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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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摘要: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将”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发展为”五位一体”。
新增的便是生态文明建设,近来来,环保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去年的渤海湾漏油事件轰动一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纷纷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成为了备受关注的制度,尤其是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诉讼主体是诉讼得以开展的最基本要素,公益诉讼原告有谁担当,则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保侵权;渤海湾漏油;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渤海湾漏油事件以康菲集团败诉告终,本来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在该案中没有”用武之地”,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多家环保组织曾表示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并已向双方提出要求到现场考察真实的清污情况,以收集证据。
但是由于此次渤海湾漏油事故污染海面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海洋污染程度较重,取证较困难,公益诉讼最后”胎死腹中”。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文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适格原告,重看渤海湾漏油事件,案件类型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证明该案完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主体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提
起诉讼,那么在渤海湾漏油案中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达尔文自然求知社”符合,可以代表民众向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提起诉讼。
在这个事件中,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国家机关就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虽然在发生漏油事故后曾经发表过声明称,拟向康菲公司发起上亿索赔。
现行涉及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最高层级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也就是说,该法对国家海洋局实施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但是我们最终看到,国家海洋局却没有成为渤海湾漏油事件的原告。
试设想,如果新《民事诉讼法》早些出台,国家海洋机关作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否能顺理成章的参加到公益诉讼中呢?
面对以上的种种设想,从渤海湾漏油事件展开来,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展开论证。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于可行主体,我们进行逐一分析。
一、法定机关
首先是法定机关,我们认为能够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之中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利弊分析
行政机关可以是专门的环境保护机关如国家环境保护局,也可以是专门性的机关,如国家海洋局,林业局,他们可以针对不同领域内的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公益诉讼。
比如”塔斯曼海”油轮海洋环
境污染案①,该案开创性地维护了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权益,是我国首次以司法程序确定了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提供了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维护国家生态环境权益即环境生态公益的成功范例。
该案中,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和海洋局提起的诉讼不是为了维护特定个人或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环境公益,所以该诉讼实际上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而这两个部门又是行政机关。
环保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上具有的优势我们应当看到,由于环保部门是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它们熟悉当地的环境问题、环境质量状况和有关环境统计信息资料,因而在处理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时,在举证方面较其他组织得心应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1]考察日本的公益诉讼制度,日本政府为日本的公益诉讼提供法律援助。
1952年《民事法律扶助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基本法的形式标志着对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成为政府的责任义务并由政府财政支出费用。
根据此法规定,日本法律援助的主管机关为法务省。
具体的法律援助事务由”法律扶助协会”②负责。
[2]而在2006年4月10日,以《综合法律支援法》为基础的”司法援助中心”正式成立。
该中心2006年10月开始业务运作,为市民服务。
[3]反观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政府的参与度较低,而且政府对于公益诉讼的支持也很微弱。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以及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法制水平的提高,一批优秀的法律法律工作者涌现出来。
国家应当站出来维护公民的合
法利益,并且给予参与公益诉讼的公民一定的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二)司法机关的综合考量及具体制度构建
其次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看似”名正言顺”。
研习过我国已有的成功案例,我们认为检察院是最佳选择。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参与诉讼,这样一个强有力的背景支撑使得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国家利益能够得到极大的维护。
他同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其权力行为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的低位,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之后,检察机关应当有权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4]而且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也单独或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如2008年9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
无锡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职能分工,通过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等方式,共同扼制侵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
这也是国内第一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规定。
再如云南省,咱三个市的法院中设有环保法庭。
《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定为检察院,和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两类上。
以上的规定再次佐证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已经在实践中颇为常见。
在公益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再是
公民个人的私利,而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除了是国家利益的捍卫者,也是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院为了维护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必须履行职权,有所作为,这样的要求更是明确了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体制度的构建中,综合考量公诉科,民行科的性质和职能,我们认为民行科是最为合适的职能部门,民行科工作针对的判决类型是民事,行政案件,这点符合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
其次,民行科完全可以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参与案件之中。
由此提出了民行公诉,民行公诉[5]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经济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受到其严重侵害时,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活动。
那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在人民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环境污染损害时,民事行政检察科可以作为独立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除此外,在检察机关新设部门专门负责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一个构想,如云南设立了主要针对环保案件的”环保监察科”,不得不说,这样的设立具有非常强的地域性。
随着我国公民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随着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设立这样的一个部门似乎非常有必要,但是在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还不甚完善的今天,试点性设立较为可行。
综合考虑,我们认为在我国,由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作为公益诉讼原告,并根据地域的特点,在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破坏严重
的地区设立”环境保护监察科”提起公益诉讼是非常合理的。
二、有关组织(以环境保护组织为”主力军”)
第二类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则是有关组织,所谓的有关组织,我们认为应该是民间组织。
在渤海湾漏油事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以及自然之友等多家环保组织欲提出公益诉讼,为受害渔民主张权利。
可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民间组织的实力不容小视。
一个组织的成员为了特定团体,特定成员的特定利益走到一起,组织的核心利益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民间组织独立于政府,可以更好地做到中立,可以不受公权力的影响,独立地本群体的利益发出诉求,由于现在各类公益组织实力的增强,内部组织结构的完善和成员素质的提高,民间组织当中不乏有各行业的顶尖人才,有专业人士的支持,有自己筹集资源的渠道和能力,可以支持其诉讼活动并负担诉讼成本。
这些都是民间组织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不可比拟的优势。
谈到我国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带有普遍性的做法,虽然我国目前环保团体的数量有限,质素还有待提高,但是,应该把它们作为最有潜力的主体来培养。
当前,我国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的做法,采取国家认可的方式,由国家认可少数经过注册,成立已经有一定年限,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人员和资源的环保团体具有公益诉讼权,在环保团体发展更为完善后,再将起诉权放宽。
民间组织的职能不仅限于此,”增能”也是民间组织应当担当起的重要职责,”增
能”(empower)并非指赋予权利或者授予权利,而是指通过想学习,培训和研讨等形式传播公益理念,传递法律知识,培训诉讼技巧,交流经验,使更多的普通民众具备权利意识和诉讼技能,以便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使更多的人有能力、有意识地拿起公益诉讼的武器,推动某项法律制度或者某种社会观念的变革。
[6]虽然”增能”思想不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种思想的渗透毕竟会让更多的民众支持民间组织的公益诉讼活动,让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的热情高涨,诉讼之路更加平坦。
四、结语
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的职能所向、公益组织的不断涌现,再加上政府机关的大力支持,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景一片光明。
如果非要用一句话来形容的话那就是: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
注释:
①2002年11月23日,满载原油的”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大连一轮船在天津大沽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原油泄漏。
此次原油泄漏影响海域面积达359 .6平方公里,沉积物中油类含量高于正常值8.1倍。
2004年12月24日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对渔民诉两被告索赔案的8个个案分别作出判决。
此次索赔案共有10个诉讼主体,涉及自然人1500余人的利益和环境生态公益,总标的额达到1.7亿元人民币。
②”法律扶助协会”是1952年由日辩联设立的财团法人,目的
在于维护需要法律扶助者的权利,确保争议的时间,已于2007年3月底解散。
参见http:
///wiki/%e6%b3%95%e5%be%8b%e6%89%b6%e5%8a %a9%e5%8d%94%e4%bc%9a.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80.
[2]林莉红.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143.
[3]范纯.当代日本司法制度改革评析[j].日本学刊,2007(3):41.
[4]陈桂明.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益诉讼案件[j].人民检察,2005(7):31.
[5]李忠芳.王开洞.民事检察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29.
[6]林莉红.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95.
作者简介:魏雅莹女,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经济法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