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调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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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往的田坎系数现在叫扣除地类系数而且要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国家要求以TK扣除类型的扣除地类编码只能是123。
4)地类备注只能填写K与P。
K是可调整地类,P是批而未用。
有P的同时,批准文号字段也必须有内容。
上报的文件夹中应一一对应扫描件。
PJ图斑来源于往年的P图斑。
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类型及细化分类。
7)图斑面积必须等于控制面积,并与下发的控制面积保持一致。
8)1公顷=15亩,1亩=666.67平方米,1公顷=10000平方米。
12)数据库大小受限制2G。
农村二调数据库汇交数据不能超过2G。
提交国家的成果VCT 至多只能是700MB,超过700就有可能到国家级核查受限制。
VCT到质检中会翻倍增长,在质检中运行后会报拓扑,表格不平等错误。
9)需手动维护的字段
K、KB(当地类为建设用地并有相应批文的情况才能填写P,且需与建设用地类型同时进行填写;K可调整地类有: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和可调整坑塘水面等7个可调整地类。
“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包括可视为补充耕地果园、可视为补充耕地茶园、可视为补充耕地其他园地)。
可补充为耕地的园地,地类备注中填KB。
“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包括可视为补充耕地果园(021KB)、可视为补充耕地茶园(022KB)、可视为补充耕地其他园地(023KB)。
11)新增建设用地类型分四种:PJ(本年度前批准本年建设)、B(本年批准本年建设)、P(本年批准本年未建设)、W(未批先建)。
其中PJ为变更前地类备注中带P,变更后为建设用地且不带P;B、P、W是在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下必填。
12)HISTORY.WP记录每个变更的历史。
NDCHGE.WB记录变更的地类流向。
2. 调查内容与方法。
各地以2013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以日常变更为基础,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参考遥感监测成果,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技术要求,对2013年度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上标绘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信息,如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4)。
对于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主要依据遥感监测成果,实地调查每一块监测图斑以及其他各类土地变化的范围界线,图斑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图解法,或使用GPS或全站仪等测量仪器进行实地测量,并详细记录图斑的地类和权属等内容;对于遥感影像难以发现变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其他地类图斑,主要依据日常土地变更结果和本地区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基本农田划定与调整、土地违法查处等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变化的材料,逐地块调查变化地块的范围和地类等。
对于未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应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加大外业调查力度,开展变更调查。
(1)开展遥感监测图斑核实及建设用地变更调查。
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对照实地现状,对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逐一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调绘实地建设范围和地类,确认遥感监测图斑变化情况,如实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①对实地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变更;对实地建设为设施农用地的,按设施农用地变更,收集整理完整的用地审批材料,并在更新数据包中标注批文文号;对于实地建设为临时用地的,应调查该地块的范围和面积,按临时用地变更,收集整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并按照变更调查数据库变更要求,将临时用地变化信息录入更新数据包,并标注批文文号。
对于监测图斑为推填土类型,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地方应提供现场实地照片,其中属土地整治推平的还应提供土地整治项目的有关材料。
未变更(含部分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遥感监测图斑,应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填写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原因类型”。
《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应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形式,纸质表格须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分类整理有关举证材料,制作扫描文件(文件和照片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录5)。
②对于有建设的遥感监测图斑,必须在数据库中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或临时用地,否则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
移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对于发生推填土的遥感监测图斑,未变更为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的,必须按要求提供实地照片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的《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否则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移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对于路基宽度大于6.5米或路面宽度大于6米的新增道路,应按公路用地进行变更,否则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移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处置。
③对于因拍摄时段等原因,造成遥感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地块,除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纳入本年度变更范畴。
在现状调查阶段严禁将遥感影像未反映有建设迹象的地块变更为建设用地。
对于影像拍摄时段后建设,且当年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待部综合监管平台套合标注后,在当年标注的“本年批而未用”(P)图斑范围内,按实际建设情况变更。
④本年度批准实地未建设的地块,现状调查过程中暂不变更,待部综合监管平台套合标注后按要求上图。
⑤对2012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土地,2013年实地已建设,应按实际建设状况调查其位置和范围。
(2)开展耕地现状变化调查。
根据年度土地整治项目等补充耕地范围界线,逐地块实地核实耕地变化情况。
同时结合遥感影像,实地调查农民自主开发和农业结构调整等新增耕地,并依据2013年度土地整治项目区范
围对本年及往年增加耕地的管理信息分类进行标注。
①地方对本年变更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标注为“土地
整治本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B)、“土地整
治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WB)和“土地整
治在建未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BJ)。
②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充的耕地,标注为“增减挂钩补充耕地”(ZJG);对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补充的耕地,标注为“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GKF)。
③对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标注“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TZ);对农民自主开发等原因新增的耕地,标注为“其他补充耕地”(QT)。
④对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2013年度验收的项目新增耕地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和标注。
其中往年已变更的耕地图斑,确定范围界线,并在原有耕地图斑上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变更新增耕地”(ZZW)(不得分割原有耕地图斑);暂不在本年上报变更的耕地,确定范围界线,并标注为“土地整治本年验收以后年度变更新增耕地”(ZZY)(数据库地类不发生变化,仅在图斑属性中标注“ZZY”,不纳入本年度变更调查新增耕地流量,待以后年度变更为耕地时,标注为“土地整治往年验收本年变更新增耕地”(ZZWB))。
⑤对土地整治项目中,因整理田坎、小型沟渠等小于上图面积难以按图斑表示的新增耕地,地方应加强对此类新增耕地的审
查,对新增耕地真实的,核定面积后在项目区范围内的原有耕地图斑上标注“土地整理田坎等新增耕地”(ZZL),并进行新增耕地来源说明。
该类变化应以数据库中已有耕地图斑为基础标注,不得分割、合并原有耕地图斑。
可以通过变更调查数据库的田坎、扣除系数、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变化反映新增耕地面积的,按照变更调查数据库变更要求标注ZZL属性和计算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土地整治中,通过整治未在数据库中反映的田坎、线状地物和零星地物等增加耕地的,应在涉及的耕地图斑中标注ZZL属性。
(3)开展其他现状变化调查。
对于建设用地和耕地之外的现状变化,也应按照变更调查要求开展调查工作。
原则上不允许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
对确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原因,导致农用地表土层破坏,且短期内无法通过简单治理恢复种植的,按照现状认定地类原则,实地调查其位置、范围和地类,拍摄实地照片,提供灾毁、塌陷或重大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扫描件(编号方法及目录组织见附录5),填写《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图斑核实记录表》(见附录6),经严格审查后,方可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
证明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审查。
(4)开展地类信息专项调查标注。
①新增耕地坡度:将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
对坡度大于2°的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②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本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
③可调整地类: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
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
④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对2012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批而未用”土地,2013年实地已建设,应将实际建设部分在数据库中标注为“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属性(PJ)。
各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和设施农用地标注结果及证明材料、临时用地及农用地变未利用地等图斑的证明材料,经市、省两级审核通过后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