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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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教职工住房建设社会化,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决定启动发放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根据教育部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厦府〔1999〕综094号)、《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我校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厦门市政府房改规定,租住福利性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华侨政策房等。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教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列入本次实施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1.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教职工个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2.根据教育部有关职员制改革的文件规定及我校职员制实施办法,参照厦门市相关标准,我校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

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面积控制标准表

注:①2007年12月31日之前来校工作的职员按教育职员职级制执行,任职时间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②2008年1月1日以后来校的职员按国家事业职员职级制执行;③本标准仅适用于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操作办法

1.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按下列公式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

住房货币化补贴额=1300元×(个人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享受优惠住房面积)

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无论优惠住房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取得,都必须合并计入本人已享受的优惠住房面积。

2.1999年7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自1999年7月1日起,已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商品房)的,除按规定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外,可增发住房货币化工龄补贴。教职工增发的购房工龄补贴,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1300元为基数,个人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计算增发住房货币化工龄补贴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即购房工龄补贴=1300元×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0.007×个人截至1999年工龄

“未达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实际购房面积”是指可享受的未达标住房控制面积与实际购买商品房面积中的最小数。

未购买商品房(含保障性商品房)的教职工,不增发住房货币化工龄补贴。

3.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方式。

(1)教职工工龄满20年且在校服务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教职工工龄未满20年或在学校服务年限未满10年的,其未满服务年限部分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与学校签订《厦门大学一次性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书》后可以预支,并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

(2)教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后,不再因本人职务(职称)、职员职级变动而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

(3)教职工可以申请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在执行按月发放货币化补贴政策期间,教职工职务(职称)、职员职级若变动,自变动的下月起,可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学校将

根据每年实际需支付的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额向财政部、教育部上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待财政部、教育部下拨专项资金后严格按规定转入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个人专户,教职工购买商品房后可以申请一次性发放,未购买商品房或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工不能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若财政部、教育部货币化补贴专项资金未能到位,学校不再垫支,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再按额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4.教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或在校服务年限未满10年辞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辞退、除名、开除的,应一次性退还其未满服务年限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5.自2010年1月1日起,学校停止发放原按月随工资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2003年4月1日以后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已按月或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学校将从拟发放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中一次性扣还其已领取的住房货币化补贴额。

单身教职工结婚时,如配偶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教职工应如实申报,从其结婚下月起重新计算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金额,超过部分须退还。

四、其他规定

1.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建档制度。教职工须如实填写“厦门大学货币化补贴职工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申请,经教职工所在的部门或单位核实,配偶为校外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房产或监察部门签章,资产与后勤处复核后张榜公示,报厦门市房改办审核后,按规定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材料进入教职工个人档案。未如实填报调查表的,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和相关处罚等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2.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如果愿意退出购买或租住学校的优惠住房,其退出的优惠住房面积可不计入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面积中,并相应调整其住房货币化补贴。

3.违规、违章使用学校住房,属于学校清房对象的教职工,在其整改之前,不予发放其住房货币化补贴。

4.教职工在职在岗期间去世且未按规定领取货币化补贴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本方案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5.购买西村北村新建房的教职工,其购房控制面积标准按照《厦门大学西村、北村新建教职工住宅出售方案》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家与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次实施对象计算其可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时,涉及的职务(职称)、职员职级及婚姻状况等截止时间点为2009年12月31日。

七、本方案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厦门大学新进人才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厦大人〔2003〕25号)、《关于提高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通知》(厦大人〔2005〕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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