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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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密法律案例(3篇)

保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业务。

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一项名为“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成果,为公司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为了保护这一商业秘密,科技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要求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019年3月,科技公司发现其前员工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某某”)在离职后,将公司“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的部分技术资料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 发现泄露2019年3月,科技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公司“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的部分技术资料在网络上出现,且被竞争对手公司(以下简称“竞对公司”)使用。

经过调查,发现泄露者为公司前员工李某某。

2. 调查取证科技公司立即对李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其离职后加入竞对公司,并利用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技术资料,帮助竞对公司开发类似产品。

科技公司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某与竞对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竞对公司产品的技术文档等。

3. 法律诉讼科技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竞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科技公司要求李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诉讼请求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决:(1)竞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2)竞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公司的“智能数据分析系统”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被告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3)被告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公司的“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具有保密性、商业价值和技术性,因此构成商业秘密。

(2)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使用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解读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解读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解读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泄露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信誉风险。

本文将介绍几个商业秘密泄露的真实案例,并探讨其中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C公司的技术方案泄露C公司是一家拥有先进技术方案的创新企业,主要从事研发和生产。

某一天,C公司发现他们的技术方案被竞争对手G公司利用,其新产品与C公司的技术方案几乎一模一样。

原因分析:C公司的技术方案泄露可能是由于内部员工在离职后将商业秘密带走,或者是某个外部渗透者获取了C公司的机密信息。

另外,C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措施可能不够完善,使得竞争对手得以获取这些机密信息。

应对措施:C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意识培训,并在员工离职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将机密信息带走。

此外,加强内部网络安全措施,控制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限制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存储。

案例二:X公司的客户数据泄露X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创业公司,其核心业务是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

然而,有一天,X公司发现其大量客户数据被黑客入侵者窃取,并在黑市上贩卖。

原因分析:X公司的客户数据泄露可能是由于网络安全漏洞被黑客利用或者内部员工恶意泄露。

这些数据被黑客获取后,可能造成用户隐私泄露、数据滥用甚至金钱损失。

应对措施:X公司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渗透测试,及时修复发现的漏洞。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识别威胁的能力培养,建立完善的内部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和监控机制。

案例三:Z公司的商业计划被曝光Z公司是一家新兴的初创企业,他们的商业计划非常具有前瞻性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不久前,Z公司的商业计划被竞争对手泄露出去,导致Z公司失去了市场竞争优势。

原因分析:Z公司的商业计划泄露可能是由于某个内部人员不慎将商业计划外传,或者是网络攻击者入侵了公司的服务器。

此外,Z公司在控制商业计划的分发和共享方面可能存在漏洞。

应对措施:Z公司应强化对商业计划的保密措施,限制对商业计划的访问和传播,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签署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保护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侵权案。

在2011年,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和专利权,主要涉及到智能手机的设计和技术。

苹果公司认为,三星公司通过窃取其商业机密和专利技术,生产出了类似苹果产品的手机,并销售给消费者。

在经过多年的诉讼后,法院最终裁定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权,判决三星公司赔偿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案例二,谷歌公司与前员工商业秘密泄露案。

在2017年,谷歌公司起诉前员工安东尼·莱温(Anthony Levandowski)涉嫌窃取商业机密,并将其带到了竞争对手Waymo(谷歌自动驾驶汽车部门)的案件。

谷歌公司指控莱温在离职前窃取了大量机密文件,包括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的商业秘密,并将这些机密文件带到了Waymo公司。

经过调查和诉讼,法院最终裁定莱温侵犯了谷歌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决赔偿数千万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监管,防止员工窃取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损失。

案例三,中国某知名食品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案。

某知名食品企业在新产品研发阶段,因为未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导致研发的新产品配方被竞争对手窃取。

竞争对手利用这一商业秘密,迅速复制了该知名食品企业的新产品,并以更低的价格推向市场,严重影响了该知名食品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

在这起案件中,该知名食品企业损失惨重,不仅经济利益受损,而且还面临着品牌形象受损的风险。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案例一:药物研发公司的商业秘密遭受泄露时间: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细节:2008年9月,ABC制药公司完成了一种新药的研发,并准备进行相关的临床试验。

该新药的研发历时近五年,ABC制药公司在这期间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人力资源。

为了保护新药的商业秘密,ABC制药公司与一家在生产药品包装的公司XYZ签订了保密协议。

根据协议,XYZ公司承诺不得未经ABC制药公司允许泄露任何关于新药的信息。

然而,在2010年5月,ABC制药公司发现其新药的研究和试验数据在市场上流传。

经过调查,ABC制药公司发现XYZ公司的一名员工将新药的信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ABC制药公司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起诉XYZ公司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

法庭审理认定XYZ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并判决XYZ公司赔偿ABC制药公司损失500万美元。

同时,该员工也被判处刑事处罚,被判入狱3年。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保护,以及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后果。

ABC制药公司为了保护其新药的商业秘密与XYZ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这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但是,不幸的是,XYZ公司的员工违反了协议并泄露了商业秘密。

对于ABC制药公司来说,他们采取了正确的行动,立即起诉XYZ 公司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

这个案例中的法庭判决结果是比较合理和公正的,XYZ公司承担了这次泄露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了ABC制药公司的损失。

同时,员工也受到了刑事处罚,在法律上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一些教训。

第一,企业在与其他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时应该注重协议的具体细节,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第二,企业应该做好内部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员工教育和监督,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最后,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并寻求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总结:这个案例展示了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案例,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多。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19年,原告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助手”)。

该助手具备智能办公、日程管理、文件共享等功能,深受广大用户喜爱。

为保护该助手的商业秘密,科技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且未经原告许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如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其产品中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部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维权费用等;(3)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保密性:原告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表明原告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了合理的保护。

(2)价值性:助手应用程序具备独特的功能,能够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办公体验,具有市场价值。

(3)保密性:助手应用程序的技术方案、功能实现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具有保密性。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1)被告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存在合理来源;(3)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该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实施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案例一:1.原告日本恒山装饰品株氏会社是1991年成立的专门从事邮寄装饰品的公司,主要销售的产品包括进口书法、绘画、大理石美术雕刻品等。

被告富石川从公司成立时起就受雇于原告,雇佣期限为5年。

1993年富石川成为公司的经理。

雇佣合同期满后,被告未续期,而是另行组建了一个与原告竞争的公司。

被告在雇佣关系存续的最后阶段,利用其身份从公司窃取了邮购者名单。

此后,被告多次发函推销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但服务极差,很多顾客寄出现金后不能及时收到货。

顾客由于只熟悉原告公司,很多人误认为被告发出的订单是原告公司新的形式的订单。

被告使用客户名单的直接结果,使原告公司失去了大量的客户,产品销量锐减,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的邮购者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的商品是具有一定欣赏品位的家庭装饰品,特殊的购买方式要求公司保持稳定的销售群体,邮购者名单是原告公司业务命脉之所在。

为提高销售效率。

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并形成了两级产品销售网络。

同时,公司对数万张客户卡片进行了保密性处理。

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日元。

案例二: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十八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

该成果于1992年8月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鉴定,该鉴定认为此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80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

十八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每家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300万~350万。

被告孙某于1977年至1989年在十八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并多次在镉镍电池、氢镍电池研究中获奖。

1991年,氢镍电池研究课题正式列入国家高科技“863计划”。

十八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1985年制定(85)所字第122号<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

1991年3月,孙某在十八所制定的“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字。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一、仟游公司等诉徐某、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依法适用举证分配规则保护技术秘密(一)基本案情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系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源代码权利人。

该公司员工徐某、肖某在任职期间,参与了前述游戏源代码的开发。

二人离职后以新成立的策略公司,与南湃公司共同开发名为“三国”“三国逐鹿”的页游游戏并上网运营。

仟游公司指控徐某、肖某窃取了其帝王霸业游戏源代码,并用于制作被诉侵权游戏。

故以其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述员工及被诉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50万元。

案件审理中,仟游公司、鹏游公司申请保全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作为本案证据,拟与主张保护的源代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比对。

徐某、肖某和策略公司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

南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所谓的“被诉游戏源代码”文件,经验证后被认定为并非其实际开发运营的被诉游戏源代码。

(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仟游公司、鹏游公司作为权利人,已穷尽收集证据的途径,但客观上无法收集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鉴于本案被诉游戏是在被诉侵权人离职后短期内上线运营的同类游戏,且被诉的两家公司不具备开发软件的客观条件。

被诉游戏软件源代码仅由策略公司和南湃公司持有,客观上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能力。

依法院指令如实提供被诉游戏源代码,是其法定义务。

被诉侵权人不如实提供该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即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广东高院判处策略公司、南湃公司、徐某、肖某停止侵害仟游公司、鹏游公司“帝王霸业”游戏软件服务器源代码商业秘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

(三)典型意义在窃取、使用网络游戏软件源代码的商业秘密诉讼中,由于被诉游戏源代码由被诉侵害人暗自掌控,被诉侵害行为发生后,商业秘密权利人难以取得关键证据。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努力,科技公司成功研发了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

然而,在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一项关键技术被泄露,并疑似被竞争对手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非法使用。

三、纠纷过程1. 发现泄露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新能源公司生产的新能源产品与自身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部分关键性能指标甚至超过了科技公司的产品。

经过深入调查,科技公司确认新能源公司使用了其专利技术。

2. 取证科技公司收集了新能源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的相关证据,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销售合同等。

3. 协商科技公司首先尝试与新能源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然而,新能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4. 法律途径科技公司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认定侵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新能源公司确实使用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3. 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新能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以下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1. 及时取证科技公司发现技术泄露后,立即展开调查,收集了充分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2. 法律途径科技公司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3. 证据充分科技公司收集的证据充分,有力地证明了新能源公司的侵权行为。

4. 专业律师科技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保密案例警示教育合集(3篇)

保密案例警示教育合集(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密工作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保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提高全社会的保密意识,本文收集了多起典型的保密案例,旨在通过警示教育,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加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

二、案例一:某公司员工泄露国家秘密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小李,在担任公司项目经理期间,负责一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项目。

小李在项目过程中,将部分涉密文件和资料擅自带回家中,并在家中与朋友讨论项目内容。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李的朋友将该信息泄露给了境外机构。

案例分析:小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泄露了国家秘密。

此案例警示我们,保密工作无小事,即使是项目组成员,也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涉密信息带出工作场所。

三、案例二:某机关干部泄露工作秘密案例背景:某机关干部张先生,在担任某部门负责人期间,因工作需要,了解了一些涉及工作秘密的信息。

张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无意中将这些信息透露给了他人。

不久,这些信息被境外机构获取。

案例分析: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泄露了工作秘密。

此案例警示我们,机关干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应该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四、案例三:某企业内部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例背景:某企业员工王女士,在担任公司市场部经理期间,负责公司的市场推广工作。

王女士在离职前,将公司的市场战略、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透露给了竞争对手。

案例分析: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泄露了商业秘密。

此案例警示我们,企业员工应珍惜企业信任,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泄露企业秘密。

五、案例四:某高校教师泄露学术成果案例背景:某高校教师李教授,在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后,将研究成果泄露给了境外机构。

李教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泄露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案例分析:李教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泄露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案例5篇

商业秘密案例5篇

商业秘密案例5篇众所周知,商业秘密如果被不法分子窃取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高薪挖角员工跳槽据不完全统计,95%的商业秘密流失与内部员工有关,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是主要形式。

其中绝大部分又是被同行业以高薪或许诺给予干股等挖走。

浙江某公司电化厂原开发科长胡某,高级工程师,任公司某胶乳系列产品项目课题组长,掌握该产品的所有工艺、配方、销售等商业秘密。

在工作期间曾同公司签订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及产品开发项目责任书。

当该胡某得知未能入选电化厂总工程师候选人名单,即有意离开公司,被东阳某塑胶厂许以高薪,并任副总经理为条件,跳槽到该公司。

胡某利用其在原公司电化厂掌握的胶乳生产技术(生产工艺、配方等操作规程等)和经营信息,筹建胶乳生产线,原公司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还发出律师函,但该公司及胡某仍然我行我素,大批量生产胶乳并销往原公司所有客户处,导致胡某原公司乳液产品价格下调和销量的急剧下降,该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

后经法院审判,胡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二商业贿赂非法窃取浙江某化工集团下属企业生产技术科长、项目设计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等四人,经与山东某公司秘密商定,提供该化工集团现行生产草甘膦的技术资料(并包含所有草甘膦产品、副产品、制剂、公用工程技术等):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检验规程、平面布置图、项目设备清单、非标设备资料;以及二甲酯及氯甲烷回收的相关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并帮助培训人员,指导设备采购、安装、试车,直至生产出合格产品,由对方付给四人技术转让费85万元。

至案发,山东某公司产品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366亿元。

建德市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吴某、周某某、李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商业秘密十大泄露宣贯案例汇总

商业秘密十大泄露宣贯案例汇总

商业秘密十大泄露宣贯案例汇总1.客户信息:(2004)杭西刑初字定336号刑事判决书肖某为原告五金矿业公司的业务员。

肖某在工作中多次代表原告与新加坡C公司进行重晶石粉贸易,掌握了该公司客户名单,包括该客户名称、地址、背景、联系人及联系方法、经营渠道、客户要求、货源和现行卖价等。

肖某和五金矿业公司订立有《保密合同》。

2000年5月,肖某辞职,先后到被告包装公司和诚裕华公司工作,披露和使用了原告的C公司的客户信息,包装公司向C公司出口重晶石粉10206吨,裕成华公司向C公司出口6492吨。

每吨利润73元。

法院认为C公司客户名单,客户名称、地址属于共有领域,但该客户的背景、联系人及联系方法、经营渠道、客户要求、货源和现行卖价等信息属于特定化的客户信息,是需要通过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才能取得的,因而不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2.采购渠道:56岁的洛佩兹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采购负责人,人称成本杀手,在他担任通用汽车负责人的3年中,在汽车零件上为通用公司节约了约30亿美元。

1993年3月15日,洛佩兹带领7名助手投奔德国大众公司。

他的跳槽直接威胁通用公司的竞争优势。

克林顿总统甚至命令FBI采用侦查手段干预。

1996年3月7日,通用汽车向美国底特律地方法院提交了99页的起诉书。

后双方达成和解,大众公司向通用公司字符1亿美金的损失赔偿款,并在未来7年内购买通用公司10亿美金汽车零部件,洛佩兹脱离大众公司,在2000年前不得作为雇员或者顾问为大众公司服务。

3.商业策略:2008年1月中旬,被告人胡士泰获悉中钢协当时在南宁召开会议,遂指使被告人葛民强、王勇等人搜集会议信息。

同月17日,葛民强利用力拓公司在铁矿石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从邯郸钢铁公司商运科科长申强处获取了南宁会议的相关信息,并通过电话向胡做了汇报。

同日,王勇等人亦收集到南宁会议的相关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了胡。

次日,胡士泰向其上级汇报了上述信息。

商业秘密法律案例(3篇)

商业秘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其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商业秘密。

被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益。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均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双方在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

2. 原告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商业秘密,包括软件源代码、技术文档、客户资料等。

3.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4. 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修改、销售原告的软件产品。

5. 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不承认侵权,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四、法院审理1.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益。

3.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2)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被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权益。

2.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浙江法院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01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南元泵业有限公司、赵某高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理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相对疑难复杂,而侵害技术秘密案件又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的类型,尤其是原告所主张的密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技术秘密,需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条件逐一进行分析认定。

本案涉及对产品设计图纸所承载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局部放大视图、明细表内容、尺寸标法和技术要求等技术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的具体认定,现有判例鲜有涉及,本案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理思路。

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裁判要旨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只有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定要件,才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虽然单个零部件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但通过重新组合设计成为新的技术方案,且通过查阅公开资料或其他公开渠道无法得到,通过反向工程也不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该技术方案不为公众所知悉。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号【案情介绍】原告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研发、生产、销售各种泵类产品,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设计完成各类产品图纸。

中金公司采取制定公司员工手册、签署保密条款、实施技术软件加密等措施保护其产品图纸等商业秘密。

被告赵某高、吴某忠、金某明、姚某保均为中金公司前员工,在原告公司担任生产负责人、技术员等工作。

被告浙江南元泵业公司(以下简称南元公司)系赵某高、金某明从原告处离职后投资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水泵、供水设备的生产、销售、研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光电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激光公司)。

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3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简称涉案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3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合理开支35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电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上述法律规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就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

而且,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某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不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承载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在物理上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保护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

一旦商业秘密泄露,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威胁到企业的生存。

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成为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商业秘密保护案例,从中学习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案例一,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

苹果公司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产品研发过程中,苹果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例如对员工进行保密协议的签订,限制员工的权限访问等。

此外,苹果公司还通过技术手段对商业秘密进行加密存储,确保商业秘密不会被泄露。

这些措施有效地保护了苹果公司的商业秘密,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保持领先地位。

案例二,可口可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

可口可乐公司的商业秘密之一就是其著名的配方。

可口可乐公司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这一商业秘密,例如只有少数高管知晓完整的配方,生产过程中采用了分散生产的方式,以及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管理等。

这些措施使得可口可乐公司的配方保持了几十年的商业秘密,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商业价值。

案例三,特斯拉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

特斯拉公司在电动汽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其核心技术成为了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

特斯拉公司通过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建立严格的访问权限管理制度,以及对研发设施进行严密的监控等方式,保护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这些措施使得特斯拉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保持了技术优势。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法律保护、技术保护、管理保护等方面。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保密意识,加强员工的保密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能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持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从而确保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大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提供一些借鉴和启发。

保密典型故事案例

保密典型故事案例

保密典型故事案例
故事一,某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机密。

某公司一位员工因个人原因对公司不满,竟然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了竞争
对手。

这些机密包括产品设计图纸、客户名单和销售策略等,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终,该员工被公司发现并解雇,但公司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

故事二,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外泄。

某政府部门内部信息被人恶意外泄,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这些信息包括了
国家重要政策文件、领导人行程安排等,对国家安全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经过调查,发现是一名内部工作人员出于个人私利,将这些机密信息出售给了境外势力,最终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并绳之以法。

故事三,医院病历被泄露。

某医院的患者病历信息被非法泄露,导致患者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这些病历
信息包括了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联系方式等,泄露给了一些不法分子用于进行诈骗和敲诈勒索。

医院经过调查,发现是一名护士为了牟取私利,将这些病历信息出售给了不法分子,最终该护士被解雇并面临法律制裁。

这些典型案例告诉我们,保密工作任重道远,不论是企业、政府还是医院,都
需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

只有加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才能有效防范各种保密风险,保护好重要信息和个人隐私。

希望大家都能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做好自身的保密工作,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社会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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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1.原告日本恒山装饰品株氏会社是1991年成立的专门从事邮寄装饰品的公司,主要销售的产品包括进口书法、绘画、大理石美术雕刻品等。

被告富石川从公司成立时起就受雇于原告,雇佣期限为5年。

1993年富石川成为公司的经理。

雇佣合同期满后,被告未续期,而是另行组建了一个与原告竞争的公司。

被告在雇佣关系存续的最后阶段,利用其身份从公司窃取了邮购者名单。

此后,被告多次发函推销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但服务极差,很多顾客寄出现金后不能及时收到货。

顾客由于只熟悉原告公司,很多人误认为被告发出的订单是原告公司新的形式的订单。

被告使用客户名单的直接结果,使原告公司失去了大量的客户,产品销量锐减,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的邮购者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的商品是具有一定欣赏品位的家庭装饰品,特殊的购买方式要求公司保持稳定的销售群体,邮购者名单是原告公司业务命脉之所在。

为提高销售效率。

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并形成了两级产品销售网络。

同时,公司对数万张客户卡片进行了保密性处理。

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日元。

案例二: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十八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

该成果于1992年8月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鉴定,该鉴定认为此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80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

十八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每家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300万~350万。

被告孙某于1977年至1989年在十八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年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并多次在镉镍电池、氢镍电池研究中获奖。

1991年,氢镍电池研究课题正式列入国家高科技“863计划”。

十八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1985年制定(85)所字第122号<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

1991年3月,孙某在十八所制定的“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字。

1993年5月,被告开关厂到十八所处洽谈转让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事宜,十八所由孙某:鲁某出面洽谈,但未能达成协议。

同年8月,被告开关厂与孙某达成协议,约定给付孙某夫妇(其妇邵某)20万元风险金,提供住宅一套;孙某、邵某、鲁某将其掌握的镉镍、氢镍电池技术作为股份投资共同建立抚天公司。

据此,孙某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镉镍、氢镍电池技术工作,孙某、邵某股份为30%,鲁某股份为6%,开关厂占64%。

1994年1月抚天公司成立,同年6月生产出镉镍、氢镍电池。

1994年10月30日,孙某调离十八所,调离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技术手册交回。

1995年3月,孙某正式进入抚天公司任总工程师,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20万元存单,同年12月搬入公司提供的住宅。

原告十八所获悉此事后,认为被告孙某和抚天公司上述行为侵犯其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秘密,给其造成了损失,遂于1996年1月19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415万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原、被告提供的“兰天”牌(十八所)、“抚天”牌(抚天公司)铜镍、氢镍电池,就正负极活性物质、活性物质结构、电极骨架等多个项目委托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为:所有检测项目中,双方产品除镉镍电池正极电极骨架以外。

其他项目均相同或基本相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研究开发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成果,具有实用价值和竞争优势,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原告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应认定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侵犯。

案例三:大华油漆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油漆的企业。

1992年开发研究出房屋外墙用油漆的工艺。

王某是该公司的开发部门的助理实验员,在公司的内部管理条例中,有“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技术资料”条款。

其后王某离开大华公司,进入了一家与大华公司竞争的通航公司,在技术开发部门工作。

通航公司曾努力若干年,试图开发与大华公司相同的工艺,一直未获成功。

该公司知道王某是该工艺的主要技术人员,安排其继续开发。

王某进入通航公司开发部门1个月以后,提交了有关与大华公司油漆相同工艺流程的报告。

通航公司马上实施了该工艺。

法院应当认定通航公司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主某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披露的商业秘密。

这里的通航公司就是恶意获取商业秘密的第三人。

国家委曾经颁布《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科技人员或有关人员调入本单位时,应当主动了解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自觉遵守上述协议。

明知该人员担任原单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并以获取有关技术秘密为目的故意聘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株洲选矿药剂厂(以下简称株洲厂)自l 966年开始生产“黄药”。

自1975年起,该厂对黄药生产合成技术中存在的质量不稳定、物料泄漏、温度控制难、容易起火等问题开始进行攻关研究,1981年,对黄药生产的关键设备进行了重新设计、制造、安装,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的安全性和产品质量。

该厂所生产的黄药系列产品质量稳定,其中黄药在1982年、1987年获国家银质产品奖,1981年、1989年获湖南省名牌产品;并多次获省优、部优产品奖。

株洲厂对该厂的技术成果采取了保密措施,颁布了<保密、档案工作制度>、<科技档案管理标准>,规定科技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抄录、转借等。

非经领导批准科技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刘大华毕业于武汉钢铁学院,历任株洲厂Cs(黄药原料)车间技术员、药剂车间副主任、CS车间主任、厂设计室副主任兼设计室黄药工艺组组长。

1996年10月。

广东省罗定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罗定厂)找到刘大华,要求其提供黄药生产的设备图纸及技术。

双方口头约定,由刘大华承担技术工作,罗定厂付酬金4万元,其中交完图纸付2万元。

试车成功后再付2万元。

此后,刘大华在1997年5月底前向罗定厂交付全部设备图纸。

刘大华在图中标明设计人为柳达寰(刘大华谐音),单位为园利来技术开发公司(该单位并不存在),并取得约定的2万元整。

罗定厂即将这些图纸委托给广州市昆仑公司加工。

期间,刘大华应罗定厂的要求曾到昆仑公司指导设备生产。

设备生产出来后。

罗定厂又请刘大华去安装,刘大华给予了安装,并指导试车。

1991年11月,试车成功,罗定厂又付给刘大华2万元。

刘大华为罗定厂设计了2台车共1 200吨的生产能力。

罗定厂又根据图纸再安装了2台车,生产能力达到2 000吨,主要产品有乙黄药、丁黄药等。

罗定厂使用上述设备生产黄药至1998年4月拆除设备止。

问题:刘大华和罗定厂的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此案如何处理株洲厂为保护其技术秘密,订立了严格的保密措施;这些技术秘密能够应用于生产并产生了实际效益,株洲厂的上述技术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护条件,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罗定厂明知株洲厂是生产黄药的专业厂家。

为取得该厂生产设备的技术,私下找到该厂掌握此项技术的人员刘大华,要求其提供有关技术,并在取得株洲厂的技术图纸后,进行了复制和抄袭,用于制造设备生产并销售黄药,其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刘大华为获得酬金,将株洲厂严格保密的技术图纸提供给罗定厂,披露了株洲厂的技术秘密,与罗定厂共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罗定厂与刘大华应当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原告:某省轻正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公司)被告:王洪洁被告:江苏省某市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

1994年6月8日。

原告轻工公司与被告王洪吉签订了一份上岗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玉洪洁经上岗考核合格,任二级外销岗位工作。

合同期限为1年;上岗职工有责任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下岗或辞职后,不得泄露或使用公司的经营信息,本人提出辞职后,在离开公司3年内不得经营本岗位所经营的商品。

王洪洁在轻工公司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欧洲市场的玩具销售,其客户是荷兰爱力斯哈雷公司、荷兰奥斯托公司。

1995年11月23日,王洪洁辞职,与轻工公司终止了合同关系。

王洪洁离开轻工公司后,获悉了轻工公司向马来西亚远利兄弟公司的售货报价情况,遂根据轻工公司提供给远利兄弟公司的货号,以低于轻工公司的报价,于1995年11月29日向远利兄弟公司发了一份传真,致使轻工公司只能以王洪洁的报价与远利兄弟公司成交,造成其损失5 504美元(折合人民币45 690元)。

1995年12月20日,王洪洁与被告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出口委托协议,由外贸公司代理王洪洁的玩具出口销售业务。

此后,王洪洁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与荷兰爱力斯哈雷公司及奥斯托公司做了5笔玩具销售生意,销售总金额为11.9万美元。

其中第四笔、第五笔生意金额为52 223美元。

经省审计师事务所审计,该5笔玩具生意如由轻工公司做,按其玩具部上一年平均毛利滑,可获毛利润12.11%。

1996年4月29日,轻工公司以王洪洁和外贸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称:王洪洁辞职后,利用窃取的本公司的一份出口合同,与该合同的马来西亚客户联系重新报价,致使原订合同价格无法执行,使本公司被迫接受了新的低报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 504美元。

王洪洁还利用原在本公司的经营渠道擅自与本公司的荷兰客户联系,阻挠本公司与荷兰客户合同的执行,妨碍本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

王洪洁利用掌握的本公司经营的玩具产品的固定货号,收购价格、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挂靠被告外贸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用低于本公司的外销价格对外报价,以夺取本公司的客户,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判令两被告在今后2年内不得披露和使用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王洪洁赔偿5.504.美元的经济损失,两被告赔偿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17 851.美元及本公司商业信誉、商业秘密价值的损失人民币15万元;判令两被告承担本公司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王洪洁辞职后,利用目己获取的原告商业秘密,以低于原告的报价向原告客户远利兄弟公司报价,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 504美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洪洁违反与原告的保密约定,利用自己在原告单位时掌握的客户为外贸公司做5笔玩具生意,王洪洁与外贸公司共同获利,王洪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处贸公司应知王洪洁个人不能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却与其签订代理出口委托协议书,并通过王洪洁侵权行为从中获刹,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王洪洁、外贸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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