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讼制度而言,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如果一步扩大到一般民事主体, 括 遭受损失却得不到救济的尴尬 处境。 包
个人或非政府 组织等还不太现实, 不过可以借鉴发达 国家公益诉讼 的 模式 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 也许更可行。在 我国, 此外, 个人诉讼往往面对 的是实力雄厚的污染企业和有 巨大威慑 力 的行政主体, 原被告双方无论在 资金 、 信息8 O年代 中期到 9 O年代中后期, 国的环境纠纷一直保持在每 我 年 l O万件左右, 但是 自 19 9 8年 以后, 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趋 势, 在短短 6年多的时间里增加 了约 4倍,0 3年突破 了 5 20 0万件 。目
前, 尽管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 , 但环境诉讼仍然是解 决 诉讼 的原告资格 , 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特 点, 也是公益诉讼国家干预 环境纠纷 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 由于传统诉讼法将提起诉讼的主体 严格 限制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 害的 相对人之上, 不可避 免地束缚了环境诉讼的发展, 无法应对 日趋严重的 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 要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突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 扩大诉讼 的适格原告范围, 以应对 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处理的需要 。 在我 国, 学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已普遍认可, 是关 但 原则的最佳体现 。 ( ) 二 弥补个人诉讼机制存 在的不足 个人诉讼是一种勇敢者 的诉讼, 当勇敢者缺位时就会导致环境损
为了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差距 , 环境 公益诉讼需要一个专 业的诉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公诉机关,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且 是 拟 的。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 。 二、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优势 讼集 团来担负起诉职责。 从现阶段 我国的国情来看, 只有检 察机关最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2 0 1 0年 ,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启 动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再 国人 大常 委 会 提交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法》 的决
定” , 其 中采 纳 了建 立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含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制度 ) 的建 议 。在 “ 决定” 的第 九部 分 规定 : 增 加 一 条, 作为第 5 5条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众 多 消 费 者 合
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冰
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刚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 要】 2 0 1 2年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5 5条规 定 , “ 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对 “ 污 染环境等损 害社 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此揭 开 了我 国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的新篇章 。但是 , 新 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进一步 明确 “ 法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组织 ” 的范围。通过 对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司法 实践的考 察和分析 , 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应该作 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 的原告 、 检察机 关可 以作 为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适格 原告 , 二者 应 当属于“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的范 围; “ 有 关组织” 宜界 定为 以环 境保护 为主 旨, 经依 法登记 或
《民事诉 讼 法》中原 告 主体 资格 规定 的 立法 背景 ( 一)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在 我 国的 建立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美国判例法为基础
e c k C o m i n c o Me t a l s ,L t d . 一 案p 中 ,原告 是居 住在 位不平等。如果公民以个人利益主体的名义提起诉 T
染损害而设立的特别制度 ,体现了环境法上 的社会 境 公益 诉讼 的判 例法 制度 ,对我 国建立 和完善 环境 责 任与公 益 补偿 责任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是 指 ,国 公 益诉讼 制度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家 、社会组织或 者公 民个人 以原告 的诉讼 主体资 格 ,对 侵 犯 环 境 共 同利 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 提 起 诉
发展 。相 比之下 ,我 国在 环境公 益诉 讼立 法及 实践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国电阳宗海发电公司二氧 化 硫 减 排 不 力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同样 未 被 受 理 。可
见 ,我 国 目前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在 立法及 实 践方
面都处于起步阶段 ,尤其在对原告诉讼资格的理论
讼 ,即公 民或 者组 织针 对其 他公 民或 组织 侵 害公共 环境 利益 的行 为 ,请求 法 院提供 民事 性 质 的救 济 。 环境行 政 公益诉 讼 则是 指公 民或 者非 政府 组织 等法
人 ,认为行政机关 ( 包括环保部门 、政府等 )的具 体环境行政行为 ( 如关于建设项 目的审批行为 ) 危
害公共 环 境利益 , 向法 院提 起 的司法 审查 之诉 。l I ]
民诉讼或者公益诉讼制度 。l 2 在诉讼原告的范围选
择方 面 ,该制度 主要 区分 了以下 三类原 告 : 1 .纯粹 以个 人名 义 提起诉 讼 为弥补 政府 实施 环 境法 执行 不力 的缺 陷 ,美 国 国会通 过一 系列 法 案赋予 公 民以个 人名 义在环 境 问
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伊媛媛
王树 义 : 中国环境公 益诉 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论
环境 或 破坏 自然资 源 的行 为 ; 法行 为或 污 染破 坏行 为 的后果 并不 仅 限于造 成损 害 , 违 而是包 括 可能造 成
损 害 的情况 。
但 在我 国 , 提起 环境 公 益诉讼 缺 乏法 律 明确 规定 。虽 然《 境保 护法 》 六 条规 定 : 一切 单位 和 个 环 第 “ 人都 有保 护 环境 的义 务 , 并有 权对 污染 和 破坏 环境 的单位 和个 人进 行检举 和控告 ” 但 此处 “ 告 ” 词 , 控 一 语义 含糊 , 控 告权是 否 可理 解为 起诉 权存 在 争议 。依 《 对 民事诉 讼 法》 一百 零八 条 规定 , 民 、 人及 第 公 法
现实 对环 境公 益诉 讼 提 出迫切 需求 , 2 0 从 0 7年起 , 阳 、 锡 、 明 和玉 溪 等 中级 和 基 层 人 民法 院 相继 贵 无 昆
} 收 稿 日期 :o 2—0 21 3—1 5
作者简介 :. 1 伊嫒嫒( 9 3 17 一 2 王树义( 9 3 . 15 一
98
)女 , , 辽宁葫芦岛人 , 武汉 大学法学 院博 士研究生 , 江汉大学政法学 院副教授 , 研究 方向为环境法 ;
)男 , , 湖北宜昌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博 研究方 向为环境法 。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1 02年第 5期( 总第 13期 ) 3
论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 择
伊 媛 媛 王 树 义
(. 1武汉 大学 法 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0 7 ; 302 江汉 大学 政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 405 ; 30 6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
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在美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其《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的,该法规定:不管有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1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概 念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是 指按 环 境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规 的 规定 , 原 告 起 诉 资 格 的非 直接 利 害 关 系 人 , 法 有 如 同 家 机 关 、 境 组织 、 环 团体 和 公 民 个 人 , 维护 环境 公 共 利 益 为
能
了保 护 小孩 的 健 康 , 选 择 外 出租 房 , 部 分 的 经 济 支 出理 应 都 这 我 国 的法律 没有 赋 予 后 代 人环 境 人格权 。 境 损 害 具有 时 间上 环【 ຫໍສະໝຸດ 键词l环境; 公益诉讼; 当事人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溉 念 与 特 点
一
、
1 .扩 大诉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明 确 宣 布环 境 权 , 是我 国 《 法 》 2条 规 定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权 利 但 宪 第 “
属 于 人 民。 人 民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通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理 饵
家事务, 管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务 , 管理社 会 事 务 。 ” 益 诉 讼 制度 公 现 实 的途 径和 司法 保 障 , 也将 极 大地 促进 实现 法 治 。 并 且我 国
对 侵 害 环 境 公 益 的违 法行 为 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制度 。它 着 眼 于 在 诉 讼领 域 体现 了 宪 法 的 这 些 原则 , 为实 现 这 些 原 则 提 供 了 并 环 境 生 态 公 益 的 维护 而非 环境 私 益 或 经 济利 益 的维 护 。 2 .环 境 公 益诉讼 的特 点 。() 境 公 益诉讼 的 口的 于 维 《 境保护 法》 6条 规 定 :一 切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保 护 环境 的 1环 环 第 “ 护环 境公共利益 。 虽然 在客 观 上 环 境 公 共 利益 实现 的同 时 某 个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换 环境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和 控 人 或 者 某 些 人 的环 境 利益 也 得 到 了 实现 , 环境 公益 诉 讼 制 度 但 设 立 的 目 的及 其 宗 旨都是 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境 公益 诉 讼 与 环 肯 。 ” 都 已经 暗 示 了 公 民 的基本环 境 权 利 这些 2 .合 理 的扩 大 我 国 公益 诉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 范 围 。() 1非直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损 害的根 因 ,诉讼则是对利益 调整 的安
排 (. E 博登 海 默 , 法 理学 ——法律 哲 学 《 与法律 方 法》 ,中 国政法 大学 出 版社 , 19 ) 环境法律是 以保护环境权利 为 目 9 9。
求。 因此 , 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予 以研 究, 以利于环境诉讼 及实体权利的保障 。
16 环境经济 ・n i n e tl cn mc 2 E v o m na E o o i r s
2 0 年 第 8期 e 3 ) 9期 ( 3 ) 09 3 0一 3 2 上
人权 , 它涵盖 了个人 、 单位 、 国家及全人类 所享有的环境权利。我们可以通过环境权 推演出各种具体 的权能 , 如宁静权 、 日照 权、 净水权 、 眺望权 、 环境诉讼权 、 求偿权 、 环境管理参与权等。这些权能在传统的法
律制度中很多都无法找到法律依据 , 其中
较为典型的是环境公益诉讼权 。起诉人针 对单位 、 个人污染 、 破坏环境的行为 , 针对 环境管理机关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及对污
染 破坏 环境 置 之不 理 的行 为 , 没有 直接 虽
利害关系 , 但完全可 以从环境权角度为 自 己的诉权行使找到依据 。因环境权的产生 基础都是同等的, 因而个人环境权等 同于 单位 、 国家的环境权。因此 , 法律没有理由 将环境公益诉讼人置于法律救 济的大门
E vo m n ; cn mc ・ n i n e t E o o i 环境经济1 5 r a s 2
20 0 9年 第 8期 ( 3 一 3 0)9期 ( 3 ) 3 2 上
试论环境公 —诉讼 L J
●郎魁 元 刘 双喜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主要调整环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探究
利 益 因为 涉 及不 特 定 多数 人 的 利益 . 因此 常 常 处 于无 人 管 理状 态 .同时 每 个个 体 都 会 出于 利 己的本 性 而 榨 取 公共 资 源 .所 以 怠 于管 理 的 公共 利 益 最易 受 到 侵 害
代 表 性 的美 国为 例 ,9 0年 美 国 的《 洁空 气 法 》 17 清 中最
早 规 定 了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原 告 资 格 问题 .其 中著 名 的 公 民诉讼 条 款 中规 定 了任 何人 都 可 以提 起 诉 讼 ,在 此
害关 系 : 次 , 诉 人 的 范 围 应 当具 有 一 定 的广 泛 性 , 其 起
( ) 境 资 源保 护 的现 状 一 环
“ 地悲 剧 ” 外 国学 者 所做 的一 个试 验 将一 块 公 是
保 护 方 面 .扭转 社 会 公 共 利益 得 不 到 关注 和保 护 的局 面 。 是 考察 我 国当前 的立法 例 , 据 诉讼 法 的相关 规 但 根 定, 提起 诉 讼 的原 告 要 适格 必 须 符合 一定 的 条件 : 告 原
二 、 察机 关 作 为环 境公 益 诉 讼原 告 之适 格 性 检 ( ) 一 环境 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要 求 对 于环 境 公 益诉 讼 而言 .最关 键 的是 原告 资 格 问
题。 对此 两大 法 系都 有 不 同 的规定 以英美 法 系 中最 具
2 t 年第 3期( 01 司法实务)总第 1 9期 , 1
越来 越 多地 呈 现 出社 会 化 的特 征 .受 到损 害 的权 利 主
体往 往是 不 特定 的 . 且 越是 影 响 范 围大 的 环 境 问题 . 并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之扩张
2 1 1 5月 ( ) D 年 E 上
{占 l 缸金 ; I J
论琢境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之扩 张
袁 颖
摘 要 由于环境权益具特殊性, 为了使 大量的环境权益得到救济, 需要建立新的诉的利益标准来实现环境民事诉讼原告
质的权 利 。由于本 文是从 民事诉 讼 的角度研 究环 境诉讼 的原 告 适格 问题 , 故笔者将环 境权定义 为: 公 民享有 的在 不被污染和 破 “
的开发和利 用程度发 展到空前 的水平 , 但是 自然环境是一个 有着
自身 内在规律 的客 观存在 ,人类 是环境 的一 部分 并受其规 律约
( ) 二 诉的 利益 实施 标准
诉 的利益, 是指 “ 原告谋 求判决 时的利益 , 即诉讼追行 利益 , 为危险和 不安 时, 了祛 除这种危 险 和不安诉 诸于诉讼 , 为 而谋求 的利 益及必要 这种利 益包括个人 利益和公共 利益 、 ” 物质 利益和 诉 的利益并不 以起诉者 享有 法律预先设 定的权 利为前提 , 即使原
求保护 其 民事权 利和法律关 系的人 , 论他是 否与所主张 的利 益 其私 益从 公共利益 中完全 排除 和抽离 出来 。 由于 环境权 益的特 不
有关 , 也不 论他所主 张的利益是 否得到法 律 的承认 : 适格原 告, 是 殊性 , 统直接利 害关 系理论下 的民事诉 讼实 施标准 , 大量 的 传 把
适格 的扩 张 , 文试从 诉的 利益标 准着手探 讨环境公 益 民事诉 讼 中原 告适格 扩张及 扩张界 限等相 关 问题 。 本 关键 词 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5 D 2 诉 的利益 原 告适 格扩张 扩 张界限 文献标识码 : A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
湖北警 官 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 e i Un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De c . 2 01 3 No. 1 2 S e r . No. 1 4 7
第 1 2期 总 第 1 4 7 期
维 护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符 合 条 件 的有 关 机 关 和 社会 团体 根 据
法律的规定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并 由人 民法院追究责任 的一种诉讼制度 。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制度 , 它不仅注重环 境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 更注重对侵 害环境公益行为的制
裁与预防。 环 境 公 益诉 讼 之 所 以被认 为是 解 决 环 境 问题 的 理想选择, 就 在 于 其 具有 其 他 制 度 无法 比拟 的价 值 。m
一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概 述
对 其环 境权 的剥 夺 , 但考 虑 到 诉讼 的经 济性 和 秩序 性 , 立 法
应 该 首先 明确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适 格 原 告 范 围 。 这 既可 以防
环 境 公 益诉 讼 是 一 种 新 型 诉讼 形态 ,起 源 于 2 0世纪
止滥诉现象的发生, 也利于有限司法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 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运行的实践来看 , 对 原告 资格 的要求尽管呈现 出越来越 宽松 的趋势, 但为了避免浪 费有
关立法大多也 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二、 我 国 环境 公益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的立 法 现 状 ( 一) 实体 法上 的 有 关规 定 2 0世 纪 中 期 以来 , 环 境 污 染和 破 坏 日益 加 剧 , 严 重 影 响 了 民众 生 活与 社 会 发 展 , 促 使 环 保运 动 逐 渐 高 涨 。 面对 环 境 危 机和 环 境 问题 的增 多 , 人 们 开 始试 图寻 找 一 种 新 型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目前,社会各界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政府也给予了正面的回应。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建设中的原告资格,从我国原告资格立法中解读传统原告资格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以期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起到突破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2012年8月31日,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公益诉讼,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呼吁的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得到了官方的正式认同。
这让我们觉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更为必要和迫切。
值得庆幸的是,各地方司法机关出台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规范以及实践中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
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环境管理机关、公民的原告资格予以肯定,对自然体及后代人的原告资格予以否定,另一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各种可能原告予以合理限制与多元化协调,寻求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高效运行机制。
[1] 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可以依法对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以及疏于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虽然目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未形成统一认识,但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何种主体拥有诉权即原告资格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可以界定为:公民、检察机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
一、我国现存法律原告资格的限制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事件的诉讼中,能够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被诉,且获得本案判决的诉讼法上的权能或地位。
这种权能或地位在学理上称作“诉讼实施权”,具有该权能或地位的人就是“正当当事人”。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主体摘要: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将”四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发展为”五位一体”。
新增的便是生态文明建设,近来来,环保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去年的渤海湾漏油事件轰动一时,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公众纷纷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成为了备受关注的制度,尤其是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诉讼主体是诉讼得以开展的最基本要素,公益诉讼原告有谁担当,则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第一步。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保侵权;渤海湾漏油;公益诉讼;诉讼主体渤海湾漏油事件以康菲集团败诉告终,本来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在该案中没有”用武之地”,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多家环保组织曾表示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并已向双方提出要求到现场考察真实的清污情况,以收集证据。
但是由于此次渤海湾漏油事故污染海面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海洋污染程度较重,取证较困难,公益诉讼最后”胎死腹中”。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文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适格原告,重看渤海湾漏油事件,案件类型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证明该案完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主体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才可以提起诉讼,那么在渤海湾漏油案中有意愿提起公益诉讼的”达尔文自然求知社”符合,可以代表民众向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提起诉讼。
在这个事件中,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国家机关就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虽然在发生漏油事故后曾经发表过声明称,拟向康菲公司发起上亿索赔。
现行涉及海洋生态损失赔偿的最高层级法律为《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也就是说,该法对国家海洋局实施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参与诉讼的制度构建】 公益诉讼原告适格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参与诉讼的制度构建】公益诉讼原告适格》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存在着种种局限,对污染环境与破坏资源的行为往往都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处罚,同时又由于行政体制的局限与行政措施的软弱,使其在制裁违法、保护环境方面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在行政干预不利的情况下。
法律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由于我国环境权救济机制和公益诉讼相关立法的缺失,生命健康和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公众根本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只能继续忍受侵害,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因环境侵权而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案件,结果大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少有胜诉先例。
当我国诉讼制度面对环境侵权案件出现了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时,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更新,建立一种新的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就已显得迫在眉睫。
第一,实体法上的缺失。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以环境实体法为主,对环境诉讼没有专门的规定,要参照相应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规范。
就实体法而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的环境权,不仅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就环境法律本身来看,从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到《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特别法也没有直接、具体规定这项法定权利。
第二,程序法上的缺失。
对于法律活动来说,重要的不仅要承认权利,更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
并给予相应的救济。
我国现行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都采用“直接利害关系说”,对于起诉资格有严格限定。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一、实体的进一步完善公民环境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中去。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对公民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
- 济与法 经
论 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 当事人 适格 问题
甄 琢
( 中南民族 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 7 ) 3 04
【 摘
要】环 境公 益诉讼 本质上属于公 益诉讼 , 国 统诉讼制度 中限制原告 资格存在局 限性 , 我 传 探讨 了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 当
事人适格 问题。
或 法 定 的 国家 机 关 。
以有 限地解决卷 入纠纷的当事人过多和个人起诉 “ 搭便 车 ” 等
问题 , 能使 社 团 的监 督权 利获 得 司法 强制 的 有 力 保 障 。() 并 3检
二、 环境公益诉讼在 国外 的实践
美 国 的 联邦 调 查 局 享 有很 高 的 独 立 性 , C N ¥ 度 一对 抗 察 机 关 的 环 境 公 益 起 诉 权 。由检 察 机 关 代 表 国家 和社 会 公 益作 有 , E J J 政 府 政 策 的 判 例 , 举 措 可 以增 强 公 民对 环 境 保 护 的热 情 。 因 为诉讼主体 , 此 既符合检察机关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 能特 为他 们 对 司 法 体 系 有 足 够 的信 任 , 信 其 有 处 理 公 益 性 案 件 的 点 , 是 公益 诉 讼 国 家 干 预 原 则 的最 佳 体现 。 由检 察 机 关 代 表 相 也 能 力 。 具 体 表现 为 : 先 是 判 例 法 对 诉 讼 资格 的 扩 大 。上 世 纪 国家提起诉讼 , 以避免诉讼主体 不确 定或缺位情 况下国家利 首 可
三 、 国传 统 诉 讼 制 度 中 限制 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我 国三种 诉讼法 以明确的方 式严格规 定 了诉讼 主体一 定 为的受害者 , 以建议 将后代 人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 所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是怎样的?在我国环境污染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雾霾等恶劣的天⽓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体健康,环境⽅⾯的公益诉讼是保护民众健康的重要途径。
下⾯由店铺⼩编为⼤家对相关问题进⾏解答。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般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相⽐,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也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的⼈。
任何组织或个⼈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政机关。
⼀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当其⾏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环境⾏政控制⽆⼒或不能⼲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政机关未履⾏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政⾏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定有损害事实发⽣,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背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众环墋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对于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原告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健全与否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备受关注。
3.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环境问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具有诉讼能力:原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能力,包括民事诉讼能力、罢工诉讼能力等。
- 合法团体:团体原告必须是合法的环保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 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关键所在。
法院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原告资格: - 环境权益受损程度:原告需要证明环境问题对其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
- 行使诉讼权益的合法性:原告在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益时,必须合法、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
-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5.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保护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手段,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设立合理的原告资格标准,维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6. 结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规定原告资格,确保原告具备合法原告资格,才能有效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环保部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
环保部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摘要]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带来经济增长的同时,给环境也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环境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做成了规定,但仍规定不明确。
对于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要件以及其与本身的法律赋予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未作详细规定,其中环保部门是否享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具有异议。
[关键词]环境;环保部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决定了以环境作为代价,为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往往也忽略对环境的保护,随意排放污染物及滥用资源,政府为促进地方GDP增长也忽略政府环境责任,对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强,忽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企业积极地对环境行政进行操纵与控制形成鲜明对照,来自环境行政所保护的环境公共利益受益人即公众的监督与问责却极为消极,①污染问题日趋严重。
近年来出现了松花江水域污染事件、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企业的“三废”排放导致现今地下水、空气、土壤污染,公民生存条件面临严重威胁。
2013年1月持续多日的北京雾霾天气,从东北、华北到中部乃至黄淮、江南地区,都出现了大范围的重度和严重空气污染,环境污染问题再次被人们重视。
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环境进行保护,但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都应有获得救济的资格。
为保护作为公共利益的环境,我国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打破了“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诉讼的屏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国际上如美国的公民诉讼,规定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检察官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印度则规定任何个人和任何社会团体有权提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问题浅析
§l s o ee,w yi e v om n l i l t a o r u l tr t w y ot ely ul e mm fi te a .H w vr h n rn et v i t nf b ci ee ast m r l i ra t?Q af d ̄ i w s i a c il g i o p i n s a i l o at n y i i i sh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nl f uzo om nvrt Sca Sine o ra o ihuN r a U i sy( oi c c ) G l ei l e
20 0 9年第 4期 ( 总第 19期 ) 5
环境 民事公益诉 讼原告适格 问题浅析
周 妍 杨 素娟 ,
2 Istt o n i n n n eore a s hn n e i f o ta Si c n w, e i 0 2 9 C n ) .ntu f v met dR sucsLw ,C aU i r t o P l c c n eadL i e E r o a i vs y i l e i a B in 124 , h a jg i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 1 北京 12 4 2 02 9; .中国政法大学 环境资源法研究 所 , 北京 12 4 ) 0 2 9 摘 要: 从大 学教授为 自然物 申诉到普通市 民提起 的维权诉 讼 ,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已经成 为学界 关注的热 点, 多学者 众
纷纷撰 文支持将 此项制度纳入 我 国的法律 。可是 , 为什 么在 现 实状态下 , 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总是走 向夭折 呢?原告适格 问题是 其最大的障碍。在 赞成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的学者 中, 于谁 才是适格 的原告 , 对 大概 有 四种 观 点。文章认 为 , 间 民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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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适 格 原 告
黄 建 文
( 州 工 学 院人 文 社科 学 院 , 苏 常 州 2 3 0 常 江 102)
摘 要 : 境公 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如何 确 定是 法 学界 和 实务 界遭遇 的一个共 同难题 , 因是 缺乏 法 环 原 律 的 明确规 定 , 因此 , 察机 关担任 原 告并胜 诉 的环 境公 益诉 讼 案 件 不具 有 仿 效性 , 以在 实践 中 检 难 推 进 , 当前 中国 国情 条件 下 , 有确 立“ 保行 政机 关为主 其 他社 会 主 体 为辅 ” 在 只 环 的适 格原 告 体 制
是为 了个案 的救济 , 而是督促政 府或受 管制 者积极 采取某些促进 公益 的法定作 为 , 决 的效力 亦未必 判 局限于诉讼 的当事人 ” 。一些 地方 确定 由检 察机 ① 关作 为环境公益诉 讼 的原告 , 由于在 法律 上存在 但
几 乎 已经成 为一 种通 例 。这 种 观点 的理论 依 据 是: 检察 机关 是宪 法和法 律赋 权 的公 诉机 关 , 察 检 机关行 使公 益诉 讼 权 利 更 有 利 于保 护公 共 利 益 ;
障碍 , 这一做法不 具 示 范效 应 , 以全 面 推 开 。笔 难
者认 为 , 确立符合 中国 国情 的适格 原告 是构 建环境
公 益诉讼制度 的核心 。
一
护环 境公 共利 益 的特殊 性 。环境 公 益诉讼 显然 不 是刑 事诉讼 , 它不 是 国家追 究 和惩 罚犯 罪 的 基 本
为检察 机关 是 公共 利益 的 当然代 表 者 , 并且 实 践
两次 发生火灾 , 第一次火灾 事故导致 了大 面积 海域 被污染 ……面对如此严重 的污染事 件 , 管环保 行 尽 政机关对 污染企业作 出了相 应 的行 政处罚 , 但对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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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4期河北法学Vol .23,No.42005年4月H ebei Law ScienceApr .,2005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郭英华,李庆华收稿日期:2004211208作者简介:郭英华(19652),女,江苏南京人,河海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李庆华(19792),女,江苏徐州人,河海大学2003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河海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98)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
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纳。
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却对原告资格进行了较多的限制,阻碍了环境诉讼和环境保护。
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在我国扩大原告资格的依据,将直接受害人、社会一般公众、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后代人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5)0420079204On Q ualified Plaintiff in the E nvironmental Suit of the Public BenefitG UO Y ing 2hua ,LI Qing 2hua(Law Department ,H 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China )Abstract :The environmental suit of the public benefit ,adopted by m ost countries in the w orld is a new kind of suit ,which breaks thoughthe limit on plaintiff quality in the traditional suits.But the situation of m ore limits on plaintiff quality in Chinese suits laws ,blocks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sui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auses of broadening the scope of plaintiff in the tw o aspects of the theories and judicial practice.The qualified plaintiff includes direct vic 2tims ,comm on citizens ,s ocial organizations ,procuratorate and descendants.K ey w ords :suit of public benefit ;the environmental suit of the public benefit ;qualified plaintiff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现象十分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环境诉讼是解决环境侵权的一个重要途径。
但是由于传统诉讼法将提起诉讼的主体严格限制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之上,不可避免地束缚了环境诉讼的发展,无法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要对传统诉讼法进行突破,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扩大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处理的需要。
一、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它起源于罗马法。
在古罗马,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因此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
意大利罗马法学者彼德罗・彭梵得在考察了古罗马的法律后认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即公益诉讼—笔者注),任何市民都有权提起它。
受到非法的行为损害(即便只是私人利益受损)的人或被公众认为适宜起诉的人员优先权[1]。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在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无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人。
如果原告有多人,由法官选择的适宜人作原告。
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法律的尊严及社会公正。
他所起诉的违法行为范围也比较广泛,既有民事侵权行为,也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公益诉讼的作用是对国家机关执法的补充,而不是取代[2]。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使公民、组织等都参与到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的行列中来,以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社会秩序,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公益诉讼所针对的一般是“公害”,如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污染等。
这些公害不仅威胁到某一个人,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目前,比较突出的就是环境污染和破坏。
河流的污染、酸雨的泛滥、水土的流失等现象带来了多人的健康受损、财产破坏,因此引发了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全,它不仅在于环境侵害后的赔偿性补救,更是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
尽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称谓不同,如美国的“公民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等,但都指明了这种诉讼是不特定人的诉讼,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
目前,对环境公益诉讼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是:“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3]。
与传统的三大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证环境法律的实施,以保护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使人们能够在良好、舒适的环境中健康生活。
而且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需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发生。
环境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的一个最大的挑战就是对原告资格的突破。
二、现行诉讼法原告资格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传统法学理论认为,侵权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和人格的侵害,即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受害人享有物权法上和人格权上的权益为要件,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在程序法上对原告的规定也严格限制在财产和人身受到侵害的人之上,是一种以当事人一对一的本人诉讼结构。
我国诉讼法确立的原告资格条件正是以传统理论为基础的。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系”意味着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且这种权利必须是原告“专属性”或“排他性”的享有[4]。
只有公民、法人,才有资格向法院起诉。
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则不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中,也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那么,在具体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只有是财产或人身权直接受到侵害的公民和组织才可以提起环境侵权之诉。
如此严格的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进行限制,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1.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受害者或相对人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提起诉讼,那么破坏环境者和违法行政者就可以逍遥法外。
此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屡见不鲜的。
如环境的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用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受害者为避免诉讼之争而宁愿忍受一定程度的侵害也不愿诉诸法律;受害者由于经济力量、信息资源和组织形式上与污染企业和行政主体存在很大的悬殊,而不敢起诉或中途放弃诉讼的情况下,受害方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恰当的解决和司法救济。
2.无法追究污染企业或违法行政机关的责任。
现代法律一个重要的原则是“不告不理”,直接受害人或具体相对人若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起诉,法院自然不会主动查封污染企业,也不会责令行政机关停止违法行为,那么污染企业或违法行政机关就会逍遥法外。
3.会造成“公地的悲剧”。
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存在明显的、直接的、实际的受害者,而仅仅是环境因素遭到破坏,如大气的污染、野生动物的捕杀、森林的砍伐等,由于这些环境因素是属于“共有”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主张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一旦遭到污染和破坏,受害者就很难确定,更谈不上提起诉讼了。
这样一来,所有的企业都可将污染物任意排放到环境中去,政府机关也会滥发一些许可证。
作为共有物的环境肯定会越来越恶化。
4.会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自力救济的泛滥。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制,打击了不少公民的参与热情,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司法和法院的不信任。
当一个社会的民众不相信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决非只是法官、律师的损失而已,相反是整个社会的损失。
这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是不相容的,也是极端危险的。
正是由于国家司法权利保护的缺位,使不少受害者状告无门,无奈之下只好拿起“自力救济”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实践中经常发生公民愤怒之下而烧毁污染企业的厂房、捣毁机器等恶性事件。
再加上环境污染与破坏所涉及的人数众多,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可能会带来社会的动荡。
因此,现行诉讼法对原告的限制不仅有违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而且还会导致公地的悲剧。
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建议:“为使‘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法律上得到切实的体现,我国应尽快修订有关法律,在环保方面扩大起诉权,以顺应全球环境司法的趋势。
”尽管在《环境保护法》中确认了公民和组织对污染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权,但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无法取代起诉权。
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扩大原告的诉讼资格,让更多的公民和组织享有诉权。
三、环境公益诉讼中诉权产生的依据1.诉讼理论的发展。
有无诉权是受害人能否成为原告的标志。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实体法占有绝对优越的地位,而程序法则依附于实体法而存在。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只有实体上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享有诉讼的权利,即诉权严格控制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但是由于程序所具有的独立价值成为人们的共识之后,诉权的内涵就有了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程序内涵的诉权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它的行使旨在将纠纷或争议引导到诉讼中的程序功能。
由于“公害”的泛滥,现代诉讼法承认诉权的实体涵义与程序涵义在特定情况下的分离。
因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主体界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具体行政相对人即实体争议主体,那么必然导致大量的环境案件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无疑背离诉权的宗旨,与法治原则和法治目标相悖。
因此,出于权利必须救济和解决纠纷等诉讼目的的考虑,法理拿起法律技术的衡平武器,利用有无诉讼利益等变通,赋予非实体争议的第三人以程序涵义诉权来维护实体争议主体的权益,从而扩大诉讼主体范围[5]。
在诉权理论变化的影响下,当事人适格也由实体适格(实质适格)向程序适格(形式适格)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