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常见错误例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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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常见错误例析
发文字号编写不当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顺序号。它是一份公文特定的标志,正式公文均应标注发文字号。它为检索和引用公文提供专指性较强的代号,为管理和统计公文提供依据。XX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新国标‛)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l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在实践中人们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写,常出现以下错误:
1、机关代字混淆。
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全称的简缩语,就是选用最能反映发文机关本质属性的字词作为本机关的代字。每一个机关都有自己的代字,也只有一个代字。如国务院制发公文,其代字为‚国发‛,四川省人事厅发文,其发文字号为‚川人‛。但若简缩不当易造成混淆,起不到代字作用。如‚华东师范大学‛,它的代字不能写成‚华师大‛,因为另外还有‚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如用‚华师大‛就不能分辨,而应写为‚华东师大‛。同样,‚南京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南大‛,因为另外还有‚南开大学‛,‚河南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河大‛,因为另外
还有‚河北大学‛。
2、年份不全。乱用括号。例如:
①金计生(96)第15号
②夹民政(XX)16号
③夹府发〔XX〕47号
例①年份不全,应写为‚1996‛,使用圆括号也不正确,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88(以下简称‚原国标‛)规定,应用六角括号‚〔〕‛,‚第‛字多余,应删去;例②③年份应置于六角括号‚〔〕‛内。
3、机关代字、年份、序号次序颠倒。例如:
①成保〔96〕劳人字第51号
②〔XX〕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2691号
‚新国标‛和‚原国标‛都规定了机关代字的结构形式是‚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因此,例①的错误是机关代字分列年份两边,且年份不全,‚第‛、‚字‛多余,正确的应该是‚成保劳人〔1996〕51号‛;例②年份在发文机关代字前,‚字‛、‚第‛多余,应改为‚外经贸发展审函XX2691号‛。
标题拟写不当
标题是*的‚眼睛‛,拟制时必须精心对待,不可马虎。公文的标题与一般的*标题不同,其拟写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办法》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
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又称‚三要素‛式,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可以是由‚两要素‛构成或由‚文种‛构成。但‚两要素‛的或由‚文种‛构成的.一般应是下发的带有固定版头,或对外公布可张贴的,如《××交通管理局通告》、《公告》等。但在实际写作实践中,不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