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规定,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方针,适应事业单位核编消肿、转换机制、减轻负担的需要,以单位和系统内部消化为主,开辟多种安置渠道,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
未聘人员要尽量在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内安置。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给未聘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以开发性安置为主。
政策性安置应限于接近退休年龄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对其他未聘人员,应引导鼓励他们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新领域。
3、坚持有情安置、保持稳定。
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关心爱护未聘人员,千方百计解决出路,绝不能简单推向社会。
要从保持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三、安置途径1、单位内部消化。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依托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岗位,也可将未聘人员安排到辅助性岗位或服务、后勤岗位工作。
2、行业内调剂余缺。
根据行业内岗位空缺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组织本行业未聘人员进行空缺岗位竞争,在更大范围内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就业机会。
3、鼓励未聘人员到企业工作。
4、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
5、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内退政策。
6、实行未聘人员下岗待聘制。
四、有关政策1、未聘人员个人独资、合资创办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资金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只要基本具备相应开业条件,即可核准登记,不受出资额的限制。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同时又达到全体股东或投资人认缴出资额的50%即可核准登记。
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公司营业执照时,实收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应发照,其余部分三年内应全部到位;实收资本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需追加注册资本的,可先追加3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员,确保学校大局稳定,特制定未聘用人员安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分总则、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未聘人员的管理和附则四部分共20条。
第三条未聘用人员是指在竞争上岗过程中未得到学校聘用或者是拒绝学校聘用的在编正式教职工。
第四条未聘用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内部消化为主,其他形式安置为辅。
第二章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学校内部安置第五条对教学能力差、又无法继续进修提高,但服从学校安排、有责任心的教师,可安排到工勤岗位。
第六条实行转岗培训,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转岗培训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划安排转岗培训,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进行专业培训。
转岗培训的时间是1学期到1学年,培训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培训时间、培训费用以及培训期间的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进行学习提高,就是教师脱产进行专业知识的进修或第二专业的学习。
在竞争上岗中落聘的人员,可以提出进行自我学习提高的申请,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和师资培训计划统一联系或者在学校许可情况下自己联系进修学习的单位。
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双方约定进修时间、学习费用以及期间的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对年老多病、接近退休年龄、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如符合国家有关病退规定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第九条离岗退养、年满50周岁、工龄满30年的教职工,因体弱多病和其他原因落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离岗退养。
离岗退养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双方明确离岗退养后的责任、义务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对象,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学校上报县教育局,由教育局研究安置处理:(一)在竞争上岗中落聘且不服从学校内部安置;(二)拒绝参加学校竞争上岗或拒绝聘任;(三)经学校同意愿意到其他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系统安置的办法,由县教育局根据情况研究具体安置处理办法,可以采取城区学校分流、乡镇学校支教或者签订留职停薪协议等方式进行安置。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6.17•【字号】江府办[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印发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江府办[2005]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江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事业单位中的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执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条件和待遇,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要求的现代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禁止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章实施步骤第五条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
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等方法,使全体人员了解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支持和参与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
第六条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等有关政策和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如下内容:(一)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时间、步骤和方法;(三)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任)的方式和方法;(四)落聘人员的安置办法;(五)聘后管理的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内人办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的通知(内人办发〔2000〕36号2000年12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政策解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之后,一些部门、单位提出政策咨询,经研究,作如下解释:一、范围问题以下人员列入《暂行办法》规定范围。
1、2000年10月11日前,区直国有事业单位中编制内在册的正式职工。
2、2000年10月11日至2003年10月11日期间,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及接收的军队转业、退伍人员。
3、原属国家部委管理,现下放交由自治区直属管理的事业单位。
4、驻盟市的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
二、优惠政策5、再就业培训包括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需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时间不超过三年。
对财政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由财政负担的再就业培训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对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费全部由单位及个人负担。
6、辞职人员的辞职金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人员的启动金,按现行资金供给渠道一次支付。
如三年内回原单位重新竞聘上岗,4年启动金如数退还,属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要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报告财政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0.11•【字号】内人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0]21号2000年10月11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请示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深化科研、卫生、高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未聘人员安置的指导思想、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推行聘用制和安置未聘人员,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减员增效,增强事业单位面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原则: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安置,要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鼓励充实企业,与现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逐步进入市场,确保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未聘人员安置的主要渠道和相关政策(一)未聘人员是指国有事业单位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在事业单位转制和实行全员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
(二)鼓励内部安置1、鼓励单位、行业内部转岗。
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以形成合理的专业、年龄、知识结构层次,为人才合理使用和流动创造条件。
三亚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三亚市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三亚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和《三亚市事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三亚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为了加快我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一、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遵循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按劳分配和按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分配相结合的要求,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在事业单位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模式事业单位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办法,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及本市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全额拨款(财政拨款,下同)、差额拨款(财政补助,下同)、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
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2、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____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__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____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____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____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____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____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公司制定了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职改字[1986]49号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年9月26日皖职改字〔1986〕4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需要,选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选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合本职工作的性质,申请相应系列的职务。
兼做两种专业技术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一种工作确定职务。
科研机构(设计)的科研人员(含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人员,原则上应按照科研和实验职务系列条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靠用有关职务系列;如自然科学研究和实验职务系列可靠用工程、农业、卫生等系列;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可靠用经济、财会等职务系列。
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有关职务系列间的协调工作。
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审计人员靠用会计人员专业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计量检定技术人员靠用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靠用图书、博物馆职务系列;水产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
第二条对学历要求问题担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各职务系列的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国家承认的电大、夜大等学校的学习或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等途径取得规定的学历。
对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以前取得职称,现仍在技术岗位上实际起骨干作用者,在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对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扶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观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观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国通信建设北京工程局有限公司待岗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合理调配企业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深化员工动态管理机制,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竞争上岗意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范围㈠公司通过重组改制、精简机构、调整变动组织、竞争上岗等方式合理调整人力资源结构、优化岗位配置时,造成无工作岗位的员工;㈡经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不具备上岗条件的员工;㈢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又无法进行转岗的员工。
二、待岗人员的确定㈠申报待岗人员的单位(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拟待岗人员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含本办法所规定的或公司其他规定的待岗理由。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拟待岗人员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要向待岗人员明确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并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
㈡待岗人员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待岗人员培训教育等活动。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待岗人员教育培训等活动,按旷工处理。
㈢待岗人员的待岗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年,并与员工本企业工龄挂钩,工龄10年(含)以内的待岗时间不得超过1年;工龄10年以上的待岗时间不得超过2年,但对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的待岗人员,可采取单位与员工进行协商,按离岗退养办法处理。
㈣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三、待岗人员的培训、安置与分流㈠待岗人员待岗期间,人力资源部适时组织待岗人员进行1-2次的再上岗和转岗业务培训,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促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断学习,掌握新技能,创造再上岗条件。
㈡鼓励待岗人员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通过参加多种形式的既发挥本人特长又与拟上岗岗位相关的培训,通过参加社会培训而重新竞聘上岗的,公司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标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㈢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公司应积极为待岗人员再上岗创造条件,当岗位空缺时,要根据待岗人员本人提出的上岗申请,组织相关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的,安排其上岗。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待岗人员工作效率,保障待岗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暂时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但仍然以持续就业为目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和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待岗人员管理机制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机制包括信息登记、动态管理、培训转岗、社会保障等环节。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按照单位或个人的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相关信息。
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由待岗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待岗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待岗人员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做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待岗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鼓励其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应与正式员工相同。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做好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待岗人员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待岗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婚姻状况、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原因被歧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不能擅自离开待岗岗位,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转岗安排,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和竞争力。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机会和培训机会,不得将其用于不合理竞争或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身待岗期限和待遇,对单位或个人的处理决策有权进行申诉和求救。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吉安监管人字[2005]257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人字[2005]257号)各直属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我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较好地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实施人才兴业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紧紧围绕科技兴安、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解放事业单位的生产力,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吉办发[2005]9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吉办发[2005]32号)、《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吉办发[2005]33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1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2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3号)等政策性文件(简称“1+5”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紧密结合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事业单位特点,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完善分配制度,实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自主权,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云府[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201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云浮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云浮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我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必须在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岗位等级和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在取得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任。
第六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2•【字号】厦府办[2004]207号•【施行日期】200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20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委编办《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的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八月二日关于中小学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安置的意见(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编办)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聘用合同制,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3﹞24号)及《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府﹝2001﹞综9号),结合厦门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中小学校未被聘任上岗教职工(以下简称未聘人员)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各中小学校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鼓励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探索对未聘人员的各种安置途径,为他们发挥积极作用创造条件。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因本人原因不适宜聘任或因编制精简和岗位撤并而未被聘任的原在编教职工。
三、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一)内部消化各中小学校可通过内部转岗进行安置。
如:从教学一线转到二线或安置工勤岗位;也可以通过创办社会服务实体等方法,对未聘人员进行转岗安置,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
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凯里市湾水小学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湾水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
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2、进修学习。
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
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2007]11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晋政办发[2003]13号 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16日晋政办发[2003]1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
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开招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6•【字号】晋政办发[2003]40号•【施行日期】200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40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健康、顺利地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3年将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1]10号)、《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在总结我省部分系统、单位前几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现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不同岗位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和具体人事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为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财政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说明【精选资料】
财政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说明一、这次机构改革的人员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调入财政系统的在册职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参加此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二、符合梨办发[2002]18号文件规定的提前离岗人员和这次改革本人提出提前退养的人员不参加此次机构改革。
三、原借调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次机构改革要在原单位进行改革。
四、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定员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
五、这次机构改革财政全额拨款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按10%减编,但工资总额不发生变化。
六、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地设置内设科室和工作岗位。
按照岗位类型应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
岗位比例结合单位情况设置。
七、单位编制数大于实有人数时,按编制岗位设岗;实有人数大于编制数时,按实有人数设岗;原则为一人一岗。
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一人多岗。
但不允许一岗多人。
八、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根据人事部门的要求设置:编制在10人以下的,设置1名领导岗位;编制在11人——20人,设置2名领导岗位;编制在21——100人,设置2-3名领导岗位,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
相当于副乡级的事业单位设置4级副职—6级职员岗位。
相当于股级的事业单位设置5—6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改革时,原主管部门任命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过渡,原级别不变,如超领导职数,逐步消化解决。
新任命的干部严格按方案批复的职数执行。
九、这次机构改革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实行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办理离岗和退养人员,仍占本单位编制,但不占单位岗位。
十一、实行聘用制时,干部没有竞聘上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以调整到工勤岗位,其干部身份保留十二、在聘用过程中,对具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已满,或者本人基本条件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
十三、实行聘用制后,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人身份人员,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黔东南州人事局2009年3月)第一部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背景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2006年7月,国家人事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4、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制定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二)省、州出台相关文件1、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2、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4、我州制定的《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08]3号)5、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6、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7、州人事局印发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24号)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类别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的原则: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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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湾水小学未聘人员管理安置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与用人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人才流动服务和保障体系,保证湾水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分流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在推行本单位职工聘用制改革中,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工作,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
在国家、省、州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对未聘人员实行多种安置途径。
二、范围
(一)凡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在待聘期间视为未聘人员。
1、无法达到所申报工作岗位的聘用条件而没有被单位聘用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没有被单位聘用的视为落聘人员;
2、不履行聘用合同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者视为解聘人员;
3、本人不应聘或不接受单位聘任者视为拒聘人员;
4、在聘期内,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被单位批准的视为辞聘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
1、患病或者工伤在医疗期(住院)内或有残疾的(须有残疾证);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分娩后一年内的;
3、被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派出去挂职和学习的;
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聘人员的安置
(一)本单位岗位因聘用人员退休、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原因出
现人员空缺影响工作时,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未聘人员。
(二)对本单位未聘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
1、内部转岗。
对未能竞聘上岗的人员,单位应坚持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实行转岗安置,并依据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岗变薪变。
(首次聘任落聘人员、高职低聘人员可暂时按保留一个聘期岗位和薪级工资的政策执行,首次聘期为三年)
2、进修学习。
对40周岁以下的未聘人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为其提供一次进修学习的机会。
进修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保留行政关系,不占学校编制。
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按内部待岗人员对待,学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签订《进修学习协议》。
进修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可再次参加本单位竞聘,也可自谋职业。
3、提前退休。
未聘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黔人通[2007]116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执行。
4、病退。
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对其他因病经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
因病退休和退职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5、辞职。
未聘人员提出申请要求辞职自谋职业的,按州府办发[2003]17号文件、黔东南府发(2004)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人与单位的一切关系相应终止。
6、本单位职工不原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其3个月的自
动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7、未受聘人员中未能按上述办法安置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待聘。
内部待聘时间、生活费、一次性解聘费等按州府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8、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本暂行办法由凯里市湾水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凯里市湾水小学
200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