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修改程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在规划实施中,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空间合理布局的蓝图;分区规划是对大、中城市各分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作出进一步的安排;对城市近期建设行为起更为直接指导和控制作用的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镇实施规划管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有的还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综合开发和建设的法定前置条件,直接决定着土地的市场价值和相关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必经程序包括:1编制修改方案。
城市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严格执行。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需要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较详细地规定了规划地段的控制指标,直接涉及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在论证过程中,必须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论证结束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性论证的专题报告。
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工作。
2修改方案的审批。
组织编制机关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工作以后,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

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规范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机构职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以下简称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和相关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会同规划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单位开展听取公众意见的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应当遵循公开、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第五条(规划编制阶段听取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受委托承担任务的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开展规划研究或者评估、起草规划草案阶段听取公众意见。
有关听取公众意见的材料作为相关材料,与规划草案一并提交组织编制机关。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电话访谈、网上收集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规划报送审批前听取公众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及草案说明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外部网站和规划所在地现场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公众意见的反馈方式、期限等有关事项。
制定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时,可以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七条(公示的内容要求)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规划编制依据、规划目标、功能布局、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以及主要图纸等。
非整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必要性、规划控制指标以及主要图纸等。
应当公示的规划控制指标主要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其他相关控制指标,包括绿地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整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整理第一章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述城市用地分类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1、框架2、控规的涵义: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定性、定量、定位、定界: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应用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等方式对各控制要素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控制和引导。
4、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⑴承上启下,强调规划的延续性;⑵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⑶体现城市设计的构想⑷城市政策的载体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①项目准备阶段②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③方案设计阶段④成果编制阶段⑤上报审批阶段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⑴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⑶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⑷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⑸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⑹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控制指标: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绿地率、公建配套项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社会停车场库、配件停车场库、地块出入口方位、数量和允许开口的路段、建筑形体、色彩、风格等城市设计内容。
主要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中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绿地率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16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北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论证报告

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北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论证报告郑州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年03月目录一、修改调整的背景 (4)二、调整依据 (4)三、涉及修改用地的基本情况 (5)1、区位 (5)2.现状影响图 (6)3.拟调整地块周边建设现状 (6)4.用地坐标位置图 (8)5.拟调整地块周边交通状况 (9)6、拟调整地块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用地性质 (9)7.综合评价 (9)四、拟修改调整内容及对控规指标调整情况 (10)五、修改调整论证内容 (11)1.合理性论证 (11)2、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相关条款的解读 (12)3.规划条件后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公共设施等环境承载力的影响 (13)4.可实施性论证 (14)4.1地块规划方案示意 (15)4.2地块规划模拟方案日照分析 (15)4.3地块规划模拟方案经济技术指标及各建筑物面积统计 (17)5、对城市景观界面的影响 (17)6、对城市环境品质的影响 (17)六、结论 (18)附件一孟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对河阳大街东段北侧地块的规划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孟州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河阳大街北侧地块规划意见的请示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孟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41号---关于孟州市隆源置业有限公司绿地苑综合开发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孟州市河阳大街东段北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论证报告一、修改调整的背景拟调整地块位于孟州市城区东部,地块有韩愈大街、湘子路、河阳大街和凤凰路围合区域,该地块的用地权属为孟州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容积率不高于2.93,建筑密度不高于20%,建筑高度不低于30米,不高于90米,停车位不少于1600辆。
”。
孟州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现高强度的住宅开发建设,不仅自身小区难以打造优美住宿环境,而且对周边地块影响较大;为建设孟州市精品住宅小区、提升孟州市住宅建设品味,根据目前市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的实际限高意见,结合行业发展现状,该地块除拟建设一幢26层住宅以外,其它建筑全部不高于18层,为满足国家关于日照的强制要求,还需建设7-9层住宅数幢,满足不了规划意见中“建筑高度不低于30米”的要求。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依据原《城市规划法》制定的,没有体现《城乡规划法》 的要求;
偏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属性,过于强调规划编制的内容,而对公众参与、专 家论证、审批备案、修改等程序,强调不够;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对控规地位作用的再认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城市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探索期(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 上海在开展《虹桥开发区详细规划》时,参照美国区划技术而编制的详
编制依据
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控规的“上位规划”
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包括城市规划标准规范,也包括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3、编制基本内容
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高度重视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 是城市规划依法行政、进行规划许可的依据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具体体现 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基本前提
(二)规划依法行政工作对控规制定提出的新要求
规范控制编制工作 ——统一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因此,《办法》只将功能控制、用地指标、城市运行基本保障设施、“四线”作 为控规的基本内容。
4、单元规划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地域范围大,空间层次复杂,地块的控规很难在总规批准后,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委托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它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最终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指导意见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一)单独选址项目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1、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未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需在规划图上落实具体位置。
2、已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在规划图上落实位置,项目实施时实际用地规模或位置需做调整。
以上调整需在项目预审和审批阶段,随卷附XX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调整落实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报告、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不宜确定位置项目清单,调整前、后规划局部图。
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需同时附规划调整听证、论证材料和核销多划基本农田材料。
调整落实方案主要内容:项目纳入规划清单情况,规划指标预留情况(附文本内容,盖县局公章),项目规划指标来源预留不足的需说明指标来源及调整情况,项目实际占地位置、面积、规划地类、现状地类等情况,项目落图后用地布局变化及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变化情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落实方案不再另行审批,由市局建立台账管理,每半年汇总一次,报省厅备案,作为数据库更新的依据。
(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规划用途区调整1、市、县级请示。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对规划调整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请示中提出结论性意见。
明确以下主要内容:规划调整原因、依据,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调入和调出地块的现状地类和调整前规划地类,调入和调出地块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是否涉及在建和已建土地整治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域,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是否涉及开发区、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情况等。
2、调整方案。
规划调整的原因(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论述),调整地块用途情况(应明确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类项目,特别是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严禁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两高一资”项目及党政机关新建楼堂馆所及炼油、轮胎等我省产能过剩项目),调整方案涉及的用地总面积,调入和调出地块的位置、面积,调整前规划地类、现状地类面积(农用地、耕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调整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况。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6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乡镇镇总体规划

编制镇总体规划方案时应作多方案比选。
镇总体规划方案的成果包括方案说明和图纸两部分。方案应简明 扼要。
3、评审阶段
成果形式
(1)城镇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文件及图纸两部分。
(2)镇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 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采 用条文形式写成。文本格式和文字应规范、准确、肯 定,利于具体操作。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及基础资 料汇编。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规划说 明的内容包括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 本。
镇区总体规划的内容:
(1)分析评价镇区范围内的用地条件,划定禁止、限制、 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 (2)确定规划区范围。 (3)明确功能分区和各单元居住人口分布。 (4)确定居住、工业、仓储、绿地、公共空间、主要基础 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布局,提出土地利 用规范和要求。
六、乡镇总体规划的组成 1、镇域规划 2、镇区规划
1、镇域规划
镇域规划任务 : 对规划镇域范围内的现有村庄分布与规模情况、 分布特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 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明确村庄类型和发展方向、发展规 模,确定镇域体系结构,布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等。
镇域规划的内容 (1)、明确镇域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科学预测规划期内城 乡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 (2)、明确城乡空间规划结构、居住人口的分布。 (3)、划定镇域范围内空间管制区域。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
四、基本要求
(1)、积极发展乡镇建设
(2)、远近结合,新旧结合 (3)、充分考虑建设条件 (4)、节约土地 (5)、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卫生条件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对道路、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将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控制单元,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和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更新区以及储备土地和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6、公众参与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 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 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 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1、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 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 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控规编制、审批、 实施管理、动态维护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是提高控规 管理依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现控规管理精细化、效率 化的重要保障。
7、编制时序 《办法》第十三条提出: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 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 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划。 ——总规确定的建设用地,有近期就要开发的,也 有中远期要开发的,从对土地开发规划控制要求上,客观 上并不需要在总规批准后就立即制定所有地块的控规,可 以根据地块开发时序,有计划、分批次地制定地块层面的 控规。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解读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二)控规的编制 (三)控规的审批 (四)批后的维护和管理 (五)控规的修改
(一)控规的地位和作用 《办法》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划。
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 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单元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和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作为控规编制的一个工作层次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 要求,以及审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要求确 定。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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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welcome 1、总论 1.1规划修改位置及范围 本次规划修改主要涉及马屿镇镇区内部道路线位及相关地块的用地面积,修改总用地面积约83.09公顷,主要包括以下二部分: 1.1.1修改地块1:由江心路、三马街、镇中路、河滨路、五六省道(府前路)、皋翔路和镇前街所界定,用地面积49.24公顷。 1.1.2修改地块2:由跃马大道、兴达路、镇中路、双屿北路和河滨路所界定,用地面积33.85公顷。 1.2项目必要性分析 1.2.1项目基本情况 马屿镇作为我市中西部重镇和市域发展次中心,2004年被国家建设部等六部委确定为全国重点镇、浙江省中心镇。在《瑞安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瑞安市马屿镇总体规划修改》(2008)的指导下,马屿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组织编制了《瑞安市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于2010年2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此规划是马屿镇区旧村和团块改造及新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马屿镇的城镇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2.2项目修改的必要性 随着城镇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建设项目开展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原控规部分地块的交通出入口、土地集约利用和道路线位等方面的问题,限制了部分地块的开发和建设。为更好地进行地块开发,推进马屿城镇建设,需对原控规范围内的二条道路(沙凰路、五六省道(府前路))进行线位的修改,增加两条城市道精品 welcome 路,并对道路周边涉及的地块做出相应的衔接与修改,以满足近期建设的需求。 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及对现状的调查和认识,本次规划修改的原因主要为: ①沙凰路:原规划考虑镇一中扩建及村界情况,经过多次协调,沙凰路西移从马岩木材市场中部穿过后与三马街对接。一年多时间过去以后,马岩村两委再次对该线位做了多次讨论,认为马岩木材市场地块分割过小,实施难度较大;规划沙凰路与三马街交叉口内新建一幢10间7层民房(2010年1月建设),迁拆难度较大且不经济。 ②五六省道(府前路):原控规中的五六省道线位符合《马屿镇道路网规划调整》;但现状五六省道中心线与道路施工图的中心线存在误差,特别是现状五六省道(府前路)与双屿北路交叉口与规划情况存在一定偏差;且规划五六省道(府前路)的道路断面未考虑现状电力高压线、污水管线等情况;导致周边地块近期难以开发。 ③兴盛路(新增):根据原控规,E-1-3地块规划用地面积约4.44公顷,东面为街头绿地,南向为城市支路兴达路,西向为商业金融用地,北向为城市主干路五六省道(府前路),规划出入口方位设置在兴达路。由于土地指标有限和实际可操作性,E-1-3地块北向部分先进行市场公开出让,但其交通出入口问题突出。 ④康宁路(新增西延伸段):根据原控规,B-7-5地块规划用地面积6.14公顷,东、北向为公共绿地,西向为城市建设用地,南向为城市主干路五六省道(府前路),交通出入口设置在主干路。由于B-7-5地块建设容量较大,交通吸引量较大,仅设置一个交通出入口,一是对城市主干路交通影响较大,二是不利于内精品 welcome 部交通组织及疏散,三是不利于消防设计要求。 基于以上多方面因素,马屿镇人民政府和马岩村村两委要求局部修改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报告和协调,市规划建设局原则同意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局部修改。因此,马屿镇人民政府特委托我院进行《瑞安市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局部修改论证报告,以适应项目建设的需要。 1.3项目进程 1)2010年9-10月,马屿镇人民政府、马岩村村两委向规划建设局报告要求局部修改马屿镇镇区控规,规划建设局同意进入修改程序。 2)2010年11月23日,我院受瑞安市马屿镇人民政府委托,开始着手编制《瑞安市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 1.4规划修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5)《瑞安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方案) 6)《瑞安市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 7)《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8)《瑞安市马屿镇马屿工业区(马岩片、树排头片)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方案) 精品 welcome 9)1:500地形图 2、原规划及现状建设概况 2.1原规划解读 《瑞安市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由瑞安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并由市规划建设局审批。马屿城镇的功能定位为瑞安市中西部集居住、商贸和轻工业功能为一体的设施配套齐全、生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山水小城镇。 总体结构:“一心二轴三区”。“一心”:城市公建服务中心,“二轴”:依托城市主干道形成两条城市发展轴,“三区”:根据城市功能和城市干道,将马屿建成区划分为三区九组团。 道路结构:延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方格网格局,充分考虑现状区内的道路及拆迁,对部分道路线型予以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构筑了“四横三纵”的主干道系统。 空间景观:围绕“水轴”、“道路轴”来塑造整体空间景观特色,形成以公共建筑核心区为中心、东南部山体为背景、北部滨江景观为特色的城市空间景观,将马屿建设成为瑞安中部地区的最具地域特色的代表区域之一。 2.2地块现状建设 修改地块1,现状周边有马岩木材市场、旧村民房、马屿镇第一中学等其他设施。 修改地块2,现状包括马屿镇人民政府入口场地、五六省道、双屿路、瑞安市国土局马屿所、马屿税物分局、民房及耕地等。 精品 welcome 通过一年多的前期建设工作,地块周边的各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审批或市场出让,使本次规划修改具有较好的实际意义,且规划修改不会造成经济、社会或政治方面的矛盾;同时规划的修改,将推进马屿镇区建设的进程,加强政府与民众的和谐氛围。
3、规划修改前期研究 本次规划修改按照相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从用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组织等多个方面进行前期研究,并作为规划修改的重要依据,以便于马屿城镇建设的顺利推进。 根据《瑞安市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功能结构、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和空间景观组织等方面研究,本次规划修改在不影响总体功能结构布局的情况下,提出一个可行性相对较高、对原规划相对影响较小的规划修改方案。 3.1道路交通的前期研究 本次规划道路修改在《瑞安市马屿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道路交通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研究。 修改地块1:沙凰路,原规划考虑镇一中扩建及村界情况,经过多次协调,沙凰路西移从马岩木材市场中部穿过后与三马街对接。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划道路交叉口内新建了一幢10间7层民房,且规划沙凰路将马岩木材市场地块分割过小,使规划道路和市场地块改建实施难度较大。道路线位修改将利于沙凰路近期实施,利于镇区与马岩工业功能区连系,也利于周边旧村的交通组织和避免较大的拆迁量。 精品 welcome 修改地块2:考虑五六省道(府前路)线位与交叉口与现状实施情况衔接,更好衔接五六省道(府前路)断面与现状电力高压线、污水管线等情况,适当修改府前路线位及断面。同时,为更利于B-7-5、E-2-7地块交通出入,减少对城市主干路(府前路)的交通影响,更利于城镇交通组织,需增加兴盛路和康宁路西延伸段。 3.2用地指标的前期研究 本着‘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设计理念,规划对地块1和地块2内部道路进行修改后,道路广场用地面积增加,居住用地减少,商业金融业用地减少,周边其他相关地块用地面积将发生相应变化,其他指标按原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3.3公共服务设施的前期研究 1)规划修改后人口容量分析 本次规划修改后,居住用地面积减少,其他指标控制不变,其居住人口相应减少,但属控规预测的合理范围内。 2)公共服务设施修改分析 由于居住用地面积减少,修改后人口变化不多,本次规划修改不重新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3.4综合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次规划修改仍延续原规划的空间结构、用地布局不会对城镇的整体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 精品
welcome 4、规划修改方案 根据以上前期研究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以下规划修改方案: (1)沙凰路在不影响马屿镇一中用地红线的基础上,依据最新的现状地形图,道路线位从马岩木材市场东向穿过,保证其地块相对完整;同时应《瑞安市马屿工业区(马岩片、树排头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需求,将沙凰路延伸至赏江路,以便园区交通组织,修改后道路占地面积1948㎡。为此周边涉及地块面积发生相应变化,A-4-1地块由7234㎡分为A-4-1的2419㎡和A-4-9的4465㎡;A-4-2地块由4581㎡分为A-4-2的2544㎡和A-4-8的1695㎡;A-4-6地块由3722㎡减少为2918㎡;A-4-7地块由1197㎡减少为991㎡;A-6-2地块由16738㎡增加为24342㎡;A-7-1地块由11636㎡减少为9058㎡;A-7-2地块由38473㎡减少为33204㎡;A-9-1地块由121249㎡增加为121561㎡;A-10-1地块由18594㎡减少为18279㎡,其他指标保持不变。 (2)五六省道(府前路)双屿路交叉口依据最新的现状地形图,在不影响其他路段线位的基础上,对绿化隔离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做相应调整,修改后道路占地面积减少49㎡,交叉口周边地块用地面积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原控规五六省道(府前路)横断面为3-9-7.75-8.5-2-8.5-7.75-9-3米,修改为4-9-3.25-12-2-12-3.25-9-4米。A-13-9地块由2176㎡增加为2337㎡;B-7-6地块由3235㎡增加为3444㎡;B-7-7地块由7085㎡增加为7157㎡;D-2-2地块由2364㎡减少为2271㎡;E-1-1地块由2392㎡减少为2169㎡;E-1-2地块由32334㎡减少为32257㎡,其他指标保持不变。 (3)兴盛路在现状机耕路的基础上向东延伸至跃马大道,道路宽度为18米,横断面形式为3-12-3米,修改后道路占地面积4872㎡。E-1-3地块由44367㎡分为E-1-3的24261㎡和E-1-4的17154㎡;E-1-4地块由4077㎡分为E-1-7的2284㎡和E-1-9的1523㎡;E-1-5地块由4081㎡分为E-1-8 的2297㎡和E-1-10的1514㎡;E-1-7地块由17549㎡分为E-1-5 的7477㎡和E-1-6的8692㎡,其他指标保持不变。 (4)康宁路(新增西延伸段)在规划康宁路的基础上向西延伸至B-7-5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