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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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 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 文。擅自行文,办公室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三条 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上级单位。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 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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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 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说明。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 主题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 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八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公文 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 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格式》执行。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 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发文流程一般为: 公司发文:草拟公文——部门负责人核稿——送办公室核稿—— 办公室提交领导签发—— 办公室编号——送打字室印制—— 部门负 责校对、装订——送办公室盖章、分发。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 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 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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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
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六条 部门之间一般不行文,必须行文的可采用便函。如属
于部门机构的合并与分设、职责分工的确定与改变,员工的任免、奖 惩等事项,也可以行文。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 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 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级和保密期限。其 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标明份数序号。公文秘级应与附件秘 级一致。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 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 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 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 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 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被转、印发的 文件不作为附件处理。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 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 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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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公文文种分类,公文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 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 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或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 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 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 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内部交流情况和沟通信息,不宜正式行文时,可采用简 报形式。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根据制发单位分类,公文主要有: (一)党内文件 请示、报告党务工作情况和重要人事问题,公 布党委决定、决议及党内主要职务任免,批复下级党委的请示等。 (二)行政文件 对外请示、报告、联系工作,发布重大决定, 部署、安排重大工作,印发规定、办法,批复、批转下级重大事项的 请示,转发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上级文件,任免司管干部,解除、终 止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三)信函式文件 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联系工作,与上级单 位的一般性业务往来,催要重要材料、报表,以及其他不必、不宜或 不便于正式发文的事项。 (四)专业委员会文件 工会、纪委、团委等特定团体安排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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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一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中建**局总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建五办[2003]37 号),结合我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制发的党、政、工、团各类公 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 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 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 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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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 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说明。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 主题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 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八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公文 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 GB/T 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格式》执行。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 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发文流程一般为: 公司发文:草拟公文——部门负责人核稿——送办公室核稿—— 办公室提交领导签发—— 办公室编号——送打字室印制—— 部门负 责校对、装订——送办公室盖章、分发。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 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 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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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
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六条 部门之间一般不行文,必须行文的可采用便函。如属
于部门机构的合并与分设、职责分工的确定与改变,员工的任免、奖 惩等事项,也可以行文。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 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 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级和保密期限。其 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标明份数序号。公文秘级应与附件秘 级一致。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 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 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 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 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 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被转、印发的 文件不作为附件处理。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 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 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用标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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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公文文种分类,公文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 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 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或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 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 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 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内部交流情况和沟通信息,不宜正式行文时,可采用简 报形式。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根据制发单位分类,公文主要有: (一)党内文件 请示、报告党务工作情况和重要人事问题,公 布党委决定、决议及党内主要职务任免,批复下级党委的请示等。 (二)行政文件 对外请示、报告、联系工作,发布重大决定, 部署、安排重大工作,印发规定、办法,批复、批转下级重大事项的 请示,转发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上级文件,任免司管干部,解除、终 止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三)信函式文件 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联系工作,与上级单 位的一般性业务往来,催要重要材料、报表,以及其他不必、不宜或 不便于正式发文的事项。 (四)专业委员会文件 工会、纪委、团委等特定团体安排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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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
一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中建**局总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建五办[2003]37 号),结合我司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制发的党、政、工、团各类公 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 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 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 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