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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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SL 72-94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1996-09-10发布
1997-07-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主编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94的通知
水科教[1994]103号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批复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系》(能源技[1988]12号)的要求,对原《水利经济计算规范SD139-85》(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其名称与编号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2-94,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为本《规范》今后的修订提供依据,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目次
1总则
2国民经济评价
3财务评价
4不确定性分析
5方案比较方法
6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7利用外资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
8综合经济评价补充指标
附录A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规定
附录B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分摊的暂行规定
附录C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投入物和主要产出物影子价格的计算方法
附录D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编制办法
附录E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简化调整办法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适应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1985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水利经济计算规范》SD139-85(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1.0.2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流域,区域规划和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可适当简化.
1.0.3进行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重视社会经济资料的调查,搜集,分析和整理等基础工作.调查内容应结合项目特点有目的地进行.引用调查,搜集的社会经济资料时,应分析其历史背景,并根据各时期的社会经济状况与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换算.
1.0.4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应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应从国家整体角度,采用影子价格,分析计算项目的全部费用和效益,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所作的净贡献,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财务评价应从项目财务角度,采用财务价格,分析测算项目的财务支出和收入,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1.0.5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也应重视财务评价.
对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无财务收入或财务收入很少时,应进行财务分析计算,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需由国家补贴的资金数额和需采取的经济优惠措施及有关政策.
1.0.6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应都把项目作为整体进行评价.
在进行项目方案研究,比较时,应根据项目的各项功能,对项目的投资和年运行费进行分摊,分析项目各项功能的合理性,协调各项功能的要求,合理选择项目的开发方式和工程规模.费用分摊的办法见附录B.
1.0.7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计及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动态分析为主,辅以静态分析.
1.0.8水利建设项目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运行初期和正常运行期.
正常运行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或按以下规定研究确定:
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工程30~50年
大,中型水电站40~50年
机电排灌站,小型水电站15~25年
1.0.9资金时间价值计算的基准点应定在建设期的第一年年初.投入物和产出物除当年借款利息外,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
1.0.10本规范主要规定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准则和一般的计算方法,并侧重于防洪,治涝,灌溉,城镇供水以及综合利用等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水力发电,航运和水土保持等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还应参用各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2国民经济评价
2.1一般规定
2.1.1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费用和效益应尽可能用货币表示;不能用货币表示的,应用其他定量指标表示;确实难以定量的,可定性描述.
2.1.2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计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应分析计算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项目费用和效益时,应防止遗漏和避免重复.
2.1.3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的税金,计划利润,国内借款利息以及各种补贴等,均不应计入项目的费用或效益.
2.1.4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投入物和产出物应都使用影子价格.在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前提下,也可只对其价值在费用或效益中所占比重较大的部分采用影子价格,其余的可采用财务价格.主要投人物和主要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应根据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计算.非主要投入物和非主要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可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中规定的影子价格.
2.1.5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时,应采用国家规定的12%的社会折现率.对属于或兼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同时采用12%和7%的社会折现率进行评价,供项目决策参考.
2.2费用计算
2.2.1项目费用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包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和年运行费.
2.2.2固定资产投资
2.2.2.1固定资产投资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规模所需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投入的主体工程和相应配套工程的全部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