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109757561A】一种植物奶浆及其制备方法【专利】

【CN109757561A】一种植物奶浆及其制备方法【专利】
【CN109757561A】一种植物奶浆及其制备方法【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206610.X

(22)申请日 2019.03.19

(71)申请人 黑河市坤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164300 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边境经

济合作区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中心

(72)发明人 张德坤 黄莉 

(74)专利代理机构 合肥汇融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4141

代理人 邝溯琼

(51)Int.Cl.

A23C 11/02(2006.01)

(54)发明名称

一种植物奶浆及其制备方法

(57)摘要

本发明提供一种植物奶浆及其制备方法,涉

及奶浆生产技术领域。所述植物奶浆由以下重量

份的原料制成:大豆55-65份、糙米30-40份、玉米

15-20份、稀奶油35-45份、鲜牛奶50-60份、果胶

6-8份、藻胶5-7份、魔芋12-16份、淀粉8-12份、麦

麸4-8份、燕麦5-10份、酵母0.3-0.7份、香精2-4

份、甜味剂0.8-1.2份、乳化剂0.5-1.0份、稳定剂

1-2份。本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不足,使制得的

植物奶浆富含多种膳食纤维,具有成分天然、营

养均衡、健康无害的特点,能够有效降低肥胖、高

血脂、高血压等疾病的发生,有助于人体的健康,

植物奶浆营养丰富,口感香醇,适宜大众口味,适

合推广。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4页CN 109757561 A 2019.05.17

C N 109757561

A

权 利 要 求 书1/1页CN 109757561 A

1.一种植物奶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奶浆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大豆55-65份、糙米30-40份、玉米15-20份、稀奶油35-45份、鲜牛奶50-60份、果胶6-8份、藻胶5-7份、魔芋12-16份、淀粉8-12份、麦麸4-8份、燕麦5-10份、酵母0.3-0.7份、香精2-4份、甜味剂0.8-1.2份、乳化剂0.5-1.0份、稳定剂1-2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植物奶浆,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奶浆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成:大豆60份、糙米35份、玉米17.5份、稀奶油40份、鲜牛奶55份、果胶7份、藻胶6份、魔芋14份、淀粉10份、麦麸6份、燕麦7.5份、酵母0.5份、香精3份、甜味剂1.0份、乳化剂0.75份、稳定剂1.5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植物奶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甜味剂为阿斯巴甜、甜蜜素和麦芽糖中的一种或多种。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植物奶浆,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大豆磷脂、月桂酸单甘油酯和双甘油脂肪酸酯中的一种或多种。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植物奶浆,其特征在于,所述稳定剂为羟乙基纤维素、微晶纤维素和单硬脂酸甘油酯中的一种或多种。

6.一种植物奶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奶浆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将大豆、糙米和玉米筛选后混合,再加入去离子水淘洗2-4次,洗净后加入4-8倍体积的温水并将其置于保温箱中,保温浸泡10-15h后沥干水分,得处理基料备用;

(2)将制得的处理机料倒入研磨机中研磨成浆,后将其浆液高速离心,取离心液并调节PH至7.4-7.6,得奶浆初品备用;

(3)向稀奶油中加入鲜牛奶,搅拌均匀后再加入果胶、藻胶、魔芋、淀粉、麦麸、燕麦和制得的奶浆初品,后将其混合物打入高速分散机中,高速分散30-40min后得奶浆原料备用;

(4)将制得的奶浆原料打入发酵罐中,并加入酵母,搅拌均匀后升温至60-80℃,保温发酵4-6h后进行翻动,继续保温发酵10-12h,经压滤后取滤液并加入香精、甜味剂、乳化剂和稳定剂,搅拌均匀后升温至80-90℃,并且通入氩气进行升压,保压乳化20-30min后缓慢恢复至常压,得奶浆成品备用;

(5)将制得的奶浆成品依次进行均质和灭菌处理,后经冷藏得到产品。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植物奶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高速离心的转速为1200-1400r/min,且步骤(3)中高速分散的转速为800-1000r/min。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植物奶浆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以40-60KPa/min的速度升压至2-4MPa,并以5-10KPa/min的速度恢复至常压。

2

【CN109738589A】一种快速提取植物木质部汁液的方法【专利】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 (43)申请公布日 (21)申请号 201910116352.6 (22)申请日 2019.02.13 (71)申请人 南京禾稼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210095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青马路2 号 (72)发明人 汪良驹 何莎莎 安玉艳  (74)专利代理机构 西安研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 事务所(普通合伙) 61239 代理人 孙李林 (51)Int.Cl. G01N 33/00(2006.01) G01N 1/14(2006.01) (54)发明名称一种快速提取植物木质部汁液的方法(57)摘要一种快速提取植物木质部汁液的方法,本发明涉及植物液提取技术领域;用锋利的刀片,将土壤栽培、基质栽培或溶液培养的植物近基部2-5cm处切断,并用去离子水清洗切口,去除植物破碎细胞汁液以及韧皮部汁液;静置1分钟后,用吸水纸吸干;将透明硅胶软管的一端套入植物切口处,并用保鲜膜或其它封口膜将两者缠绕在一起;将透明硅胶软管中钢珠向远离植物切口的方向挪动,则木质部汁液会在根压和负压的共同作用下快速渗出;检查透明硅胶软管中收集的木质部汁液,吸取汁液。该方法不需要特殊的仪器设备,在短时间内可以快速抽提到植物木质部汁液,从而防止抽提时间过长引起的植物有效成份活性下降, 实用性更强。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5页 附图1页CN 109738589 A 2019.05.10 C N 109738589 A

权 利 要 求 书1/1页CN 109738589 A 1.一种快速提取植物木质部汁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的操作步骤如下: (1)、准备一根长度、粗细适度的透明硅胶软管,内径与即将处理的植物基部直径相当; (2)、取一粒钢珠或玻璃珠,直径略大于透明硅胶软管内径,将其塞入透明硅胶软管内,备用; (3)、用锋利的刀片,将土壤栽培、基质栽培或溶液培养的植物近基部2-5cm处切断,并用去离子水清洗切口,去除植物破碎细胞汁液以及韧皮部汁液; (4)、静置1分钟后,切口上又会渗出少量汁液,用吸水纸吸干; (5)、将透明硅胶软管的一端套入植物切口处,并用保鲜膜或其它封口膜将两者缠绕在一起; (6)、将透明硅胶软管中钢珠向远离植物切口的方向挪动,使得透明硅胶软管内呈负压状态,则木质部汁液会在根压和负压的共同作用下快速渗出,流入透明硅胶软管内; (7)、1小时后,检查透明硅胶软管中收集的木质部汁液,然后用细孔注射器对准汁液存积处插入,吸取汁液,分装于小离心管中,贮存于低温冰箱内,供科学分析之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提取植物木质部汁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明硅胶软管的长度为20-30c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提取植物木质部汁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植物为草莓、番茄、黄瓜类的草本植物,或者是苹果、梨、桃类的幼龄的、近根部较细、易于被剪断的木本植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提取植物木质部汁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植物可以种植于土壤中,或者栽培于基质或营养液中。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快速提取植物木质部汁液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植物可以种植在栽培管理下,或者生长于干旱、盐渍类的逆境胁迫条件下。 2

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

是不是现实中的任何一个东西都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呢?当然不是这样,就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来看,这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申请专利。那么,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可以申请专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专利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的授予条件: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不同的。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以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

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我国专利法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申请专利要多少费用 1、专利代理费:由专利事务所收取用于专利事务所代理撰写专利文件和其手续多少等发明人也自己撰写和办理申请则此项费用发生 2、专利申请费:由知识产权局收取申请专利必须发生费用 3、可以申请费用减缓,减缓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

企业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 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 一、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公司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能力,整合和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时有效的防止和减少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的现象发生,发挥知识产权在保护创新成果、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使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成为促进公司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指标及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为考核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其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设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明确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本公司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知识产权预警制度的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研究、制定本公司中的知识产权预警制度建立; (三)预防涉及知识产权的突发性事件;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四)根据公司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和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五)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引导各部门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及时收集、研究与产业发展有关的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的利益。 (六)重点产品研发前,要对该产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专利信息检索查新,分析研究,充分运用预警机制,规避风险,规避重复研究,资源浪费和侵犯他人专利权。 (七)加强公司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供防侵权检索和法律状态检索等形式,及时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第七条应依法维护其知识产权权益,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反馈制度。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收集、编辑和上报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九条信息报送。每季度末应将本公司内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公司主要领导。 第十条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报送信息内容主要是本公司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报送信息范围主要是本行业在创造、保护、管理、实施、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动态、工作经验、遇到的问题,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纠纷、诉讼案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企业知识产权预警应对方案 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直接涉及到的是侵权者和被侵权者的利益,也暴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和谐保护机制,遏制侵权纠纷的发生,对于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特建立以下应对方案: (一)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发展的前景是创立自己的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企业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而言,独立研发和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

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 由于植物是有生命的,传统的生物学方法很难保持重复性,因此,除了美国和日本等少数国家外,很少有国家对植物提供专利保护。但是,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人们和以利用转基因技术创造出自己需要的任何动植物。对转基因植物的保护意义非常重大,但是,是否 需要对其进行专利保护则给传统专利法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一、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 1、美国对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及其解释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三种法律:(1)1930年的植物专利法(ThePlant Patent Act,简称PPA),提供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由芽条、嫁接和组织培养繁殖之品种)17年的专利保护期限。(2)1970年的植物品种保护法(The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简称PVPA)提供育种家专有其新品种之生产、上市和销售之权利。PVPA主要保护对象为有性繁殖品种(由种子繁殖生产),保护要件为新颖性、可区别性、一致性和稳定性(1983),审查机关是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3)实用植物专利,Utility(Industrial)Pl ant Patents。 一般而言,实用植物专利提供了植物最强有力的保护,审批机关是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对待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istinctivenessUniformity and Stability,简称DUS)的审查是所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U -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New Varieties,简称UPOV)成员国中惟一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 在1995年Imazio Nurseryv.Damia Greenhouses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国会意在保护单个的植物,植物“品种”是指享有专利权的植物的无性繁殖的后代,而不是从技术和分类学的含义上来解释的所有植物。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不排除对种子、植物、植物组织培养物的保护。而如果采取植物新品种法保护,保护的则是植物育种人对品种的权利。专利法和植物专利法以及植物品种保护法对植物可以交叉保护,并不相互排斥。虽然UPOV 1978年文不禁止了双重保护原则,即对同一植物品种只能对植物育种人提供专门保护和专利保护中的一种保护。但是,在后来的1991年修订文中已经放弃了这样的立场。因此,美国这种做法并不违背双重保护禁止原则。 2、欧盟对植物品种的保护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 Convention)明文规定植物及动物变异种不得予以专利,而对于授予微生物专利则无禁止。以前被专利法排除在外的原因多半是因为人们认为植物新品种属于发现而不是发明。但转基因植物是在人为干涉下产生的,而且干涉的程度很深,基因改良的效果通常更为精确而稳定,故人们通常不再认为其是发现。然而植物品种能否获得专利保护仍不明朗。欧洲专利委员会在1990年对“哈佛鼠”的判例所作出的决定中,对“品种”作了狭义的解释,将其等同于生物分类学中的“种”的概念,在欧洲引起很大的冲击,实际上是承认了对动物品种的保护。而在欧盟1998年发布的98/44/EG号指令和1999年6月根据该指令修改的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中,又一次肯定了对植物品种的这种解释,即“植物品种是指任何一个单一已知最低级别植物学分类单位的植物群体,如果要求保护的动植物不限定于一个特定的植物或者动物品种,就具有可专利性。”也就是说,比“品种”更高级的分类学单位并不排除出专利保护的范围,不限 于一个特定“品种”分类单位的植物或动物是可以授予专利的。 当然,在欧洲,植物新品种受到特殊法的保护,即植物品种保护法。 二、植物品种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1999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并建立了“欧盟植物新品种权条约”,以利于欧洲市场一体化的建立。新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的植物属种,植物育种家的权利的保护范围更广,使育种家对于其品种的其它任何使用行为都能够控制,其中包括农民对获保护权的品种进行留种并用于生产的行为,打破了对农民自留种权与育种家从知识产权获取适当报酬的平衡关系。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原来在专利范围内保护植物新品种,自欧洲专利公约签订以后,这些国家以及该公约所有缔约国的专利法都已将植物新品种的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的客体以外, 而改依特别法加以保护。 关贸总协定在1994年的最后协议中作出决议,各成员国必须以专利或者育种家权利来保护植物品种。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专利中的各种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缴纳年费是从申请日起计算,不是从优先权日! 同一天申请的专利不影响新颖性;自己在前申请的专利会影响在后的新颖性。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 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现有技术无地域限制 新法旧法区别:一是他人(旧法),改成所有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二是新颖性判 断是国内公开(旧法)改成国内外公开。对实质审查和无效案件,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旧法;之后的,按照新法。对于侵权诉讼和假冒专利等,是看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不论申请日是否在2009年10月1日前后,均按照新法,而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则按照旧法。 2009.10.1以前适用原法,原细则 2009.10.1 --2010.2.1适用新法,原细则 2010.2.1以后适用新法,新细则 20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适用检索报告,之后的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优先权要求费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指的是件数,不是权利要求项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每件发明的公布印刷费是50元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元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只有当专利申请已被驳回,即驳回已经生效时,才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不丧失新颖性期限、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超过规定期限不可 请求恢复权利 在中止过程中,办理地址变更、交费等事务还是可以进行的 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自申请日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 的申请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2010年增刊学法用法 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利益[1~2]。认为科技成果权强调的主要是人身权或精神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本质区别[3]。权利主体对科技成果享有专用使用权,不是通过科技成果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实现的[4]。其他科技成果权既然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也赋予了权利人享有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赔偿的损失又是经济损失,其他科技成果的权利人依理依法都应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样,享有经济权利。 5.3.3维护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程序法律依据依据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育种者基于其对植物新品种享有的其他科技成果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列为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该规定为育种者保护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了程序法律依据。在植物新品种属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外的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法律性质明确,又有育种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民事损失的具体授权,法院受理案件的案由具体,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育种者对选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经济利益如果遭到侵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之诉,请求保护。 参考文献 [1]郭庆存.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及立法的思考.科技与法律,1999,1: 41~44 [2]姚兵兵.科技成果权的法律保护.人民司法,2002,6:41~43 [3]姚兵兵.科技成果权法律保护之检讨.科学学研究,2002,10:478~482 [4]祝建军.其他科技成果权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人民司法,2008,4:100~ 104 (收稿日期:2010-08-1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典型判例点评 朱金虎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0) 典型判例是司法实践活动最鲜活的表现,是法律存在和作用最鲜活的证明,也是法治理念和精神最生动的教材,也是法学研究最可靠的素材,同时也是立法、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状态的显示仪。对典型判例的研究是法学活动的一部分,也是法律活动、司法政治活动的一部分,是宣扬司法成果和对其做出贡献的司法人员、律师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发现和惩治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更重要的是推动法治进步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不仅仅是判决书,而是案卷的全部材料,包括未被采纳的材料、代理律师的质证词和代理词是对判例进行点评最全面、最可靠的基础。三言两语的点评,既不全面,也不慎重,既非专业,亦非严肃。本文为基于前述理念,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尝试性研究的成果之一。1案件归纳简介 1.1基本情况判例名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判决书来源:中国法院网。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原告: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案由: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涉案的品种及其品种权:水稻新品种“两优6326”(皖稻119)。初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长罗钢、审判员朱治能、审判员王怀庆,书记员陈思。判决书落款日期:2008年5月6日。判决生效:判决未上诉,判决书依法送达日期后十五天。 1.2原告诉称原告称,水稻新品种“两优6326”(皖稻119)于2006年3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原告;水稻新品种“宣69S”于2006年7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原告和宣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宣城农科所);水稻新品种“中籼Wh26”于2006年7月1日经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宣城农科所,宣城农科所许可原告使用该品种并授权原告依法追究他人对该品种的侵权行为。 2006年5-9月,被告利用水稻新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6326”水稻种子,并于2006年底和2007年初以水稻品种“华安501”的名义包装销售,数量达15万kg。 2007年5月,被告再次利用水稻品种“宣69S”和“中籼Wh26”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两优6326”水稻种子,生产面积约600hm2,产量约60万kg(至起诉 ㊣㊣㊣㊣㊣㊣㊣㊣㊣㊣㊣㊣㊣㊣㊣㊣㊣㊣㊣㊣㊣㊣㊣㊣㊣㊣㊣㊣㊣㊣㊣㊣㊣㊣㊣㊣㊣㊣㊣㊣㊣㊣㊣㊣㊣㊣㊣㊣ 17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对于一个研发技术的企业而言,要想在市场中谋生存,只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并对知识产权形成有效地保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议公司做如下工作: 一、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规划和有效管理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特别是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 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2

二、单项选择(每题2分) 21.据统计,截止2012年9月我国已经有近(D)亿网民。 A、3 B、4 C、5 D、6 22.不属于创造版权的行为是(A)。 A、看电视 B、写日记 C、写论文 < D、画图画 23.版权的产生原则是(A)。 A、自动产生原则 B、申请原则 C、注册原则 D、消费原则 24.版权最重要的的产生条件是(B)。 A、利他性 B、独创性 C、稀有性 ( D、共有性 25.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是(C)。 A、沈从文 B、矛盾 C、莫言 D、李政道 26.直接下载下列哪一种图书作品时很可能侵犯版权(C)。 A、《西游记》 B、《红楼梦》 C、《蛙》 ! D、《三国演义》 2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技术秘密保护消极效果的是(D)。 A、技术交易风险非常大 B、权力存续风险非常大 C、市场竞争力较弱 D、容易导致滥用 28.商标是指示性符号,但必须被人们的(B)所感知。 A、听觉 B、视觉 C、触觉 、

D、嗅觉 29.以下属于未注册商标的是(A) A、提出过商标注册申请,但因各种原因未被核准注册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B、超过注册商标保护期已续展的商标 C、只是设计出来,没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商标 D、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30.专利权不包含下列哪项(B)。 A、发明专利 B、地理标志 C、实用新型专利 ] D、外观设计专利 31.下列哪一项是专利的权利特点(C)。 A、新颖性 B、不确定性 C、独占性 D、实用性 32.据WIPO估算,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专利信息,可使企业研发工作平均缩短技术研发周期为(C) A、20% B、40% C、60% 、 D、80% 33.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核内容包含(B)。 A、实用性 B、新颖性 C、创造性 D、可行性 34.侵犯知识产权的根本原因是(C)。 A、文化观念 B、保护不力 C、经济利益 / D、侵权判断难 35.王选认为,我国司法保护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赔偿额的判决,在客观上对侵权起到(B)作用。 A、警告 B、鼓励 C、无作用 D、惩罚 36.下列哪项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原因(D)。 A、财产属性 B、经济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 题的若干规定 为正确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 没有前款规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四条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 对采取前款规定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质证,认定其证明力。 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报告

“512”团队 知识产权申办及保护措施报告

目录 一、知识产权概述 (1) 1.1 什么是知识产权 (1) 1.2 知识产权重要性 (2) 1.3 知识产权分类 (3) 专利 (3) 版权(著作权) (5) 商标 (6) 商业秘密 (6) 域名 (7) 技术诀窍 (8) 二、商号概述 (9) 2.1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 (9) 三、知识产权获取方式 (11) 3.1 专利的获取 (11) 专利分类 (11) 授予原则 (12) 申请步骤 (12) 办理程序 (15) 申请时间 (15) 3.2 版权的获取 (16) 需提交的材料 (16) 办理费用 (17) 3.3 商标的获取 (17) 商标分类 (18) 需提交的材料 (18) 商标禁用条款 (18) 办理程序 (21)

申请时间 (22) 办理费用 (22) 3.4 域名的获取 (22) 四、商号的获取方式—工商注册 (23) 办理流程 (23) 五、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及延续 (25) 六、知识产权基本保护策略 (27)

一、知识产权概述 1.1 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术语,描述用于保护个人或公司的创意、创新、标语或其他智力劳动产物1的法律权益。知识产权包括不同类型的法律权益,其中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和过程性知识。虽然知识产权的概念起初看起来比较复杂,但顾名思义,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一种形式的财产(无形资产2)。比较常见和熟悉的财产形式包括不动产,如土地和房屋,和个人财产,如汽车和电脑。许多与不动产和个人财产相关的特点同样地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上。例如,跟汽车或土地一样,知识产权可以被购买,出售,出租,赠送或交换别的东西。此外,就如一个地主可以禁止其他人擅自闯入他的土地,或者汽车拥有人可以禁止其他人驾驶他的汽车一样,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禁止他人制造,使用,复制,进口,和出售由其知识概念所体现出的技术、信息、产品,和任何形式的表现。 然而,不同之处在于,知识产权属于由我们的思想或智力所创作1本文中将“创意、创新、标语或其他智力劳动产物”统称为“产物” 2本文中“无形资产”泛指财会统计中的知识产权资产

有关植物组织培养的专利

中国专利:专利号题目摘要 1、CN201120551111.3 植物组织培养架 植物组织培养架,它涉及一种用于植物组织培养的专用架。解决现有的植物组织培养架隔板隔热效果差和人造日光照射效率低且电能消耗大的问题。所述培养架包括框架、多个隔板和多组日光灯,框架自上而下由多个隔板分成多个培养空间,所述培养架还包括多个反光灯罩和多个隔热板,每个隔热板设在相对应隔板的下方且二者可拆卸连接,隔热板上装有一组日光灯,每个日光灯上装有反光灯罩。本实用新型用于植物组织培养。 2、CN201120519091.1 一种新型植物组织培养杯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新型植物组织培养杯,包括其上端呈开口状的杯体和盖设于该杯体上的杯盖,该杯盖盖设在上述杯体的上端开口处;上述杯盖面向上述杯体的一侧面上设有供上述杯体的上端活动伸入的沟槽,上述沟槽的侧壁与该杯体的上端外侧通过锁扣件紧密相扣合,且上述沟槽的槽底与上述杯体的上端端部相贴合,上述沟槽与上述杯体上设有可供外界氧气流入上述杯体内的氧气通道,上述氧气通道内设有可调节该氧气通道的流通量大小的调节结构。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杯盖的启闭操作较为简易;并可对杯体内不同时段的植物组织提供不同的氧气量,进而有利于植物组织的生长。 3、CN201210076192.5 高效节能的植物组织培养架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高效节能的植物组织培养架,它是由四根立柱(7)和每层二根横向横筋(1)构成的多层空心框架式架体,托盘(5)置于纵向横筋(2)上使用,本发明是在增加了纵向横筋(2)数量的同时,在其朝向地面的面上粘贴电发光布(3)。由于电发光布属于冷光源,发热系数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极大降低了生产车间的无益温升,为植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尤其是它的用电量只有15w/m2左右,一架6层的植物组织培养架的用电量可控制在300w以内,比传统的日光灯节能 3.5倍,为生产企业节省了数倍电费开支,节能效果显著。 4、CN201120488524.1 植物组织培养剪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一种植物组织培养剪,包括刀刃(1)、刀身(2)和刀柄(3),刀刃(1)和刀柄(3)之间通过刀身(2)相连接;所述的刀身(2)上有两个分别呈90°的拐点,其中,第一拐点(4a)靠近刀刃(1),第二拐点(4b)靠近刀柄(3)。本实用新型将普通的剪刀的刀身部分添加两个分别呈90°的拐点,其中,第一拐点靠近刀刃,第二拐点靠近刀柄,这样使得刀刃部分可以直接进入组织培养瓶中,而刀柄部分位于瓶外,不用改变施力方向,即可进行组培瓶中植物材料的切割工作,然后将未染菌植株取出即可;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时非常方便。 5、CN201120466892.6 多用途植物组织培养接种镊子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多用途植物组织培养接种镊子,它包括一个镊子体,其特征在于,在镊子体的两个叶片侧面分别焊接有长3-5cm的剪刀片,剪刀片刃部向里侧探出,两个剪刀片完全重合时镊子体端头刚好接触。本实用新型实现了一个工具同时具有剪刀和镊子的双重功能,在一次无菌操作过程中,用酒精灯消毒一次,可实现剪和镊两次工序,实现了快速接种的目标,接种工效提高了几倍,而且还可以解决了灭菌导致组培失败的问题。

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保护。中国已初步建立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体系,对育种 者及其新品种实施有效的保护。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可以对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进行处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长期以来,植物新品种的发现只是一种发现权,未得到人们重视。 中国农大依法维权胜诉案 中国农业大学对四川D种业公司、四川Z种业公司侵权提起的诉讼案件,最近以中国农业大学的胜诉结案。四川D种业公司补交“农大108”使用费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 013元。四川Z种业公司也表示,未经授权,不再生产“农大108”种子。这是中国农业大学拿起法律武器奋起维权取得的又一成果。“农大108”维权行 动依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法保护农作物良种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农大108"玉米杂交种是中国农业大学许启凤教授历经20年辛勤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2000年12月22日,中国农业大学分别就其"黄C"和"X178"向国家农业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于2002年5月1日同时获得授权,属或者种均为玉米,培育人均为许启凤,品种权人均为中国农业大学。 此处应予明确的是,究竟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简单地说,就是植物育种者权利。它是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政府授予植物育种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由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明确以后发展的新趋势。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一)UPOV公约 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且自成体系。公约的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学界普遍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过时的障碍物,进而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

专利有哪些类型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申请专利是一件复杂繁琐的事情,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专利的种类,这样既能帮助你了解清楚自己所在的领域,也能更好地避免之后所走的弯路。 专利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类型中的重要组成——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是全新的创造,是专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2.专利类型中的改良成果——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比如,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 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3.专利类型中的外部工艺——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技字〔2012〕9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落实《国家林业局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就严厉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机构要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二、集中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 5—6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开展本地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情况摸底调查,摸清主要被侵权品种和主要侵权人,为打击侵权行为做好准备。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侵权摸底调查情况于6月底前报我局科技发展中心。我局将对重点省区侵权情况进行抽查。 7—11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打击行动,并将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假冒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侵权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三、开展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 我局将在品种权拥有或使用较多的地区进行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推动建立行政执法规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同时,推动建立品种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与司法部门共享数据,促进品种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 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 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丁?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统一的力度保护的专利。但是,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丁?民族国家的主权还是实现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对专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专利”制度的客观困难。因此,目前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达到统一的进程中,离“世界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但是,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 的生效,上述进程有加快的趋势。而随着《欧亚专利公约》(EAPC)的生效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 1997 年京都三方会议建立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共识的达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本身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 国都在对专利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反映到专利制度的建设上来,专利保护的客体呈扩大 之势。由于管理科学日臻重耍,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纳入专利法律保护的可 能性。专利制度设计本身包括申请、授权等制度也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二、PCT和TRIPS对专利国际保护的影响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巴黎公约》“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 的工业产权”,成员各国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欧洲植物专利保护

第三章歐洲對於植物的專利保護 第一節歐洲專利法之規定 歐洲共同體於1970年代簽署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設歐洲專利機構統籌專利事務。透過其單一的申請及審查的程序,吾人可以於簽訂歐洲專利公約的會員國家中享有專利權。 歐洲專利法第五十三條(a)款所訂的違反「公共秩序」("order public")或「善良道德」(morality)或(b)款所訂的「動、植物品種」(plant or animal varieties)或「基本的生物學方法」,無法獲得專利保護1。歐洲將植物品種明文的排除專利法保護,是想將植物品種納入獨立的、特別植物品種保護法法案中來保護。而歐洲的其他國家,如比利時、德國及荷蘭等國之專利法也都採納歐洲專利法第五十三條(b)項之規定,排除對於植物品種的保護。 第二節Ciba-Geigy案 Ciba-Geigy2案,歐洲專利技術上訴委員會(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s)核准以一化合物處理的植物繁殖材料3。上訴委員會認為此案的專利範圍雖涉及植 1European patents shall not be granted in respect of:(a) inventions the publication or exploitation of which would be contrary to ``ordre public'' or morality, provided that the exploitation shall not be deemed to be so contrary merely because it is prohibited by law or regulation in some or all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b) plant or animal varieties or essentially biological processes for the production of plants or animals; this provision does not apply to microbiological processes or the products thereof. 2Ciba-Geigy(1984)Propergating material and lubrizol genetics/hybrid plant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3/1984,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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