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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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依法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做质押,从本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办理遵循审慎原则:仅以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处于初
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或确实无法提供其他抵质押物的企业,否则必须采用软件著作权质押配比其他担保方式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
第六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
1、负责非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软件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授信审批部:
负责授权范围内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
1、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五)各经办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受理、贷前调查、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封存、放款、授信后管理、质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七
条贷款条件。
申请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质押的软件著作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依法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著作权,且著作权登记日期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5年;
2、软件著作权可依法转让;
3、该软件著作权的所有者必须是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并且借款人是该著作权的唯一合法行使者;
4、以委托形式开发形成的软件著作权,需有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及付清所有委托开发软件款项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