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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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促进村民自治的对策
摘要:村民自治是农民的一大创造,它在推进农村基层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功不可没。但在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发展仍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本文针对当地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村民自治对策
村民自治作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极大地推进了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它不但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而且对提高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为广大农村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以及提高村民的参政和监督的积极性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由于村民自治对农村的发展和各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搞好村民自治对中国农村的发展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下面,以笔者所在县的情况谈一下加强村民自治的感受:
一、新兴县村民自治的现状
村民自治是指村民依法通过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兴县村民自治中的村民委员会形式与现状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村委会成员的选举,完全按照选举办法产生,由村民广泛提出候选人,再选举投票,进行层层筛选,确定为村委会成员。由村主任、村副主任、村会计、村妇女主任组成,按照职责,各负
其责,搞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村委会建立健全民、治、调、计、财等下属委员会,建立村民小组,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并落实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村委会各种下属组织的作用。选出来的班子团结坚强,工作协调,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作风民主,能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议,成为带领村民奔康致富的领路人,让村民放心满意。
另一种是在村委会成员的选举过程中,存在选举不民主,拉选票现象,一些村民特别是原任村官为了当选,打电话、送钱、送物、请客、甚至采取威胁等手段。这样,影响了村民民主权利的发挥,也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由此产生的村委会势必造成权力过分集中,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重大决策少数几个村干部说了算,在民主管理中存在不公正、不公开、不公平和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为此群众上访事件时有发生。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不理想。很多村委会长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不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汇报工作,接受民主评议。村民关注的重大问题没有进行规范,导致村级管理混乱,村民怨声载道。
二、当前新兴县村民自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民文化素质低下,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在现阶段,新兴县基层农民接受法律价值的基础仍比较脆弱,有一些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认为法律是官方的规范,是为官方利益服务的;还有一些农民片面理解了法律,认为法律就是惩治犯罪的,一旦与法打上了交道一定没什么好果子吃,因此,他们在日常生活
中也就尽量避让法律,让法律形同虚设,而村民自治一旦缺少法律的规范与引导,其作用则会成为空中楼阁。
(二)村委会选举过程缺乏监督
村民自治的过程的监督主要有两方面: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监督和对村委会日常工作的监督。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权力来自于广大村民的授予.对其的监督应该主要来自于广大村民。这种监督方式是自下而上、由内而外的,但是由于大部分村民缺乏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致使这种内部监督很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村委会的定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权。因而也淡出了政府系统内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视线,使这些机关对村民自治的外部监督也随之弱化。这样,在内外监督都非常不力和不到位的情况下,部份地方的村民自治十分混乱,干群关系紧张。
(三)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色彩强烈
村民自治是村民直接管理自己,自主处理村级事务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然而很多地方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都自觉不自觉以行政手段安排工作,有一些本应由乡镇完成的职责也被“分解”到村委会,使村委会体现出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在工作中主要考虑的是先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群众负责。自治组织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政权性组织或者是乡镇的附属行政机构,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演变成实实在在的领导关系,这些都弱化了村民自治的性质,与国家推行村民自治的本意不符。
三、促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协调好乡镇政府、村委会、党支部三者之间的关系
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是国家设立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承担着对所辖乡村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职能,依法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各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政务。在这些职权范围中,不存在村民自治的问题,亦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当行使其领导职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法律规定的各项政务工作。村委会是村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能像过去对待行政组织那样,采用行政手段领导村里的工作,而是要从法律、政策、工作上给予指导。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村党支部是政治上、思想上进行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因此,要推行村民自治制度,首先就必须从法律上确立村委会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与乡镇政府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难免又陷入控制依赖关系。
(二)加强教育,提高“村两委干部”和村民素质,使之肩负起使命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村两委干部”和村民的素质,通过教育培训,一是村委会成员要提高思想、政治、民主法治、道德方面的素质,加强思想修养,增强党的观念,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自觉地置于村支部的领导之下,作风民主,依法办事,联系群众,培养民主自治、开拓创新的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要严于律已,为政清廉,用高尚的品格作出表率,增强凝聚力和感召力,要提高市场经济、文化、科技方面的素质,三管齐下,努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民生活水平,壮大集体经济,向农业现代化迈进。二是提高村支部成员的素质,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迅速适应新形势、新特点,发挥核心领导和先锋模范作用,贯彻《组织法》,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自治,与村委会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齐心协力地将民主自治工作做好。
(三)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村党组织的战斗力
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是实现经济强村的必然之路,是减轻农民负担、搞好村级服务的需要,更是增强村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物质保障。一是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同时引导村干部积极探索和寻求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下发展经济、管理经济的方法和手段,增强他们发展集体经济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注重给予扶持,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在项目资金启动、立项、办证、用地和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三是对外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