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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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天津市卫生行业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惩办法》,以及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院广大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忠于职守、救死扶伤、文明行医、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精益求精,遵纪守法,依法行医,廉洁奉公,按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实施奖励和惩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实事求是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依法办事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适时原则;
(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七)维护医患双方依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奖励的种类:通报表扬,评选医德医风先进个人,发给奖金。
第六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在本院内通报表扬或被评为医德医风先进个人,或给予200元以上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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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患者赞扬的;
(三)在开展社会评选工作中,被评为最满意的工作人员的;
(四)在工作中,遇服务对象无理刁难,为顾全大局,忍受委屈,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得到妥善处理的;
(五)遇到重大的事件时,挺身而出,机智勇敢,为本院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六)敢于同违纪行为做斗争的,在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中成绩突出的;
(七)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参与各种社会事业,在扶贫助残和支援其他医疗单位等各项医疗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八)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为单位献计献策被采用,为单位创造效益的;
(九)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院空白或创造效益的;
(十)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惩处
第七条惩处种类:本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降职、降薪、罚款、停发效益工资、解聘待岗、下岗、限期离院、辞退、开除公职,停止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惩处:
(1)无故脱岗,给予下岗1-3个月的处罚。
(2)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不能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在科室内会议上批评,扣罚当事者1个月效益
工资。
(3)服务态度差,对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推、拒”现象的,给予扣罚当月效益工资。
(4)对整体医疗、整体护理落实不到位,不尊重患者就医权利,患者的人格尊重权、知情权、诊疗服务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落实不到位,因此引发医疗纠纷的,给予当事人下岗一个月的处罚。
(5)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违反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所售金额十倍罚款,视情节给予降职、降薪、下岗处理。
(6)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违反者给予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辞退、开除处理。
(7)不遵守医疗原则,开大处方,做不必要检查,给患者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资源浪费的,浪费部分由责任人自行负担。
(8)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做“黑手术”,违反者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
(9)收受患者“红包”或有价证券、吃术后饭者,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
(10)违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自定收费项目、超标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收费的,给予科室或个人同等数额的十倍罚款。
(11)在重大抢救、抢险、疫情和突发事件及日常工作中,全体职工都有承担救死扶伤的义务和职责,要服从组织安排,召之即来。对不服从工作调遣及临危退缩或不服从指挥及借机脱逃者,视情节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罚。
(12)在医疗活动、基建工程、维修设备设施、引进医疗设备、物资采购、药
品采购、医用耗材采购等业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罚。
(13)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和药剂科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统方,收取好处费的,给予同等金额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下岗、限期离院或辞退的处罚。除主管科室的主管人员外,全院医务人员凡单独与医药代表接触者,罚款500元,通报全院。
(14)全院医务人员实行首问、首诊负责制,凡执行不到位而使患者不满意,并
因此发生医疗纠纷或投诉者,扣除当事人一个月效益工资。
(15)认真执行本院制定的《医务人员礼仪、仪表、语言、行为规范》,全院职工按要求着工作装,佩戴胸牌,要保持整洁,不得有缺扣、残损,洗后须烫平整;男性职工不得穿短裤,不得留长发,头发保留自然色或黑色,不得留胡须,不得佩戴与职业不相符的夸张性饰品。女性如内着短裙(裤)其长度不得超出工作装,不允许烫乱装
(发),不允许浓妆艳抹,不允许佩戴装饰性耳环、手链、手镯及脚链,不许留长指甲及涂抹有色指甲油,不许暴露纹身及皮肤粘贴彩绘。全院职工在院内不得穿牛仔系列装、彩裤和绣花印花裤等奇装异服,不得穿鞋拖及与岗位无关的拖鞋,不得赤脚穿凉鞋,护士要穿白色或肉色袜。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凡在工作中违反规范,如使用服务忌语、与患者及家属发生纠纷吵架等,扣除当事者当月效益工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下岗、待岗、限期离院处罚。
(16)全院各级医师应邀外出会诊、指导工作等,必须按照医院会诊制度的规定要求,履行会诊手续。在紧急情况下要经院总值班批准。对不履行手续者,按脱岗处理。
(17)护理人员不遵医嘱,不按医嘱剂量投药,从中截留药品,
违者处以截留药品金额的十倍罚款,下岗一年。
(18)在执业活动中,各级医师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学文书的,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全院各级医师在接诊医保病人时,要严格按照医保规范进行治疗,确需使
用医保范围以外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时,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意见并签字,如不按医保规范用药、检查、治疗,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由当事医务人员承担。
(20)尊重他人,助人为乐,同事关系融洽,邻里团结和睦。侮辱、诽谤他人,损
害他人名誉的,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
(21)维护家庭和谐,尊老爱幼,夫妻互敬。不孝敬、不赡养父母的,虐待妇女儿童的,因不良行为影响夫妻关系和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单位名誉的,给予下岗、辞退、开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