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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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广铁职院发〔2017〕10号

关于印发《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院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经费支出,学院制定了《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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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7日

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对省一流高职院校项目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高等职业教育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和专项资金等;学校事业收入(主要是学费和住宿费);行业企业投入;学校其它收入。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及时执行。

第五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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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一流校建设领导小组是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

及其专项资金的最高主管机构,组长负总责。主要负责以下内容:(一)审定专项资金总体目标;

(二)审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五)审批专项资金决算;

(六)审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财务处作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申报,指导各项目团队编制资金预算方案,汇总编制专项资金整体预、决算方案以及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控制和监督;建设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对资金的使用实施指导和监控、对项目资金的内部调整提出审核意见;财务处配合审计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审计和终结审计。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所在建设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过程监控、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过程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考评和结果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负责人根据省厅批复的广州铁路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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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学院《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方案》与《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计划任务书》及《广东省一流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申报项目年度预算,交建设办汇总,财务处审核后,按项目进度分年安排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报一流校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财务处根据市财政批复的资金设置项目核算辅助账,编制项目核算代码及台账,对每个项目进行独立核算。项目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第一、二责任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建设单位论证后,交建设办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报一流校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未完成的资金经批准后,可申请结转,待财政批复后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专项投入资金主要用于教师队伍建设项目、高水平专业建设项目、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建设项目、国际高铁合作学院项目;市财政专项投入资金用于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的各项建设内容,包括与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相关的项目所发生的经费与不可预见经费。行业企业投入资金主要用于试点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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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项目、高水平专业建设项目、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建设项目、国际高铁合作学院项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涉及教学教改建设项目和科研

项目的按现有办法执行,若与《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文件不符,以《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按照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与软件购置更新等专项业务支出。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常态化管理。所有资金均须严格按照建设方案与建设任务书所确定的用途和资金预算进行使用,经费报销审批按《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借支管理与财务审核审批报销管理办法》(广铁职院发〔2014〕21号)文件执行。《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借支管理与财务审核审批报销管理办法》(广铁职院发〔2014〕21号)文件中第二十二条报销业务的审批权限,部门负责人审批金额由1万元(含1万元)以内调整为3万元(含3万元)以内,分管院领导审批金额由1万元以上调整为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金额5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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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审批,审批权限调整只适用于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其他项目报销审批按广铁职院发〔2014〕21号文件执行,条款不变。

第十六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规定程序办理。属于校内组织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按照校内招标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也不得用于与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凡使用省一流校建设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

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各单位购置单价1000元以上(注: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固资设备,必须先提报申请(填写物资设备添置申请表),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手续,合理使用,认真维护,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业企业投入资金如果以设备捐赠形式投入,须提供捐赠合同、设备购置的原始发票或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能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的应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未办妥前,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结账。

第五章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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