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阳台栏杆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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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阳台栏杆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
3.7.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7.3 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
3.9.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条文说明
6.6.3 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
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第4、5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关于住宅窗台与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对窗台、阳台栏杆的高度以及防护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有关方面提出过大量不同意见,经专题研究论证,作如下进一步论述:
1、防护栏杆的高度需“从可踏部位表面起算”才起防护作用
征求意见稿期间,曾经有意见要求用图示方法说明栏杆的高度的“净高”,规范编制组认为栏杆高度的计算方法属说明性质的条款,本规范全文强制,不必带解释性条文,因此没有采纳。但在第5.1.5条说明中引用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的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这里需特别指出,本规定是针对国内多起相关案例处理结果提出的。具体目的是要防止各种因地面材料作法加厚,造成栏杆安全高度实际降低的事故。最近,工程质检管理部门对“可踏面”的审查力度加强,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司法机关断案时根据对“可踏面”的理解,一般认定事故原因正好说明栏杆高度不够,所以对“可踏面”的判定比较严格。由于栏杆的作法很多,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再次提醒同行们,要以人为本,珍惜生命,为使用者负责,考虑得周到些。特别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的设计者和制造者应为其使用者的使用安全负责,所以要特别慎重。以下几种情况如不采取措施,经常属于明显“可踏”:实心栏板与阳台反梁的交接处;低位实心栏板与空心栏杆的交接部位;低位水平空心栏杆;上人屋面女儿墙采用挑砖防水。
2、在低窗台附加栏杆应慎重处理
不少单位和个人提问“低窗台上附加栏杆,达到0.90m是否可行?”,这样的问题我们没法一概而论。常见的低窗台距地0.50m左右,如果紧贴内墙增加0.40m左右的栏杆或栅栏肯定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高度。但由于美观要求和利用窗台面的需求,多数设计人员喜欢将栏杆设在紧贴窗扇的位置,有两种情况被认为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是窗台台面太大,如凸窗等,小孩经常站在窗台上眺望,而且使用者站在地面无法正常开启或关闭窗户。日常生活中,开启或关闭窗户需要安全防护的情况很多,例如:听到楼下的喊叫声,需立即开窗户探头;突然的刮风下雨需要立即关闭窗户。这种情况,附加在窗台上的栏杆本身高度应达到0.90m;第二种情况是窗台太低,成为“可踏面”。不少意见质疑,什么情况下成为“可踏面”的判定依据是什么。根据《剧场建筑设计规范》第4.3.7条规定,“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剧场是公共场所,家长对儿童的监护心理加强,住宅中的栏杆防护高度要求比公共建筑高,因此,本规范第5.1.5条说明中提出,“距离楼(地)面0.45m 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大量案例表明,住户(包括成年人)往往会无意识攀登到0.45m以下的窗台上,不宜简单附加低栏杆。
3、以固定窗作为低窗台的防护措施有限制条件
最近,采用低窗台或落地窗的住宅越来越多,不少设计单位认为在距地0.90m以内设固定窗就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但实践证明有若干情况存在安全问题。如固定窗框强度不够,使用者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没有必要的防护,儿童玩耍、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造成险情;在高层住宅的高层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老年人普遍反映外眺时眩晕,类似情况只要引起投诉,设计人员总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提醒设计者谨慎处理。同时,根据国外相关规范和我国部分地区标准,2001年5月1 日实施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斜屋顶下可居住空间技术规程》中提出:“当斜屋顶窗的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m2 时,应采用安全玻璃”,根据是大面积的玻璃破碎造成的安全事故增多。安全玻璃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根据使用目的选用,为防止玻璃破碎伤人与起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