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1004.4-2008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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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国家卫生标准

动物性食品国家卫生标准

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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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目的(CAC法规第一条)
– (a)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的公 平性原则;
– (b)促进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从事 所有有关食品标准工作的协作;
– (c)确定要优先开始起草的标准草案的准 备工作,指导相关组织进行标准草案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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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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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订原则
–危险性评估 risk assessment
• SPS措施是依据危险性评估的方法制定 • 危险性评估中有科学资料 • SPS达到的适宜保护水平,考虑经济因素、
对贸易的影响 • SPS措施不会导致歧视性、隐蔽性的限制 • 向其他成员国解释采取SPS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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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鲜水果和蔬菜法典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Fresh Fruits and Vegetables,CCFFV) ,由墨西哥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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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员会
– 可可制品和巧克力法典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Cocoa Products and Chocolate,CCCPC ),由瑞士主办
猪肉卫生标准
2 GB2708-94 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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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典委员会
– 汤和肉汤法典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Soups and Broths,CCSB) ,由瑞士主 办
– 肉类卫生法典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Meat Hygiene,CCMH),由新西兰主 办
– 天然矿泉水法典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Natural Mineral Waters,CCNMW),由瑞士主办

实验动物标准大全

实验动物标准大全

部分:实验用羊
DB11/T 1460.3-2017
实验动物 遗传质量控制 第 3 部分:
实验用羊
DB11/T 1461.3-2017
6
实验动物 病理学诊断规范 第 3 部
分:实验用羊
DB11/T 1462.3-2017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 第 3 部分:实验
用羊
DB11/T 1463.3-2017
实验动物 环境条件 第 3 部分:实验
SPF 鸡
GB/T 17999.5-2008 SPF 鸡 琼脂扩散试验 10
GB/T 17999.6-2008 SPF 鸡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GB/T 17999.7-2008 SPF 鸡 胚敏感实验
GB/T 17999.8-2008 SPF 鸡 鸡白痢沙门氏菌检测
GB/T 17999.9-2008 SPF 鸡 试管凝集实验
江苏
管理
2 实验动物运输规范
DB11/T 1457-2017
北京
实验动物生产与实验安全管理技术
规范
DB11/T 1458-2017
1 动物实验开放服务规范
DB32/T 2912-2016
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等级及监测 第 2
部分:实验用牛
DB11/T 1459.2-2017
实验动物 寄生虫学等级及监测 第 2
DB23/T 2057.6-2017
黑龙江
实验动物 运输隔离器通用技术要求 DB23/T 2057.8-2017
设施设备
实验动物笼器具 隔离器 实验动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DB32/T 1216-2008 DB32/T 2910-2016
10 实验动物笼器具(6 类)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两个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两个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两个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沪动卫监[2008]第59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等两个规范的通知(沪动卫监(2008)第59号)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上海市宠物诊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市动物产地和宠物诊疗活动的监管工作,我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畜禽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08年5月23日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宠物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宠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及《上海市宠物诊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宠物诊疗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宠物诊疗机构,是指专为宠物进行诊疗活动的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且符合DB31/T327-2004《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有关要求的宠物诊所、宠物医院等机构。

新申请的宠物诊疗机构经市畜牧办审核批准后,须持申报材料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宠物,是指犬、猫等伴侣、观赏类动物。

第二章动物防疫管理第五条诊疗功能区域应设置候诊区、诊疗室、化验室、药房、手术室、患病宠物隔离室等区域,宠物医院还应设置对宠物疾病分类诊疗的科室(如内科、外科、传染病科等),医疗设备达到一定标准。

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孙刚XXXX[1]0724

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孙刚XXXX[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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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2、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3、马传染性贫血防治技术规范
4、马鼻疽防治技术规范
5、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6、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
7、猪伪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8、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9、新城疫防治技术规范

10、传染性法氏囊病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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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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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职责
(二)关于兽医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 防疫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兽医局 承担。
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 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为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动物防疫 工作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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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0 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 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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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07]12号
2007年4月9日,农业部 印发了农医发[2007]12号文, 即《农业部关于印发〈高致病 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等 14个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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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防疫职责
3.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要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和动物卫生法 律体系。 完善标准法规体系建设,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 要内容。 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实行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 一责任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是各级人民政府不 可推卸的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是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四是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动物检验科检验方法一览表

动物检验科检验方法一览表
NY/T574-2002
2002-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9
兰舌病诊断技术
GB/T18636-2002
GB/T18636-2002
2002-02-19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10
新城疫诊断技术
GB16550-1996
GB/T16550-2008
2008-12-31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11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GB/T18089-2008
2008-12-31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64-2
蓝舌病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操
作规程SN/T1165.1-2002
SN/T1165.1-2002
2002-11-25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64-3
蓝舌病琼脂免疫扩散试验操作规
程SN/T1165.2-2002
SN/T1165.2-2002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16
H9亚型禽流感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
GB/T19438.4-2004
GB/T19438.4-2004
2004-2-15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17
鸡伤寒和鸡白痢诊断技术NY/T
536-2002
NY/T536-2002
2002-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18
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NY/T
2010-05-27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48
贝类包拉米虫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2434-2010
SN/T2434-2010
2010-01-10
国家质量监督总局
49
《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派琴虫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指南
第 2 章 畜禽养殖业概况调查与污染特征........................................................................................4
2.1 畜禽养殖业污染产生的原因 .......................................................................................................4
2.4 良好湖泊流域畜禽养殖业调查 .................................................................................................. 7
2.5 畜禽养殖业污染的诊断...............................................................................................................7 II
2.2 畜禽养殖污染物构成...................................................................................................................4
2.2.1 畜禽粪便的污染 ........................................................................................................................ 4 2.2.2 饲料带来的污染 ........................................................................................................................ 5 2.2.3 兽药残留引起的污染 ................................................................................................................ 5 2.2.4 其他污染 .................................................................................................................................... 5

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农医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农医发〔2008〕1号各省(市、区)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规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活动,进一步提高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效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规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以下简称基准实验室)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准实验室是承担兽药残留技术标准研究、检验、监测、培训的国家级主要技术支撑机构。

第三条农业部兽医局负责基准实验室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承担基准实验室的技术协调工作。

第二章基准实验室职能第四条基准实验室主要职能是:(一)起草相关兽药(药物)品种残留检测方法;(二)参与制定国家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三)负责兽药(药物)残留检测最终仲裁检验;(四)提供兽药(药物)残留检测基准物质;(五)对省级残留检测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六)定期有针对性地组织比对试验;(七)承担相应残留检测技术培训工作;(八)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所承担品种的国内外残留监控信息;(九)参与农业部组织的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工作;(十)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意见和建议;(十一)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基准实验室条件第五条基准实验室除应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资格认定外,还必须通过农业部组织的检查验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17•【文号】农办医[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确保奥运期间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奥运会、残奥会顺利召开,我部制定了《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经商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二○○八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第29届奥运会即将在北京和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等城市举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兽医部门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保证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奥运会、残奥会的顺利召开提供支持和保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强化措施、重点监控、点面结合、以面保点”的工作原则,按照“强化源头监管、完善产销对接、建立区域互动、保证全程监督”要求,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工作目标与具体要求总体目标:确保奥运期间奥运举办城市不发生重大动物源性产品安全事件。

具体要求:(一)涉奥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储藏等环节的检疫监管面达到100%。

(二)涉奥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到位,实现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我市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我市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我市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沪动卫监[2008]第60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我市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动卫监(2008)第60号)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于8月份开幕。

5月19日,上海将进行火炬接力仪式,奥运期间将有足球等部分项目在上海举行。

今年又是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规范年。

为确保奥运期间动物产品安全,保障奥运会、残奥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农业部(农办医[2008]22号)“通知”要求以及部制定的《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和市畜牧办部署要求,现制定本市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监管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充分认识奥运会召开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奥运期间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制定计划全面实施各区县要根据要求制定本区县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三、监管开展工作内容1、动物饲养场、生猪屠宰场、肉类批发市场、动物产品储藏等环节。

2、八个公路指定道口、五个铁路指定站线。

3、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禁兽药监管。

4、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

四、时间要求:2008年5月至9月五、工作要求1、根据计划安排时间节点,组织辖区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2、要求每个专项有计划、有总结、有数据并按要求汇总统计(汇总统计表格见附件),形成专报后及时上报。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1-26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畜禽散养户。

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

为推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的发展,减少水资源浪费,本标准规定了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保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批准2001-12-28发布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注: Q表示养殖量。

1.2.2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现行的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列表

现行的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列表
GB/T 18448.2-2008 实验动物 弓形虫检测方法
现行 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8448.2-2001
GB/T 18448.3-2001 实验动物 兔脑原虫检测方法
现行 2002-05-01实施,代替GB 14926.35-1994
GB/T 18448.4-2001 实验动物 卡氏肺孢子虫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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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标题Βιβλιοθήκη 添加标题添加标题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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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926.25-2001 实验动物 呼肠孤病毒Ⅲ型检测方法 现行 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5-1994
GB/T 14926.26-2001 实验动物 小鼠脑脊髓炎病毒检测方法 现行 2002-05-01实施,代替GB/T 14926.26-1994
GB/T 14926.53-2001 实验动物 血凝试验 现行 2002-05-01实施
GB/T 14926.54-2001 实验动物 血凝抑制试验 现行 2002-05-01实施
GB/T 14926.56-2008 实验动物 狂犬病病毒检测方法 现行 2009-03-01实施,代替GB/T 14926.56-2001
GB 14924.1-20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通用质量标准 现行 2002-05-01实施,代替GB 14924-1994 GB 14924.2-2001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卫生标准 现 GB 14924.3-2010 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营养成分 现行 2011-10-01实施行 2002-05-01实施,代替GB 14924-1994
06
现行2009-05-01实施,代替GB/T17999.2-199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定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定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定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06•【文号】农办牧〔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定结果的通报农办牧〔2016〕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各有关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各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2015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现将种牛、种猪精液质量抽检和种猪、种鸡生产性能测定结果通报如下。

我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认定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依据《牛冷冻精液》(GB4143-2008)、《种猪常温精液》(GB23238-2009)、《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规程》(NY/T 822-2004)、《长白猪种猪》(GB 22283-2008)、《大约克夏猪种猪》(GB 22284-2008)、《杜洛克猪种猪》(GB 22285-2008)、《蛋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 2123-2012)、《肉鸡生产性能测定技术规范》(NY/T828-2004)、《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统计方法》(NY/T 823-2004)和《鸡饲养标准》(NY/T 33-2004),组织抽检了57家企业的756头种公牛冷冻精液产品,64家企业的1007头种公猪常温精液产品,对24家企业送检的685头种公猪进行了生产性能测定,对9家企业的9个品种肉种鸡商品代和4个品种蛋种鸡父母代、商品代进行了生产性能测定。

检测结果表明,精液产品质量安全总体较好,种公猪生产性能合格率不高,种鸡生产性能保持稳定。

从精液产品来看,9家企业的15头种公牛的冷冻精液产品和23家企业的100头种猪常温精液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合格指标包括前进运动精子数、精子畸形率、细菌数、精子活力、有效期和剂量等。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续建项目培训资料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续建项目资料》培训资料2010年07月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续建项目培训资料目录一、项目概述 ..................................................................... .......................... 3 二、机构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 .. 3(一) 机构信息管理 ..................................................................... (4)(二) 人员信息管理 ..................................................................... (6)(三) 人员履历信息管理 (7)(四) 统计分析 ................................................................................... 8 三、监管对象信息管理系统 ..................................................................... .. 8(一) 屠宰加工企业信息管理 (9)(二) 饲养场(小区)信息管理 (10)(三) 隔离场信息管理 .....................................................................11(四) 无害化处理场信息管理 (12)(五) 冷库信息管理 ..................................................................... . (13)(六) 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信息管理 (14)(七) 宾馆饭店信息管理 (15)(八) 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 (16)(九) 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 (17)(十) 统计分析 ..................................................................... (17)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续建项目培训资料一、项目概述本次项目建设以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核心系统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开发《机构队伍管理》、《监管对象管理》两大子系统。

生物危险标志

生物危险标志

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病原微生物扩散,确保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以及畜牧业生产安全,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有关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要求,制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现予公告。

附件: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附件: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VETERINARY LABORATORY BIOSAFETY GUIDELINES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实验室的分级、各级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和管理。

本规范为最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2 引用标准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作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304号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6农业部7号令)《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国家科委2号令)GB 14925-2001 实验动物环境与设施GB/T 15481-2000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6803-1997 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GB/T 14295-93 空气过滤器GB/13554-92 高效空气过滤器GB 50155-9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J 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WS 233-2002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OIE 2002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JCJ 71-90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NF EN 12021 可呼吸空气生产标准3 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兽医实验室(Veterinary LaboratorY):一切从事兽医病原微生物、寄生虫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

DB11_T551_4-2008无公害食品畜禽场环境质量第4部分_牛(肉牛)场环境质量

DB11_T551_4-2008无公害食品畜禽场环境质量第4部分_牛(肉牛)场环境质量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硫酸盐的测定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硝酸盐氮的测定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铬(六价)的测定 GB/T 5750.12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水质细菌总数 平板法 GB/T 6920 水质 pH 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6921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ISO5666-1~5666-3:1983,EQV)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ISO/DP8288,NEQ) GB/T 7477 水质 钙和镁总量的测定 EDTA 滴定法(ISO6059:1984,EQV) GB/T 7483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带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ISO6595:1982,NEQ)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ISO6703-1,6703-2:1984,EQV) GB/T 7492 水质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1667 居住区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1742 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 13195 温度的测定 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GB/T 14668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 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 法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卫生标准 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T 19525.2 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标准化初探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标准化初探

2017 年第 4 期(下半月)农民致富之友 Nong Min Zhi Fu Zhi You236科研◎畜牧兽医1 实行动物监督管理标准化的必要性1.1 动物监督管理标准化的现状在根据目前动物卫生发展的状况来对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标准化进行探讨时,首先,要清楚现阶段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标准化的现状情况。

事实证明,现阶段的动物监督管理标准化发展是取得了一定的作用和效果的。

随着一些有关于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标准以及技术规范文献,如《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等的颁发,各个地方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确实是起到了启示和指导作用。

如这些年出现的类似于禽流感的H7N9等系类的病毒的出现,在对于这类可能会感染这类病毒动物的预防控制,甚至是后期感染了之后的动物尸体以及相关产品的管理检测和处理都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1]。

1.2 动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动物卫生的监督管理不论是出现了动物疫病时期还是正常时期都有着开展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平时正常阶段,在动物的相关食品和产品生产和出售负责检测和管理,保证人们所食用的动物类产品都是健康、卫生,符合规定的。

对于地方负责动物健康的兽医鉴定监督管理,对兽药的管理制度也是一个体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必要性的方面。

而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出现比较严重的疫病时,对产生疫病的区域进行检查,对疫病的源头进行探查,及时实施针对性的有关于疫病带来影响的解决方法措施,以及实施对其它动物卫生的防范措施。

因此,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标准化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但是,当前的动物监督管理标准化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方面还是有待继续努力加强管理制度。

2 动物监督管理标准化的实际实施2.1 动物监督管理标准化的项目在实际进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标准化的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涉及的方面主要有以下这些,一是对于国家和地方所要执行的动物卫生、畜牧业与饲料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等积极的开展执行;二是指导畜牧业的饲养发展进行规定,在产品生产加工方面也进行控制监管,因地制宜的开展饲养业,比如在大草原上是要开展圈地饲养动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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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13/T 1004.3-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3部分:动物产品检疫规程
DB13/T 1004.4-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 仓 储 的
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DB 13/T 1004.5 - 20 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5部分: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
DB13/T 1004.4- 2008



DB 13/T 1004《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分如下几 部 分 :
DB13/T 1004.1-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I部 分 : 动 物产地检疫规程
DB 13/T 1004.2-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2部分: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 管 理 规 范
本部分起草单位:唐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徐强 、王桂柱 、张福林 、 陈 春 龙、阐志秀、丁红田、孙敬军。
DB13/T 1004.4- 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内容及结果处理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仓储的经营活动。
4.3.2 动物产品
查验 《出县境 动 物 产 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 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 ;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 。
5 仓储
5.1 动物
5.1.1 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的品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5.1.2 查验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5.1.3 对运出的动物按 GB 16549实施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 5.1.4 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5.2 动物产品 5.2.1 建立登记制度,记录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检疫情况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5.2.2 查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 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 5.2.3 对库存的动物产品按有关国家标准采样监测。 5.2.4 对调出的动物产品,保持原状的,凭原有检疫证明出具调出所需的检疫证明;对改换外包装 的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加施检疫标志,对外包装进行防疫消毒。 5.2.5 建立消毒制度,对仓储场所进行防疫消毒,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 2
月 1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输 指经公路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活动。
3.2
动物仓储 指动物隔离饲养 、储存 中转的活动。
3.3
动物产品仓储 指动物产品的库存、冷藏的活动 。
4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输
4.1 调出
4.1.1 动物
4.1.1.1 查验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4.1.1.2 合格的收回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
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4.1.2 动物产 品
4.1.2.1 查验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4.1.2.2 合格的收回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出具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
DB13/T 1004.4- 2008
及动物产品运 载工具消毒证明》。 4.2 公路检查 4.2.1 动物
由依法设 立 的 公 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 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检查动物有无异常,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
4.2.2 动物产品
6 检疫后的处理
6.1 对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证明过期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 规定处理。 6.2 对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产品的;按照 《动物防疫法》、GB 16548, 《病死及死 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试行)》的规定处理。 6.3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 规定处理。
ICS 11.220 B 41
DB pol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13/T 1004.4- 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4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
仓储的检疫监督管理规程
2008-12-29发 布
2008-12-31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 款 通 过本 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2006 畜禽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DB13/T 1004.6-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6部分:基层动物防疫站建设规 程
DB13/T 1004.7-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7部分:动物防疫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DB 13/T 1004.8-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8部分: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DB13/T 1004.9-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9部分: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程
DB1 3/T 1004.10-2008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综合标准 第 10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规程
本部分为 DB1 3/T 1004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唐 山 市 畜 牧水产局共同提出。
由依法设立的 公 路 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 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证物是否相符;对运输车辆进行防疫消毒。
4.3 调入 4.3.1 动物
查验 《出 县 境 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饲养用 动物按有关规定隔离观察,屠宰用动物需静养观察;对运载工具及有关器具进行卸后消毒。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已由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经农业部 第 1 1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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