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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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行政法的诉讼时效非常繁杂,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时效外,其它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时效,当各单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时效即不起作用,这是符合普通法与特殊法冲突时适用特殊法的原则。
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一般是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个月,经复议的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一、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的权力和起诉的期限。告知起诉权和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未向当事人交待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自然不能由当事人承担。所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讼权和诉讼期限的,起诉期限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又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年。这里年应如何理解呢?举一个例子: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于年月日,对当事人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告知某某,却因疏忽未告知某某应有的诉讼权力或诉讼期限,那么其诉讼期限就不能从年月日起算,只能从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诉讼权和诉讼期限时起算,但从年月日某某知道行政处
罚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年。
二、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一般只将行政行为告知直接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不可能完全知道此行为所影响的其它利害关系人,这就导致了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同样,此种情况,也有一个最长保护期,即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以上两种特殊情况,我们必须弄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知道或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日以及知道或应知道诉讼权和诉讼期限日,三个日期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同的。个月的诉讼期限是从知道或应知道诉讼权和诉讼期限日起算,年的诉讼期限是从知道或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日起算,年或年的诉讼期限是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日起算。
(以上内容系摘抄,仅供自己学习参考.)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