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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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1

一、基本原则:

1、含义: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森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

为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其他依法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在有关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2、任务: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

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制作和存储信息资料,重现犯罪过程,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依据。

3、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

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

4、原则:(1)、凡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公

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2)、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或相当于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森林调查规划、森林资源、木材生产知识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3)、执行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

具有现场勘查资质,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4)、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严禁弄虚作假,客观真实记录现场状况和现场勘验、检查过程。

(5)、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

二、现场保护

1、案发地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划定保护范围,设臵警戒线和告示牌,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

2、负责保护现场的森林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痕迹、物证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遭到破坏。

3、保护现场的时间应当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一次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可以对整个现场或部分现场延长保护。

三、管辖范围

1、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2、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辖区一般、重大森林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予以提供技术支援、指导;特别重大森林刑事案件由市或地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勘查,省或自治区森林公安机关予以提供技术支援、指导。

3、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森林公安机关重大、特别重大森林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由承办案件主要一方或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勘查。与其他公安机关互涉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四、组织指挥

1、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2、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的职责:

(1)、决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2)、组织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方案;

(3)、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4)、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掌握现场勘验、检查进度;(5)、确定现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

(6)、审核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7)、组织形成分析;

(8)、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职责:

(1)、实施现场处臵的紧急措施;

(2)、现场调查访问;

(3)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4)、记录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过程,制作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5)、参与现场分析;

(6)、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五、勘查方法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除配备必要的现场勘验、检查工具外,应配备专业器材及携带与现场有关的图表资料,如现场平面图、地形图、林班图及GPS、测高仪、罗盘仪、指南针、丈量绳等。

2、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按照案件管辖范围试行主勘负责制,谁勘查谁负责,在诉讼结束前负责案件的技术服务工作。现场勘查不得少于2人,还应当邀请1—2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证人。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并根据案情迅速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员,并果断处臵。

4、勘验、检查现场时,执行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佩戴刑事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的,须经指挥员同意,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对林形复杂、山势险阻、野兽袭扰、毒虫出没的现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勘验、检查。

5、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易后难、先表后里,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顺序工作。

(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

(2)、根据刑事案件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勘验、检查顺序;

(3)、初步勘验、检查,固定现场;

(4)、详细勘验、检查,发现、固定和提取痕迹、物证;

(5)、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6、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邀请法医参加;

(3)、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勘查记录

1、现场勘查记录的概念:勘验检查人员把现场上凡是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和勘验检查的情况,使用文字、绘图、照相、录像、录音等手段记录、制作而形成的文书或者视听资料,统称为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形式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现场录像、现场录音五种。

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作用: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活动的真实反映。记录现场情况和勘验检查过程,制作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是现场勘验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样,不断可以规范办案、实地勘验检查的科学性和程序性,而且可以提高侦查员的证据意识。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不仅是研究案情,开展侦查工作的重要依据,而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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