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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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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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单位(专业)评审宣传学习手册目录一、评审知识一、什么是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二、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三、新增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四、新增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五、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评审指标体系有多少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核心指标?六、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有多少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核心指标?七、学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授予学士学位?八、学士学位评审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九、评审专家到学院现场评审的步骤和方法是什么?十、我院有哪些本科专业要接受学士学位评审?二、迎评问答一、学院的发展历程怎样?二、学院的基本概况怎样?三、学院董事长、现任院长和党委书记分别是谁?四、学院的办学定位是什么?五、学院的办学思路是什么?六、学院的办学特色是什么?七、学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特征是什么?八、我院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什么?九、我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十、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举措?十一、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题教育活动的内容和特色是什么?十二、怎样建设一支胜任本科教育教学科研任务的师资队伍?十三、本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采取哪些措施?十四、怎样确保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十五、学院在教学管理规范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评审知识一、什么是学士学位授予权评审?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权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的基本权利,具体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是办本科专业的必备条件。

凡经国务院及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院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规定的要求者,学院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生工作考核办法

学生工作考核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4年4月15日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浙江省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128号)文件精神,提高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学生的成长成才,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原则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规范基础工作与体现特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学院成立学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部、办公室、教务处、公寓管理中心、团委、招就处、保卫处、科研处、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主任由学工部部长兼任。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定性(20分),定量(70分),满意度测评(10分)和特色项目(5—10分)。

五、考核形式和程序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一)系形成工作总结,同时提交申报和支撑材料。

(二)领导小组评定:在听取系总体工作汇报、查阅提供的材料、结合学生满意度测评的基础上,根据指标体系得出考核得分,按考核得分高低评定先进集体若干个。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1:学生工作考评指标体系附件2:意见征求汇总表附件1:学生工作考评指标体系一、定性项目(20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负责部门思想政治教育1.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业务培训和理论学习等,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

由学工部、办公室、教务处、公寓管理中心、团委、招就处、保卫处、科研处、财务部等部门考核排名,打分区间15——20分。

2.有学生工作计划和总结,重点突出、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3.经常深入学生,定期开展思想研判会议。

4.重视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对辅导员有明确分工和责任区划分。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4.正式出版著作:4学分。 5.科学研究:(1)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①省部级5学分;② 市级4学分;(2)取得发明专利5学分;取得实用新型专利3学分;取得 外观设计专利1学分;(3)主持纵向课题(包括科研项目)并完成:① 国家级5学分;②省级4学分;③市级2学分;④校级重点项目1学分,校 级一般项目及院级项目0.5学分。(4)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并得到相关 部门确认,课题经费在:①20万元及以上5学分;②5万元及以上3学 分;③2万元及以上2学分;④1万元及以上1学分。(5)完成获得学校 专项经费资助并有相应成果证明(作品)的开放实验项目,每次可获 0.5学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学分。 6.论文、著作或科技成果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计满学分,第二以 下以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得分乘以调节系数(系数具体见下表),后 取整记分值(不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以0.5学分为限。 合作论文、著作或科技成果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系数如下:
三名者分别得4、3、2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得1学分;集体项目(6人 以上)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得3、2、1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 者,每人分别得0.5学分。
3.各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被SCI、SSCI、EI检索或权威 期刊,5学分;(2)一级学术期刊,4学分;(3)核心学术期刊,3学 分;期刊的级别按学院公布的《权威期刊、一级期刊目录(2007 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确定。如期刊级别认 定目录有更新,以更新后的相应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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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审核意见: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申报本表时,须同时附上项目证明材料(证书、作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绍学院元培…2008‟79号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各系:为全面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专长发展和卓越发展,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学金评比、学生处分等工作,现将《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

以上三个制度关系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请各系认真学习,并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时间内容主持/负责10月20日—11月20日1.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学习制度;各系学工办2.学院征求辅导员意见;学工部(处)3.各系在学生处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各系学工办4.各系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各系学工办5.各系进一步修改实施细则。

各系学工办11月21日—12月20日1.学院汇总、审核各系实施意见;学工部(处)2.新制度宣传解读。

学工部(处)各系学工办特此通知。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2.《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学生通知抄送:董事会。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工作坚持“民主”和“三公开一监督”原则,即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参评人员、测评记载和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条学生综合评价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政审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组成第五条评价内容为学生在上一学年德育、智育和能力等三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德育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准入条件,不列入学生综合评价总积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要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取得学籍的新生学籍信息须在学院以及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未经学籍电子注册者今后不予毕业注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

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认定,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为做好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在籍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原则,学术道德良好。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5(包括1.5)。

(3)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5学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毕业要求。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3.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5学分。

4.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由于其他原因,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或第3款而未获得学位者,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1.通过各类竞赛、文体比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参与科学研究等途径获得3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具体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2.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要求:艺体类专业学生CET3成绩达到合格,英语专业学生CJT3或CFT3或TEM8成绩达到合格,其他专业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且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除外)。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2019〕87号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系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系部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二)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三)严重违背学术诚信,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关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生填写《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部教学办公室,经初审后报本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各系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五)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10〕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验技能以及综合分析问题、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做好实验教学和管理工作,各系(部)要成立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实验教学运行及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实验室运行与管理考核结果纳入系(部)教学工作考核。

第二章实验教学体系第三条积极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依据专业培养方案的总体框架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强化对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逐步构建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要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研究课程与课程之间、课程与专业之间的内在联系,积极探索实验教学综合化、专题化、模块化,加强实验教学内容项目化、体系化构建。

要根据能力培养的需要积极开发新的实验项目,要求每门实验课程可选做实验项目不少于30%。

第五条各系(部)实验室应根据已有条件积极探索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要创造条件以项目准入制向学生开放,既要开发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也要允许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完成第二课堂的科研、创新实践训练课题,主动为学生实践、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实验教学内容与项目第六条实验项目是组成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的基本单元。

要结合专业相关行业的核心岗位,以学生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技能培养为核心,充分利用学院已有的先进实验设施优化实验教学内容,整合实验教学资源和课程,增加综合设计型实验项目,积极开设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做到有综合设计型、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的课程占有实验课程总数的60%以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中综合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达到实验项目总数的10%以上。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2011届学生毕业典礼方案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2011届学生毕业典礼方案
在发言席讲话
11
退场
播放音乐《飞得更高》、《明天会更好》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2011届学生毕业典礼方案
序号
议程
备注
1
学生入场(10:10之前)
董事会领导、院领导、系主任(15人)在主席台就坐,系书记、副书记、各职能部门领导(13人)在红色嘉宾席第一排就坐,学位授予的毕业生代表、志愿服务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学生、发言师生代表(29人)在篮球场第一排就坐,教师代表在各系方针中就坐,全体毕业生西区,南区,北区和中间篮球场就坐。播放进场音乐《毕业歌》、《年轻的朋友来相会》
2
领导在主席台就坐(10:30)
所有领导均须着白色短袖、系领带。
3
宣布毕业典礼开始,介绍来宾,唱国歌(3分钟)
全体与会师生唱国歌
4
叶国灿院长讲话(5分钟)
在发言席讲话
5
教师代表发言(3分钟)
生命科学系教师胡春霞在发言席发言
6
毕业生代表发言(3分钟)
浙江省优秀毕业生黄万军在发言席发言
7
在校生代表发言(3分钟)
经济与管理系傅奇华在发言席发言
8
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和省内欠发达地区的毕业生戴大红花(2分钟)
学生一共2人,由章融书记为学生佩戴大红花,播放《礼仪曲》音乐
9
学士学位授予仪式(2分钟)
由叶飞帆校长为学生代表授予学士学位,学生代表24人,每系毕业生代表4人。播放《拉德斯基进行曲》10宋培基副书记讲话(5分钟)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绍学院元培﹝2017﹞号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院共同负责实施。

- 1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分类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奉献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热爱教学工作,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学术成果;身心健康。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分为A、B、C三类:A类:学术带头人。

A1类:符合《绍兴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绍学院党委〔2016〕42号)规定的C类、D类、E类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

A2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学术造诣深,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在本学科前沿领域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B类:学术骨干。

B1类:具有正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能力突出。

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B2类:达到C2类要求,并且学术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或本科就读学校为列入“211工程”的大学,且博士培养单位为列入“985工程”的大学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或本科就读学校、博士培养单位均为外语、艺术、体育、医- 2 -学、政法类等特殊学科的同类国内知名专业院校。

C类:教研骨干。

C1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能力突出或拥有丰富的行业、企业工作经验。

符合学院重点学科和专业的发展需要。

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C2类: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的海内外优秀博士。

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第三章引进待遇第六条学院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待遇,同时提供安家费、住房安置、考核奖励、科研启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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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为做好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院在籍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1)坚持学术诚信原则,学术道德良好。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5(包括1.5)。

(3)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5学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毕业要求。

2.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3.在校期间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5学分。

4.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由于其他原因,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2或第3款而未获得学位者,如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授予学位。

1.通过各类竞赛、文体比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参与科学研究等途径获得3学分及以上的创新学分(具体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

2.大学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要求:艺体类专业学生CET3成绩达到合格,英语专业学生CJT3或CFT3或TEM8成绩达到合格,其他专业CET4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且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成绩合格(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除外)。

3.毕业当年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

4.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或参加公务员考试被录用。

5.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者。

第四条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因第二条第4款而未获得学位者,作为在校生在受处分后2学年及以上未再发生学术诚信问题,表现良好,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位一般不予补授。

但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如果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位。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我院设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成员由院、系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人。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名称;
2.审批各系学位评审组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各系成立系学位评审组,由本系党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任期二至三年。

系学位评审组组长必须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系学位评审组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第三、第四条规定授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士学位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4.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各系学位评审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向教务处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教务处对各系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教务处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学院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学生本人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经院务会议审定,自2012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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