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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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地质勘查项目的优质、高效实施,根据我院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煤田地质勘察院(以下简称“院”)组织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为院属各勘探队和机关相关科室。

第四条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以院质量管理体系为主,各项规章制度为补充,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质量;(二)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三)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第五条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贯穿设计书的审批、工作质量检查、野外原始资料检查验收、成果报告的评审、地质勘查成果资料汇交等地质勘查项目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院主要管理职责(一)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初审;(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审批;(三)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勘查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和监控,查处重大质量事故;(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野外原始资料验收工作;(五)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评审;(六)按规定接收地质勘查项目原始资料和成果资料。

(七)院总工办为职责履行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建议书;(二)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三)组织地质勘查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四)组织编写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五)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的初步审查;(六)保管地质勘查项目的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汇交地质勘查项目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设计书审批第八条审批工作分级实施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大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院总工办统一组织审批;凡单项目工作经费(合同额)小于20万元的勘查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将审查记录报院总工办核准.第九条审查依据(一)设计审查依据的有关标准必须是现行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项目委托单位(如油田)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二)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十条审查程序及要求(一)施工单位(项目组)自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向院总工办提交项目设计书(或年度工作方案)的送审稿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并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建[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规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精神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规范地勘基金投资勘查涉及各方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全额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合作投资勘查项目是指地勘基金投资原探矿权人(合作方)持有探矿权(以下简称原探矿权)的勘查项目。

第三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的权益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经济规律,兼顾中央、地方、矿业权人及勘查单位的权益。

第四条地勘基金勘查项目权益管理包括探矿权登记、探矿权作价出资、投资合同签署、基金退出及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管理。

第二章探矿权登记第五条地勘基金投资勘查项目应依法取得探矿权:(一)全额投资勘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管理机构为探矿权申请人。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资环〔2022〕29号)、《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赣自然资规〔2022〕2号)及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附件: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概(预)算编制与审查办法。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一、资料汇交管理(一) 为加强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汇交与管理,充分发挥地质矿产勘查成果的作用,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矿产勘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

(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均应汇交成果资料。

汇交的成果资料应是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并经审查后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报告和附件、附图、附表、说明书及数据资料等;同时,还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项目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复制件;项目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批准文件;因故终止项目应提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涉及探矿权的应附勘查许可证复制件等审批材料。

成果资料必须完整、齐全,与审查后的报告一致,并填写《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附件9-4)。

(三)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成果资料汇交单位,负责本单位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一般原始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但物化探面积性原始数据(带坐标)及点位图必须汇交。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20日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一式五套及其电子文档各一式三套。

任何单位不得伪造成果资料,不得在成果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四)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自收到汇交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汇交资料是否合格的决定。

验收合格的,向资料汇交单位出具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证明(附件9-1);验收不合格的,通知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单位限期补充或修改(附件9-2)。

(五)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地质矿产勘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附件9-3)一式两份。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地质矿产勘查资料汇交单位不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由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警告,并限期汇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的,取消该单位次年承担地质矿产勘查新开项目的资格。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八月目录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地勘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和赣财建 [2007]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三)承担勘查项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四)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五)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内容按年度发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确定、项目设计的审批、项目合同签定、项目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批、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矿产勘查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一)组织制订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组建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三)组织编制发布立项指南和有关招标文件;(四)组建评标专家组,组织协调招投标事宜;(五)组织评标专家组按照评标规则开展工作;(六)指导和组织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进行检查;(七)组建地质矿产、物化探、经济等方面专家库;(八)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九)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第六条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组职责(一)对年度新开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经费概算;(二)审查项目设计并提交审查意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四)项目成果评审验收;(五)完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委托的的其他相关工作。

江西省地勘基金项目资金清算终

江西省地勘基金项目资金清算终

一、项目资金清算的方法、程序及具体规则。 乙类项目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由中介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2018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了 4个研究项目的清算审查。 清算工作遵循的规则:合规,诚信,平等。
一、项目资金清算的方法、程序及具体规则
(四)有效工作量的认定。 在项目资金清算中,实际完成的有效工作量认 定是项目清算的基础,也是项目清算最主要工 作内容之一。 1、什么是项目完成的有效工作量。 是指在遵循项目批复的设计基础上,项目实际 完成并经专家予以认定的合理、合规、符合实 际的全部工作量。
(3)透水孔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岩心钻探Ⅰ-Ⅲ 级岩石级别标准,透水孔相关的辅助工作经 费不予计算。
一、项目资金清算的方法、程序及具体规定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部分工作量认定存 在争议,野外验收(评审意见中)注明了不予 认可工作量的,清算时按野外验收意见做无效 工作量处理。 实际完成工作量小于批复设计工作量,且野外 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意见未提出不予认可工作 量的,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认定。 (5)研究类项目根据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工作目 标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实际支出相结合进行清 算,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应符合《江西省地质勘 查基金管理办法》(赣财建〔2014〕98号)规 定。
一、项目资金清算的方法、程序及具体规定
2、项目其他工作手段实际完成工作量超设计 工作量或工作量有变化时,有效工作量的认 定:有变更批复等手续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 量予以认定为有效工作量;无变更批复等手 续的,清算审查专家结合野外验收意见、成 果报告、原始资料等综合考虑认定(是否为 有效工作量),并在清算审查意见中进行说 明,列出认定依据。
一、项目资金清算的方法、程序及具体规定
(2)同一项目承担单位涉及2个及以上项目工 作量(跨项目)调整的,有工作量调整变更 批复等手续,涉及的项目同时进行清算。清 算审查小组对合并清算的每个项目分别出具 清算报告外(项目清算审查意见均要对调出 调入工作量和清算数做重点说明),根据多 个项目清算情况出具总报告。项目工作量无 调整变更批复手续的一律不予认可。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赣国土资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土资发[2008]22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矿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7]260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充分发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的作用,规范省地勘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7]2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委托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勘基金项目的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阶段,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和矿区可以控制到详查或勘探。

第二章地勘基金项目立项第五条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与发布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

第六条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含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下同)、地质勘查和有关单位根据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编写地勘基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见附件),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国家规定的矿种除外)后,向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doc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1)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2)第四章设计书编制与审查(4)第五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5)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5)第七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6)第八章项目成果资料汇交与竣工决算(7)第九章附则(7)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要求(8)附件 2 项目初步审查、专家论证、任务书与合同书格式(15)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29)附件4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要求(66)附件5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报告编写要求(78)附件6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82)附件7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验收要求(119)附件8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要求(143)附件9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165)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地勘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和赣财建[2007]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三)承担勘查项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四)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五)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内容按年度发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确定、项目设计的审批、项目合同签定、项目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批、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矿产勘查全过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2.17•【文号】财建[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附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财政预算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称矿业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对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当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17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规范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0年5月18日附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重点成矿区带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青藏高原地区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专项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编制原则;(二)审定并批复年度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及计划管理。

具体职责如下:(一)审定专项实施方案;(二)审定年度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舒圣佑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九日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勘查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勘查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地质勘查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二)矿产地质勘查;(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四)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五)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第三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格,领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地质勘查权;按照《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汇交各类地质勘查资料;依法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勘查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防止低水平的重复工作;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的合法交易;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勘查成果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第五条省地质矿产厅主管全省地质勘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地质勘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工作指南;(三)在省计划委员会指导下,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四)组织编制地质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重大科技攻关、交流与合作;(五)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和地质勘查登记管理;(六)会同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管理省财政预算内地质勘查资金和有关地质勘查基金;(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八)负责全省地质勘查成果的登记和管理;(九)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十)负责地质勘查管理的其他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提高地质调查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地质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规范操作,严格监督;(三)注重质量,追求实效;(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地质调查局应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地质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

第五条项目立项应经过以下程序:(一)项目建议书编制;(二)项目评审;(三)项目批准。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实施计划及预算等内容。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地质调查局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的组织、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设计书进行工作,确保项目质量。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实施计划。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条地质调查局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开展项目质量自检和互检。

第十二条地质调查局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成果管理第十三条地质调查项目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成果应进行科学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地质调查局应加强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地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地质调查局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317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317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与科研项目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中地调函〔2011〕317号)各项目承担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以及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大决策,严格管理地质调查和科研专项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地质调查和科研专项项目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出国(境)费支出等“四项经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各类地质调查和科研专项资金,要明确项目目标,紧密围绕工作任务,按照真实、合法、经济的原则,从严从紧安排“四项经费”支出预算。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项目经费开支的会议次数和规模,压缩会议支出。

应在技术方案中明确业务会议研究内容和预期目的,技术方案中没有说明会议的必要性,不得编列会议经费预算。

各类业务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三、各单位要对项目实施中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结合本单位现有车辆条件,实行统一管理和严格审查,防止重复浪费。

租用各类交通工具主要用于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应根据野外调查工作量测算租用数量和时间。

租赁野外地质工作用车应制订租赁用车计划与经费预算,选择具有营运资质的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没有野外地质调查任务的软课题研究类项目,一般不得安排交通工具租用预算。

四、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项目招待费预算应控制在扣除委托业务费后的项目经费总预算的1%以内,据实列支,不得计提或分摊。

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

首先分析了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的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资金使用不透明、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

接着提出了改进方案,包括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审计机制等措施。

结论部分提出了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的建议,包括加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展望未来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项目成效。

总结全文的探讨,强调了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建议能够为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的改进和提升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现状分析、问题、原因、改进方案、监督、评估、审计机制、建议、发展、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是地勘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勘查工作的开展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资金使用效率低、监督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地勘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深入研究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审计机制,对于完善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推动地勘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是地勘行业发展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通过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提出有效的改进方案,可以为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提供科学的指导,提升管理水平和效果。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审计机制,可以有效规范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行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通过对地勘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探讨,可以提升地勘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水平,提高成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成立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委员会,由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或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管理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对该公司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

2、项目管理小组设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组成。

3、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决策批准、评审验收等。

三、项目策划1、项目拟建立工程地质条件,确定主要试验点位置,测定仪器设备布置方案。

2、组织实施比较试验,找出最佳勘查方法。

3、确定地质勘查项目技术方案,包括方案依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地质勘查范围、该产品等。

四、项目实施1、根据技术方案安排人员、设备、资金,落实工作计划。

2、细化工作任务,确定实施周期和阶段性目标。

3、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质量和进度。

五、数据处理1、成立数据处理组,负责汇总、整理、分析数据。

2、确定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对数据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

六、结果评价1、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价,分析成果的优缺点。

2、撰写评价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总结经验,为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七、资金管理1、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保证经费利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2、编制经费计划,及时核算和报销项目支出。

3、定期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和合规。

八、安全管理1、制定安全生产方案,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九、保密管理1、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保护项目中的技术和数据。

2、对项目参与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

3、加密存储和传输数据,防止泄密。

十、变更管理1、严格执行项目方案,如需变更需经过程序审批。

2、详细记录变更理由和过程,保证变更的合理性。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

浅析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是指由政府或者企业投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的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探明地下矿产资源储量、品质和分布情况,为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作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进行浅析。

一、财务核算财务核算是指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记录、处理和总结,以准确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1.收入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收入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企业投资和其他收入,需要做到收入的准确核算和分类统计。

根据收入来源和使用目的,将收入进行科目分类,如政府拨款属于补助收入,企业投资属于投资收入等。

2.支出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勘查费用、设备购置费用、人员工资、行政费用等。

需要对支出进行详细记录和分类,以便核算项目的成本和费用构成。

同时,还需要进行费用的预算和控制,确保支出不超过预算。

3.资产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资产主要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等,需要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评估和折旧核算。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需要及时核算和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充足和安全。

4.负债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负债包括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

短期负债包括应付账款、短期借款等,需要及时结算和偿还。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需要做好偿债计划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的健康发展。

5.利润核算。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利润主要来自勘查工作的收费和其他业务收入,需要准确核算和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

利润核算需要关注项目的成本和费用,采用成本费率法或者综合费用法进行核算,从而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价值。

二、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指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和决策,以实现项目的财务目标和利益最大化。

1.预算管理。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需要制定合理的预算,包括经营预算、投资预算和资金预算等。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地质立局、地质强队”发展战略,提高地质工作质量,规范全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地质勘查项目(国土资源调查、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等)、省地质勘查项目(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局地勘费项目和市场地勘类项目(含水工环、矿山环境治理、地灾治理、物探、测试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局为单元,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实行地质勘查项目分类管理。

局参与国家和省重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和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协调,参与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局地勘费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对市场类地勘项目局抽检,队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局(所属地勘单位)投资入股勘查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参照局地勘费项目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和确认第四条项目的立项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要围绕国家和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和重要矿产勘查目标,按项目主管部门指南和要求进行。

局矿产勘查项目的立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矿业权的经营进行,主要安排具有较好找矿前景和能开发利用的项目,对能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的前期工作给予支持,适当安排基础地质研究,矿产地质研究,找矿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务领域的地质环境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项目的申报申报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须先报局总工办。

由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重复项目进行协调后方可上报。

国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项目除外。

局地勘费项目的立项由局统一部署。

局根据财政项目预算时间要求,下达立项指南或通知,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经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立项,列入下年度地质工作计划。

第六条项目的确认地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组织编写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初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和国土资源调查项目按要求报各主管部门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须经局组织专家初审后,再按要求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一、为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原始资料真实、可靠,提高成果报告的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二、本要求规定检查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原始资料的范围包括:1:50000矿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矿产地球化学勘查、矿产地球物理勘查、地下水资源勘查、遥感地质、综合研究项目等。

三、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原始资料的检查工作依据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要求、项目设计和省地勘查基金中心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监审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原始资料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组一般由3-7名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五、原始资料检查的重点放在野外。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精度,野外实地检查比例不低于被检查资料的5~10%。

相关的专题研究也应进行原始资料的检查。

六、原始资料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部署和工作量的使用是否合理得当;搜集、记录到的原始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清晰、符合野外地质实际情况;原始资料的管理是否规范,日常整理、登记是否规范及时;阶段性的综合整理是否及时、完整等。

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原始资料的检查实行打分制。

检查结果分四个等级:优秀≥90分; 90>良好≥75分;75>合格≥60分;<60分为不合格。

优秀:原始资料经检查完全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良好:原始资料经检查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合格:原始资料经检查无重大质量问题,基本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不合格:原始资料经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必须返工重作。

各专业原始资料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表。

未列入检查要求和评分标准的专业,可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管理制度汇编或比照相关专业的要求执行。

八、原始资料检查结束后,监审专家组应及时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检查报告或专题报告,如实反映检查的情况。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始资料,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始资料,在查清原因后,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对组织的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地质勘查财务制度

地质勘查财务制度

地质勘查财务制度一、资金管理地质勘查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行业基金、合作开发等途径,公司需要对这些资金进行合理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预算:地质勘查公司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资金预算,明确各项支出的预算数额,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

资金预算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行业发展态势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支出计划。

2.资金使用审批:地质勘查公司在使用资金时,应当进行审批程序,确保支出符合公司的预算计划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资金使用审批应当及时、准确,避免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3.资金监管:地质勘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监管部门应当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为,确保资金的正常使用。

二、支出控制地质勘查公司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设备采购、办公费用等方面,公司需要对支出进行严格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开支,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

支出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支出标准:地质勘查公司应当根据不同支出项目确定支出的标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的数额和范围,确保支出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财务预算。

2.支出审核:地质勘查公司在支出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支出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核部门应当对支出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3.支出决策:地质勘查公司的支出应当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确保支出符合公司的战略方向和财务规划。

支出决策应当及时、准确,避免支出误差和排错。

三、财务报告地质勘查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它是公司对外公开的重要信息,对公司的管理层、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地质勘查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它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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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二○○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 (1)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 (2)第四章设计书编制与审查 (4)第五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 (5)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 (5)第七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 (6)第八章项目成果资料汇交与竣工决算 (7)第九章附则 (7)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要求 (8)附件2 项目初步审查、专家论证、任务书与合同书格式 (15)附件3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 (29)附件4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设计审查要求 (66)附件5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工作报告编写要求 (78)附件6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要求 (82)附件7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野外验收要求 (119)附件8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要求 (143)附件9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及要求 (165)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有效使用地勘基金,保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和赣财建 [2007]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全额出资和合作投资的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第三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产生;(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三)承担勘查项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四)各类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五)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

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内容按年度发布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审查与确定、项目设计的审批、项目合同签定、项目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审批、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矿产勘查全过程。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五条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其职责如下:(一)组织制订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组建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三)组织编制发布立项指南和有关招标文件;(四)组建评标专家组,组织协调招投标事宜;(五)组织评标专家组按照评标规则开展工作;(六)指导和组织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进行检查;(七)组建地质矿产、物化探、经济等方面专家库;(八)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评聘、考核和管理;(九)组织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第六条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组职责(一)对年度新开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经费概算;(二)审查项目设计并提交审查意见;(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野外验收;(四)项目成果评审验收;(五)完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委托的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编制立项申请书;(二)编制项目设计;(三)组织项目具体实施与质量管理;(四)按时报送月报、半年报、年报;(五)为野外检查或野外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六)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及相关资料;(七)汇交项目成果资料与规定的原始资料,保管项目原始资料与实物资料;(八)完成省地质勘查基金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八条省地勘基金中心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和江西省赣府发[2007]2号文精神,建立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拟订年度工作总体部署方案。

第九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每年年底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投资(立项)指南》。

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本着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立项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不同说)第十条勘查项目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法人,勘查资格按核定的等级实行分等级管理,重大项目要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中标者不得将勘查项目转包给他人。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按照《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新立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1);(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2);(三)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申请书的初审意见;(四)勘查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五)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应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六)拥有探矿权的投标人应提交按出资比例共享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承诺;(七)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需提交合作协议;(八)按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十二条跨年度的续作项目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方案及其它相关材料。

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十三条项目受理与初步审查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按提交申报材料先后顺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并在微机中录入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对所受理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申报单位以往承担的省地质矿产勘查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质量、审计、成果资料汇交等;项目承担单位资质认证及矿权登记等项内容。

初步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1。

并对经初审的项目纳入省级地勘基金项目库。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评标)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聘请有关专家根据年度立项指南要求和年度总体工作布署方案对省地勘基金库项目进行筛选,进行技术论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确定为推荐项目,填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专家论证意见书,其具体格式见附件2-2评审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实行签字制度,并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专家应尽量涵盖各个专业,与本人或本单位有关系的项目要实行回避。

参加评审的专家对立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项目审批与公示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将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库并经评审专家组推荐的项目,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本批勘查项目与勘查中标单位,并在省级报刊上公示。

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结果和公示结果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签定合同与下达任务书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中标结果、公示结果以及财政厅的预算指标编写项目任务书,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同书。

任务书、合同书格式内容见附件2-3、2-4。

第四章设计书编制与审查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在要求的期限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纸质一式五份,设计书包括技术部分和经费预算部分,项目设计书要经过本单位初审。

项目设计书编写要求见附件3。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自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设计书审查。

第十八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设计书的专业特点,从专家库中抽取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1-2人。

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会审要在广泛交流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分批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函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专家函审意见整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

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4。

第二十条设计提交单位自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设计书修改工作,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设计书纸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转呈国土资源厅审批后,下达批复意见。

第五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工作程度、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需要进行调整的属重大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监理正式行文报省地勘查基金中心,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要提交补充设计书。

第二十二条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报送月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具体要求见附件5。

月报应在当月的20日前报出;半年报与6月份月报合并编写,于6月20日前报出;年报与12月份月报合并编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出。

项目重要进展成果或其他重要情况以不定期专报形式随时报告。

第六章项目质量管理与野外验收第二十三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负责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检查、野外验收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

组织项目监理专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监理工作包括项目质量检查与野外验收,质量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质量检查要求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自检(100%)、互检(100%)和承担单位抽检(30%以上)。

各项检查均应作好文字记录。

第二十五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质量进行检查。

负责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二十六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野外验收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7。

第二十八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验收方式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野外验收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三十条验收意见书明确的野外补课工作,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课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补课工作总结,经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七章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在野外验收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最终成果报告。

视项目复杂程度,在80—12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送审报告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见附件8。

第三十二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成果报告与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形式分为会审与函审两种。

第三十三条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主要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和有关技术要求标准、规程规范。

第三十四条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在收到成果报告20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报告,评审专家组应形成评审意见,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据此签署评审意见书,下发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同时存留成果报告一份。

对审查不合格的报告,通知提交单位限期修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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