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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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押汇

名词解释押汇

名词解释押汇一、定义押汇,通常也称为信用证押汇,是指议付行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审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扣取押汇利息和有关费用后,将货款先提供给受益人的行为。

简而言之,押汇就是对外贸易中的信用证银行允许议付/托收的受益人在装运货物后提交单据,并向银行申请融通资金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特点1.短期性:押汇通常期限较短,一般为1-3个月,很少超过一年。

2.风险性:由于押汇涉及融资,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

银行在提供押汇服务时,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确保货物的价值、质量和销售情况符合要求。

3.融资性:押汇的主要目的是为受益人提供融资便利,使得受益人可以及时获得货款,加速资金周转。

4.追索权:在押汇情况下,银行对单据的审核较为严格,如果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或欺诈行为,银行有权拒绝付款或追索已支付款项。

5.灵活性:押汇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定制,如选择不同的押汇币种、期限和利率等。

三、种类1.出口押汇: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应出口商的请求,以提交的合格单据为质押,先行支付给出口商的款项。

这种押汇通常用于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信用担保或支付货款的情形。

2.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以提交的合格单据为质押,先行支付给进口商的款项。

这种押汇通常用于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情形。

3.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指银行应出口商的请求,以进口商提供的信用证正本为质押,向出口商提供用于生产或采购该信用证项下货物的短期融资。

4.提货担保:提货担保是指进口商在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要求银行出具的担保,以确保其可以提取货物并在一定期限内付款赎单。

5.其他种类: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押汇种类外,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押汇,如票据贴现、承兑交单等。

四、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押汇申请书,并附上相关单据和资料。

2.单据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3.利息和费用计算:银行根据押汇利率和期限计算出利息和相关费用。

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和提单质押——法律问题和银行风险分析

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和提单质押——法律问题和银行风险分析

【 收稿 日期]2 0 一0 —2 0 6_ l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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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 0抵押权是债权人对 于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不转移 占 ” 有而提供担保的 , @因此银行 只是对提单形式上 的 占有 , 提单下的货物并没有转移。这好像更符合实务操 作中的
有从各银行实务中对信用证项下进 出口押汇的性质加 以
认定 。 ( ) 关 于进 口押 汇 。 一
中国工商银行 :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 证受 益人 的要 求 ,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全套 单据 作为质 押 , 按照票 面金 额扣 除从 议 付 日到 估计 收到票 款之 日的利 息 ,将 现汇净额或按议付 日外汇牌价折成 人民币 ,付给 受 益人 ,然 后 凭 单 向开 证行 收 回 货款 的 一 种 融 资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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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2 期
中国农业银 行武 汉培训 学 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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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 Ma . 2 0 . r 06
总第 16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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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释义 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进 出口押汇的司法界定 ,因此唯
说 各行对其有完整 、统一的定义 ,但在认识和做法上却 不 谋而合 ,即都要求 了银行占有信用证下单据来保 留对 货 物的所有权 ,押汇 申请人必须以信 托收据换 取单 据。
( )关 于 出 口押 汇 。 -
取 消贸易融 资业务 中 “ 押汇 ” 的提法 ,改 为信 托 收据 贷款。在 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以信托方式 向开证 申
请人交单放货所提供的短期融资。 四 从 以上列举可 以看 出 ,各行 以 “ 银行 收到 ” “ 、 交 予”等词语 间接表明银行对单 据所拥有 的权利 。显 然 , 这 是银行通过对过去实务总结 ,对法律没 有界定 的概念

银行在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在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进 口押汇业务带来诸多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 类似 , 当于一份进 口押 汇的主合 同。 相 再次, 要求进 口申请 人向银行 出具 一份书面 的信托收据 , 约定 银行 享有货 物的所 有权 , 口押汇申请人作 为受 托人持有货 物及销售款应到 进 期返还 ; 照《 并按 信托法》 9 第 条的规定 , 载明信托 的 目的 、 双方当事人名 称住 所 、 受益人 、 托财产的范 围 、 类及状况 , 信 种 以及受益人取得 信托利 益的形式和方法。结合进 口押汇主合同 , 这份信托收据可以看成是银行 和进 口押汇 申请人约定的偿还押汇本息的还款方式 , 即用货物销售款来
于银行作 为债权人 的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 : 银行 进 口押汇 法律风险 债权人权益 中图分类号 : 9 22 1 D 2 .8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4-9 4 2 0 0 — 6 — 2 10 - 1 (0 9)80 1 0 4
定, 质押合 同必须采用书面协议订立 。 因此 , 银行不与债务人建立 质押关 系, 就不会产生银行放弃质权的结果 。 其次 ,银行与进 口押汇 申请人签订一份关于进 口押汇 的书面文件 , 比如说《 口押汇合 同》 对双方在进 口押汇 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该 进 , 文件应包括 : 押汇金额 和利率 、 保证条款 、 还款方式 、 违约责任等 内容 , 与
《 经济 ̄)09 1 20 年第 8 1 i 期
● 经济与法
银 行 在 进 【 I中 的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 ; 】押 = =
●陈
摘 要: 银行在 进 口押汇方面 , 由于相关法律 的缺位 , 行与进 1 商 银 7

在 开展进 口押汇业务 时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一定的法律风险。 文章 阐述 了 银行在进 口押汇 中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 出建立信托担 保制度有利 指

徽商银行: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定稿)

徽商银行: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定稿)

徽商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业务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仅限于在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进口开证与其项下的进口押汇占用企业同一授信额度,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我行对该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在还清我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我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我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原则是公司业务、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结算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职能:(一)各级行客户经理负责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审查,并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录入。

办理进口押汇后,要对押汇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二)国际结算人员负责审查进口押汇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信贷审查人员负责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审批。

(四)会计结算人员负责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的出帐通知书进行会计账户处理(放贷、还款)。

第三章授权与授信管理第六条经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进口开证业务的分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均可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七条各分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有关授权执行。

超出各分行单笔审批权限的进口押汇业务,报总行审批。

对经总行审批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内容办理。

第八条各行现有授权不能满足辖内部分重点优质客户融资需求的,可向总行申请针对某一客户的特别授权。

试述进口押汇有关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试述进口押汇有关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

试述进口押汇有关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进口押汇是单一支付工具,由进口商设定押汇出口商的支付条件,并
将进口商的货款支付给出口商的运输方式。

由于进口押汇的性质,可以更
好地满足贸易双方的双赢需要,使贸易双方都能够得到利益最大化。

进口押汇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有:1、进口商与出口商应遵守当地货
币政策和金融规定;2、出口商必须遵守中央银行和相关部门关于出口押
汇的规定;3、双方在办理进口押汇时应提供真实的合同及必要的文件;4、双方应当按照“买方承担全部风险”的原则,押汇的安全性由出口商负责。

为了防止进口押汇的风险,进口商和出口商应当建立良好的商业合作
关系,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管理工作,控制风险,加强市场调查,及时收集有关市场及出口商信息,做到严格把关、及时把握风险。

此外,
双方还应当尽量减少风险,采取合理的汇款期限、支付方式,定期对出口
商的信用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押汇的有效性,以确保
进口押汇的安全性。

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研究论文

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研究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研究论文国际贸易融资中常用的短期融资方式之一的进口押汇,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深受银行和客户的欢迎。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进口押汇法律风险的研究。

国际贸易的发展必然带动我国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的迅速增长。

从表面上看来,押汇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担保,与一般贷款和贴现相比其安全程度较高。

然而,进口押汇业务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风险却让银行束手无策,银行为避免风险所设置的层层保护措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依然存在极大的风险。

本文中,笔者结合实务对国际贸易融资中进口押汇的法律特点和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在我国银行业进口押汇业务的发展方面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在我国银行国际业务实务中,进口押汇(Advance against Inward Bills)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

信用证向下单据到期并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向银行付款赎单时,可以向银行申请押汇,承诺将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质押给银行(有的银行可不办理质押),一般还需提供保证人。

银行发放押汇款归还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开证申请人通过签署信托收据从银行处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并以处分货物所得价款偿还押汇款项。

银行一般要求信托收据中需明确:客户是作为受托人代银行持有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和货物,代为银行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在银行要求下应将单据和货物归还给银行。

进口押汇操作的核心内容在于以下两点:1.银行发放押汇款项前,进口商需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信用证项下单据、货物质押给银行,并由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押汇款项发放后,进口商签署信托收据,承诺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属于银行,自己代银行占有和处理货物,所得用来清偿银行的押汇融资款。

进口押汇并非一项新兴的业务,国内商业银行开办进口押汇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但是,翻遍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成文法律规定提及过进口押汇,即便是我国金融业务的主管机关人民银行至今也没有制定过统一的押汇业务规章。

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控制研究(全文)

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控制研究(全文)

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操纵研究进口押汇(Import Bill dvnce)是我国银行业为外向型企业提供的一种短期贸易融资服务。

整体流程为进口货物到港后,进口商出现资金缺口,进而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并对外支付,待提取货物后,以货物的销售收入(但不限于)来归还银行的押汇本息。

虽然民商行业设计的这种贸易融资方式,不但保证了整个物流链的正常运转,而且也使得银行和进口商都能得益,实现“双赢”,但在国内开展的却磕磕绊绊,步履维艰,究其原因就是国内现行的法律框架内缺乏对进口押汇的相关规定,使得押汇银行的债权担保措施处于不确定状态。

另外,在整个进口押汇流程中,银行也会遇到其他损害银行权益的风险。

那么,银行叙做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有哪些?如何进行有效的风险操纵?本文从商业银行的风险操纵角度出发,在分析进口押汇风险的成因及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从而保障押汇银行的债权安全。

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分析欲研究进口押汇的风险问题,就必须首先厘清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即押汇银行为进口商融资后对货运单据及货运单据下代表的货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各执己见,争论了相当长的时间,至今没有权威性的定论。

一、从相关案例看部分法院的观点案例一: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诉三佳公司、深圳市物资公司进口押汇担保纠纷案中,原告工商银行福田支行与两被告三佳公司和深圳市物资公司签订《进口押汇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三佳公司提供进口押汇额度,被告物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

后被告未归还押汇本息诉至法院。

深圳法院虽然认定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三佳公司未依约向原告还清押汇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责任,被告物资公司作为被告三佳公司的担保方,对被告三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法院又认为押汇行为是一种以货物抵押为特征的融资方式。

原、被告签订的押汇协议也约定,原告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因此,对于押汇款已设立了物的担保关系。

国际结算的风险及如何规避

国际结算的风险及如何规避

国际结算的风险及如何规避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

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风险可以预防,可以转化为收益;如不当,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涉及到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惯例与准则、银行信誉、银企责任及业务的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这一切为国际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而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的全面实施、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从风险角度讨论和研究国际结算业务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热点。

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和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使国际结算中产生的风险具有以下特点:涉及范围的国际性与结算方式的结算工具有相关性、与融资活动的相伴性、形成原因的多样性、表现手段的欺诈性、防范过程的复杂性。

上述性质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结算的风险是指在国际间货币收支调节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经营上和管理上的问题而引起的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危险。

本文力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寻找防范对策。

一、票据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票据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

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使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

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

其类型类有:1、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导致的风险。

由于国外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国外的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伪造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港商交来500万元的银行远期汇票一张,?突б筇只愣遥街苣谕瓿伞R泄ぷ魅嗽?在验票时发现该汇票由某日本财务中心开出,受益人为河南某公司,付款期限为一年,指定美国洛杉矾大和银行付款,但汇票无银行汇票字样,也无银行承兑字样,经与大和银行北京代表处联系,确认洛杉矾大和银行没有这家单位开户也没有签发过或承兑这张汇票,证明系伪造。

银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的风险及其防范

银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的风险及其防范

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银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的风险及其防范系别:经济系专业年级:07金融(2)班学号:姓名:指导教师、职称:讲师2020 年 5 月 10 日_____________(subject)_________________Bank of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 trade credit risk andits preventionSpecialty and Grade: Finance,Grade 07 Number:Name:Advisor:Date: May 10th,2020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ABSTRACT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银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银行对进出口贸易信贷的要紧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银行对进出口企业贸易信贷的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际贸易信贷方式单一.............................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际贸易信贷的资金供给不平稳.....................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际贸易信贷的对象过于集中.......................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差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手续繁杂及信贷条件较为苛刻....................... 错误!未定义书签。

银行进口押汇及其风险防范

银行进口押汇及其风险防范

银行进口押汇及其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局崔宏书中国加入WTO以后,企业进口的增加,对银行进口贸易的融资需求随之增加,也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客户要求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目前,部分国有外汇指定银行因害怕风险,对积极开展进口押汇业务存有疑虑,导致国际业务发展受阻,这是由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的决策上的失误。

进口押汇业务对银企双方来说是一个双赢进口押汇可为银行带来综合效益。

进口押汇的实质是开证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委托对外开立信用证,在受到议付行议付通知和信用证项下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并使进口商获得物权凭证。

进口商凭单提货获得经营收入后,将押汇本息归还开证行。

开办此项业务,给银行带来的经济利益有:1.比流动资金贷款更多的收入、更小的风险。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前,通过与进口商签订《进口押汇合同》,确定有效保证形式、控制货权,降低风险,获取押汇利息、汇差和手续费等收入。

2.较之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通过有效保证和对货权的控制,资金风险也更小。

企业对进口押汇的融资市场需求日益增加。

对企业来说,较之流动资金贷款等其他融资工具,更愿意办理出口押汇融资。

理由很明显:1.目前各商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的开立往往加以限制,而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远期信用证。

何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远期信用证融资纳入资本项目管理范围。

所以在操作上,办理出口押汇更加简便。

2.与流动资金贷款相比,办理出口押汇手续更为简便。

进口商一旦获得授信额度,即可在即期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时间内(一般为7天),或者对外付款的当天办理出口押汇手续,付款日为起息日,企业融通资金得到充分利用,没有闲置时间。

由于出口押汇借款期较短,所以企业融资成本也比较低,与远期信用证相比,企业还规避了远期汇率风险。

3.对于许多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来说,资金不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即使是负债率较低的企业,也会遇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的问题。

从商品销售和货款回收的周期看,时间一般在1—3个月。

进口押汇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进口押汇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从 上 述 办 理 进 口押 汇 的 程 序 来 看 , 行 的 风 险 似 乎 得 银 到 了 很 好 的 控 制 , 为 客 户 不 仅 要 提 供 保 证 人 , 要 签 订 因 还 《 质 押 书 》将 货 权 凭 证 质 押 给 银行 。 对 于 银 行 来 讲 , 种 总 , 这 “ 保” 双 的业 务 风 险 是 很 小 的 。 但 是 , 口押 汇 的 特 殊 之 处 进 在 于 , 然 货 权 凭 证 质 押 给 了银 行 , 银 行 毕 竟 不 是 贸 易 合 虽 但 同 的 当事 人 , 口商 ( 即信 用 证 开 证 申请 人 ) 是 货 物 的 进 也 才 真 正 需 求 人 , 必 须 取 得 并 处 理 货 物 。于 是 , 进 口押 汇 他 在 中 , 托 收 据 成 为 必 不 可 少 的 一 纸 法 律 文 件 。 通 过 信 托 收 信 据 , 口 商将 货 物 的所 有 权 转 移 给 银 行 , 行 再 将 货 物 信 托 进 银 给 进 口商 处 理 。这 时 , 律 风 险 就 出现 了 , 法 因为 在 我 国现 行
还 是 所 有 权 呢 ?很 显 然 , 些 同 时 存 在 的 法 律 文 件 在 我 国 这 现 行 法 律 框架 中 是 有 冲 突 的 。可 以 说 , 目前 在 我 国 银 行 业 广 泛 使 用 的 “ 托 收 据 ” 全 是 个 舶 来 品 , 一 种 借 用 其 他 信 完 是 国家 和地 区 实 践 的 做 法 , 我 国根 本 没 有 这 方 面 的 制 度 规 在
了建 议 , 期 维 护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安 全 。 以


进 口押 汇 实 务 中存 在 的担 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律 问 题

信用证进口押汇的风险及其防范

信用证进口押汇的风险及其防范

信用证进口押汇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信用证进口押汇作为贸易融资的主要形式之一,虽然给进口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对银行的风险极大,准备押汇的银行经常面临收不回垫款的风险。

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风险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作者从完善押汇担保机制等多个角度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进口押汇风险担保信托收据进口押汇,作为贸易融资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指在进口信用证下,进口商由于资金困难,在收到开证行单到付款通知时无力付款,将进口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抵押给银行,或提供第三人担保,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由银行代其垫付货款。

在此基础上,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后先行付款,然后根据与进口商之间的进口押汇协议及进口商签发的信托收据将单据交进口商,进口商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货款及利息交还开证行。

由此可见,进口押汇的实质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放款。

从进口押汇的含义可以看出,其运作大体分为三个步骤:开证行根据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对外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领取货运单据;进口商销货后,将货款归还银行,换回信托收据。

因此,进口押汇协议和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中的两个主要文件。

这里所说的信托收据(TrustRece ipt,T/R)是指进口押汇业务中,在进口商未付款之前向银行出具的领取货权的凭证。

通过信托收据明确了进口商所提取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及由进口商代为保管和销售货物的地位。

进口押汇虽然给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便利,但对银行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进口押汇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风险有:第一,货物价格下跌风险。

当进口企业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时,商品的市场价格看好,进口是有利可图的,但等货物进口销售时,价格却大幅度下跌,原想盈利反而亏损。

这时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出现问题,风险就出现了。

第二,企业挪用资金风险。

进口企业虽然将货物卖出,顺利收回货款,但恰有其他方面急用款项,如应归还其他银行到期贷款、又需资金做一笔新生意、其他公司向其借款,或债务纠纷账款被冻结扣划,无法按时归还押汇银行的到期押汇款,此时银行的风险将不可避免。

进口押汇诉讼实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进口押汇诉讼实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进口押汇诉讼实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作者|马济勇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进口押汇的定义及业务流程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均未在所出台的文件中对进口押汇进行过定义。

而进口押汇业务较多应用于银行的信用证交易中,通常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应进口商申请向其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

通常信用证开证合约关系主要包括银行为客户开立信用证、贸易单据审核、客户向银行交付信用证款项、银行完成对外垫付等流程。

而进口押汇合约关系则是双方协议,由银行在约定付款日先行对外垫付信用证款项,并给予申请人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为3个月或6个月),申请人于融资期限届满时向银行清偿信用证垫款。

故尽管进口押汇业务多伴随于信用证交易所产生,但进口押汇法律关系独立于信用证开证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将“进出口押汇纠纷”规定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法院级别管辖、审查重点、适用规则等均有别于信用证纠纷案件。

二、进口押汇纠纷在诉讼实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在《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涉银行纠纷案件报告》中,最高院特别提到“较为新型的交易模式如进口押汇等在诉讼中有所体现”,进口押汇业务是源于国际贸易的实践产物,部分业务流程、协议约定上甚至可能有悖于既有理论,对商业银行产生了相应法律风险,主要可归结为:1. 协议约定与真实意思不符进口押汇突破了信用证“先付款后赎单”的业务规则,开证行在未收到开证申请人付款的情况下,即向进口商释放了提单等贸易单据,对银行来讲所垫付的信用证款项实际发生了敞口。

故为保障进口商届时清偿欠款,银行在对进口押汇业务进行定义时,可能约定“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申请人承诺并与银行书面约定将该进口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质押给银行,在此条件下银行代融资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

”在诉讼实务中,也不乏有法官理解,所谓进口押汇的押指的应该是货物或单据质押。

押汇银行的主要风险及其叙做押汇的基本原则

押汇银行的主要风险及其叙做押汇的基本原则

一、押汇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为了规避国际贸易中的各类风险,贸易商往往会通过押汇的形式将自身承受的各类风险转嫁给银行。

因此,就押汇银行而言,除了需要面对贸易商所面对的风险外,还需面对以下几类风险:(一)出口押汇银行面对的风险1、因进口商拒付导致出口押汇逾期;2、因开证行倒闭形成垫款;3、因出口商无力还款导致无法行使追索权;4、进出口商合谋骗取押汇款项;5、押汇银行技术风险与操作风险;6、政策性风险;(二)进口押汇银行面对的风险1、进口商违约,导致开证行进口押汇逾期;2、进出口商合谋诈骗开证行;3、押汇银行技术风险与操作风险;4、政策性风险。

可见,押汇银行除了要承担进出口商转嫁过来的风险的外,还要承担来自于往来银行以及自身内部经营过程中的风险。

因此,加强对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十分重要。

二、银行叙做押汇业务的基本原则押汇授信,指银行为进出口商提供的用于贸易项下的授信。

押汇授信要求以实际进出口交易作背景,其偿还资金主要体现于进出口交易中的自我清算的单据,因而具有自偿性的特点。

由于该业务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具有明显的业务特性,因此除具有一般信贷风险外,还具备自身独特的信贷风险(如国家风险、市场风险、运输风险、汇价风险、欺诈风险等)。

因此,在押汇授信业务中,银行需谨慎掌握以下重要原则:(一)押汇授信业务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监管指引办理,不得办理违反法规或指引的押汇业务。

(二)授信业务须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及银行公会的有关公约,不得出具任何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押汇业务票据、函件或单据。

(三)押汇业务授信只能用于真实的贸易用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不能用于可能转为长期投资、投机买卖、囤积存仓及待价而沽等非一般贸易用途。

注意防范客户利用押汇授信额度进行“套钱”活动。

(四)押汇业务过程中,所暂时持有的货权,只能作为授信的附加担保品来考虑。

在决定是否给予押汇授信时,不能单纯依赖押汇项下暂时持有的货权。

对于无法定抵押支持的押汇授信,即使银行能掌握货权,该等授信仍须按信用授信掌握。

进口押汇的司法实践:银行必须直面的问题与风险

进口押汇的司法实践:银行必须直面的问题与风险

进口押汇的司法实践:银行必须直面的问题与风险虽然进口押汇在国内银行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推广,但是其内在法律问题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尤其是目前国内没有给进口押汇以特殊的法律安排,押汇潜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了解法院对待进口押汇的态度,有助于银行把握进口押汇的法律风险,并对业务操作的局限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法院认可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但认定银行有控制质押物的义务1997年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诉三佳公司、深圳市物资公司进口押汇担保纠纷案,涉及了押汇协议的合法有效性、银行质押权的合法、有效以及质押与保证的关系问题。

下面对该判例作以评论。

(一)案件事实与法院判决1997年4月7日,原告工商银行深训分行福田支行根据被告三佳公司的申请,开出编号为LC44608970028不可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港币2110190元。

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价值港币2110190元。

信用证开出后,香港国华银行于1994年4月10日向原告发出进口到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要求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金额。

原告遂于同年4月16日向三佳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要求三佳公司审核后确认是否承兑,三佳公司于 4月 14日向原告表示同意付款。

此前,三佳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表明对原告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牛皮,因进口后分批排产,收汇期要三个月,特向原告申请进口押汇,金额为港币1899261 元。

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同时,原告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

同年4月22日及4月30日,被告三佳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要求对LC44608990028信用证金额押汇HKD1899261元,期限三个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向原告出具进口押汇额度担保承诺书,表示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款项,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及其风险探析

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及其风险探析

商业银行进口押汇业务及其风险探析作者:王绍豪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1期王绍豪一、进口押汇概述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人民币的不断升值,我国的进口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进口企业对商业银行的融资需求也与日俱增。

在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中,当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很多进口企业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的问题,会向开证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但是,部分商业银行因害怕承担风险,对开展进口押汇业务存有疑虑,导致国际业务发展受阻。

(一)进口押汇的定义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是开证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短期融资,即开证人在银行给予减免保证金的情况下,开立信用证,在单据相符须对出口商支付货款时,由于开证人临时资金短缺,无法全额支付货款,经向银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银行在开证人保留追索权和货权质押(抵押)的前提下,为开证人代垫货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开证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融资业务。

(二)进口押汇特征为了更好地开展进口押汇业务并控制其风险,我们必须分析进口押汇的特征。

通过上述的定义和结合商业银行在进口押汇实际操作,可以发现进口押汇有以下特征:(1)对于商业银行和进口企业来说,进口押汇业务是双赢的。

①给银行带来的利益有:能更充分利用资金,同时可以获得比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更多的利息收入。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能为其获取押汇利息、汇差和手续费等收入,而此费用比一般的商业贷款获取的收入要高。

②对进口企业来说,首先,在实际操作上办理出口押汇有远期信用证的效果,但比办理远期信用证简便。

目前各商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的开立往往加以限制,而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远期信用证。

其次,办理出口押汇手续比流动资金贷款简便;最后,可以帮进口企业解决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问题。

(2)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是进口商与银行之间的。

进口押汇名义上是融资,但实践上是把在信用证项下为进口商垫付的钱变成银行借贷给进口商的押汇款,是银行是要收取一定利息的。

(3)进口押汇是针对进口事项所发生的特殊融资行为。

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作者:陈菲赵秀玲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24期摘要:进口押汇产生于英美国家的商业习惯和银行信用证实务,主要解决信用证贸易融资问题,早已获得英美国家相关的立法与判例的支持。

中国各商业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也相继借鉴开设了该项业务。

随着银行信用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进口押汇中存在的风险日益凸现。

主要对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研究。

关键词:进口押汇业务;风险点;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4-0137-02进口押汇,是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数为信用证。

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

商业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保证文件的过程。

进口押汇操作的核心内容在于以下两点:第一,银行发放押汇款项前,进口商需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信用证项下单据、货物质押给银行,并由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押汇款项发放后,进口商签署信托收据,承诺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属于银行,自己代银行占有和处理货物,所得用来清偿银行的押汇融资款。

进口押汇业务的优点:减少资金占压——在办理进口开证、进口代收后继续做进口押汇,等于完全利用银行的信用和资金进行商品进口和国内销售,不占压任何资金即可完成贸易、赚取利润;把握市场先机——当无法立即付款赎单时,进口押汇可以使其在不支付货款的条件下取得物权单据、提货、转卖,从而抢占市场先机;优化资金管理——如在到期付款时遇到更好的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贸易融资的利息成本,使用进口押汇,既可保证商品的正常购买、转售,又可同时赚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一、进口押汇的风险点1.货物价格下跌风险。

当进口企业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时,商品的市场价格看好,进口是有利可图的,但等货物进口销售时,价格却大幅度下跌,原想盈利反而亏损。

202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仿真模拟卷(9)(含答案)

202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中级)》仿真模拟卷(9)(含答案)

202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初级)》仿真模拟卷(9)(含答案)一、单选题(90题)1.期权的卖方由于具有将来为买方承兑选择权的(),所以应()一笔期权费。

A.权利,得到B.权利,支付C.义务,得到D.义务,支付2.( )要求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A.信用卡B.贷记卡C.准贷记卡D.借记卡3.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分别是()和()。

A.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B.基础货币,高能货币C.基础货币,流通中现金D.基础货币,货币供应量4.下面哪个选项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征信体系?( )A.企业征信B.个人征信C.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D.都不是5.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付息。

A.首月20日B.首月21日C.末月20日D.末月21日6.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 )。

A.个人B.企业C.政府D.社会团体7.我国银监会要求各家商业银行同时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A.正确B.错误8.电话银行是通过()及人工服务应答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A.自助终端B.移动电话技术C.互联网技术D.电话自动语音9.()是指在一定期间内,若挂钩外汇在期末触碰或超过银行所预先设定的触及点,则买方将可获得当初双方所协定的回报率。

A.一触即付期权B.双向不触发期权C.二触即付期权D.单向不触发期权10.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个人外汇账户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外汇储蓄账户不能提供转账服务B.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管理C.不再区分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D.现钞和现汇执行相同的汇率,统一核算11.银行在进行下列外汇交易时,使用现钞买入价的是()。

A.银行买入外国纸币时B.银行买入外国可自由兑换的汇票时C.银行卖出外国纸币时D.银行卖出外国可自由兑换的汇票时12.下列属于非融资类保函的是()。

A.借款保函B.授信额度保函C.履约保函D.延期付款保函13.下列关于期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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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进口押汇概述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上对进口押汇的表述是:”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时,应进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进口押汇是开证行对外兑付信用证从而控制了单据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向银行付款赎单,则开证行以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为担保,提供给开证申请人一段额外的短期融资,同时,开证行将自己作为信托人和该信托的受益人,将已作为担保物的进口货物单据以信托收据的方式交付给受托人即开证申请人,受托人则负有严格的信托义务将出售货物所得的款项偿还银行设定在该货物的单据上的担保债权。

二、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
关于进口押汇的性质之争由来已久,进口押汇押的是什么?这一问题触及我国现行法律的盲点,实践中主要有所有权说、抵押权、留置权说等三种观点。

笔者赞同抵押权说。

这是因为:
首先,主张开证行在单据及其所代表货物上的所有权说,有以下几点无法回避:第一,开证行的所有权从何而来?在基础交易或信用证交易中,没有任何一方有转移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合意。

第二,货物所有权如属于银行,银行以信托收据放单给开证申请人转售,若出现盈亏,则盈亏归谁?第三,在信用证制度上,银行不会也没有必要关心提单项下即基础合同上的货物的归属,其只需关心自己在单据上对货物的控制权。

其次,一方面由于留置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发生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依法占有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权力。

银行在办理进口押汇是在信用证到期之前,此时尚未发生银行垫款,无到期债务,不可能产生留置权。

开证行对单据享有抵押权既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找到依据,也是信用证机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理由是:
1、银行必须在单据上设定特殊的担保权利,即抵押权,以确保进口商破产或偿付不能时自己债权能得以解决。

要求申请人付款赎单的权利,一般在开证之前就通过双方的申请开证合同予以明示地设定。

对于这种以书面形式确立的开证银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享有抵押权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2、要想否定开证行在兑付信用证以后控制在手的进口单据上的抵押权是困难的。

一旦开证行不当兑付受益人提交的不符单据,开证行将无权要求开证申请人偿还信用证项下已经发生的垫款。

如果否定开证行在单据或所代表的货物上的抵押权,开证行的权益将无法保障。

因为统一惯例规定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是无追索权的付款。

三、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的风险
由于开证申请人在卖出进口货物之前通常不会直接归还开证行
的垫款,因此,进口押汇还必须借助于信托收据制度,信托收据制度是进口押汇得以落实的关键。

《信托法》为银行业开展信托收据
项下的进口融资创造了条件,使银行在进口单据项下享有的抵押权能与信托收据在现行法制环境下并存并作为银行维护债权的手段。

由于该法还存在一些不利于银行维权的疏漏,有必要对《信托法》的局限性以及其他非信托法上的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给予足够关注。

(一)不同的单据和不同的约定形式对设定抵押权的影响
对于不同性质的进口单据,银行并不总是具有相同的权利。

由于依法可以抵押的权利必须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在不同种类的提单上,有时银行就无法设定抵押权,如可以转让的不记名提单可以设立抵押,但不可转让的不记名提单就不可以设定抵押,而在指示提单上设定抵押就要注意是否是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的问题,已经记名的提单也不可设定抵押。

还有,我国《物权法》规定质押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设定。

但是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中往往没有就抵押权问题做出约定。

(二)《信托法》的局限性给银行进口押汇带来法律风险
第一,信托法虽然构建了对受托人的处分信托财产不当行为的撤销机制,但是该机制在信托收据情形下的运用仍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信托收据的实务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是得到银行的许可的,而信托财产处分后的金钱如被受托人另做他用,尤其用于偿还其对第三人的债务时,银行将很难举证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笔金钱是来自信托财产。

在此情况下,银行对受托人只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而非抵押权,则其在信托收据项下的权益也就
很难有保障。

第二,《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有财产相混同的情形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则,这也会妨碍银行向进口商追偿信托项下的合法权益。

《信托法》对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收益与自己金钱混合后购买了价值大于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银行是否可以对这些财产行使权利以及应该如何行使权利等深层次问题显然未作考虑。

也就是说,《信托法》对信托的有关追及制度等方面的规定还是相当粗疏的,对信托人的权益的保障也是有局限的。

(三)货物或贷款流失的风险
第一,在运输、保管或加工过程中产生债务,致使货物被留置。

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即使在先设定了抵押权的情况下,留置权也无法优先受偿,货物被留置,银行的债权就面临无法实现的危险。

同时,也不能排除进口商和加工商或仓储商串通,恶意行使留置权的可能性。

第二,货物被善意取得。

进口商将货物卖给善意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货物归第三人所有。

受让第三人事先知道货物上设定了其他权利,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银行要证明也很困难。

第三,进口商蓄意隐匿财产,逃废银行债务。

四、进口押汇业务中银行的风险防范
鉴于实际业务中,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制度的不完善,银行需要尽可能的预防实现自身债权时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

因此,必须在实务中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以减少相应风险的发生。

(一)由于银行对不同性质的进口单据具有的权利不完全相同,因此,银行应审慎审查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藉以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合同,如果基础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提单为不可转让记名提单和记名背书指示提单的,则不予叙做进口押汇。

(二)银行在叙做进口押汇的同时,应与开证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确认银行对进口单据项下的抵押权,以免实践中产生争议。

银行与进口商办理信托收据业务时,也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明确银行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权利以及双方建立信托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对需依法进行登记的信托事项办理登记。

(三)《信托法》构建的对受托人的处分信托财产不当行为的撤销机制在信托收据情形下的运用仍有局限性,对信托财产的追及制度也还很不完善,故在办理信托收据业务时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监督信托财产出售的有关款项的收付过程,防范受托人不当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四)银行在办理进口押汇前严格考核押汇企业的诚信度以及企业的运营情况,在进口押汇期间对货物的处理和资金的回笼情况进行及时监控。

押汇应限制将信托财产提供给第三方加工或送往未经银行同意的仓库存放。

如果确有必要将信托财产交付第三人加工或存储的,银行应表明信托财产的属性并要求该第三人出具书面承诺,放弃留置权。

此外,银行不可能准确把握进口商的经营动向,尤其是进口商存在恶意时,因此要求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或者第三人的保证,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李金泽:《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出社.2004 年版。

[2]王丽丽:《银行国际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 金赛波,李健著.《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 郭双焦:进口押汇风险及其防范[j].国际商务,2009,(7). 作者简介:赵大新(1986年2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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