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集团比较优势、特殊风险和监管体制安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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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比较优势、特殊风险和监管体制安排(一)

摘要:本文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结合国内有限的案例,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特殊风险和监管制度安排进行了探讨。本文首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比较优势,结果表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业的现实选择。然后对金融控股公司所独有的风险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表明其特殊风险将会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大的挑战。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2002年12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这是国内首家获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此次挂牌的中信控股是投资和管理中信集团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的控股公司。目前仍在等待批准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还有光大集团、平安保险、山东电力集团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之,可以预见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将会取得很大的发展。但是,金融控股公司这样一种金融组织创新到底有何比较优势,而其独特的风险会给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带来什么样的挑战,对这些问题的岁判断将直接影响到今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值得我们进行探讨的理论问题。

一、金融控股集团的比较优势研究

1.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式的混业经营模式和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的优势比较。首先是金融控股公司比单一的金融服务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能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其次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可以具有在集团内部分散经营风险、平衡现金流的作用。第三是在于金融控股公司便利于金融创新,成熟运作的金融控股公司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于一身,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并加速了金融组织和金融工具创新。第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在税制上具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优势——合并报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和全能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的比较优势分析。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是国际上另外一种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其特点在于银行可以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由银行下设的保险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银行还容许持有企业的股票。那么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式的混业经营与全能式的混业经营相比有哪些优势,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金融控股集团式的混业经营方式比全能银行式的混业经营能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尤其象我国这样一个金融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还比较差的转型国家如果采用全能银行这种经营方式,将会大大增加宏观金融风险。其次,金融控股集团比全能银行具有组织结构优势和股权杠杆效应。

总而言之;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着重追求的是金融体系的稳定,全能银行模式着重追求银行的效率,而以美国为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作为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中间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兼有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优势,并且还有自己的特殊优势,它是力求保持效率与稳定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模式。同时,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即将面对国外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和全能银行的竞争,因此,目前我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既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又有助于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因此从这几个角度出发,我国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理性选择应该是大力发展金融控股集团。

二、金融控股公司所独有的风险分析

1.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风险传递。金融控股公司是由多种金融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如果一种业务部门出现财务问题,例如丧失偿付能力或丧失流动性,可能会传递到集团内部其它被监管或不受监管的业务部门,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递。例如非银行风险向银行转移,在内部进行资金调拨非常便利的条件下,如果缺乏一个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那么在证券市场高盈利性的诱惑下,大量的银行资金以向集团内部的投资银行提供证券质押贷款、投资或担保活动等的名义进入股票市场,推动了股票市场的“泡沫”,当股市暴跌时引发银行兑付危机。

另外,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主体一般将金融控股集团看作是一个整体,因此即使在集

团内部的子公司之间建立了“资金防火墙”,也无法成为市场的“信心防火墙”。例如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就严重影响了光大集团的正常运作。

2.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杠杆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例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从好处来讲是实现了资本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但从坏处来讲,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这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3.金融控股公司大量的内幕交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等等。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并且给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层面的管理以及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以中倌集团为例,中信实业银行的内部贷款与资本金之比将近1:1,而许多国家规定银行对主要股东的贷款不能超过资本金10%,这严重影响了中信实业银行的上市融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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