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文理学院章程

(草案)

序言

绍兴文理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普通全日制综合性高等学校。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9年创办的山会初级师范学堂。1996年绍兴师范专科学校与绍兴高等专科学校等合并建立绍兴文理学院。2000年绍兴卫生学校、上虞师范学校、绍兴市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相继并入。201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浙江省第二条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英文译名:Shaoxi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U,学校网址:,学校法定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

第三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共同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

本职能,遵循崇尚学术、师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为重、人才为本、特色为上、协同为要的发展方针;构建地方特色鲜明、文理工管为主干、体现综合性大学优势的学科体系,致力于建成高水平的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育张扬个性、追求卓越的人才培养特色,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地方发展需要的继续教育,积极开拓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校校训是“修德求真”。

第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7日。

第九条学校校徽、校旗和校歌由学校根据需要制定,并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举办者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选任校级领导,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和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第十一条举办者维护学校合法利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独立

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为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层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并实施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五)授予受教育者学士、硕士学位;

(六)自主设置内部机构,确定人员配备和任免机构负责人;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工;

(八)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应的(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规范使用办学经费;

(五)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本章程定义的学生为具有学校学籍的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其依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社团、社会实践以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公正获得思想道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等;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或依法诉讼;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引导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它途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并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

(二)公正获得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等;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