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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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2008-05-29 16:40 【文章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

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

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二)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三)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四)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我看后的理解是:

(一)同一公司控制权下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

(1)超过100%,视同为申报期初就在上市主体内,纳入申报报表,且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2)超过50%不超过100%的,视同为申报期初就在上市主体内,纳入申报报表,无需一个会计年度。如果最近一期是年末,只需年末。如果不是年末,就是最近一期;

(3)超过20%,无需纳入(合并时点期初以前)申报报表,但需合并运行一期后申报。

【以上都无需编制备考报表,因为已纳入申报报表】

(二)同一公司控制权下重组,不形成企业合并的:

如果购买的资产或业务达到或超过20%,需要编制三年一期备考利润表。

备考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发行人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编制并披露备考财务会计信息:(一)在报告期内发生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的;(二)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资产置换的;(三)在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内将进行或很可能进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事项的;(四)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期间)内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其他事项或交易的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使得披露备考财务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前款所指购销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由于购销价格的改变影响上年同期利润10%以上的变化。第六条如果购并业务已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反映在申报财务报表中,财不需要单独提供该项购并业务的备考财务会计信息。

关于备考财务报表审计的问题

在实务中,一般需要编制备考财务报表有两种情况:

1. IPO,对于一些不属于企业合并的资产购买,可能需要编制备考财务报表。这种备考财务报表是作为财务报表附注的一部分,IPO审计报告意见涵盖了对其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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