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的常见问题
谈申请人从对比文件的发明思路出发辨析发明的创造性
谈申请人从对比文件的发明思路出发辨析发明的创造性作者姓名:邓娜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摘 要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争辩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习惯性地将对比文件的全文与其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即容易陷入其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发明思路的比对,从而指出其申请与对比文件存在诸多不同,且上述诸多不同足以使得其申请具备创造性。
本文通过实际案例的深入剖析,指出申请人的思考误区,并结合创造性的评判标准给出了有说服力的答复。
关键词:对比文件;发明思路;相反教导;技术问题;动机一、前言创造性问题是发明专利申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申请人与审查员在意见陈述中交流和争辩的主要焦点。
然而,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争辩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习惯性地将对比文件的全文与其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即容易陷入其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发明思路的比对,从而指出其申请与对比文件存在诸多不同,且上述诸多不同足以使得其申请具备创造性。
本文将通过两个实际案例的深入剖析,指出申请人的思考误区,并结合创造性的评判标准给出有说服力的答复。
二、案情分析(一)案例一案例一的权利要求1如下:1. 一种铜熔炼渣电热贫化炉炉体,所述炉体包括限定炉膛的炉壳,和设在炉壳内壁上的耐火材料层,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具有:用于向炉膛内加入铜熔炼渣和硫化剂的加料口,排放铜锍的虹吸口,弃渣排放口,电极插孔,排烟口,和氧气喷枪插孔,其中所述氧气喷枪插孔形成在炉壳的底部。
上述下划线标记处的内容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即本申请的贫化炉为电热贫化炉,而对比文件1为火法贫化炉,贫化炉炉体具有电极插孔。
审查员采用常规技术手段进行评述,得出权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申请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评述存在争议,认为: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仅在背景技术中公开了电热贫化,并没有教导采用电热贫化,而是进一步公开了火法强化贫化,并指出采用火法强化贫化替代背景技术中的电热贫化正是对比文件1的目的所在,也是对比文件1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点。
结合案例谈专利审查意见中关于“创造性”问题的答复
式对比技术内容,明确指出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对比文件 1 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具体见下表 2。
表2
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对比文件 1 中公开的相关技 比较结果
的技术特征
术内容
A 组份羟值在 400~480mg KOH/g,
未提及
未提及,不同
Ⅲ型阻火聚醚,以三氯氧磷为起始剂
尤其是面对专利审查意见中被指为一一专利中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时专利代理人首先不能放弃以维护中请人的利益为根木结合现有技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全而细致的分析尽可能找到若干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依据发明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内的实际情况客观的清楚的分析出区别技术特征的非显而易见性最后指出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带来的显著技术效果使发明专利中请的创造性充分显现力争发明专利中请最大范围授权
16
c 限位盘(3)在其周向均匀布置 无
内部元件 14 还包括 对比文件 1 不涉
有若干个凸起(10);同轴旋转
4 个径向延伸的突 及。
减振器(5)的外壳周向均匀布
出物 30,突出物 30 与对比文件 2 相
置有与上述凸起(10)相对应的
的作用使得当内部 比,本申请装置的
若干个限位器(4);当限位盘(3)
面 20 上,并且还粘 相比,本申请装置
振器(5)的旋转轴为键连接。
接到内部元件 14 外 的 部 件 连 接 方 式
表面上
不同。
简要地讲:从表 1 可以明显看出,对比文件 1 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
要求 1 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3
求 1 中在车辆悬挂中设有限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而对比文件 1 中无减振 装置。而对比文件 2 公开的减震装置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 1 所述的限 位盘 3 与同轴旋转减振器 5 相比,部件结构、作用及连接方式均明显不同。
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
浅析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认定摘要:申请专利的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当中,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本文结合实际审查案例,分析、讨论如何更加准确的对结合启示进行认定。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采用“三步法”,首先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显而易见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1]。
1、案例1该案涉及一种用于电磁制动器的芯结构,该结构中通过在导电磁芯部件的外表面布置贯穿所述外表面的一个槽或缝,该槽或缝有效隔开了涡电流路径流动的导电路径的一部分,由此增大了在垂直于磁通量路径的方向上的电阻率,有效地破坏涡电流路径流动的导电路径区段,减小了导电芯部件的涡电流。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电磁致动器的芯结构,包括:导电磁芯部件,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具有磁轴线、在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之间的外表面和被布置在所述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之间穿过所述外表面的至少一个槽,所述至少一个槽从所述沿轴向相反的端部中的一个端部延伸到另一个端部,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包括缝。
经检索,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A(EP2148081A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导电芯部件设置所述槽的相关技术方案,根据“三步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A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导电磁芯部件包括缝。
浅谈专利对比文件组合中的技术启示
浅谈专利对比文件组合中的技术启示作者:房岭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9期目前,较多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采用多篇对比文件来评述专利的创造性,最常见的,例如,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如特征A、B),而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C和D,而审查意见中进一步指明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C,对比文件3公开了特征D。
这种情况下,作为代理人或申请人应该如何应对呢?在我国的专利实践中,通常使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即:(一)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然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根据《审查指南》,在显而易见的判断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或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而最后一步的判断步骤相对于前两步骤而言,存在更多的个人主观性,也是争议最多的。
而且,《审查指南》对于通常认为的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的说明或例子也仅仅涉及两篇对比文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指引如何使用多篇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的显而易见性。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开拓性发明创造占比越来越小,大部分的发明还是以组合或改进发明为主。
当然,这些发明并不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实现的,它们通过组合或改进后的各项技术特征,实现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且组合和改进的难易程度也各不相同。
然而,由于“三步法”固有的缺陷(即,该判断方法是一种逆向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它并不符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际形成逻辑),审查意见中通过多篇对比文件的组合来评判某专利的显而易见性,很多时候显然也不是太合理。
以下列举笔者处理过的一个具体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该申请涉及一种方法,该方法包括用热拉伸成形方式形成部基底构件,用摩擦焊接方式将至少一个加强构件焊接至侧壁。
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
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摘要: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经常需要进行创造性审查,审查创造性中关键一步在于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结合启示,对于多篇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情况,可判断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结合点”,“结合点”通常体现为具有相同或相似构思的技术特征,当具有结合点后,再判断补充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所起作用与本申请是否相同,最终确定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本文以条形图的方式对比本申请、对比文件的特征,以更加直观的方式找到对比文件的结合点进而判断结合启示。
关键词:专利;创造性;技术启示;结合点引言:在创造性审查过程中,首先,需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在此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对比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找出区别技术特征,接着,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员通过判断此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还是需要补充对比文件以公开技术特征,如果需要补充对比文件时,则需要判断补充的对比文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对于结合启示的实践性判断,作者提出了一种基于“结合点”的判断的方法,“结合点”通常体现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与补充的对比文件之间应具有相同的或者相似构思的技术特征,且此技术特征同时也是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将此部分作为两份对比文件技术方案结合的纽带,使得对比文件之间能够进行连接耦合,以此特征为基础,从另一份对比文件中延伸得到新的技术特征,同时,新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这样,两份对比文件之间可具有较强的结合启示。
实际应用案例:申请文件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台式电脑的机箱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箱体和底座,所述箱体为六块板组成的方体结构,处于所述箱体一侧的侧板可翻盖的连接在与其相邻的前板上;所述底座包括支撑板和万向轮,所述万向轮可滚动的连接在所述支撑板的底部,在所述支撑板的顶部设有放置所述箱体的卡槽,所述卡槽的两侧设有卡块,所述卡块通过弹簧连接所述卡槽的侧壁,所述箱体处于两个卡块之间并在所述弹簧的弹力作用下卡紧;在所述支撑板还设有防止底座滚动的定位机构。
浅谈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的常见问题
淺談多篇對比文件結合評價創造性的常見問題作者:[标签:作者] 时间:2013-06-22 点击次数:20次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房云摘要: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是审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理解以及对于对比文件启示的明显程度理解存在个体差异,因而会出现很多不适宜评价创造性的情况。
本文将浅析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时的常见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给出较为合理的评价创造性应用,以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减少常见问题的出现。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对比文件技术启示在评判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通常采用的是“三步法”,而其中的第三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1][1]: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一种情形是: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上述规定即为审查实践过程中的两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
虽然审查指南中有上述规定,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一一说明。
一、常见问题分析:1、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相结合在评价创造性不当的案例中,很多情况下是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相结合来评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例如:【案例1】【相关案情】某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垂直定向型液晶定向剂,含有:A)XX重量份的由A物质和B物质反应得到的C物质和/或D物质,以及B)XX重量份的分子内具有两个以上环氧基的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子内具有两个以上环氧基的化合物具有(i)、(ii)或(iii)的结构。
【审查意见】审查员在通知书中确认了一篇日文文献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文献公开了一种垂直配向型液晶配向剂,其中说明书实施例8公开的液晶配向剂含有XX重量份的由A物质和B物质反应得到的C物质。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实际案例讨论了“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方面整体判断发明申请创造性”,与“将发明申请简单的分为单独的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特征狭义技术领域、狭义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发明申请创造性”所产生结果的差异。
从而明晰了《专利审查指南》中要求对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时,要从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考虑的重要性。
关键词:创造性对比文件结合启示一、引言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站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分析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指导性步骤,即三步法;三步法中要求审查员采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方式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基于多个对比文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二、审查容易进入的误区《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如何基于多个对比文件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有详细说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具有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实操中,审查员经常会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后,将区别技术特征视为单独的、狭义的技术方案,而同时检索对比文件并判断多个对比文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时脱离原发明申请的技术领域,进入区别技术特征所属的狭义技术领域,从而得出对比文件与发明申请区别技术特征的狭义技术领域相同,解决问题相同的误区。
下文结合实际案例讨论以“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精神的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方面整体判断发明申请创造性”,与“将发明申请简单的分为单独的技术特征,并根据区别特征狭义技术领域、狭义解决问题的角度考虑发明申请创造性”所产生结果的差异。
【最新】审查员公开的对比文件内容是本申请-精选word文档 (1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审查员公开的对比文件内容是本申请篇一:浅谈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的常见问题淺談多篇對比文件結合評價創造性的常見問題作者:[标签:作者] 时间:201X-06-22 点击次数:20次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房云摘要: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是审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理解以及对于对比文件启示的明显程度理解存在个体差异,因而会出现很多不适宜评价创造性的情况。
本文将浅析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时的常见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给出较为合理的评价创造性应用,以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减少常见问题的出现。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对比文件技术启示在评判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通常采用的是“三步法”,而其中的第三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1][1]: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一种情形是: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上述规定即为审查实践过程中的两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
虽然审查指南中有上述规定,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一一说明。
一、常见问题分析:1、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相结合在评价创造性不当的案例中,很多情况下是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相结合来评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例如:【案例1】【相关案情】某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垂直定向型液晶定向剂,含有:A)XX重量份的由A物质和B物质反应得到的C物质和/或D物质,以及B)XX重量份的分子内具有两个以上环氧基的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子内具有两个以上环氧基的化合物具有(i)、(ii)或(iii)的结构。
浅析对于结合多篇对比文件评价发明创造性的争辩思路
浅析对于结合多篇对比文件评价发明创造性的争辩思路摘要: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审查员将两篇或更多篇对比文件进行组合来评价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需要冷静客观地分析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若可以争辩,则需要给出有理有据的争辩意见。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在审查员引用多篇对比文件来评价一件发明申请时的争辩思路。
关键词:创造性、显而易见性、多篇对比文件案例分析在典型的放射学解释工作流程中,考虑到扫描的原因和患者的其他先验知识,放射科医生通常需要识别并注释相关发现。
放射科医生对一个发现进行注释,然后扫描其余的图像,寻找其他发现或相关发现。
目前的成像系统不能指导放射科医生根据优先级检查患者的解剖结构。
在检查过程中,放射科医生不仅要检查有疑问的解剖结构,还要检查相关的解剖结构。
为了提高这种工作流程的效率,本申请提供了一种用于选择和标记潜在感兴趣结构的系统,该系统检索患者的医学数据记录,并使用从这些报告中提取的信息与提取的DICOM数据相结合,向放射科医生提供最可能受影响或高风险的感兴趣解剖结构(SOI)。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内容如下:一种用于选择和标记潜在感兴趣结构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数据库,其存储患者记录,所述患者记录包括图像、医学记录、以及关于要由诊断医生进行诊断的当前患者和具有相似诊断的至少一位其他患者的诊断信息;用户接口(108),其被配置为从所述诊断医生接收请求要被显示的图像的输入并显示所请求的图像;一个或多个处理器(112),其被配置为:1) 基于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述医学记录,来预测以供诊断的解剖结构列表,对所述当前患者的所述医学记录进行自然语言处理,2) 使用机器学习或统计学建模以基于其他患者的经自然语言处理的医学记录来配置统计学模型,以生成感兴趣结构列表,根据经自然语言处理的医学记录,来预测所述当前患者的其他解剖结构受影响的可能性;3) 根据所预测的解剖结构列表(710)、所述感兴趣结构列表(712)和所预测的其他解剖结构受影响的可能性(714),来生成感兴趣结构的区分优先级的列表(716);4) 将感兴趣结构的所述区分优先级的列表应用于所述当前患者的体积图像(704)并检测和标记所述体积图像中的感兴趣结构;并且5) 控制所述用户接口(108)以显示所述当前患者的图像平面,所述图像平面示出了所述区分优先级的列表上的被标记的感兴趣结构并且以基于所述区分优先级的列表的顺序被传输给所述用户接口。
创造性评述中对比文件结合启示的判断-向虎简化版)
机械发明审查部代理机构业务能力促进创造性评述中对比文件结合启示的判断机械发明审查部机械发明审查部2015.04主要内容相关概念判断原则审查基准案例分析机械发明审查部相关概念创造性的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非显而易见有益的技术效果机械发明审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概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机械发明审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判断原则判断创造性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允许将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允许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机械发明审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基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确定最接的现有技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机械发明审查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项技术方案关的项技术方案。
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其中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文件评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文件评审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文件评审是组织内部或外部专家对文件或文档进行检查和审查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文件的质量和准确性。
为了确保文件评审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标,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1. 缺乏清晰的目标和要求在文件评审中,有时会发现文件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要求。
这使得评审过程无法明确评判文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在文件准备阶段确保明确定义文件的目标和要求。
这样可以帮助评审人员更好地理解文件所需的内容和格式,并作出准确的评价。
2. 文档结构混乱另一个常见问题是文档结构混乱。
这意味着文件的章节、段落或表格的排版不确定或无序,给读者带来了困惑。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理解文件的结构和内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者应该在文档准备阶段花费更多精力来确保文档的结构清晰,并使用正确的标题和编号系统。
3. 存在错误和不准确的信息在文件评审中,常常会发现一些错误和不准确的信息。
这些错误可能包括错误的数据、拼写错误、语法错误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者需要仔细审查文件并进行校对。
同时,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参与评审过程,以减少错误和不准确信息的出现。
4. 缺乏对读者的考虑在评审文件时,很容易忽视对读者的考虑。
文件可能过于技术化或术语难以理解,使得读者无法准确理解文档内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作者应该将读者放在首要位置,并考虑他们的背景、知识水平和需求。
确保文件的语言简洁明了,并尽可能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提供解释。
5. 缺乏统一的格式和风格最后一个常见问题是缺乏统一的格式和风格。
这可能导致文件的外观和风格不一致,给读者留下了不专业的印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制定一套文件编写规范,包括字体、字号、标题样式和文档结构等方面的指南。
这样可以确保文件的一致性和专业性。
综上所述,文件评审中常见的问题包括缺乏清晰的目标和要求、文档结构混乱、存在错误和不准确的信息、缺乏对读者的考虑以及缺乏统一的格式和风格。
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创造性的理解
结合具体案例浅谈创造性的理解摘要:创造性是专利审查中最常用的法条,创造性的判断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本文提出在三步法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选取合适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整体上理解本申请和对比文件的方案,基于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方案中的作用,进行创造性的判断。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阐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以及结合启示的判断,提高创造性判断的一致性标准。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引言在创造性的审查中,选用的对比文件不合适或对方案的理解不透彻,会使下一次审查意见比较难处理。
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选取合适的对比文件,充分理解方案,准确体会申请人在审查意见中表达的含义,可以提高审查效率。
本文结合审查过程中的具体案例,对创造性评述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及结合启示进行具体阐述。
1.关于创造性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判断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三个步骤进行确定,(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选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基础,判断是否具备结合启示从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是关键。
2.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选取原则是:领域相同,技术问题、效果最接近,公开特征最多,作为发明的起点。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选择不合适,就不太好确定技术问题,判断结合启示会比较困难。
下面结合案例对现有技术的选取进行分析。
案例1:本申请是一种反向供受电终端确认方法及系统,和反向充电方法及系统,领域是实现两个终端之间的反向充电。
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终端反向充电之前,依据手机的电池电量分享信息,自动确认终端的供受端,最终完成反向充电。
发明点是:根据终端电池电量分享能力确定供电受电终端。
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
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1 引言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其判断标准是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一般性的判断方法是三步法,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是在审查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判断方法。
三步法第(2)步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
在审查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将发明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分解成一个个技术特征,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但是,无论是本发明还是现有技术,技术方案都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上述分解技术特征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将技术特征孤立出来,仅仅考虑该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而忽略技术方案整体的问题,造成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使创造性评判陷入僵化、教条的误区,令申请人难以信服。
笔者以下就通过两个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分三种情形阐述是否考量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对创造性评判结论的影响。
2 案例1某复审案,涉及一种手持式工具箱子保持装置,如图1所示:其权利要求1为:包括至少一个充电线圈12a、箱子接收区域和保持装置壳体16a,保持装置壳体具有面朝箱子接收区域的第一外侧面18a,保持装置壳体16a具有在至少一个运行状态下面朝箱子接收区域的至少一个第二外侧面20a,至少一个第二外侧面20a基本上垂直于第一外侧面18a 取向并且在至少一个第二外侧面20a上布置充电线圈12a;该手持式工具箱子保持装置还具有保持装置26a,保持装置26a用于可松开地固定手持式工具箱子,其特征在于,保持装置26a具有两个保持器件30a和32a,两个保持器件30a和32a与第一外侧面18a邻接地布置在箱子接收区域的两个对置的侧面上。
手把手教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下篇)
手把手教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下篇)文/ 钟善宝华进国内专利事业部引言在《手把手教| 审查意见答复难点——创造性(上篇)》中,笔者总结了针对“A: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可以得到本申请”以及“B: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本申请”的评述方式对应的答复思路。
本文中,笔者将进一步总结另外两种评述方式的答复思路。
另外两种审查意见的评述方式包括:C: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容易想到例如: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XX,在此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D:对于参数的修改或者元素的增减,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例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原有的参数值/元素做调整,并且区别技术特征也是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的。
>>> PART 2(续)各种评述方式对应的答复思路3、针对C评述方式,一般是在审查意见中认为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
笔者认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出现C评述方式的原因在于:(1)该区别技术特征非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在其他领域被公开或者是在其他领域为公知常识,因此将其他领域的公知常识应用到本申请是容易想到的;(2)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该区别技术特征作为改进点较小,所以比较容易想到。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思路寻找答复的突破口:思路C1分析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有一个约束条件,该约束条件就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因此,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必须要立足于现有技术方可进行。
立足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分析说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是如何的,从而进一步说明虽然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领域所公开,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不符合本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从而说明审查意见中的逻辑分析是不合理的。
创造性答复时是否需要进行技术问题的对比
创造性答复时是否需要进行技术问题的对比?2017-05-17 17:32 来源支付/对比/技术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答复创造性时是否需要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比对提出了笔者的观点,拟为代理人提供可供参考的答复思路。
一、问题引出部分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习惯于套用答复模板,笔者发现,很多创造性的答复模板中都会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比对。
此外,笔者最近在答复审通时也有客户提出了需要进行技术问题比对的需求,并且客户认为这是答复审通时的必要步骤。
因此,笔者不禁产生一些思考,在创造性答复时是否需要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比对。
二、不同观点观点一:创造性答复时需要进行技术问题的比对部分代理人在套用创造性的答复模板时,都会根据答复模板的格式需求进行技术问题的比对,但是可能并没有深入思考是否需要以及为什么需要进行技术问题的比对。
观点二:创造性答复时不需要进行技术问题的比对持此观点的人大部分都是以创造性评价的“三步法”为依据,下面详细说明。
创造性是发明授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根据《专利法》第22条3款可知,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而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时,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上述三个步骤也就是俗称的“三步法”。
目前,审查员在评价创造性时,通常都是基于“三步法”原则。
而根据“三步法”的以上过程可知,“三步法”中并不存在对本申请和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比对的过程。
也就是说,审查员在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并没有进行技术问题的比对,而代理人主要是针对审查员的评价进行答复,显然也就不存在进行技术问题比对的意义。
关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
关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关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公开程度2007年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58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1582号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02135826.5,名称为“发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
该申请的申请日为2002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03年4月30日。
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发动机,其特征为:其缸筒由以碳化钨或碳化钛为硬质相且硬质相含量为30%-50%的钢结硬质合金材料制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其特征为:其缸筒所用的钢结硬质合金材料选用以碳化钨作为硬质相的,并选用国标F3001、F3002牌号。
”第11582号决定认定: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JP57-203753A,公开日为1982年12月14日)和对比文件2(US4933008A,公开日为1990年6月12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其中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如下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用耐磨损材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该材料可以用于内燃机的活塞环、缸筒、凸轮轴等部件的制造,来提高这些部件的耐磨性,这种耐磨损材料在钢的母材上,对成形烧结的钢结硬质合金材料进行再熔化结合(焊接)来形成,在母材的表面形成有三个层,即硬质合金层1、结合层2和热影响层3,该钢结硬质合金材料硬质相可选择碳化钨或碳化钛,并且含量为2-40%(该范围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硬质相含量范围部分重叠)。
”(参见该对比文件的第1页、第2页右栏最后一段、第3页左栏第1行、第4页右栏第24行至第27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缸筒通体由钢结硬质合金材料制成,而对比文件1是在母材上再熔化结合钢结硬质合金。
浅谈如何从不具备结合启示的角度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
浅谈如何从不具备结合启示的角度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本文主要针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有关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从多篇对比文件不具有结合启示入手,寻找答复审查意见的思路的突破点。
一、引言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会站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给出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指导性步骤,即三步法;三步法中要求审查员采用“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方式判断发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其中“判断发明申请是否显而易见”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基于多个对比文件或者公知常识判断其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具有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下简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然而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结合至少存在四种可能性:其一,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1即便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其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1结合;其三:现有技术和对比文件1无法结合;其四,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1结合确实能得到本申请。
因而,我们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于结合启示的答复应当充分考虑到上述前三种可能性。
二、答复思路实际操作中,审查员所确定的技术启示通常来自另一篇对比文件(以下简称对比文件2)或者公知常识。
1)当所确定的技术启示来自对比文件2时,主要涉及第二种可能性中的以下情形:区别技术特征(以下简称特征A)在对比文件2中并非单独起作用,而是和对比文件2中的其他特征(以下简称特征B)共同起作用才解决了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A+特征B才能等效于本申请中被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审查员可能只是狭隘的从字面上相近或者相同就认定了在对比文件2中特征A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忽略了和其共同起作用的特征B,审查员没有考虑到对比文件2的整体性,因而,对比文件2实际上给出了将特征A和特征B共同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非通过特征A单独解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在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时,就需要将特征A和特征B作为一个整体和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但是审查员并未对特征B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进行审查,从而同样需要和对比文件1结合的特征B可能会造成结合后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结构并不相同。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
浅谈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的策略与技巧基于我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和认知也在不断的得到加深和提升。
自2019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知识产权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及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为重要目标。
因此,专利审查及专利代理环境发生深刻变化。
为应对专利审查及代理环境发生的变化,本人基于多年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具体案例,对于在创造性评述中是否存在结合技术启示进行分析论述,希望对相关企业、个人及代理人开展专利申请工作有所裨益。
1、案例介绍专利号:201510862841.8;发明名称:单螺杆小型汤圆机。
本专利申请设计的四篇对比文件为:(1)对比文件1:CN101142928A,公开日期为2008年3月19日; (2)对比文件2:CN2230083Y,公开日期为1996年7月3日; (3)对比文件3,CN104798845A,公开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 (4)对比文件4,CN85203284U,公开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
本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具体如下:单螺杆小型汤圆机,包括输馅系统和所述输馅系统连接的单螺杆输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包括馅管帽和馅管帽相配合的组合面嘴结构,所述馅管帽具有插入所述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所述组合面馆嘴结构包括主管以及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和出面嘴,所述出面嘴位于所述内套管下方;所述内套管与所述主套管为螺纹连接,所述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所述出面嘴与所述馅管套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所述单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输面螺杆,所述输面螺杆插入所述内套管中;所述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均为圆形结构,所述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所述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所述外置段的外置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额外直径大小相等;所述内置段的长度与所述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所述内置段的上端面与所述出面嘴额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额同一平面内,所述出面嘴的下端面与所述主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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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多篇對比文件結合評價創造性的常見問題作者:[标签:作者] 时间:2013-06-22 点击次数:20次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房云摘要: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是审查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理解以及对于对比文件启示的明显程度理解存在个体差异,因而会出现很多不适宜评价创造性的情况。
本文将浅析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时的常见问题,并结合实际案例给出较为合理的评价创造性应用,以期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减少常见问题的出现。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对比文件技术启示在评判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通常采用的是“三步法”,而其中的第三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就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根据《审查指南》规定[1][1]: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一种情形是: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上述规定即为审查实践过程中的两篇或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
虽然审查指南中有上述规定,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一一说明。
一、常见问题分析:1、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相结合在评价创造性不当的案例中,很多情况下是将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相结合来评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例如:【案例1】【相关案情】某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垂直定向型液晶定向剂,含有:A)XX重量份的由A物质和B物质反应得到的C物质和/或D物质,以及B)XX重量份的分子内具有两个以上环氧基的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子内具有两个以上环氧基的化合物具有(i)、(ii)或(iii)的结构。
【审查意见】审查员在通知书中确认了一篇日文文献D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文献公开了一种垂直配向型液晶配向剂,其中说明书实施例8公开的液晶配向剂含有XX重量份的由A物质和B物质反应得到的C物质。
因而审查员认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分子内具有两个以上环氧基的化合物具有从式(i)、(ii)及(iii)中选出的至少一种部分结构。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定向剂的耐湿性。
审查员引用了另一篇中文文献D2,该文献公开了一种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系树脂组合物,其可作为纤维、薄膜、成型用材料等,并具体公开了该树脂组合物中的(B)成分可为分子内至少含有两个环氧基且分子内没有酯键的环氧化合物,如双酚A型环氧树脂,从而提高树脂组合物的耐湿热性。
由此审查员认定D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同样用于提高树脂组合物的耐湿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两篇对比文件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申请人提出了相反的观点:D2涉及的是一种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系的树脂组合物,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因为具有优良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性质而被广泛应用于纤维、薄膜、成型用材料领域。
而本申请与D1涉及的是一种XX重量份的由A物质和B物质反应得到的C 物质和/或D物质,因为具有较好的溶解性能、耐热性能、较低的固化温度、介电常数低、电压保持率高脂环族聚酰亚胺材料而作为液晶显示器用取向膜材料被广泛应用。
由此可见,D2相对于本申请和D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
因而将不同领域的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是不适宜的。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在考虑两篇或多篇对比文件是否能够结合评价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最重要一点是考量这些对比文件之间技术领域的差距,如果生硬地将不属于相同或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结合起来使用,很容易导致在说理过程中存在逻辑上的缺陷。
2、将某一技术手段解决不同技术问题的对比文件相结合“某一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这是审查指南中对于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的一个基本前提,然后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情况下这一基本前提被忽略,尤其是在某些看似解决技术问题相同但实质不同的案例中:同样是案例1,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还有如下的答辩:D2中在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由于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系的树脂的分子内具有酯键,所以当其长时间暴露在高温和高湿等条件下时,酯键会遭受水解,从而将使机械强度下降,即存在着耐湿热性下降之类的问题,从而限制该树脂在需要耐湿热性方面的用途。
而由于现有技术中通过添加碳化二亚胺或者多官能环氧化合物或者有机技术盐系结晶成核剂时仍然存在各种问题。
因此,D2通过分子中至少含有两个环氧基、且分子中不含酯键和/或碳化二亚胺的化合物,以及根据需要添加特定量的纤维状增强剂,就可以得到优异流动性、耐湿热性和机械强度的组合物。
由此可见,虽然D2通过添加了上述化合物表面上看是解决耐湿热的问题,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系的树脂的机械强度。
这一点从添加的环氧基化合物分子中不含酯键也可以看出,因为如果该环氧基化合物含有酯键的话,当其长时间暴露在高温和高湿等条件下时,同样也会发生酯键的水解,而不能解决树脂的机械强度下降的问题。
而本申请的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物质A或B等组成的液晶定向膜作为高性能的显示元件,对于其电压保持率和在高温下外加长时间电压的可靠性要求很高。
并且由于在制造过程中定向膜吸收空气中的水分会产生定向不均的问题。
但是现有技术中的定向剂结构中虽然具有环氧基,但是并没有解决上述问题。
由此可见,本申请从表面上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定向剂的耐湿性,但从本质上看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定向膜吸湿而产生定向不均。
也就是说,本申请和D2虽然均采用加入含有至少两个环氧基的化合物,但两者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并不相同的。
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技术领域相差很大、并且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的两篇对比文件中找出结合启示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从申请人的上述答辩不难看出,审查员所认定的加入环氧化物这一技术特征在本申请和D2中表面上虽然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但两者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
因而在实际判断过程中,就要求能够准确把握某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要把握住其表面解决的技术问题,更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找到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样才利于准确判断创造性。
3、将过多的对比文件相结合由于《审查指南》并未对相结合的对比文件数量做出规定,例如限定对比文件的上限,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容易出现将过多的对比文件想结合来判断创造性的情形,有时甚至会出现将4-5篇对比文件结合的情况,例如如下案例:【案例2】【相关案情】某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其由组件A、B、C、D组成,其特征在于其中组件A与B之间通过结构E连接,并且C与D之间通过结构F连接。
【审查意见】审查员在一通中引用了D1,其公开了一种装置,由组件A、B、D组成,其中A与B采用结构G连接,由此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装置还具有组件D,以及A与B之间通过结构E连接,且C与D之间通过结构F连接。
在此基础上,审查员继续引用D2,其中公开的装置包含组件D;引用D3,其中公开了装置包含组件H和I,其采用结构E连接,引用D4,其中了装置包含组件J和K,其采用结构F连接。
由此审查员认定权利要求1与D1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分别被D2-4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D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案例2,首先抛开D1-4之间的领域问题不谈,不考虑其是否属于相同领域而具有结合启示,单从采用四篇对比文件结合来评价该技术方案的做法本身考虑,其合理性就值得商榷。
事实上,如果某一发明仅仅是属于“电子表+圆珠笔”这样的显而易见的组合方面,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那么这种组合发明结合多篇对比文件来否定其创造性的做法无可厚非。
然后,在实际案例中,例如案例2,很难将A-F这些技术特征认定为简单地叠加,这些技术特征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特定的关系和作用,使得其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虽然D1-4公开了这些技术特征,但是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存在要将这些技术特征结合起来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装置这样的技术启示是难以确定的,其次这样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也是难以确定的。
而且结合过多的对比文件,在说理过程中很容易陷入“事后诸葛亮”的错误中。
以上简单总结了在实际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特别是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常见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判断创造性中对于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理解、对结合启示的解读因人而异,因而必然还存在其它问题,笔者在此不一一赘述。
二、原因分析产生上述常见问题的原因,经笔者分析,有以下几点:1、在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及其作用时,仅将是否具有作用相同或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作为考虑的重点,而忽视了技术领域的重要性。
一般而言,审查员的检索思路为先确定是否存在单独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即X类文件);如果未能检索到,然后再确定是否存在两篇或多篇结合影响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即Y类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当审查员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后,会将此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为下一步的检索思路,当检索到某篇对比文件同样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时,往往就会终止检索,直接采用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评价创造性,而很容易就忽略了领域的重要性。
2、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识不清。
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同的文献中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去解决看似相同的技术问题,但该技术问题下可能隐藏更深的更实质的技术问题,采用同样的技术手段可能运用的原理、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完全不同的,而由于未加以认真分析,这些很容易被忽略。
3、对多篇对比文件公开技术信息之间的联系性认定不准确。
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时,往往不能正确地认识这些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机械地根据本申请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拼凑这些技术特征,即“事后诸葛亮”的做法,这些拼凑的过程生硬,说理过程缺乏说服力。
三、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示例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就在于D2是否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披露该特征起同样的作用,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谓的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而技术启示一般而言又可以简单分为明确的启示和隐含的启示。
由于隐含的启示情况比较复杂,且由于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笔者在此暂不讨论,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具有明确启示的情况:【案例3】【相关案情】某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芹菜素-6,8-二-C-葡萄糖苷、芹菜素-6-C-葡萄糖苷-8-C-阿拉伯糖苷或芹菜素-6-C-阿拉伯糖-8-C-葡萄糖苷之一或其任意组合作为唯一的活性成分在制备预防或治疗乙型肝炎、免疫型肝炎或酒精性肝炎的药物或保健食品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