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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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理论与制度

· ·226(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财政部批准免税的车船

(1)残疾人专用车辆;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税;划分不清的,应照章纳税;

(3)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运用车船税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免税和征税;不能划分者,一律照章征税。

(2)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不申报纳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确定。车船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具体的纳税期限,各地政府可以因地制宜,以有利于税收征管。所以,对于那些车船拥有量多、应纳税额大、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应允许其按季度或者按半年缴纳;而对那些非机动车船,纳税人面广人多、应纳税额小,纳税人愿意一次性缴纳的,应允许其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三)纳税地点和征税机关

(1)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纳税人所在地。

所谓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而言,是指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对个人而言,是指住所所在地。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车辆上了外省的车船牌照,仍应在企业经营所在地纳税,而不在领取牌照所在地纳税。

(2)车船税实行源泉控制,一律由纳税人税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

(3)车船税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4)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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