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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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公共事务公开

制度汇编

乌海市教育局

乌海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制度

为全面推进行教育系统政务公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教育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乌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勤政和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我市教育系统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

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

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5、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1、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刘洪运

副组长:白海融赵秀平胡剑锋亮梅薛庆斌

成员: 刘昆明乌云达来张志贤祁浩安敬胜董培龙贾海军郭凤英高雄文乔月清常瑞平张树查干李登友赵德智陈宝元石晶华

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

工作人员:王世彪杨荣爱谷瑞玲魏伟李伟

2、成立市教育局政务公开,公共事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长:赵秀平

副组长:王慧

成员:张志贤王世彪郭亚东谷瑞玲魏伟

四、职责分配

1、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主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个月至少要督查两次公开工作。

2、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和业务指导。

3、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负责分管科室或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和安排,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人员负责日常办公,接受各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业务咨询,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信息的上传下达,收集保管政务信息公开资料并做好归档。

5、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及时进行信息发布,做到与其他工作同安排部署,同检查考核。

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臵、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选任干部和招聘教师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应当在“株洲教育政务”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三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本制度由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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