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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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
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该原则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出发,主张以地
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
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原则主观的领土管辖原则
客观的领土管辖原则
2.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主张以行为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或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
⏹保护原则:主张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犯罪人的
国籍,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的领域内或者领域外,只要是侵犯了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4.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
和保护原则。
5.普遍原则
普遍原则:该原则主张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
的共同原则加以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把这一
民事管辖权的原则引进了刑事管辖权,这是对刑事管辖
权的国际法原则的新发展。
⏹《东京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若犯罪人或受害人在
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
也有刑事管辖权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包括我国“领域”
拟制领土
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2.除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外国人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法条竞合时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规定
3. 犯罪地标准:行为、结果择一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中国公民一般适用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
3.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事责任(第10条)
案例分析
1.中国某公司驻美国某城市办事处职工刘某于2001年3月10日在美国一超市盗窃价值500美元的物品,被警察当场抓获。刘某的行为造成很坏的国际影响。中国代表机关将刘某从美国警察机构领回后押送回国。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2
▪我国某远洋公司海员王某,当其所在货轮停泊在非洲某国时,强奸当地一名妇女,被该国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王某服刑期满回国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判,并判处有期徒刑2年。
▪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
3.张子强案
▪1991年和1996年张子强等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5年5、6月间,张子强的同伙陈智
浩在广东海丰县非法购买一批炸药,并于1994年底至
1995年初在深圳市抢劫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提
货单,提走一批钢材销赃,抢劫中致被害人李某死亡。
▪1997年9月,张子强在广东汕尾市非法购买一批炸药、雷管、导火索偷运到香港。同时,张子强等还在香港绑
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等等。
▪当张子强进入大陆,大陆公安机关将其逮捕。问大陆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此案?
(三)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一是:必须是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
⏹二是: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
上有期徒刑
⏹三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四)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行使刑事普遍管辖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2. 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生效时间
刑法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
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如果能够适用,新的
刑事法律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世界各国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规定。都不能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如果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即不认为是犯罪,即刑法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新法也认为是犯罪,依新刑法应追诉,如果当时法律处罚较轻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如果新刑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刑法,即刑法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
续有效。
冯某、徐某贪污巨款潜逃国外案
●被告人:冯某,女,36岁,浙江省杭州市人,原系中
国工商银行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计划股股长。1997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37岁,江苏宜兴市人,原系湖州市
烽海综合商场经理兼湖州市农场负责人。1997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徐某在办理贷款业务中相识,后关系暧
昧,并约定各自与配偶离婚后两人结婚,徐某在经营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及湖州市农场的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和挥霍无度,造成巨额亏损,急需资金。为此,徐某于1996年3月初,要冯某私划公款给他使用。冯某为了今后与徐某共同生活,经与徐某共谋,利用其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计划股股长和掌管印鉴及空白转帐支票的职务之便,为徐某私划公款。
●自1996年3月10日至6月28日,冯某伪造“委托贷款”
用途,陆续凭空签发转帐支票19份,由徐某或其弟(另案处理)将支票解入银行,从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帐户上划出公款人民币220万元,汇入徐某经营的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帐户。除1996年5月25日通过转帐归还10万元外,余款均由徐某用于偿还债务、借给他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