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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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

规范管理分别管理的思考

——邵虎自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来,司法劳教所便加挂了牌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由此,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便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开始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相比劳教人员而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其身份的特殊性,这对长期从事劳教工作的警察来说,无疑是一种挑战。就目前我所实际而言,少数学员为之前的劳教戒毒人员,现在换了一种身份,实则为吸毒成瘾人员。《禁毒法》实施至今,包括《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及《贵州省禁毒条例》均没有配套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各省(市、区)、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评估办法不一,这给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带来了很大困难,《戒毒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目前问题集中在:生病、违规违纪受处分、逃避必要的生产劳动以及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学员身上,而后者最为严重,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逐渐增多。解决和处理这些学员的问题是关键。

现各地都没有明确指示如何诊断评估,执行机关和决定机关不是同一机关,评估材料的报送和审批紧靠双方协调,随意性较大。一次或二次戒毒人员都有可能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这给场所管理埋下了安全隐患。就我所而言,由于地域的特殊性,自2011年6月26日《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颁布实施后,收治二次以上戒毒人员比例较高,老、弱、病、残学员增多,加之一次戒毒人员多数为曾经在公安强戒所戒过毒,多数学员签有社区康复协议。再则80、90后学员收治明显增多,而这些学员年轻气盛,多为独生子女或单亲家庭,性格偏执,易冲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缺乏家庭和社会责任感,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以我为中心,钻牛角尖,易走极端。而我们的“首要标准”是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场所职能是维护稳定,确保“四防”,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促经济发展,这就要让学员快乐戒治,快乐生活,尽量避免警教矛盾,努力构建警教和谐。

我所即将面临大多数戒毒学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诸多因素影响,这会使部分学员没有了戒治动力、没有了希望。纪律和秩序将面临极大的挑战,不及早进行规范管理,分别管理,主动出击,将会导致被动的局面。当前的形势是只要有一名学员(《戒毒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得到提前解除,我们做任何工作都说服不了学员,工作会被动或部分失控,影响管教也影响经济发展。

应该从纪律上下功夫,必须进行整顿,将“严格管理、人文关怀”融入到“规范管理、分别管理”之中,而规范管理必须要先健全分别管理,这样才能落到实处。要让学员生病了能治疗,违规违纪了有惩罚,消极软抗了有管理,减少学员消极软抗辐射面,让各队专心抓好管理,维护场所安全稳定,服务经济发展。遵循“急性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进行分别管理,严格落实“遵守纪律、戒毒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康复和生产劳动”。实行动态管控、分级处遇,及时兑现、呈报处罚、延长戒毒期等。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一、新收管理。学习及身体康复训练必须由民警亲自落实或现场亲自监督。进所就由警察直接管理,对学员是一种良好的导向,消除了学员心中的“拐杖”印象。严格落实新收学习训练时间,把好收治关,特别是身体检查。收治了再办外医或退回,易引起不良导向,一些别有用心的学员便以此为借口,无病装病,小病大养,想方设法逃避戒治、劳动或达到出所目的(二次戒毒以上或曾经刑释解教学员表现相对突出),导致突发事件、警教矛盾增加,管理难度加大。

二、病员管理。经医院诊断为患病,但又达不到外医,本人申请治疗或需要给予必要治疗的,依法统一集中在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既符合《禁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戒毒条例》(国务院597号令)第三十条;《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也减少这些学员因得不到

治疗,为逃避戒治、必要劳动或达到出所目的,而找种种理由、借口,给管理警察施压,故意挑衅警察,上访或自伤自残,扰乱场所秩序。同时也利于影音资料、治疗记录的收集和整理,作为证据留存,以备用时之需,做到有备无患。

三、违规违纪、出所巩固期学员管理。因违规违纪之后认错态度差或即将出所消极软抗,影响场所戒治秩序的,按程序拟报重新学习,统一管理、教育,巩固戒治成果。减少这些学员的不良行为影响其他学员,进而产生化学反应。

当然,进行规范管理,分别管理,就要配齐配强管理警察。医院要独立,配备2-3名警察值班;新收队要独立,对新收、重新学习、巩固戒治成果学员的管理要分级,按制度给予分级处遇,可从各队抽调警察充实警力。

对适用单独管理、重新学习、给予必要治疗、巩固戒治成果等的,学员有一个从观望、接受到融合的过程,要形成制度,让学员逐步适应,对号入座,动态管控,体现严肃性和威慑力。要尽早介入,不能等事情大面积发生了才“亡羊补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样治标不治本,不利于场所秩序持续安全稳定,也很被动,甚至会被别有用心学员利用,进而煽动激进学员闹事。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和“规范管理年活动”,依法进行分别管理,要教育、引导学员尽早适应管理模式,为后续工作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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