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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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理工〔2005〕83号
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各尽所长、勇于创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推进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分为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
1、新生入学奖学金用于奖励被录取到我院就读的高分考生;
2、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学生;
3、单项奖励金用于奖励在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华的学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厦门理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奖学金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统一管理,成员由学院领导、人事、教学、学生、财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会主席担任,评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各系成立相应的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优小组”),由系党政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评优小组根据本规则,制定系奖学金评定细则并经系学生代
表会议通过,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备案;负责奖学金初审、系内公示及解释、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班级评议,系评优小组初审、公示、报送院评优办公室,院评优办公室组织复审、公示后,报请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金额
第七条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设新生入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等项目。
第八条入学奖学金:一次性奖励录取到我院就读的高分考生。
凡文、理科高考总成绩超过所在省份本一批分数线者,免交当年学费。
对总成绩名列文、理科中本科和专科前三名者分别给予2500、2000、1500元的奖励。
第九条优秀奖学金评定人数占学生总数35%,每学年评一次,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奖:占学生总数的5%,每生每学年奖额为2000元(软件高职为3000元);
二等奖:占学生总数的10%,每生每学年奖额为1500元(软件高职为2200元);
三等奖:占学生总数的20%,每生每学年奖额为800元(软件高职为1200元)。
第十条单项奖励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而设立的。
单项奖励金可包括学科竞赛优胜奖、科研创新奖、文体活动奖、特殊贡献单项奖等。
单项奖根据不同等级的获奖情况,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至5000元。
其中对获省级以上表彰个人或团体的奖励:
1、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奖者,一等奖5000元/人,二等奖3000元/人,三等奖2000元/人,优胜奖1000元/人。
2、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奖者,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
3、获全国各类比赛奖励的团体,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优胜奖2000元。
4、获省级各类比赛奖励的团体,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5、校级各类比赛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6、其它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优秀奖学金以德、智、体等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为基本条件,以综合测评的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
1、一等奖学金: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5%以内;
2、二等奖学金: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15%以内;
3、三等奖学金: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居35%以内。
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在本学年的学习中均不得出现补考科目。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科竞赛、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其他方面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单项奖。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习惯。
3、积极参加校、系、班级组织的活动。
4、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端正。
5、评定各单项奖的其他条件:
1)学科竞赛优胜奖
主要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竞赛。
有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计算机绘图竞赛等各类竞赛及今后推出的省级及以上的学科竞赛等中获奖者。
2)科研创新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科研创新奖:
⑴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
⑵在省部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⑶论文获全国性学术研究会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
⑷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发明或获得科技发明专利者。
⑸勇于创业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者。
⑹在某方面有突出创新成绩并被学校认可者。
3)文体活动奖
在由国家部委、省教育厅,全国、省共青团等主办的竞赛项目中表现突出,获得团体、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者,团体获奖者必须是主力队员。
4)特殊贡献单项奖
⑴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
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校或校级以上单位采纳者。
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
⑷见义勇为,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定奖学金:
1、违纪受处分者(含通报批评者);
2、纪律性较差,迟到、旷课次数较多者;
3、抽烟、酗酒或有其他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正者;
4、其他方面表现不良者。
第五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法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每学年的奖学金实施方案由班主任向本班同学公布,并征求同学意见;
2、学生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3、班主任向本系推荐奖学金获得者人选,由各系初审、公示后报院评优办公室复审;
4、院评优办公室复审后,报请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非毕业班于10月份评定,11月份发放;毕业班于六月份评定、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厦门理工学院奖、助学金综合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有关奖学金评定条例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各系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主题词:学院奖学金条例
抄送:各系团委财务科有关部门
厦门理工学院200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