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查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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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查办事指南
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分类:
一、社会保险稽查按照社会保险险种的不同,可分为基本养老保险稽查、基本医疗保险稽查、失业保险稽查、工伤保险稽查、生育保险稽查等。
1.基本养老保险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等情况的稽查。
2.基本医疗保险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的稽查,包括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医疗保险合同情况及个人门急诊报销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费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3.失业保险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的稽查。
4.工伤保险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领取伤残补助金等情况的稽查。
5.生育保险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领取生育补助金等情况的稽查。
二、社会保险稽查按照其稽查内容的不同,一般可分为征缴稽查和享受待遇稽查。
1.征缴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参保职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缴费基数、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及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情况的稽查。
2.享受待遇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伤残补助金、生育保险补助金等资格与标准的稽查。
三、社会保险稽查按照其稽查形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日常稽查、重点稽查、举报稽查。
1.日常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对参保单位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领取资格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稽查。
2.重点稽查是指根据工作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特定的内容进行专项稽查。
3.举报稽查是根据举报线索对被稽查对象进行的稽查。
四、社会保险稽查按照稽查实施地点不同,可以分为实地稽查和书面稽查。
1.实地稽查是指由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到被稽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的稽查。
2.书面稽查是社会保险稽查机构把参保单位的有关帐薄、报表、凭证、人员档案等资料和申报缴费资料调到社会保险稽查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的稽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查时,被稽查对象应提供的资料:
稽查人员在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查时,被稽查对象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用人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资料,并查阅工资单、财务报表、财务相关帐册(银行日记帐、银行对帐单、明细分类帐)、相应的原始凭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表等有关材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查内容: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单位缴费能力的稽查以及其它涉及社会保险征缴方面的稽查。
社会保险征缴稽查的程序: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查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查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查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查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查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查单位法定代
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查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查对象,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在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查结果;
五、发现被稽查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查意见书,并在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被稽查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