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历史发展简述
中华历朝婚姻家庭制度演变概述

中华历朝婚姻家庭制度演变概述中华历朝婚姻家庭制度演变概述中华历朝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漫长而繁复的发展过程,自古以来,婚姻家庭一直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之一,也是广泛存在于世界各个文化中的现象。
但由于历史时期、地域文化差别等因素的影响,中华历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呈现出多样性和变化性,并不断地对社会生活和道德观念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最早的中华历史时期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的夏、商、周等时期,这个时期的婚姻制度还坚持着血缘婚姻的传统,男女通婚、夫妻不离异的现象很常见。
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在原始社会阶段下已经比较进步,而且有规律可循,大概奠定了中华历朝古代婚姻制度的基础。
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婚姻制度逐渐向着“男尊女卑”方向发展。
男子成年后可以自主选择婚姻,而妇女则被父母、兄弟等长辈严格管束,不得自主选择配偶。
同时,在这个时期,“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为世人所接受,这也导致了婚姻家庭结构的不均衡和不稳定。
到了秦汉时期,婚姻家庭制度进一步的发展,这个时期制定的婚姻法规律严格,禁止儿女与自己的养父母婚姻,同时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敬相爱,代表了社会道德的高度。
然而也因此导致了学者等精英的婚姻家庭制度脱离了手工业劳动阶层的现实生活。
到了唐宋时期,随着经济、文化的繁荣,婚姻家庭制度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由于社会中的男女交流不断增多,婚姻的结果也就更多地成为了个人选择的结果。
而妇女的地位相对前几个朝代出现了一些好转,尤其是唐朝女性的自我意识受到了很大的提升,她们开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追求,也追求自我满足,自我价值。
同时,嫁妆等陋习也被较为彻底地废除了。
到了元明清时期,婚姻家庭制度中依然存在“三从四德”的价值观,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文化的多元化,社会的正常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不仅体现在日常婚姻的选择上,也体现在多元化的家庭模式上。
但是,这个时期的社会、文化主流思想中仍然存在着“男尊女卑”的思想,也就导致了妇女地位的相对低下。
婚姻家庭的历史和变迁

婚姻家庭的历史和变迁自人类开始演化,婚姻就成为了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基石之一。
然而,婚姻的形式和定义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个文章中,我们将回顾婚姻家庭的历史和变迁。
婚姻在早期社会中的作用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婚姻并非是像今天这样一种道德和情感上的关系。
相反,婚姻被视为一种联姻的方式,以增加财富、权力和地位。
在某些遗留传统的文化中,仍然可以看到这种观念的影响。
在农业的社会中,婚姻常常与土地、家族和后代相关,因为家族需要确保财产的继承和保护。
这也是婚姻稳定和离婚相对不频繁的原因之一。
影响婚姻变迁的工业化和城市化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婚姻的形式和定义变得越来越复杂。
这是因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对人们的生活和关系方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随着机械工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兴起,原本的农村社会逐渐变成了城市社会。
这对婚姻和家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城市周围,人口密度大大增加,导致个人机会多样化和婚姻状况多样化。
这也促进了与性别、重婚等婚姻的复杂化。
随着女性的走出家门,变得越来越有能力和独立,家庭的指导也变得更加平等和开放。
婚姻和家庭在现代社会中的格局在现代社会中,尽管婚姻和家庭的定义已经发生了改变,但它们仍然是社会生活的基石之一。
现代社会不再是按照社会等级、种族和种族的血统来安排家庭关系,而是更看重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小圈子之间的共同利益。
随着离婚率的增加和单身成为主流,人们的态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在现代社会中,重婚、同性恋和家庭暴力等问题仍然存在,但是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处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观。
总结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和家庭的定义和形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和适应。
虽然我们无法预知未来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家庭关系和婚姻的变化是成千上万的一些文化和社会变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将以开放、平等、尊重和爱为基础前行。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 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 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 影响。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 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第二节 近现代家庭法概况
一、西方国家家庭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 (三)前苏联国家 (四)伊斯兰国家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由 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 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在美国,依各州制定 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 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 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1970年美国的州法律 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 极少数州采用。
光绪三十三年,清政府民政部速请定民律,5月 大理院复奏请派院部大臣会订法律,9月政府任 命沈家本、俞廉三和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正式 设立修订法律馆,次年10月,法律馆延聘日本法 学者帮助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草案由清政府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 开始于1907年,1911年8月完成。
前三编委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协 助主编,依次为:总则(第1-323条)、债权(第 324-977条)、物权(第978-1316条)、亲属(第 1317-1458条)和继承(第1459-1569条)。前3编由 日本人松冈义正起草;亲属和继承由朱献文、高 种和等分别起草,并因“关涉礼教”而依钦旨会 同礼学部馆共同拟定。
▪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方面的许多规范和制度都 发端于当时的礼,如聘娶婚中的“六礼”,婚姻 离异方面的“七出”和“三不去”以及纳妾、立 嫡、服制和宗祧继承等。
(二)封建时代的户婚律
封建社会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法并用的,
婚姻家庭制度历史与发展

婚姻家庭制度历史与发展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
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
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
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
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
”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群婚制(一)群婚制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度,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
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第一个禁忌原则。
这一规则排除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
“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所有的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又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历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古以来,中国人民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观念一直都非常重要,因此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古代婚姻家庭法律的历史演变、法律内容和对社会的影响三个方面来进行浅析。
一、历史演变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商周时期。
当时,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礼记》和《周礼》等经典文献所规范的。
在战国时期,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开始盛行,家庭伦理观念进一步得到确立。
秦汉时期,封建思想逐渐成型,家族制度得到强化,同时各种家庭法律制度也开始逐渐完善。
隋唐时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开始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形态,比如《开元礼》规定了婚姻家庭的结构、礼仪和仪式等。
宋元明清时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逐渐趋于系统化,尤其是婚姻法的出现,为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内容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婚姻登记、婚姻结构、夫妻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
在婚姻登记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程序和条件。
在婚姻结构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男女双方的年龄、健康等条件。
在夫妻关系方面,古代法律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责任等。
在离婚制度方面,古代法律也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详细规定。
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容不仅包括了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了对子女、家庭财产以及家庭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三、对社会的影响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奠定了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基础,如父权制、家族制度等。
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为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得家庭关系得到了相对稳定和和谐。
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家庭伦理观念,使得家庭在中国社会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婚姻家庭发展简史

婚姻家庭发展简史婚姻家庭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社会随着时间的变迁,婚姻家庭也随之发展。
下面我们将对婚姻家庭发展简史进行介绍。
第一步:原始社会原始社会的人们没有明确的婚姻制度。
他们是通过采集者和狩猎者的方式获得生存,小圈子直接依赖,不需要大范围维护。
因为他们没有固定的居住地点,也没有私人财产的概念。
因此,原始社会的人们可以自由地在各个家庭之间移动,并建立无数的性关系。
第二步:农业社会随着人类的农业时代的到来,人们开始了解种植和饲养。
私人财产成为存在的事物,人们往往希望通过婚姻来维护他们的财产权益。
因此,婚姻制度逐渐形成。
在农业社会中,家庭的重要性得到了显著提高。
一个家庭由父母和孩子组成,其地位在社会中有很大影响。
妻子受男性支配,因为她们被视为家庭的附属品。
此时男性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女性的地位却下降。
第三步:工业社会随着工业化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条件得到很大的改善。
同时,也带来了家庭结构和婚姻模式的变革。
在这一时期,随着妇女的解放和经济独立,女性开始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这也意味着人们对于家庭价值观念的重新审视。
家庭结构多样化,离婚率逐渐上升,父亲作为一个家庭领导者的形象逐步消失,共同经营家庭成为这个时期的一大趋势。
第四步:当代社会在当代社会中,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的重视有所增加,家庭成为主要的单位。
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争议也不断升温,反映了当今社会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观念的重新定义。
在当代社会中,婚姻等同于真正的爱情结合,成为过渡至更美好生活阶段的标志,因此它更加重要。
对夫妻双方的平等思想得到更多的重视,女性地位得到了历史性的提高。
同时,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浪潮为婚姻家庭的未来发展提供了着眼点。
总的来说,婚姻家庭发展历程持续的演进流程,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不断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审视历史,掌握它的精髓,提炼出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需要的精华。
只有真正理解其中影响因素的变化,我们才能更好地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
浅析中外婚姻家庭法的演进历史

浅析中外婚姻家庭法的演进历史——比较中外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轨迹本篇文章将谈及中外婚姻家庭立法的渊源、近代化、当代的发展以及完善与修改。
主要侧重于中国本土婚姻家庭立法的各个历史阶段,辅以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程作为对比。
在表达中外婚姻家庭法立法不同演进过程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探究外国婚姻家庭法在中国婚姻家庭法的近现代化过程中的影响。
早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古代人类社会,我国就有了婚姻家庭的相关立法。
只是在奴隶制时代,习惯、道德与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界限。
特别是在礼制森严、道德伦理等教条主义奉行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礼和习惯来调整。
并且婚姻家庭法并没有被单独分立出来,归属于一个统一法典中。
早期奴隶社会,为了维护宗法制度而受到重视的礼制实际上起着法制的作用。
而礼制又受宗法制影响颇深,男尊女卑,长幼有序,家长家属各有其位,不得僭越。
在当时,与婚嫁有关的礼制十分繁杂,有冠礼、婚礼、丧礼和家礼等。
具体例如结婚的“六礼”离婚的“七出”、“三不去”等规定。
婚姻家庭的立法开始初具规模是在秦汉时期也就是进入封建社会后,例如汉《九章律》设“户律”是有关户籍方面的规范。
此后三国、两晋、南北朝都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直至唐朝《唐律·户婚》成为了封建前期各代户婚立法的总结之作,而后宋元明清均一定程度上承袭了相关法律。
在封建时代,婚姻家庭法除了以“律”为名,还有“户令”和“例”等法律形式。
总而言之,我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礼律并用,律是指成文法中的相关规定。
而世界其他国家早期主要是习惯法,后期逐渐有了成文法典,但是习惯法仍然有其影响力。
外国奴隶制早期典型法典有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早期《十二铜表法》后期《查士丁尼法典》,而《十二铜表法》中大多是已经约定熟成的习惯法只是以篆刻的方式加以确认。
例如法兰西王国《萨利克法典》和《里普里安法典》就是将习惯法搜集整理成成文法典。
所以说在欧洲,家庭婚姻法最初是习惯法的形式,而后又被收集整理为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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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期末论文中文标题:婚姻家庭法历史发展简述
届别:2009级
系别:法律系
专业与方向:法学
姓名:危洪涛
学号:20098125
指导教师:姜小蕾
完成时间: 2010年 12月
婚姻家庭法历史发展简述
法律0901 危洪涛20098125
【摘要】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从古罗马法开始,他就一直随着历史的前进而逐步完善。
婚姻家庭法在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被逐步完善,也正是通过这两部民法典,奠定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框架,也为世界各国所借鉴。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深受德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因此,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
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族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①,也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社会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
所以,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
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
庭的犯罪。
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是通过这方面的立法完善来实现的。
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完善提供了极好的机会②,在民法法系各国,家庭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包括婚姻、对婚生子女的亲权、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法律规定,实际上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的,夫妻及其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一个亲属团体,凡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家庭法的范畴。
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将婚姻关系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部分,这在民法法系具有悠久的历史③。
依据罗马法,私法所调整的市民生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关系,一是家庭关系,这被认为是涉及私人利益和私人生活的两个最重要的方面。
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一卷曾经详细规定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那就是罗马法中存在着后世所没有的家父权制度,这种家父权制度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许多不平等关系与规则。
在中世纪的欧洲,婚姻家庭法成为天主教教会法垄断领域,在长达近千年的管理领域中,天主教会创立了有关婚姻与家庭关系的一系列原则,例如在婚姻领域中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不可解除原则。
近代以来,尽管家庭法已经完全世俗化,但是这些原则对于西方的家庭法制演变仍然具有深远的影响和不可低估的制约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主要体现在结婚要件、夫妻财产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
在结婚要件方面的发展中,将婚姻视为民法上的一种契约,以当事人的合意为缔结婚姻的前提,这种准则在西方也是源远流长。
罗马法中便有“构成婚姻系者合意而非同居”的格言,中世纪这一原则又由于罗马教廷的大力倡导而深入人心④。
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成立婚姻”,可以说这是与传统一脉相承的。
而且直到近现代这一原则也被我们沿用着。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在罗马法中同样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为后来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所沿用。
法国民法典原来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在1965年进行了重大修改,原来的四种财产所有制只留下了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法典又将共同财产制分为法定和约
②《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孔祥瑞李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页
③《外国法制史》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33页
定两种,婚姻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去选择适当的财产制度。
德国民法典也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度,同时法典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在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模式中进行选择。
除了上述两种制度以外,罗马法也曾对离婚加以规定,但中世纪的教会法坚决反对离婚。
到了近代,尽管婚姻已由世俗机关管辖,然而有关离婚的立法仍让遭遇到不少阻力。
在法国,1792年9月20日法律宣布婚姻为民事契约,当事人可以依据某些理由而要求离婚。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婚姻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⑤。
民法典规定的允许离婚的理由包括通奸、因重罪被判刑、对于对方的暴行、虐待或严重侮辱。
法典起草人还顺从拿破仑个人的意愿而规定了协议离婚。
王朝复辟后离婚与1816年被取消。
1884年第三共和国又将其恢复。
德国民法典中列举了离婚的理由:一方犯通奸罪;一方企图杀害或恶意遗弃对方;一方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或有不名誉不道德的行为;一方患精神病已达到三年并且无康复希望。
这些都是对罗马法的继承与发展,也为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现代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同时,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
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受,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在统治阶级中,婚姻更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
总体而言,现代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首先,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
其次,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他必然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同样对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人结婚等。
再者,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
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当然也无法转让和继承。
我们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当然,父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对当事人予以帮助和指导不能说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最后,婚
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
不过婚姻自由主要方面还是结婚自由,每一个人都会面临结婚的问题,都有行使结婚自由权的时候。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
不过法律上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并不是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与完善,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已经确定了,大致可以总结为几个方面: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三,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世界各国也都是基于这几大原则建立了现代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有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和共同的目标与任务,同时又因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而与其他法律区别开来⑥。
研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史,从历史中总结出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规律,汲取世界各国立法史上的先进经验,对于当代婚姻家庭里发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有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外国法制史》(第三版)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婚姻家庭法》(第三版)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孔祥瑞李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