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信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二、信用管理体系第三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评估、信用记录、信用奖惩等方面。
第四条信用评估:(一)内部信用评估:根据员工工作表现、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外部信用评估:与合作伙伴建立信用评估机制,评估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
第五条信用记录:(一)建立内部信用记录,包括员工个人信用记录、项目信用记录等。
(二)建立外部信用记录,包括合作伙伴信用记录、客户信用记录等。
第六条信用奖惩:(一)对信用良好的员工和合作伙伴给予奖励,包括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二)对信用不良的员工和合作伙伴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降职、解约等。
三、信用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信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信用评估、信用记录和信用奖惩等工作。
第十条经营管理部负责合作伙伴信用评估、信用记录和信用奖惩等工作。
第十一条法务部负责信用纠纷处理、法律事务等工作。
四、信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估标准、信用记录格式、信用奖惩办法等。
第十三条加强员工信用教育,提高员工信用意识。
第十四条定期开展信用检查,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建立信用档案,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建立信用预警机制,对信用不良的员工和合作伙伴进行预警。
第十七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五、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篇一」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篇二」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
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
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
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
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篇三」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3)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包含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四)白蚁防治企业;(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七)其他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五条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单位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诚信管理水平,形成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诚信体系建设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包括诚信教育、诚信考核、诚信承诺、诚信档案等。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诚信考核制度,对员工的诚信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承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诚信档案,记录单位的诚信行为和不良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三、诚信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诚信待人,公平竞争,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购材料,保证材料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四、诚信监管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诚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诚信监管机制。
中山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旨在保障和改善城市建设环境,
保护公众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首先,该条例对施工方要求严格,旨在保证施工方在工程管理上
的责任。
施工方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等文件,做好严格的工
程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相关实施细则,做到从设计,施工,消防,环
保等安全管理,协调施工,质量保证,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等工作。
其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施工方还必须定期进行
抽查、检验检测,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设计、施工现场实施、施
工技术管理、设备调试等环境安全管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严禁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使用质量不稳定的施工产品,高
科技施工两者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标准进行相关的施工、审计、维修保养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
最后,将严格执行相关责任制:对于产生质量隐患的建设单位,
责令实施整改和追责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将给予相
应的处罚。
总之,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施工单位严格符合规定,严格执行质量标准,落实和完善工
程质量管理规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维护的群众人身健康和公
共安全。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快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信用管理是指企业全面评估和管理客户、供应商、员工等相关方的信用风险,确保企业获得稳定的合作资源,提高竞争力。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流程、责任分工、执法手段、处罚措施等。
第五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由企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由企业领导班子全面领导,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和协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客户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风险管理原则,客观、公正地评估和控制相关方的信用风险。
第八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协作与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信用协作,促进企业与相关方的优势互补和合作共赢。
第九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全面推进的原则,建立稳定、高效、可持续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内外部沟通和交流。
第十条信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奖惩激励,促进相关方守信经营,加强信用意识。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信用管理工作规划。
第十二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信用评估标准和模型。
第十三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收集、整理、分析涉及方的信用信息,及时发现和控制信用风险。
第十四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对相关方分级管理,并根据不同级别制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与相关方建立信用协作关系,约定信用管理的相关条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定期对相关方进行信用监控和风险预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部门应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对相关方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归档。
第四章责任分工第十八条建筑公司董事会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督。
建筑企业信誉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信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企业信誉管理行为,切实维护企业信誉,提高企业品牌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全体员工,一切信誉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建筑企业信誉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诚信经营,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信誉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建筑企业应以社会责任为前提,全面加强信誉管理,做到真实守信,信守承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信誉管理机制,推行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树立服务意识,以客户满意为首要目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信誉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信誉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信誉管理的总体策略和规划,加强对信誉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设立信誉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信誉管理,执行信誉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信誉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坚持诚信经营,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坚持用人规范,严格执行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坚持客户至上原则,尊重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持与客户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五章信誉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加强品质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制度,保障用户权益,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有效地发布企业动态,维护企业形象。
第六章信誉管理的评价和奖惩机制第十七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信誉评价和奖惩机制,对于出色工作表现的员工和部门予以奖励,对于违反信誉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全面的调查和处理。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企业诚信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诚信管理行为。
第三条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应当坚持自愿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加强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诚实守信。
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诚信管理,促进公平竞争,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诚信管理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当强化内部诚信意识,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将诚信考核纳入员工年度考核体系。
第六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商业欺诈、价格欺诈等行为;未经建筑人员资格认定和注册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进行建筑资质证书颁发、施工现场实际管理等上岗实践及技术监护等工作。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拖延、变更、解除合同;如果出现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质量保障、规范施工和严守工期,不得出现造假,偷工减料、作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不得以次充好,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条建筑企业应当严格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不得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谋取利益。
第三章诚信守则第十一条建筑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社会责任,关爱员工,保护环境,回馈社会,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二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外部合作,诚实守信地与政府、供应商、客户等各方合作,不得与他人串通欺骗、非法牟利。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诚信宣传与倡导,弘扬诚信文化,增强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可。
第四章诚信监督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诚信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一、背景介绍1.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的重要性建设工程企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形象。
对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是非常必要的。
2.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制度的实施背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行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中山市制定了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并将其列入了相关管理法规中。
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制定原则和内容1. 制定原则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来确定记分标准。
2. 记分内容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主要包括施工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违法违规问题等方面,针对不同的不良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
三、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1. 施工质量问题(1)对施工图纸不符合设计规范进行施工的,记10分;(2)对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记15分;(3)对工程质量出现安全隐患的,记20分。
2. 安全生产问题(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记30分;(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记50分;(3)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记100分。
3. 环境保护问题(1)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的,记10分;(2)对环境造成一般污染的,记20分;(3)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记30分。
4. 违法违规问题(1)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记5分;(2)违法变更施工图纸的,记10分;(3)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记分。
四、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的执行和处罚1. 记分的程序当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相关部门将对不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
2. 处罚的依据根据不良行为记分的累积情况,中山市相关部门将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
3. 处罚的程序中山市相关部门将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整改。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局各科室、受委托的监督机构、镇区住建局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良好行为进行处理时进行记分,并将相关资料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四条实行企业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镇区住建局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五条市住建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中山市建设工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各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按职能分工及权限应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本办法的执法部门以部门职能为界定,如涉及事权下放事项,由被委托部门具体执法。
第六条各执法部门应于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的下一工作日9:00前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记分情况等资料录入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
第七条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文件之日起按加分使用年限规定时间到期5日前将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市住建局。
由市住建局将有关资料和记分情况录入至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
关于公布《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
关于公布《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信息来源: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8日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倡导招标投标市场诚信经营,加快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有形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并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中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行为,倡导招标投标市场诚信经营,加快完善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有形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面推进过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5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诚信行为的信息进行采集、审核、记录、公布、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中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文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的信用管理行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维护企业声誉,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公司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筑公司的信用管理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公司信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该坚持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相结合,重视信用记录的积累和评价。
第五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六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该做到全员参与,层层落实,从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每个岗位都应该具备信用意识和责任感。
第七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该注重内外部的相互配合,与各个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建筑公司信用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八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库,记录和管理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包括合同履约情况、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
第九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在信用评级达到一定水平的公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规范合同履约行为,加强对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一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加强供应商和客户的信用管理,与供应商和客户建立互信、共赢的合作关系,促进业务的发展。
第十二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建立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失信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追究责任,维护企业和市场的信用秩序。
第十三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公司信用相关的信息,及时公开,接受内外部的监督。
第四章建筑公司信用管理的监督和奖惩第十四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信用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不良信用行为。
第十五条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应建立奖惩制度,对于信用优良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信用不良的企业,给予警示和惩戒,在信用管理中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模板】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确保其运行与本办法规定相衔接。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3日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公募基金会。
不包括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实施。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机构,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实行国家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在我市设置的行政机构。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构建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收集的信用信息在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记载,并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有关网络平台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组织实施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工作方案
建筑工程企业诚信工作方案一、序言现代建筑工程企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和法规要求。
诚信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
本诚信工作方案旨在规范建筑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诚信行为,加强对诚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国家法律法规遵从意识,力求把诚信建设成为企业的内在基因和外在形象。
二、诚信管理体系的构建1.1 诚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明确诚信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诚信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诚信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制度建设、监督机制、教育培训、奖惩机制、风险防控等方面,全面覆盖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
1.2 诚信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建筑工程企业应当严格选拔诚信管理人员,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诚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诚信管理意识和方法论,使诚信管理人员具备综合的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1.3 诚信管理手段的应用和完善建筑工程企业应当积极应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管理工具,不断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和方法,提高诚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实施诚信考核、加强对关键节点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等方式,有效提升诚信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施程度。
三、诚信行为的规范化2.1 合规经营建筑工程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防控,预防和化解合规风险。
2.2 诚信宣传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倡导诚信宣传,弘扬诚信文化,树立企业诚信形象。
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企业诚信理念和承诺,提高企业的声誉和知名度。
2.3 建立诚信合作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建立诚信合作的伙伴关系,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长期稳定的互信互利关系。
企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互利共赢的伙伴关系,共同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诚信发展。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公司信用管理行为,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得长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公司全体员工,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倡导诚信守信,恪守承诺的企业文化。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包括信用政策制定、信用评价、信用监控、信用激励和信用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信用管理应遵循“守信联盟、拒绝失信”的原则,坚持信用为本、诚信为先,建立信用良好、质量可靠、服务优质的企业形象。
第五条公司信用管理应强化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信用管理应注重综合协调,与其他管理职能有机结合,实现信用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融合。
第七条公司信用管理应注重市场导向,不断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推动公司信用管理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第八条公司信用管理应注重实效导向,将信用管理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信用政策制定第九条公司信用政策应遵循市场规律和信用原则,注重立足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规范严格的信用政策。
第十条公司信用政策应明确信用管理目标,界定信用管理范围,规定信用管理职责,详细规定信用管理流程,确保信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一条公司信用政策应实施分级管理,根据信用类型和信用程度对不同信用主体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严格界定信用权限和管控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信用政策应建立信用档案,对重要合作伙伴和信用主体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定期评估更新,为公司信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信用政策应加强风险预警,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提前预警处理,确保公司信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信用政策应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提倡诚信守信,推行以信用为先,信用为本的企业文化,增强全员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十五条公司信用评价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选取多维度、全方位的评价指标,综合评价信用主体的信用水平。
建筑公司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公司信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提高公司信誉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部门及合作伙伴。
第三条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对内外部合作伙伴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处理信用事务。
3. 实事求是:客观评价合作伙伴信用状况,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4. 保密原则:对涉及公司信用管理的资料和评价结果严格保密。
第二章信用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 负责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信用评估及信用报告的编制。
3. 对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评级。
4. 监督公司各部门和员工执行信用管理制度。
5. 建立信用档案,定期更新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级与评估第六条公司信用评级分为以下等级:1. A级: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2. B级:信用较好,存在一般不良记录。
3. C级:信用一般,存在较严重不良记录。
4. D级:信用较差,存在严重不良记录。
第七条信用评估包括以下内容:1. 财务状况:评估合作伙伴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等。
2. 信誉记录:评估合作伙伴的信誉记录,包括合同履行、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等。
3. 行业地位:评估合作伙伴在行业内的地位和影响力。
4. 其他相关因素:评估合作伙伴的其他相关因素,如法律诉讼、行政处罚等。
第八条信用评级和评估方法:1. 定量分析:通过财务数据、合同履行记录等量化指标进行分析。
2. 定性分析:通过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定性评价。
第四章信用管理实施第九条公司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信用要求,并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合作关系。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诚信良好行为业绩加分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诚信良好行为业绩加分的通知文号:中建通〔2016〕186号发布时间:2016-12-12 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企业诚信良好行为,根据《中山市建设工程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16】70号)、《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版本编号:2016-1)的文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起重机械安装企业在承建工程中的诚信良好行为可申请诚信加分。
现将加分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办理条件(一)申请加分企业需已办理诚信备案登记。
(二)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承建的工程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粤建质【2015】130号)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评定工作,评定结论为优良,且在取得终止监督告知书后1个月内办理建筑施工标准化评定的纳入业绩加分范围。
(三)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规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安监站视频监控系统)的纳入业绩加分范围。
(四)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举办全省、全市或全镇范围的安全生产观摩活动的纳入业绩加分范围。
(五)起重机械安装企业承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一个年度内(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装拆业务总量达到一定数量标准,且没有违法安装行为、负责安装的起重机械没有发生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纳入业绩加分范围。
(六)起重机械安装企业承接的建筑起重机械全流程业务(参与同一台起重机械安装(包含附着和顶升)、维保、拆卸)工程,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论为优良,且1年度内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纳入业绩加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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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包含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四)白蚁防治企业;(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七)其他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五条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中山建设系统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第六条在本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采用网上电子诚信档案的形式,由企业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市住建局建立对应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
信息数据规范要求由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含变更)办事指南》中明确。
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条《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内容要与企业在中山市从事建设活动的情况符合。
(一)基本情况: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名称、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签名、在本市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住建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工程类良好行为是指,涉及工程类良好行为(包括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等信息),仅限于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或中山市援建或救灾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和表彰。
(五)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八条《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市住建局核查后采用。
(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建立《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由市住建局核查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业绩、人员情况:企业诚信业绩、人员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住建局诚信平台自动确认导入。
(三)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住建局核查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局审实后予以录入。
(五)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市住建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住建局审实后予以录入。
(六)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局审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九条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其他行政处理文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到位考勤,到位考勤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企业履约、完成业绩、办理建设工程业务等情况记入建设工程企业有效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企业诚信管理通过诚信平台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并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不良行为依据《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
若企业在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加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4个等级。
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90-11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为C 级,表示信用一般。
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A级企业列入红榜,D级企业列入黑榜。
企业初次办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
第十四条按照《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法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可优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2. 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3. 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2. 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1.依据《诚信守法承诺书》,暂停其建设工程企业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暂停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和承接新的工程业务;2.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3. 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受理其参与投标,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建立或停止该建设工程企业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使用:(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三)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的;(四)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材料和数据的;(五)企业相关证书有效期满或逾期未更新年检信息或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期满的;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一年内降为D级,不公布信用分值:(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中山业务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三)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四)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或参加投标的;(六)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七)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规定范围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证件;(八)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其个人相关《执业注册师证书》、《图章》或上岗证书;(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十)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标的;(十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十二)未取得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十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十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十六)勘察、设计企业因本企业原因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七)建筑业、监理、园林等企业因本企业原因发生较大以上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八)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九)违反工程所签相关合同,擅自拖延其承接业务范围的工期,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采取不正当手段和采用恶意压价,破坏市场秩序,经查实的;(二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故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十二)按相关签定合同,无故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经查属实的;(二十三)勘察、设计企业不提供现场服务,收到投诉查实的;(二十四)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十五)受到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二十六)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二十七)对处以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整改的,或对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停工通知,拒不停工整改继续违规施工的;(二十八)因发生纠纷,不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的;(二十九)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涉嫌违法违规调查工作的,情节严重的;(三十)因劳资纠纷,被提前支取工资保证金的;(三十一)连续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或者因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三十二)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拒不支付的;(三十三)未按照《中山市建筑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缴存工资保障金或未建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台账的;(三十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