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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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操作指南1.系统简介
为规范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我们开发了房土两税税源登记、明细申报系统。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自主进行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变更、注销),税源登记完成后,系统根据纳税人录入的税源信息按月自动生成应税明细,纳税人进行汇总申报,系统建立一个税源历史记录完整、申报信息清晰的管理平台,可查询历史记录。为方便纳税人准确便捷登记税源,我们将获取的房产、土地产权登记信息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将匹配的产权登记信息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可以减少税源登记的时间,提高税源登记的准确性。
2.业务流程说明
税务机关将定期获取的新增产权登记信息,通过系统推送给纳税人进行产权登记信息确认并完成税源登记。
3.系统登录
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网址:,技术服务电话:85919292。
纳税人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密码进行登录,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通过技术服务电话咨询如何进行开通网上报税。未开通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源确认、税源登记。
登录成功显示如下界面:
选择“房土税源登记”,新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系统主页面如下图所示:
房土两税税源登记的总体要求:纳税人对经营性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每个房地产权证为基本单元逐条进行明细登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屋、土地基本单元进行明细登记。有网上推送的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的,纳税人应先完成所有房土产权登记信息确认,然后对所有应税房产、土地逐条进行明细税源登记。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4.土地使用税操作指南
4.1.土地登记信息确认
纳税人通过土地登记信息确认功能将推送的土地产权信息进行确认。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土地登记信息确认页面。
权属确认选择是,点击“确认”按钮,保存权属确认信息。
权属确认选择否,系统显示不确认选项。选择“房屋(土地)已征收未注销证件”,需填写土地征用时间;选择“房产(土地)已转让”,需填写受让人名称和转让时间;选择“其他原因”,需填写不确认理由。
纳税人如权属确认误操作,将应该确认的土地信息选择“否”,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税务人员重新推送土地信息。
4.2.土地税源登记
纳税人通过土地税源登记功能登记土地税源信息。
点击上图中红框所示超链接,进入土地税源登记页面。
如未完成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将会弹出如下提示信息,并返回主页:
出现上述信息,说明未将土地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和房产税源登记中全部信息进行确认,返回房土信息确认页面,将土地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全部确认完毕,否则不能进行土地税源登记。
已完成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将显示土地税源登记页面,如下图所示:
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表格中显示的信息是通过房土登记信息确认后的产权登记信息,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均完成登记操作后,此表格将不再显示,完成登记的土地税源将显示在税源库已登记土地信息表格中;如发现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确认错误,可点击“撤销确认”超链接,撤销已确认产权登记信息,撤销时需填写原因,如下图所示:
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推送已确认产权信息进行税源登记;不属于推送税源信息的,选择新增税源登记逐条明细登记。
4.2.1土地基本信息登记
已确认产权信息税源登记,点击下图所示“登记”超链接,进入土地基本信息录入页面:
土地基本信息录入页面中,带星号表示必填项,蓝色背景文本框表示只读项。
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号土地,海尔路土地等;
土地坐落地址:自行填写土地的座落地址,须完整填写详细地址。确认的产权登记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
区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地自动带出,纳税人可根据土地座落选择街道办事处(乡镇)信息。
纳税人类型:在登记时应当注明“纳税类型”,如“权属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代管人”、“实际使用人”等等。纳税人类型不选择权属所有人,须填写宗地信息登记的产权所有人名称和产权所有人纳税识别码。
产权所有人纳税识别码: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租赁集体土地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纳税识别码(产权所有人无纳税识别码可不填写)。
产权所有人名称:如果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如租赁集体土地等,则应当如实填写产权实际拥有人名称(根据产权证填写,无产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不能空)。
产权证号:根据产权登记证书号码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确认的产权登记信息自动带出,可修改。
土地用途:下拉选择。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仓储、住宅、综合、其他。
土地性质:国有、集体
土地总面积:交易中心数据默认为土地使用权面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出售后,应税土地面积逐渐减少的,此处仍然填写原始总面积。
产权登记日期:交易中心登记关联自动带出。未在系统的的土地证自行填写。未领取土地证的不填写。
初始取得时间: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根据土地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填写,无转让或者出让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始取得时间应当小于“有效期始”。
“土地性质”选择为:集体,显示“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及“集体土地出租纳税人面积合计”项,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将集体土地出租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在“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选择是,将显示“集体土地出租使用人纳税附表”。通过“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按钮,增加一行或删除一行集体土地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