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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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指令
指令简称:包装和包装废物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指令名: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
定义:根据欧盟包装材料指令(94/62/EC)之第三条(Article 3)的定义,「包装」意指『一切消耗性资源,用来盛装、保护、搬运、运送及呈现货品,范围乃涵盖原料至制程,从生产者至消费者』。
目的:对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管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包装材料常在使用过后,被消费者任意地丢弃,进而至环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危害物质将会直接对环境造成危害。
最高浓度限值:
欧盟包装材料指令(94/62/EC)规范四大重金属(铅、汞、镉及六价铬)最高浓度限值:
铅(Pb) + 镉(Cd) + 汞(Hg) + 六价铬(Cr+6) <100ppm测试对象包括:产品包装纸盒、纸箱、木框、胶卷盒、塑料袋、气泡袋、泡棉、保利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涂料、墨水、胶带、胶、束线带、标签、说明书。
包装废物指令对重金属的要求• 2001 年 6 月 30 日起,所有包装和包装组件所含总铅、镉、六价铬和汞的总量不超过100 ppm . “ 包装组件” 是包装的最小部分 , 可以用手方便的分离 . 通过检测或基于从包装材料重金属检测计算出的结果显示出对指令的符合性
适用范围:范围: 1.本指令涉及所有投放共同体内市场的包装和所有包装废弃物,不管它是在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家庭或任何其他范围应用或放弃,并与所用材料无关。 2.本指令应用不影响现有的包装质量要求,如关于安全、保护健康和卫生的包装产品或对现有运输要求或1991年12月12日理事会91/689/EEC指令关于危险废弃物的规定。本指令所用名词定义: 1.包装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用于容器、保护、处理、运送和展示货物的所有产品。包括从原材料到加工货物,从生产者到用户或消费者。“不可返回的”物品(用于相同的目的)也应被认为是组成包装。“包装”只包括: (a) 销售包装或基本包装,即包装作为最后用户或消费者所购销售单位的一部分。 (b)组合包装或第二次包装,即包装用于在销售时,将一定数量的销售单位进行分组,而无论其是否会销售到用户或消费者,或是否只作为在将近销售的时候补充架上的手段;包装可以从产品移去而不影响它的特性。 (c)运输包装或第三次包装,即包装用于方便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位或组合包装以防止实际搬运和运输损失。运输包装不包括道路、铁路、船舶和航空容器。 2.包装废弃物是指75/442/EEC指令由废弃物定义所覆盖任何包装或包装材料,排除生产剩余物。
补充:对有害物质的控制:在每种均质物质中铅/汞/镉/六价铬四种重金属之和不超过100PPM.
法规链接
94/62/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1994 年12 月20 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基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条款100a;
基于欧共体委员会的建议;
基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依据条约的1896 条款中制定的程序;
鉴于应该协调不同国家关于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措施,以便一方面防止或减少它们对环境的影响,
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另一方面,为在欧共体内保障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妨碍贸易,扭曲和限制竞争;
鉴于尊重这样的总原则的重要性,即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
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指令目标有不利影响;
鉴于减少废弃物对欧盟条约所特称的可持续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鉴于本指令应包括投放在市场上的所有类型的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所以1985 年6 月27日的
85/339/EE 委员会指令“关于消费用液体容器”应该被取代;
鉴于包装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作用,所以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其它有关法律对
包装和被包装货物的质量和运输的规定要求;
鉴于要与1990 年5 月7 日的理事会决议“关于废弃物的政策”以及1975 年7 月15 日的理事会指令“关于废弃物”所阐明的欧共体对废弃物管理的对策保持一致,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应该包括,首先是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其次基本原则是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废弃物的再生和其它方式的回收利用,从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置;
同时,在回收利用方法取得科技进展以前,应该认为再生和重复使用对环境影响而言是较为可取的,这就要求成员国建立起保证回收用过的包装和/或包装废弃物的制度,同时应尽快完成使用寿命的评定方法,以判断可重复用、可再生、可回收利用之间的明晰等级;
鉴于要通过适合的方法来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包括各成员国内按本指令的目标所采取的开创
性措施;
鉴于成员国为利用重复使用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可以根据条约,在有利于环境意义上,可重
复使用包装,对此鼓励制定重复使用制度;
鉴于从环境观点而言,应把再生看作回收利用的重要部分,目的在于降低能源和基本原料的消
耗,减少废弃物的最终处置;
鉴于能源回收利用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一种有效方法。
鉴于成员国在开始制定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再生的目标,应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以便顾及
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并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然而,为了达到中期目标,并为经济操作者、消费者和政府当局提供必要的长期展望,对达到前述目标应制定中期期限,在对以后阶段确定的目标制定长期期限,目的在于明显提高这些目标;
鉴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应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的报告,检查成员国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中
所取得的经验,以及科研和评价技术的调查结果,如生态平衡;
鉴于一些成员国已有,或将制定超越这个目标范围的计划,那么在其这种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
并且不阻碍其它成员国遵从本指令的条件下,应该允许他们追求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
同时欧共体委员会应对这种措施在进行合适的考虑后予以批准;
反之,另一方面也可以允许某些成员国由于他们的特殊情况而采用较低的目标,条件是他们要
42在标准期限内达到回收的最低目标,并在晚一些的期限内达到标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