.2.4 对调出的动物产品,保持原状的,凭原有检疫证明出具调出所需的检疫证明;对改换外包装 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加施检疫标志,对外包装进行防疫消毒。 5.2.5 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DB13/T 1004.6-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 程
DB13/T 1004.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 13/T 1004.8-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 13/T 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13/T 1004.4-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 仓 储 的
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 13/T 1004.5 - 20 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4 运输
4.1 调出
4.1.1 动物
4.1.1.1 查验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4.1.1.2 合格的收回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
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1.2 动物产 品
4.1.2.1 查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4.1.2.2 合格的收回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
由依法设立的 公 路 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 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
4.3wk.baidu.com调入 4.3.1 动物
查验 《出 县 境 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饲养用 动物按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屠宰用动物需静养观察;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
DB13/T 1004.4- 2008
前
‘
蔺
DB 13/T 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 部 分 :
DB13/T 1004.1-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I部 分 : 动 物产地检疫规程
DB 13/T 1004.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 管 理 规 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 款 通 过本 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200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DB13/T 1004.9-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
DB1 3/T 1004.10-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 DB1 3/T 1004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 山 市 畜 牧水产局共同提出。
ICS 11.220 B 41
DB pol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T 1004.4- 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2008-12-29发 布
2008-12-31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6 检疫后的处理
6.1 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证明过期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 规定处理。 6.2 对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产品的;按照 《动物防疫法》、GB 16548, 《病死及死 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的规定处理。 6.3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 规定处理。
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徐强 、王桂柱 、张福林 、 陈 春 龙、阐志秀、丁红田、孙敬军。
DB13/T 1004.4- 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内容及结果处理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仓储的经营活动。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已由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经农业部 第 1 1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 1日起施行)
DB13/T 1004.4- 2008
及动物产品运 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公路检查 4.2.1 动物
由依法设 立 的 公 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 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动物有无异常,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
4.2.2 动物产品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 2
月 1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输 指经公路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活动。
3.2
动物仓储 指动物隔离饲养 、储存 中转的活动。
3.3
动物产品仓储 指动物产品的库存、冷藏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