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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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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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

《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

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当初,WTO 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而2007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 体制构成严重挑战。

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

基本概念。

一、交叉报复的概念

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按照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

交叉报复本质上源于报复,两者有许多共性,如必须获得多边授权、报复水平需与损害水平相当等。交叉报复除了在引用条件上严于正常报复外,所涉内容和范围亦有许多不同。在内容上,交叉报复超越了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从类型上看,交叉报复可分为两种:一是在同一协议下跨部门交叉报复,二是跨协议交叉报复。

二、交叉报复的历史渊源

原先在GATT时代,交叉报复并不存在。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美国一直利用其国内法(《超级301条款》),对其认为未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国家,在货物贸易领域予以报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方面大力推动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新议题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另一方面提出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内引入“交叉报复”。在谈判初期,美国曾建议创设“没有限制的”交叉报复。但美国银行业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货物贸易领域是否执行义务,不能影响金融领域的义务平衡。后来,美国改变了立场,严格限定交叉报复的条件,提出只有在同一协定下实施报复无效或不现实的情况下,方可跨协定实施报复。

对于交叉报复,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一直强烈反对,认为将交叉报复纳入WTO不啻于将美国《超级301条款》多边化,通过在货物贸易领域进行报复,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到了谈判后期,随着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及农产品贸易等方面取得进展,作为一揽子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最终纳入WTO,交叉报复也引入了争端解决机制。

三、交叉报复的法律原则

WTO在交叉报复问题上,既需要防止滥用,也需要“控制使用”。有鉴于此,《争端解决谅解》(DSU)第22条列出八个段落,从四个方面严格限定引用交叉报复的条件:

首先,实施交叉报复有三个步骤:第一步,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第二步,如该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第三步,如该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其次,DSU还对实施交叉报复规定了额外的条件:1.报复方应考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或协定项下的贸易,及此类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2.应考虑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

第三,DSU还要求报复方履行通报义务。应在

交叉报复的请求中说明相关理由,在请求送交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同时,还应送交相关理事会或转交相关委员会。

第四,正常报复中WTO各项基本原则(对等原则、多边主义等)均同样适用于交叉报复,特别是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

四、有关交叉报复的争论

对交叉报复的争论可以分为两派:一是交叉报复无效论,二是交叉报复有效论。

(一)交叉报复无效论。这一类观点从根本上否认报复和交叉报复,认为报复违反自由贸易原则,打击更多无辜的行业,对受损行业于事无补,导致两败俱伤。报复属“自助式救济”,缺乏经济实力的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实施报复,导致多边贸易体制倒退到弱肉强食的单边主义。这些问题在交叉报复中更加突出。

(二)交叉报复有效论。Sub-ramanian和Watal指出,TRIPS协定具有一些天生的特征,可以使报复更具目标性、对称性和有效性。因此,利用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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