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反洗钱3号令解读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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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3号令总结

反洗钱3号令总结

反洗钱3号令总结简介反洗钱3号令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金融系统被用于洗钱活动。

这项法规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流程、监控和报告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加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指导。

主要内容反洗钱3号令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内部流程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

制定并执行反洗钱政策和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的目标和原则,并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定期进行内部评估,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2. 监控和报告要求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在客户开户时获取并验证必要的身份信息,确保申报的信息准确、完整。

金融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客户交易的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报告给相关机构。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报告制度,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 培训和宣传金融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了解反洗钱法规和制度,并掌握相关的识别和报告异常交易的能力。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反洗钱的重要性和相关风险,提高公众对洗钱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实施效果自反洗钱3号令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各金融机构纷纷加强内部流程管理,规范反洗钱工作的流程和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控,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报告给相关机构。

此外,反洗钱3号令还促使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反洗钱3号令的实施对于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降低了洗钱活动的风险,维护了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反洗钱3号令也提升了中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形象,增强了国际合作和交流的能力。

结论反洗钱3号令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作者:吴瑜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9期【摘要】在16年的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一个“3号令”,也就是一个具体的管理办法,在这个条例中,很明显的规定了机构大额交易是需要报告的。

【关键词】3号令;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最近这几年中,国家虽然越发的繁荣昌盛,可是依旧有很多的不法分子存在。

因此,现在的国家对反洗钱也是很重视,同时,还在2016年的年底发布了“3号令”,而这个条例就是对大额交易的报告进行了新的规定,比如报告的处理模式、标准等等,除此之外,条例中还配备了八个文件,其中主要就是指导义务机构,然后再检测。

由于现在的社会的形势在不断的变化,也根据社会的需求,华夏银行也开始建立了反洗钱系统,并且经过不断的检验,它在一年后也成功面向大众,这也是第一批严格的遵守条例的机构。

一、相关理论概述(一)反洗钱。

那什么是反洗钱呢,反洗钱就是和洗钱处于对立的一面。

反洗钱是预防运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犯罪,然后获得一系列巨资的活动,反洗钱是国家很重视的行为。

随着国家的发展,科技越来越发达,洗钱的犯罪人员已经从之前很传统的洗钱方法,转变为现在多为网络虚拟支付的方法。

现在的犯罪人员在洗钱的时候,方式有很多种,他们在利用网络平台的时候很是得心应手。

现在的政府机构就是一直在关注着这个反洗钱行动,倡导老百姓们关注洗钱犯罪的行动,相关的机构也要预警,政府要参与设计,更要有科学技术的支持[1]。

而我们本文的重点就是要从很多的数据中快速的找到什么是洗钱的数据。

(二)商业银行。

什么是商业银行,为什么要在银行前面加一个“商业”呢,这也是属于一种银行,而它的职责就是通过一些很普通的业务,比如是存款、货款等,当起一个金融的机构,它就像是一个中间人,但是它很有信誉。

其中它的作用就是可以贷款、存款等业务。

我们也都知道,如果一个银行是普通的商业银行,它是不可以发行货币,所以商业银行只是经营着存款等。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3号令解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3号令解读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 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 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 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 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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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交易报送标准
2号令
3号令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
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 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 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 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 (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 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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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交易报送标准
2号令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
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
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 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 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 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 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 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 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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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反洗钱3号令解读及培训

人民银行反洗钱3号令解读及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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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 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 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 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 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的数据需求。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 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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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 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 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 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银行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银行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讲义
反洗钱基础知识培训
一、洗钱的渊源

源自美国 洗钱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有 各种犯罪活动的总称。
二、洗钱的过程


入帐 分帐 融合
三、洗钱对我国的主要危害


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 巧取豪夺,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 包容、袒护和怂恿刑事犯罪,破坏社 会稳定
四、我国洗钱犯罪的 现状和特点
五、我国反洗钱的立法概况

现有法规 即将出台的《反洗钱法》
(一)现有法规
刑法191条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 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其他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 规定》


我行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牵头负责我行的 反洗钱工作
八、从业务环节看洗钱风险
(一) 帐户开立及 收支风险 1、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帐户 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开立本、外币帐户,特别 是多头开户、匿名或假名开户及为不具备开户资 格的不法客户开立外汇帐户;
(三)兑换业务风险 主要是指协助不法客户将非法财产 转换为现金。
(四)票据业务风险 主要指销售、 购买等方式, 将不法 客户的非法财产转换为汇票、 本票及存 单等。
(五)结算业务风险 主要指违反帐户管理规定, 为不法 客户办理违法资金的不同帐户间的划 转。
(六)结售付汇风险 主要包括: 1、 擅自将结汇范围外的外汇资 金买入而相应付出人民币; 2、 擅自卖出售汇范围外的外汇 资金; 3、 在无合法单据或单据不全的情 况下擅自将外汇资金汇往境外。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随着全球反洗钱立法和监管要求的日益严格,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和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加大对反洗钱工作的投入和力度。

在中国,监管部门也一直在加大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要求,下发了一系列的指导文件和政策要求,其中就包括了“3号令”。

“3号令”不仅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

本文将分析“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之策。

“3号令”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反洗钱监管的通知》,这一通知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其中包括了反洗钱体系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交易记录和报告、内部监督等多个方面。

这些要求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

对于反洗钱体系的建设要求更加严格。

根据“3号令”,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明确的反洗钱管理职责、合规流程、风险评估机制等。

这要求商业银行不仅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落实这些内控制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反洗钱系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对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的要求提高。

根据“3号令”,商业银行需要对客户的身份和交易行为进行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识别和分析,包括客户背景调查、交易风险评估、可疑交易监测等多个方面。

这要求商业银行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技术来提升对客户身份和交易的监管水平,同时也需要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加强内部流程的规范化。

对于交易记录和报告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根据“3号令”,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涉嫌洗钱交易的识别和报告,确保在发现可疑交易后能够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

这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交易数据的管理和分析,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可疑交易。

活动方案 3号文反洗钱学习心得

活动方案 3号文反洗钱学习心得

3号文反洗钱学习心得3号文反洗钱学习心得预防洗钱,遏制犯罪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显而易见,洗钱是种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人民的生命以及财产,严重扰乱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洗钱犯罪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4、通过设立企业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5、通过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6、通过赌博等博彩活动清洗犯罪所得;7、通过进出口贸易掩盖非法利润;8、通过投拍影视剧洗钱等。

为了预防洗钱行为,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严格落实以下制度:1、客户识别制度。

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2、保存制度。

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一定期限。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随着洗钱手法的越来越多,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提高反洗钱意识,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1、认真学习各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2、积极参加反洗钱的各种培训。

积极参加反洗钱的各种现场及网络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培训、法律法规培训、业务实操培训等。

3、加大反洗钱的宣传。

宣传反洗钱的相关内容,使反洗钱意识深入人心。

4、加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日常联系和交流,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工作部署等情况,杜绝政策执行中的偏差。

人行3号令培训计划

人行3号令培训计划

人行3号令培训计划一、培训目的通过本次培训,全面介绍和解读人行3号令的相关规定,帮助参训人员深入了解非现场支付业务的管理要求,提高其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机构的业务操作符合监管要求。

二、培训对象本次培训对象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非现场支付管理人员、风险控制人员、监管合规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等。

三、培训内容1. 人行3号令的相关规定介绍(1)3号令颁布的背景和目的(2)金额限制及用户身份认证要求(3)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防范要求(4)数据报送和监管要求等2. 非现场支付业务的操作流程(1)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流程(2)涉及到的各类支付工具和业务类型(3)支付操作过程中的合规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3. 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1)了解风险的基本概念和分类(2)风险评估和监控的基本方法和手段(3)如何规避和处置风险4. 非现场支付业务的合规管理(1)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2)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和配套制度的建设(3)合规和风险控制的内部培训和考核机制5. 案例分析和讨论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让参训人员深入了解人行3号令的具体应用和遵守的意义,同时可以提高他们解决问题和处理风险的能力。

6. 考核和评估采用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确认其对非现场支付业务与人行3号令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四、培训方式本次培训将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网络直播、视频课件、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确保培训效果。

五、培训时间本次培训计划持续两周时间,每天安排2-3个小时的培训课程,同时留有时间供参训人员学习和复习。

六、培训效果希望通过本次培训,参训人员能够全面了解人行3号令的相关规定,掌握非现场支付业务的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其合规意识和业务水平,在业务操作中做到规范合规、风险可控。

七、培训考核对参训人员进行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不合格者进行补课或者重考。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3号令”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份文件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挑战和应对两个方面来分析“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影响。

一、挑战1. 要求更严格的风险管理《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要严格履行反洗钱风险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要对客户的风险评估、交易监测等方面进行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管理,例如要求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为详细和全面的尽职调查,实施更加严格的交易监测,这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跨境交易监控《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跨境交易的监控和管理。

跨境交易往往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套更加高效的跨境交易监控系统来进行监控和管理。

这对商业银行而言,需要具备更高水平的技术和监控手段。

3. 数据挖掘和分析《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可疑交易的数据挖掘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这就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建立更加强大的数据分析和挖掘系统,能够有效地发现可疑交易,这对商业银行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客户身份识别《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信息的采集、登记、验证和更新,这对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建立更加准确和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系统。

二、应对1. 强化系统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对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投入,提高系统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程度,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来提高交易监测和可疑交易识别的效率和准确度,提高对高风险客户的识别和监控能力,建立更加完善的反洗钱系统。

2. 提升技术能力商业银行应当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技术用于交易的可追溯性,加密技术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用于跨境交易监控的人工智能技术等,来提高反洗钱系统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反洗钱与实操技巧》

《反洗钱与实操技巧》

反洗钱与实操技巧课程背景: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是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

本课程站在执行者和实操者的角度,针对现实工作中的洗钱风险和反洗钱合规管理风险等进行阐述,从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两项反洗钱核心义务的角度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以期为学员了解、熟悉反洗钱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同时,希望更多的银行从业人员关注、关心和热爱反洗钱工作。

课程收益:●通过学习,掌握反洗钱规定要求知识,增强学员反洗钱的合规意识。

●强化学员学会如何监测洗钱行为、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甄别与报告,有效防范洗钱活动的发生。

●结合支付交易实物,掌握支付交易环节对洗钱的防范手段及措施,提高学员反洗钱工作水平。

实战型管理教练-黄俭老师简介:滨江双创联盟荣誉理事长;上海蓝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讲师;多家知名企业特聘高级管理顾问。

黄老师多年在企业管理、公司战略规划、市场营销、品牌建设、员工管理、绩效考核、上市公司等等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刻理解了东西方管理精髓。

进入培训教育行业,作为资深培训讲师,在企业内训课、公开课、CEO总裁班等百余家企业和大学课堂讲授战略管理、营销管理、品牌管理等领域专业课程,结合自身的企业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新营销课程收到企业和广大学员的欢迎和热烈反馈。

听黄老师上课,可以聆听他的职场经历,分享他的成绩,干货多多!课程突出实用性、故事性、新鲜性和幽默性。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

“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金融犯罪日益猖獗,洗钱行为成为了金融监管的头等大事。

为了应对洗钱行为的挑战,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开展反洗钱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令”),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投入。

商业银行在完成反洗钱系统建设的过程中会面临各种挑战,这些挑战既有外部的监管要求,也有内部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本文将对“3号令”对商业银行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挑战及应对进行深入分析。

一、挑战1. 监管要求趋严“3号令”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建设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核实,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控,并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以实现对洗钱行为的及时识别和预防。

这些要求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系统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商业银行加大对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投入,并建立更为完善的技术和管理体系。

2. 技术和管理问题反洗钱系统的建设需要依托于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技术、交易监控技术、风险评估技术等,这些技术手段需要商业银行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

商业银行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这对反洗钱系统建设提出了较大挑战。

3. 成本压力反洗钱系统的建设需要商业银行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建设的成本、技术人才的培养成本等,这对商业银行会带来较大的成本压力。

特别是我国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在资金实力和人力资源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这使得它们在反洗钱系统建设上面临更大的挑战。

二、应对1. 提高投入商业银行需要适应监管要求的趋严,提高对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投入。

特别是在技术和人才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加大对反洗钱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并加强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以提升反洗钱系统建设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

反洗钱3号令试题及答案

反洗钱3号令试题及答案

反洗钱3号令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反洗钱3号令规定,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需要在多长时间内报告?A. 24小时B. 48小时C. 72小时D. 3天答案:A2. 根据反洗钱3号令,以下哪项不属于金融机构应当核实的客户身份信息?A. 客户的姓名B. 客户的身份证件号码C. 客户的联系方式D. 客户的信用等级答案:D3. 反洗钱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对哪些交易进行记录?A. 所有交易B. 大额交易C. 可疑交易D. 所有交易和可疑交易答案:D二、多选题1. 反洗钱3号令规定,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A. 核实客户身份信息B. 记录交易信息C. 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济来源D. 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答案:ACD2. 根据反洗钱3号令,以下哪些情况属于可疑交易?A. 交易金额明显超过客户正常经济活动范围B. 交易方式复杂,难以理解C. 客户频繁进行小额交易D. 客户拒绝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答案:ABCD三、判断题1. 根据反洗钱3号令,金融机构可以不记录客户的交易信息。

(错误)2. 反洗钱3号令规定,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后,应立即报告。

(正确)3. 反洗钱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对所有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错误)四、简答题1. 请简述反洗钱3号令中对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答:反洗钱3号令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核实客户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济来源、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2. 根据反洗钱3号令,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采取哪些措施?答: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立即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并记录交易信息,同时对交易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监控。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客户A的交易行为与其声明的经济来源不符,交易频繁且金额较大。

金融机构应如何处理?答:金融机构应首先记录客户A的交易信息,然后立即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可疑交易。

反洗钱实务操作培训学习讲义

反洗钱实务操作培训学习讲义

反洗钱实务操作培训学习讲义整理:杨倩一、认识反洗钱以及反洗钱的必要性1.反洗钱的定义:反洗钱(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简单的来说,反洗钱就是指为预防、监控和打击洗钱活动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行为,其实质就是反非法金融、反被违法犯罪活动所利用。

2.国际反洗钱的形势:国际反洗钱的发展历程从刚开始的单国管理变成区域合作、国际战略,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些国家之间的政治工具。

各国逐步修改完善反洗钱相关立法,完善监管合作框架。

反洗钱义务主体逐渐多元化,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

反洗钱的跨国性要求反洗钱必须进行国际合作。

3.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发展:200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开始反洗钱工作;2007年,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机构;2008年,反洗钱工作扩展到财务信托业金融机构;2009年,反洗钱工作将进一步扩展到特定非金融行业。

4.我国新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的定义: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5.中国洗钱犯罪的特征:(1)熟练使用网上银行和现金业务。

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日益便利,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这些都可能被洗钱分子用作洗钱的工具。

(2)通过各种投资进行洗钱。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边洗钱边赚钱”。

今年我国各种投资领域比较热,投资产品也很多,房产、股票、基金、保险、古董等都出现了较好的行情,这也吸引了洗钱分子。

反洗钱培训讲义

反洗钱培训讲义

反洗钱培训讲义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的日益增多,洗钱问题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都需要关注和应对的重大挑战。

由此,反洗钱培训成为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必备的能力和知识。

本文将就反洗钱培训的重要性、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一、反洗钱培训的重要性1. 法律合规要求:各国都颁布了反洗钱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并遵守这些法规。

通过反洗钱培训,从业人员可以深入了解法规和指导方针,增强法律合规意识,避免违规行为。

2. 风险防范:洗钱行为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威胁,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培训加强对洗钱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反洗钱培训可以提高从业人员对可疑交易和行为的敏感度,及早发现和报告相关风险,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

3. 企业声誉保护:金融机构如果因为洗钱行为未能有效防控,将严重损害其声誉和信誉。

通过反洗钱培训,从业人员可以学习洗钱案例、反洗钱工具和最佳实践,保证企业声誉不受损害。

二、反洗钱培训内容1. 反洗钱法规和指引:介绍各国反洗钱法规和指引,包括《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等。

解释法规和指引的要求和应用,明确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洗钱风险识别:教授从业人员如何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洗钱风险。

这包括讲解洗钱的特征和模式、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等内容。

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法,帮助从业人员提升风险识别能力。

3. 反洗钱工具和技术:介绍反洗钱工具和技术,如交易监控系统、反洗钱软件等。

培训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工具和技术,提高洗钱行为的监测和分析能力。

4. 反洗钱程序和控制:教授从业人员如何建立和执行反洗钱程序和控制。

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员工监督与纪律、反洗钱培训等内容。

通过实例和实践操作,帮助员工熟悉程序和控制,确保其有效执行。

5. 报告和合规:培训从业人员如何准确、及时地报告可疑交易和行为。

解读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和程序,以及与内部合规部门的配合和合作等内容,帮助员工正确操作报告和合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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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大额交易报告时限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
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主体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
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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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
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 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 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 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
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免报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
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
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 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 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 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 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人民银行反洗钱3号令解读及培训
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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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新制度修订有关背景情况 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下一步工作的主要考虑 客户身份识别 可疑交易报告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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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修订有关背景情况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 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16年12月9日 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 行。
主要变化:规范机构类型的表述,新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 公司、贷款公司等机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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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
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 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 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 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 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现不用判断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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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内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 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 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 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 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 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 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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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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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 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 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 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 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的数据需求。
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
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主要变化:由“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调整为按照内部操作规程确 认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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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 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 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 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 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 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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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人工分析、识别与记录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
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 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 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主要变化:明确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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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涉恐名单监控(非常重要。实时监测,反洗钱工作“底线”)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 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 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 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 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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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共计30条,分总则、大 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落实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适当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提高可疑 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提升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情报价值,通过洗钱 风险提示、交易报告反馈等机制为义务机构提供有效指导
增加大额跨境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即“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 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的跨境款项划转”
调整大额转账交易的统计方式,即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 的账户属性采取不同的统计方式,调整为金融机构仅根据本机构客户的 账户属性确定统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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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
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 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主要变化:删除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18项标准,证券期货业可疑交易报 告13项标准,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17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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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章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新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自然人、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 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
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 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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