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津贴补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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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津贴补贴福利

和退休制度等若干问题的管理办法

福利,是指除社会保险以外国家和单位为解决职工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对职工在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一种制度。现行的福利制度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根据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离退休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种假期待遇

(一)全国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探亲假及相关待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1、探亲范围: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人〔1981〕36号文件),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收入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探亲时间:寒暑假期间。

(三)病假及相关待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待遇,按1981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的。病假工资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按一定比例发给。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80%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发90%工资。

4、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

5、连续病假达三个月,全年累计达66天,不发年终奖金(13个月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6、在试用期(见习期)患病的,也应执行病假待遇规定,同时要相应延长试用期(见习期)。

7、合同制工作人员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超过2个月,从第3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超过1年仍不能工

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假及相关待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申请事假,请事假应从严掌握。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不发年终奖(13个月工资)。

4、事假期间停发午餐补贴。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五)产假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工产假可连续休满90天(包括产前休假在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只限一次)。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产假含全国性节假日和寒暑假。

(六)婚丧假

教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

以根据具体情况,经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教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工资照发,速中车船费、住宿费等自理。

教工一般在全国性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结婚。

二、有关津贴补贴

(一)回民补贴:每人每月7.7元。

(二)独生子女费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有一方在我院工作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7.5元;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单位全额发给;配偶是农民或没有用工单位或死亡的,全额发给。

(三)住房提租补贴:我院已制定了办法并已执行。

(四)涉及学院有关人员几项津补贴的政策解释:

1、教龄津贴:高校教师不在发放范围,2003年6月停发。

2、护龄津贴:高校卫生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不在发放范围,2003年6月停发。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的专职、兼职审计人员不在发放范围。

4、政策规定的其他津补贴因不涉及学院的岗位和人员,不再赘述。

三、教工死亡抚恤

教工去世后,发放抚恤金。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去世的为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基本工资。

(二)抚恤相关政策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指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按照因公死亡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如非因公外出,或事故责任在自己的,按病故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三)因公死亡的范围

1、在工作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医疗事故死亡;

3、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4、其他因工作又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死亡等。

四、死亡丧葬费标准

(一)丧葬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标准为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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