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土地使用权取得之出让

合集下载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几种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几种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土地出让方式有哪几种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以出让、租赁等方式,转让给个人、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使用或经营的一种行为。

根据我国当前土地管理制度规定,土地出让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一、出让交易方式1. 拍卖出让:土地出让方通过竞拍的方式将土地转让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2. 竞标出让:土地出让方根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竞标的方式将土地转让给符合条件且出价最优的竞标人。

3. 协议出让:土地出让方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条件将土地转让给买受人。

二、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土地出让方对需要出让的土地进行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招标人进行土地交易。

2. 邀请招标:土地出让方邀请特定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进行招标,进行土地交易。

3. 面向社会招标:土地出让方将土地出让信息公告给社会公众,邀请有意向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进行招标。

三、拍卖方式1. 公开拍卖:土地出让方对需要出让的土地进行公开拍卖,竞拍出价最高的人获得土地使用权。

2. 投标拍卖:土地出让方要求拍卖人事先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然后在拍卖会上进行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协议方式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单一选拔:土地出让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直接选择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土地转让交易。

2. 面向社会选拔:土地出让方将土地出让信息公示给社会公众,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土地转让。

五、租赁方式1. 长期租赁:土地出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以租金的方式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一般较长。

2. 短期租赁:土地出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短期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以租金的方式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一般较短。

六、合作方式1. 共同开发:土地出让方与另一方共同开发土地,共同享有土地开发的收益。

2. 建设经营权转让:土地出让方将土地的建设经营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负责土地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以上是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不同的出让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的推动。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以出让⽅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式有哪些以出让⽅式取得国有⼟地使⽤权,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国有⼟地使⽤在⼀定年限内出让给⼟地使⽤者,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价款,从⽽设⽴国有⼟地使⽤权。

那么以出让⽅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式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以出让⽅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式有哪些以出让⽅式取得的国有⼟地使⽤权,具有占有、使⽤、收益权和⼀定程度的处分权,即可以依法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式将该⼟地使⽤权转让给他⼈,可以出租⼟地,可以设置抵押权。

与这种⼟地使⽤权相适应,在该⼟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和其他构筑物,也可以转让、出租或设置抵押权。

以出让⽅式取得的国有⼟地使⽤权具有⼀定的发展权。

出让国有⼟地的⽤途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

经批准改变⽤途的,还须相应调整⼟地出让⾦。

⼟地使⽤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式。

1、拍卖出让。

这是指政府⼟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的国有⼟地使⽤权⼈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通过出让⽅叫价和受让⽅应价的多次竞投,按"价⾼者得"的原则,确定⼟地使⽤者的出让⽅式。

这种公开选择⽤地者的出让⽅式,可以提⾼出让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的公平竞争,适⽤于投资环境好、盈利⼤的商业、⾦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地。

这种⽅式要求市场环境和出让宗地的条件较⾼,在国外较为普遍,但⽬前在我国应⽤不多。

主要是由我国现⾏⼟地使⽤政策不规范、⽤地者取得⼟地渠道较多、地价压得相对较低等因素所致。

2、招标出让。

这是指政府⼟地管理部门作为⼟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地使⽤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形式投标,竞标该宗⼟地的使⽤权,招标⼩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地使⽤者的⼟地出让⽅式。

招标⼀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式。

招标出让⽅式有限地引进了竞争机制,竞投各⽅的互相不知道底细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地使⽤权。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与有偿使用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与有偿使用

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与有偿使用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也必须按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其主要形式即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中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作者声明】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网站”。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要点与流程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要点与流程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要点与流程土地使用权协议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承受方之间就土地使用权进行约定和约束的合同。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土地使用权协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重点讨论土地使用权协议的出让要点和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要点:1. 转让方和受让方信息:协议应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确保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身份和权利。

2.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要求:协议应详细描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要求,如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面积、位置等,确保双方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一致。

3. 转让条件和义务:协议应明确双方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的条件和义务,如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确权手续、手续费用等,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4. 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协议应明确合同的终止条件和双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同时应提供争议解决的机制,如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1. 协商洽谈: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协商洽谈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和具体要求,并达成初步意向。

2. 编写协议草案: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转让方或其律师起草土地使用权协议草案,草案应包含前述要点和约定。

3. 审查和修改:双方对草案进行审查,对其中的条款进行讨论和修改,确保协议内容准确、明确、合法。

4. 正式签署:双方在协议草案经过审核、修改后,正式签署土地使用权协议。

签署应当在双方当面进行,并由双方对协议的每一页进行盖章和签字确认。

5. 履行合同:受让方按照协议的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和其他文件交付给受让方。

6. 合同备案:依据地方相关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将土地使用权协议备案,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7. 合同履行监督和管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应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土地管理法63条是关于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解释该法条的实施细则,以下是对土地管理法63条的释义。

一、土地出让行为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63条,土地出让行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的行为。

出让方式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

出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以有偿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人。

划拨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使用人。

二、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解释1. 出让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63条的规定,土地出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出让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接受出让申请、出让申请审核、出让合同签订等步骤。

2. 出让条件土地管理法63条也规定了土地出让的条件。

出让条件包括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出让价格、土地权利转移等。

土地用途是指土地出让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确定土地用途类型和用途年限。

出让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实施需要,按照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确定的出让面积。

出让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定的出让价格。

土地权利转移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从出让方转移到使用人名下的手续。

三、土地出让合同解释1. 合同内容土地管理法63条要求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使用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出让土地的用途、面积、价格、使用期限、权利和义务等。

2. 合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包括权利履行和义务履行。

权利履行是指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获取土地使用权,并支付出让金、过渡费等款项。

义务履行是指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履行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责任等。

四、土地出让的监督和管理解释1. 监督机构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土地出让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确保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概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概述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概述概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给土地使用者。

这种方式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概念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给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其特点是双方自愿、平等地在协议中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和权益分配。

二、法律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管理要求。

三、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阶段: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土地规划、设计方案、环评报告等。

2. 协议签订: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和权益分配。

3. 缴纳费用:土地使用者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国家或地方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批准手续: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协议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土地使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合规:土地使用者需要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土地管理制度,避免违法行为。

2. 权益保护:土地使用者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在使用土地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3. 缴费合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应合理计算费用,并确保缴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解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解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解读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出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和组织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衍生权益,而无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通过土地出让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社会,以期实现土地资产的最佳利用。

其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主要目的是补充政府财政收入。

地方政府通常通过土地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原则主要包括价款原则和公平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出让金,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配置的效率。

此外,土地出让金的收取应该遵循合同约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具有巨大的地方差异性。

由于中国地域差异较大,土地出让市场的需求和供应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土地资源相对稀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往往较高;而中西部地区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则较低。

因此,国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采取差别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杠杆作用。

第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应当与土地继续使用费政策相协调。

土地继续使用费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要支付的一种费用,用于补偿土地资源的持有者。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继续使用费是土地出让市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应当相互协调。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继续使用费的比例,既能保障土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又能满足土地使用方的需求。

总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土地出让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最高法关于净地出让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净地出让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净地出让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根据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即使不是经营性用地,只要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6.03•【文号】[2005]行他字第12号•【施行日期】2005.06.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的行为不服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问题的答复(2005年6月3日[2005]行他字第12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辽行终字第1号《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出让土地行为不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永明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请示报告(2005年4月7日[2005]辽行终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的李永明诉长海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诉一案中,涉及到被上诉人李永明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街。

法定代表人:刘兴伟,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于连河,辽宁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学义,男,194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退休干部,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94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志洋,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连玉洋水产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庄河市海港路二段8~1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明,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东港市永明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委三组60栋3—4号。

委托代理人:于泳,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司法解释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土地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随着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加速,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

有因为拆迁产生纠纷的,有因为转让产生纠纷的,还有因为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产生纠纷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种土地使用权纠纷时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那么,就为您介绍最高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法规标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发布部门】【发文字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唯一标志】218508【全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有哪些?

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有哪些?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页眉可删)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有哪些?1、具体方式(1)招标: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按照招标公告针对的对象范围的不同,招标出让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对司法拍卖取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定,我国的城镇土地等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那么有关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竞买资格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联合竞买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竞买人报名时须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的方可取得竞买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竞买人除按类别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竞得人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并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

二、申请和资格审查(一)拍卖出让文件取得按拍卖公告当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具体包括:(1)拍卖公告;(2)拍卖出让须知;(3)竞买申请书;(4)宗地界址图;(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7)成交确认书样本。

(二)提交申请按拍卖公告当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包括: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6)拍卖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土地资源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律师依法办理与土地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承办土地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土地法律服务实务,特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及相关人士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土地管理法第48条

土地管理法第48条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引言土地是一项重要的资源,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管理法作为土地利用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48条对土地的使用权转让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和制度地位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出让和转让两种形式。

出让是指国家或集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个人或单位,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2.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度地位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既是土地使用权人实现土地资本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适用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适用于以下情况: - 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铁路、机场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来满足土地需求。

- 建设用地供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为城市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土地资源。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或单位,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增值。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保护农民利益:土地使用权转让需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

- 遵循市场化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竞价或拍卖等方式进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和方式1.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和条件,制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划和方案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Do not keep anything for a special occasion, because every day that you live is a special occasio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一、土地转让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年)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

土地管理法63条释义一、引言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资源,中国制定了《土地管理法》。

其中,第63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定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时,由使用者支付给国家或者集体的款项。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费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区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公平合理。

四、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确保所有参与方都能了解到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

2.公平合理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区域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3.合法合规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持续稳定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的调整应当稳定有序,不得频繁变动,以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用于改善和保护土地环境,促进可持续利用。

2.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在农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增加农民收入。

3.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提升城乡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条件。

4.社会事业支持:用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征收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一、引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供应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出让方)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土地需求方(受让方)的一种合同关系。

为确保出让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法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二、法律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2.1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主要内容: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和用途;2.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期限;3.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价格;4.出让土地应该及时履行的其他义务。

2.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有关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主要条款3.1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和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和用途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出让方应当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和用途,受让方在合同期限内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2 土地使用权期限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指出让方授予受让方使用土地的时间段。

根据法律规定,出让方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3.3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价格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价格是指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出让方应当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并在合同中明确。

3.4 其他义务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外,法律还要求出让方在合同中明确其他应当及时履行的义务。

这些义务可能包括土地整理、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出让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这些义务。

四、合同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土地供应的重要方式之一,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出让流程

土地出让流程

土地出让流程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社会公众,以取得土地出让金或其他形式的收益的一种行为。

土地出让流程是指政府在进行土地出让时所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出让的流程。

首先,土地出让流程的第一步是确定出让土地的范围和用途。

政府部门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需要出让的土地范围和土地的使用用途,比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

这一步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位置、周边环境、交通条件等因素,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第二步是土地出让的公告和挂牌。

政府会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土地出让的公告,比如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在报纸上刊登、通过招投标平台发布等。

同时,政府还会将出让土地的具体信息挂牌公示,包括土地面积、使用条件、出让方式、竞买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

这一步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土地出让的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竞买者参与竞买。

第三步是竞买资格审查和报名登记。

符合条件的竞买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政府部门会对报名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资信情况、资金实力、开发能力等,以确保竞买者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参与土地出让。

第四步是竞买登记和资格审核。

在竞买资格审查通过后,竞买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竞买登记,并缴纳竞买保证金。

政府会对竞买者的资格进行最终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竞买者名单,并公布竞买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步是土地出让的竞买活动。

政府会组织竞买活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买等方式进行土地出让。

竞买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竞买,最终确定最高竞买价和竞买者。

第六步是确定中标结果和签订合同。

政府会根据竞买的结果确定中标者,并与中标者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土地开发的要求和标准等,双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一步是土地出让的公示和备案。

政府会对土地出让的结果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使用权取得之出让上篇《土地使用权取得之划拨》我们讨论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方式——划拨,接下来我们将继续讨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取得”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包括[1]出让、租赁(出租)及作价出资(入股)三种,其中以出让方式为原则,其他两种方式作为补充。

本篇,我们将讨论图中“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出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公开交易,除依法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2]等竞争性方式[3]。

”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要包括招拍挂的竞争性方式和协议出让两种方式。

一、招拍挂出让目前招拍挂出让程序的主要依据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以下称“国土资源部令39号文”)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以下称“招拍挂出让规范”)及各地的具体规定。

1.招拍挂出让适用的范围根据招拍挂出让规范,招拍挂出让适用于以下情形:(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问题一:工业用地是否属于经营性用地?上述规定第(1)条将工业用地单列在经营性用地之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工业用地归属于经营性用地,并在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继续沿用了该归类。

我们理解,立法趋势是将工业用地归为经营性用地的范畴统一管理,因此工业用地原则上也应当按照供应经营性用地的要求进行招拍挂出让。

问题二: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或使用权转让在何种情形下需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在上篇(《跟着飞律学土地之二——土地使用权取得之划拨》)我们已经对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和使用权转让进行了介绍,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如果改变后的用途属于经营性用地,原则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划拨土地转让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受让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问题三: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在何种情形下需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出让?前述第(5)类情形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牌挂出让”的主要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中关于“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4],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除前述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无需收回再重新出让,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上述招拍挂出让规范中的招拍挂出让适用情形充分体现了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竞争性方式交易为原则的制度特征,“经营性用地”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需要进行招拍挂出让,而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如涉及将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原则上也应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

2.招拍挂出让程序根据前述规范,招拍挂基本流程如下:前述流程中,下述事项可关注:(1)关于预申请根据招拍挂出让规范的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基本程序如下:申请人对主管部门公布的招拍挂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提出预申请,并应在预申请中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并可明确其他相关条件;主管部门认为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活动,并通知申请人参加;申请人应参加意向宗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目前,部分地区也出台了预申请的制度文件,如佛山市出台了《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实施办法(试行)》(佛府办[2009]272号),对预申请制度予以规范。

关于工业用地的出让制度中,《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明确规定要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由于预申请制度可以由用地方提出用地条件,如被主管部门采纳则可转化为之后土地招拍挂所附条件,有合法“勾地”需求的投资人可充分利用该等预申请制度提前提出适当的用地条件供主管部门参考。

(2)关于用地申请招拍挂出让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公布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同时,应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用地申请中属于招拍挂程序适用范围的应采取招拍挂程序。

(3)关于出让价格根据相关规定,招拍挂出让底价/标底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综合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也对特定领域的土地出让底价作了出了突破最低价标准的规定[5]。

除上述《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之外,国家层面并未针对其他性质用地出台专门的最低价标准,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要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而且《协议出让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底价/标底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其他用地的招拍挂出让底价/标底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而协议出让最低价应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交易地价低于底价/标底的,不成交。

目前我国在不断完善地价体系,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发布了《标定地价规程》,用于土地市场较为成熟和有管理服务需求地区标定地价体系的建设。

深圳市于2019年10月印发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成为全国率先全面应用标定地价的城市,该规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租金及临时用地使用费(即地价)的确定。

标定地价是政府为管理需要,根据某宗地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评估确定的市场价格,是宗地地价的一种,可以作为确定出让底价的依据。

(4)附条件招拍挂根据国土资源部令39号文,招拍挂公告中可包括“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且未对“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作进一步明确。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规定:“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通常,竞买条件主要以各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福建省《关于建立实施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公告审查制度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169号)规定,以下情形属于“违规设定竞买前置条件”:①竞买人既有经营业绩要求;②竞买人既有建筑规模业绩要求;③竞买人行业排名要求;④引进特定品牌要求;⑤竞买人特定企业性质要求;⑥其他排他性要求;与此同时,明确了以下情形不属于“违规设定前置或后置条件”:①要求竞买人必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②需缴纳保证金;③竞得后在本地注册项目公司;④竞得后在本地纳税达到一定数额;⑤建设项目标准及规模、业态要求;⑥投入产出及集约节约用地要求;⑦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政策规定允许的条件。

宁波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规定:“(土地出让方案)不得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

“对包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出让土地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要求、竞买人资质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的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置条件。

对包含商品住宅用途的出让土地不得设置规划条件以外的开发建设要求,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可根据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要求设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等开发建设要求。

”综上,土地竞买条件的设置首先应当不与当地的具体规定相抵触,并且需把握条件设置非唯一性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带产业、品牌、规划方案、实现税收、竞拍人资格条件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