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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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重点

对《立法法》几个问题的认识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立法法属于宪法性规范范畴,学习和掌握立法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对提高司法人员的法的观念,指导司法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于立法活动的法律规范,现除了立法法外,此前,还有宪法、全国人大通过的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的决定;此后,国务院依据立法法制定了三个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法律规范较多,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就立法法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1]。

一、法的范围

这里讲的法的范围实际上就是指立法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哪些“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受立法法的调整。关于这一问题在立法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有较大的争议和分歧。有的主张立法法的调整范围只应限定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有的主张可限于法律和地方权力机关的法规;有的主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的主张应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有的主张军事法规、规章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应纳入调整范围。经反复研究、协商,最后通过的立法法的调整范围是:

(一)法律。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具体范围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10项。法律的制定实际又分有层次,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包括:

1、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不包括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五)规章。亦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者某一类人作出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如果属于涉及国务院两个部门以上职权范围的事项,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者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3、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应当注意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只能由政府制定,而政府各部门无权制定。

另外,军事法规、规章不属社会行为规范,没有纳入立法法直接调整的范围;立法法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作出规定;宪法是所有法律的依据,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因此宪法不在立法法调整的范围。由此可以看出,现行立法法并没有涵盖所有的立法活动,当然,立法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其他立法活动中是应当参照和贯彻的。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等级是有高低之别的,立法法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它涉及到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和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问题。法的效力关系到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两个领域。在法的制定中,效力等级低的法律规范不得与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在法的适用中,效力等级高的法律规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搞清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同位阶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相同,因此其适用规则本文放在下一节“法的适用”中讲,此处主要讲不同位阶法的效力等级。效力等级高的是上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是下位法。

(一)宪法具有最高等级的效力。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处于法律规范的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共效力仅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一切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其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权力机关和政府的法规、规章,是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的规章。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政府制定的规章是我国宪政体制决定的。

(五)省级政府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这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的。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虽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具有优先于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效力,但《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那么,就有一个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笔者认为,二者之间不宜用法的位阶进行解释,总不能认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位阶高于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考虑,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基于法律的特别授权作出的特别规范,因而用“特别授权优先”的规则来解释较为恰当。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这既是一种特权,又是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重要的区别,因为一般地方性法规是不允许变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变

通规定问题在一些部门法中也有规定。但是,变通法律、行政法规的权限,不同的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

1、规定只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变通权。如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可以对刑法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该法没有规定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也有此权力。

2、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有变通权。如民法通则第151条,婚姻法第50条、民事诉讼法第17条、继承法第35条、收养法第32条等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都有权作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但没有规定下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和直辖市的人大有此权限,只规定省的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有批准权。

3、立法法第66条关于变通权的规定与上述第2种基本相同,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均有权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分析上述三种变通权的规定,我们会发现第1种刑法的规定与第3种立法法的规定之间出现了法律冲突,这就是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对刑法是否具有变通权?难以确定这两个法律的效力及如何适用。首先,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处于同一位阶,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但是,关于变通权的规定,刑法显然是特别法,立法法是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应当适用刑法,自治区和省的人大有变通权,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无变通权;然而,刑法是1997年施行的,立法法是2000年施行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应当适用立法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有变通权,省的人大没有变通权。这就出现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无法确定如何适用,根据立法法第85条,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七)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这是因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特区法规,可以变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此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但这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完全不同的,后者不能变通法律。

国务院各部门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与法的效力是紧密相连的,法的效力是法的适用规则的基础,法的适用规则主要是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问题。对此,立法法作了专章规定。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适用上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指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出现在同一部法律规范之中,也可能现出在同一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规范之中。如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与133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犯罪的规定就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

特别法第133条定罪处罚。又如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该节的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随后的第141条至第148条又规定了生产、销售几种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后者是特别法,生产、销售后者特定的伪劣产品,应当适用各特别法条定罪处罚。但该节的第149条又特别规定了“重法优先”原则,因而第149条相对于第140条至第148条来说,又是特别法,此时就应当根据第149条规定的原则,选择适用法条定罪处罚。

(三)新法优于旧法。当同一机关前后制定的法律规范就同一事项都有规定时,应当适用新的规定。

(四)不溯及既往原则。新的法律规范溯及力的基本原则是不溯及既往,反对不教而诛,保证人们的安全感,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并实行的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这一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当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了特别规定的,新法可以溯及既往。如刑法规定当新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时,新法具有溯及力。又如,在《合同法》颁布后,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这样,更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规范冲突的裁决。立法法对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发生冲突,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建立了裁决机制。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15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第18条规定“根据本条例第1 5条作出的处理结果,可以作为对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 3条送请国务院解释或者裁决的答复”。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可以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解释和裁决。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经国务院法制机构协调一致的意见,人民法院应认可系对冲突的有效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含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关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还有两种情形,立法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1、省级地方性法规与本辖区内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有学者主张,这两种法规的效力等级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裁决[2]。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虽然不能肯定说省级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市的法规,但根据立法法第63条第2款,关于较大市制定的法规不得与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以及较大市的法规须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的规定,如果出现两种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省级地方性法规。

2、省级政府规章与本辖区内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一般来说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的效力,地方性法规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据。问题是,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制定机关在国家机构的系列中不在同一层次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处在较低层面,规章的制定机关处在较高层面,一个是法规,一个是规章,二者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可能发生冲突的,无法以比较效力高低来决定适用哪一个规范。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由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裁决较为适宜。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应当按照上述法律适用规则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当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出现不一致,产生矛盾,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当依照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裁决。有权裁决机关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法律的依据。

(六)宪法的司法适用。宪法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据,历来是有争议的。传统的观点和作法,认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作为法律的母法,不宜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55年7月30日复函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不宜援引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3]。2001年7月最高法院就齐玉苓被人冒名顶替上学,齐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犯案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的公布,社会反响强烈,受到了广泛的褒扬,有人称它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解决了宪法可否作司法裁判的依据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就宪法作为裁判依据问题上,笔者主张应注意两点:一是不宜直接援引宪法条文,而只需阐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即可;二是部门法中有规定或者有相似规定的,应当直接援用部门法而不宜适用宪法,以确保宪法的严肃性。

(七)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具有优先适用性。立法法没有涉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但它是我国法的渊源,对国内具有适用效力。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尤为重要。在立法法颁行以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就国际法的国内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实用国际惯例。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刑法第9条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国际法的国内效力及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把握以下几点。

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适用于国内的司法裁判。

2、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对我国没有效力,应当拒绝适用。

3、国内法律与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条约,这就是国际法优先规则。

4、适用国际法,一般只有发生在涉外法律关系及涉外诉讼活动过程中。

5、关于刑事普遍管辖权。因为刑事普遍管辖要求,不管是否本国公民,不管是否在本土犯罪,也不管是否针对本国或者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逮捕地国家都应对犯罪人予以刑事处罚,这是权力更是义务。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只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超出义务范围我国不主动行使刑事管辖权。同时,为了遵循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尽快本土化,在行使刑事普遍管辖权时,应当适用国内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宜直接引用国际条约作为定罪科刑的依据。

四、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因依据的标准不同,可以划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本文所讲的主要是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解释,由于法的应用解释与司法活动联系更加紧密,所以本文附带且以一定篇幅叙述法的应用解释。

(一)立法法规定了“法律解释”,其性质属于立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解释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法律解释对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宪法不属立法法调整范畴,虽然宪法的解释权也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由宪法直接规定的。所以这里讲的法律解释对象不包括宪法。

3、法律解释的效力与被解释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空间上,立法解释与法律一样在同样的范围内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二是时间上,立法解释与法律在同样的时间内具有效力,也就是说立法解释的出台在时间上虽然较法律的颁布晚,但立法解释时间效力与法律施行期间相同。

(二)关于法律应用解释

法律应用解释的主体,在我国有一个演变过程,基本上可以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界,此前法律应用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此后,解释主体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扩大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许多学者和机关认为我国法律应用解释权力分散,多家行使,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要求纳入立法法予以规范。因此,在1999年10月第一次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草案)》(第一稿)中明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同时规定:“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不一致时,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草案还明确规定:

“1981年6月1 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同时废止”。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就该草案向常委会议作的说明中指出:“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法出多门?,保证法制统一。至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遇到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时,……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当然可以对下级机关提出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予以答复,以指导下级的工作,但这种答复同法律解释性质不同”。草案这一有关法律应用解释的规定,受到了有关方面的反对。时隔两个月即1999年12月1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写道:“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地方提出,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应当只对立法解释作出规定。如果对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作出规定,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职能是不够的”。于是,当月提交给常委会讨论的草案第二稿将第一稿中有关应用解释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及相关内容删除了。这或许是草案第一稿不成熟,或许是权力之争。

目前法律应用解释的规定还是维持原状。如果出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法律的解释不一致时,怎么办?除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外,有学者主张:“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之前,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以最高法院的解释为准。因为审判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该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强加给法院。至于最高法院的解释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是否有约束力,没有见之于法律的规定和公认的看法,但由于法院在解决纠纷中,享有最终的裁决权,如果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违背最高法院的解释,一旦诉讼到法院,则应当由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如果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明知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条文的解释,为避免在诉讼中败诉,自觉尊重最高法院的解释,当然是可以的。但如果行政机关、检察机认为最高法院的解释违背立法原意,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立法解释。”[4]

立法法也并非对法律应用解释的内容只字未提。立法法第55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委会备案。这种法律询问答复具有应用解释的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引起我们司法实践的足够重视。如:199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作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如果绑架人质后杀害人质或者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重伤、死亡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5];全国人大法工委2001年4月和12月分别对《法官法》第9条第1款第6项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的解释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作出的解释,属应用解释。司法解释要研究的问题很多,同时司法解释也不属立法法规范的内容,所以,本文只就其中的时间效力等谈一些粗浅看法。

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就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于2001年1 2月7日共同制定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有4层含义:1、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2、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适用司法解

释;3、对同一行为存在新、旧司法解释,新的司法解释实施以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的(行为时的)司法解释,但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行为人更有利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4、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法有关效力的规定是基本吻合的。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掌握的一点是,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被解释法律条文的施行期间相同。这是因为,虽然从时间段上讲,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定较被解释的法条晚,但司法解释是对法条的内涵的阐释,解释的内容就是法条本身内在之义,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自然与被解释法条的施行期间相同。因此,司法解释本身不存在独立的时间效力,同时,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也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溯及力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3年4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司法解释要依法进行,不能违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超越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权限。这一讲话无疑是中肯的、正确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活动也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作出了法释[2001]15号《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5号解释”),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达到一定数量或情节的均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于当年的9月发出了编号为法[2001]129号对执行“15号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29号通知”),内容有二:一是行为发生在“15号解释”以前,且系因生产、生活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行为发生在“15号解释”之后,且系生产、生活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免除或者从轻处罚。这里可以看出,根据“129号通知”规定,对同样的行为是否定罪,以该行为是发生在“15号解释”之前还是之后为标准,发生在前无罪,发生在后有罪。这里出现了罪与非罪的标准竟然不是刑法而是司法解释的怪现象。更有甚者,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1月发出了编号为法[2003]8号《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号通知”),内容是:“15号解释”公布后,依照该解释作出裁判并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不符合“129号通知”规定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照“129号通知”规定的精神予以改判。面对这一个“解释”两个“通知”,使人觉得茫然,感到困惑。笔者通观这3个文件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精神和最高法院自己的有关规定。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和最高法院已有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被解释法条的施行期间相同,而“129号通知”和“8号通知”违背了上述精神和规定;2、这3个文件—个比一个更加与法律不相吻合。“1 5号解释”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本意(这是仅从后两个通知推翻了解释的部分内容的角度上来讲了,笔者并未考查“15号解释”对法律是否存在实质违反);“129号通知”则认为“15号解释”是罪与非罪的标准;“8号通知”进一步以是否违反“129号通知”的规定作为决定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对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有三点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司法解释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二是司法解释的范本只有解释、规定、批复三种;三是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129号”和“8号”通知未见载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不是正式司法解释,充其量只能认为是解释性文件,不能作为公开引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即使自我发现“1 5号解释”存在不足或者错误,也只能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补充,而不能以一般的“通知”来变更正式的司法解释。这两个通知是对司法解释的侵犯,不能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使人不解的是,在“15号解释”施行之后,“129号通知”发布之前,依照刑法和具有法律效力的“15号解释”判决的案件,要依据“129号通知”判定为错案,究竟错在哪里?笔者认为,至少说在“129号通知”公布之前依照刑法和“15号解释”裁判并已生效的案件,是没有错误的,是不能依据“8号通知”决定再审,按照“19号通知”改判的。当然,并不是全盘否定司法解释,事实上司法解释绝大多

数是非常好的,为具体应用法律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同时司法解释存在某些不足也是难免、不足为奇的,正象法律也在不断的修改、补充、完善一样。但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大的失误,要依法,不越权,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和公信度。

五、法的监督,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法对立法活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规范了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保障了立法活动的正确进行:

(一)建立批准和备案制度。如,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政府规章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报授权机关备案。

(二)建立违宪违法审查制度。立法法第9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高法、高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同时,立法法还规定了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的事由和权限。

(三)建立法律规范冲突的裁决制度。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或者相同位阶的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就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有关机关根据权限予以裁决。这一问题,前文已经详论,此处不再赘述。

立法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规范了立法活动,保障了法律规范创制的科学性,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而且对有关组织和公民学习法律,依法办事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氛围,同时也对司法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规则,促进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立法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 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A)。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A.三十名以上 B.十名以上 C.二十名以上 D.五十名以上 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 A.10天 B.一个月 C.五天 D.六个月 8、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A.法制办 B.国务院 C.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全体 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政府规章 12、按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下列哪一机关( A )。 A.国务院直属机构 B.司级以上单位 C.法制办公室 D.局级以上单位 13、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是( A )。A.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刑事基本法律 C.民事基本法律 D.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14、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为( C )。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 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 (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 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 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 一、积极意义: 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 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测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1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B )次会议通过。 A、二 B、三 C、四 D、五 2、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A )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议案,一般应当经( B )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 D )起开始实施。 A、2000年4月1日 B、2000年5月1日 C、2000年6月1日 D、2000年7月1日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 )。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体自治制度 6、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 B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五次 7、一个代表团或者( B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A、20 B、30 C、40 D、50 8、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合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在( C )个月内予以批准。 A、二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五个月 9、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A )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4个月 10、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 B )签署予以公布。 A、国务院总理 B、国家主席 C、国家副主席 D、委员长 二、判断题(10×4) 1、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 2、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告。(×)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务员总理签署总理令予以公布。(×) 7、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无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9、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简答题:(10×2) 1、哪些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确定? 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

立法法修改解读

1.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适应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且既然制定了法律,该等法律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新《立法法》第六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 2.税收必须法定 多少年来,尽管我国有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但是税收税种的设立、税率等确定一直处于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及其税收征管活动之中,社会上不时会出现某些不确定的说法和预期。为此,许多学者、专家呼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必须法定。虽说经过一些曲折,但是最终这样的呼吁、议案获得了全国人大的通过。于是,在修改后的《立法法》“税收”第八条中专门增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得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为授权立法设限制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有过一揽子授权。应当看到,国务院凭借这一授权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与深入, 这样的授权出现了一些弊端,于是不少代表近些年来提出议案,建议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限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可以责成其及时纠正。讨论通过后的新《立法法》在第十条顺应了这样的要求,在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之外,强调还需要明确决定授权的“事项”以及“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增加了第二、三款加以限制:“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4.特定调整或暂停部分法的适用 随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及其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一些法律及其部分规定作出调整及在试验期内的暂停适用。实践证明,这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但是,以往的立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及其授权,有时候也会引来一些人的诟病。而且近期国务院又相继批准设立新的自由贸易区。在这些区域,同样需要部分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部分规定的暂停适用。为此,新《立法法》在第十三条新增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样,类似开放、改革的区域及措施,在法律上得以有法可依。 5.听取意见促进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并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新《立法法》在第三十六条新增了第二、三款,以确保在立法之前可以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促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6.建立立法评估机制 为了充分保障立法质量,修改后的《立法法》还为国家立法建立了立法评估机制,包括立法前的评估和立法后的评估。前者体现在新增的第三十九条之中:“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后者则在新增的第六十三条作了体现:

法理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的一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三、法的作用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另外,法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比如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等。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 3.法与政治:两者紧密相连,法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 真题链接:(2009年国考第19题) 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 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D. 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答案】 C 【解析】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有些违法行为却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例如,有些人不领结婚证而“结婚”(实为非法同居),但是在他们的道德观念里,只要办了结婚宴席就可以了,领不领结婚证没有多大关系。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例如,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与身怀六甲的妇女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争抢座位,小伙的行为可谓严重违反道德,但法律对他却无可奈何。由此可知,C 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所以,正确选项是C。 第二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2.立法的基本原则

美濒危物种法之立法特色评析牟新

Vol.9No.5 2012年5月 第9卷第5期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May.2012一、导语 环境保护涉及到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系统的维护等各方面,对一个国家、社会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领域都有重大深 远的影响。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有的成效显著,而有的却收效甚微。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美国的《濒危物种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 )自立法以来收效显著,由该法引申出的案件———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案已成为美国十大环境法案例中排名榜首的案件。这一案件的审理对美国人的环境伦理意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对ESA 的立法目的、法律位阶、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等方面的立法特色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的环境立法活动有所借鉴。 二、美《濒危物种法》之立法目的分析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其立法目的必然反映特定阶级、阶层的根本利益。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其立法目的的指导下制订并生效的,因此其法律效力的高低除却社会现实因素的影响外,很大程度上受到其立法目的的制约。在世界范围内考察,美《濒危物种法》的立法目的充分体现出了物种保护的思想,超越了功利性的、单纯的资源保护,实现了对生物物种的全面保护。 当然,美国的环境立法理念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也经过了一个嬗变的过程,由功利向非功利逐步的转变。20世纪初期,在美国,最初自然环境被看作是可以被无限索取的对象,西进的移民肆意地砍伐森林,滥用生物资源,很快就将北美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几乎压榨殆尽。面对一系列严重的环境污染、气候恶化、资源枯竭等生态问题,美国人开始反思自己的做法。同时,爱默生、梭罗和乔治.马斯等人的思想为美国人提供了新的自然观和环境道德。以1969年1月28日发生的圣芭芭拉石油污染事件为界,美国民众在环境问题的认识上彻底觉醒,并随着开始了持续的环境立法活动,美国的《濒危物种法》在这样的大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在其后的数次修订中,美《濒危物种法》逐渐超越了人类利益的局限,树立了濒危物种至上的原则。“本章的目的是为了规定一种办法,一种保护濒危和受威胁物种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的方法,提供一个保护濒危和受威胁物种的工程项目……”(第1531条第2款,目的),在这样的立法目的的指导下,法案设立了“列名单制度”、“栖息地保护制度”等有效的措施对濒危物种进行全面的保护,而不论其是否和人类利益直接相关。 “濒危物种”这一法律概念的使用科学性强,实现了生态性与法律性的统一,体现了个体保护和种群保护的统一:美濒危物种法的法律关系所保护的客体具有广泛性,美国濒危物种法采用濒危物种这一法律概念,其内涵较为模糊但外延广泛,能够涵盖动物、植物甚至微生物,这一界定便于开展相关的保护活动,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法律的实际操作层面,只要是进入濒危物种法的保护名单之列,无论其属于动物、植物或是微生物的范畴,都能够收到濒危物种法的调整与保护,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美濒危物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是整体濒危物种的利益,保护具体的动物个体、植物植株是具体的保护手段,其根本目的是延续濒危物种的生存。而我国目前仅针对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进行了专门立法,法律的保护的对象严格界定为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范围不够全面。在执法实践中,经常有办案民警拘泥于法律法规而无法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惩处。 三、美国《濒危物种法》的法律位阶分析 法律位阶,指的是一部法律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无论是西方法律制度还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是一普遍的原则,因此一部法律的位阶高低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的大小。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法律位阶角度考察,美《濒危物种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有利于发挥其立法目的,起到保护环境资源的功能。 在建国初期美国的国家性质是邦联制,各州的关系松散,后随着贸易和主权的需要,美国通过修宪将国家性质由邦联制变为联邦制,各州在一定程度内拥有立法权,但涉及全国范围的事务则由美国联邦政府统一制定法律。纵观美国的环境立法,各州的保护措施层出不穷,但由于受到局部利益和地区范围的影响,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无法有效地在全国范围内保护环境资源。20世纪初的《拉塞法案》是第一部联邦层面的环保立法,有效地打击了州际野生动物的走私问题。但随着生态保护范围的扩大和深化,《濒危物种法》凭借其先进的立法目的和科学的立法理念成为联邦政府常用的环境武器。《濒危物种法》1535条详细规定了州与州之间的合作,如“部长应最大限度地与各州进行合作,为了保护任何濒危物种或受威胁物种,部长与各州的合作应包括与各州磋商前面提到的征用任何陆地、水域或其它资源的使用问题。”(第1535条第1款,总则),又如“任何适用于有关濒危物或受威胁物种的进/出口的,或州际或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将被视为无效,……”(1535条第6款,联邦政府与各州政策的冲突)。由于有了这样的规定,美《濒危物种法》得以在各州均有自己的环境立法的同时仍可以发挥作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对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的有效保护。反观我国的动植物保护的三部重要立法, 美《濒危物种法》之立法特色评析 牟 新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学生处,江苏南京210046) 摘 要:美《濒危物种法》是美国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保护中行之有效的法律武器。本文 拟其从立法目的、法律位阶、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等方面的立法特色进行分析,为我国的环境立法提供借鉴和思考。 关键词:濒危物种法;立法目的;法律位阶;法律性质;法律调整 98··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立法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法律。 答案:正确 2.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案:正确 3.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答案:正确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答案:正确 5.全国人大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地方法规制定可以从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 答案;错误

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答案:正确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 答案:错误 8.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答案:正确 9.法规是指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错误 10.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错误 11.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

决才能通过。()应该是半数,宪法是三分之二 答案:错误 12.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答案:正确 1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答案:正确 14.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答案:正确 15.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国务院法制办报国务院审查() 答案:错误

《立法法》复习Ⅳ

《立法法》复习Ⅳ 简答\ 1、法律解释原则 (1)法治原则:1.尊重立法原意 2.维护法制统一 3.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认真对待权力原则:1.立法解释应无损权利 2.应有利于权利发现和扩充(3)利益均衡原则:1.不损社会集团利益 2.兼顾各种利益 3.承认利益差别(4)社会公理原则:符合社会公理,才能增强立法解释的道德权威和社会认同度2、当代中国的立法政策 (1)从滞后式立法转变为同步式立法(2)从粗放型立法转变为精细型立法(3)从试验型立法走向常规型立法(4)从零散式立法转向法典式立法(5)从高速立法转向高质量立法(6)从多变性立法转向稳定性立法(7)从以经济立法为中心转向经济、政治立法并重 3、专属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立法主体的范围 (1)立法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元首、公民,立法机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立法助理、法学研究人员、利益集团不属于立法主体。 (2)我国立法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5、立法监督中需要裁决的情形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3)授权立法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6、立法权的性质 (1)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2)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立法权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权。 (3)具有法律性。法律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做明确规定。 7、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区别 (1)法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有权制定的。 (2)基本法律,是指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为非基本法,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中国民法典立法争议评析(谢哲胜)

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中国民法典立法争议评析 谢哲胜 民商法前沿之私法论坛 演讲人:谢哲胜(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 主持人: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富成(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时间:2004年9月8日19:0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501会议室 李富成:各位同学,晚上好,我先作一个自我介绍,我是今年刚到基地的一位新人,今年从北大民商法专业博士毕业,然后承蒙王利明老师不弃到基地来做博士后,除了我自己的科研课题之外,我还主持民商法前沿论坛的组织工作,希望在今后的活动中继续得到各位老师和同学对我们这个活动的支持与关注! 从这个学期开始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作了一个小小的调整,用一句流行的话来说,称之为“改版”吧!分为若干版块,我们今天是民商法前沿下面私法论坛的第一讲,以后各个版块的活动也将陆续的奉献给大家。同时,也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继续关注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的活动。 姚欢庆:今天我们中心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的谢哲胜教授,谢教授为我们演讲的题目是《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中国民法典立法争议评析》。谢哲胜教授在台湾是一位非常有名的教授,主要的研究方向是在财产法、合同法。同学们在我们民商法网站上应该可以看到很多谢教授的文章,大家可能对他已经非常熟悉了,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谢教授为我们做精彩的演讲。(掌声) 谢哲胜:在座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谈的主题是“民法基础理论体系与中国民法典立法争议的评析”,在进入这个主题之前,因为大陆有一些口号和思维是非常有号召力的,我就先从这些谈起。我是8月19日从成都一路过来的,经过了十几个城市。大陆这几年的发展真是有目共睹,我觉得这些发展也应该同时唤起法学的发展,所以,我就从改革开放的一些口号和思维谈起。我看到一个口号叫做“落实三个代表”,这三个代表代表的是什么呢?一个是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先进生产力又代表什么东西呢?代表物质条件的提升,在法律中就是财产上的利益,也就是财产权。第二个代表的是先进文化;这个先进文化是代表非经济条件的提升,这个是民法中非财产权的部分,可以说是人身权的部分。第三个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它代表法律规范是有目的的,它绝对不是法学家凭空去想象或者凭空去创造的概念和体系,它是要代表全民的福祉的,广大人民就是每一个人加起来,也就是全民。也可以讲它是一个国家,因为,国家也等于全民,国家也等于每一个人的总称。 另外,改革开放中提到的另一个口号,就是“解放思想”。我们所提到的解放思想指的是什么呢?我们要从旧有的观念和旧有的框框中挣脱出来,然后来寻求真正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体制。第二个我们说“实事求是”,就是说,法律规范我们要注意它规范的功能,不要在体系和概念上去打转,除非这些体系和概念对于实现这个规范的功能是有意义的。第

《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精品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 《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 3.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7.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斜砭鲋啤?× 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9.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10.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1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1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 13.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 1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1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17.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 1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19.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20.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21.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2.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 的权力与责任。√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立法评析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立法评析 1997年大幅度修改后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4年里就有了8个修正案。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组织强迫卖淫罪也作出了一定的修改。笔者主要是通过对取消该罪的死刑、对该罪的受害者的年龄的放宽、新增的从重处罚和数罪并罚等这些变化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自己对组织、强迫卖淫罪的看法,认为应当把组织、强迫卖淫罪分成两个独立的罪来对待。 一、取消该罪死刑有利于均衡我国的刑罚体系 对死刑的进一步改革,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是《修正案(九)》的一大突出特色。限制和废除死刑这一做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更是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表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已经降至46个,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刑事立法上所坚持的“少杀、慎杀”的理念。 笔者认为此次《修正案(九)》中取消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这一做法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第一,取消该罪的死刑,并不代表对此类行为不进行处罚,我国刑法中对此类行为的其他刑罚处罚规定还是存在的,比如无期徒刑的存在仍然具有极其严厉的威慑作用和良好的社

会预防作用。如果行为人犯了组织强迫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则完全可以用无期徒刑里取代原来的死刑,并不会应取消了该罪的死刑而导致此类犯罪明显上升,也不会因为取消了该罪的死刑而失去了刑罚的社会预防与威慑作用,因此,取消死刑还是一种比较合理的选择。第二,有利于维护我国刑罚体系的平衡。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刑罚体系是否健全合理,其中有一点就是看其法律体系或刑罚体系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且平衡。组织卖淫罪虽然不是最严重的犯罪,但相比较而言该罪的法定刑却比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的法定刑还要重。 二、放宽了该罪中受害人的年龄界限 近年来,关于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的案件频频发生,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身体都遭到了不应有的伤害。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以及相应的生存状态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加大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性保护力度势在必行。《修正案(八)》中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现在的《修正案(九)》则改成:组织强迫未成年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将被害对象从原来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改成了未成年人,这也是此次对该罪名改革的一大亮点。

2018-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其中税收法定部分, 将三审稿删除的“税率只能由法律规定”,又重新被添加。 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 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三审稿规定,“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项已消失。 正是因为这四项内容的删除,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在财税学者们看来,这 种删除会给“权力任性”埋下隐患。他们纷纷做出表态,认为这是税收法定的“倒退”。部分代表和专家学者建议,完善"税收法定"的表述,不能将包括税 率在内的税收要素删除。 12日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表示: 一些代表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列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认为,税率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凡是单行税法都要对税率作出规定,比如企业 所得税法,在设立这一税种的同时,规定税率为25%;明确税率由法律规定,并 不排除税收单行法律同时明确由国务院对具体税率做出调整,比如车船税法, 在规定税目税额的同时,相应也规定了幅度,并授权国务院或者地方可以在幅 度内确定具体税额或者调整。 为此,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将这一项 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党和立法工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01X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 的讲话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 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

立法学试题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2011至2012学年下学期 法学系法学专业2011级 《立法学》期末考试(闭卷)试卷A卷 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120分钟 年级:_ _专业:_____学号:____姓名:___ 题号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分 得分 一、填空题(本大题共10个小空,每小空1分,共10分) 1、立法是 ,依据法定 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2、现代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原则、 、 、法治原则。 3、立法权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 、修改、 、 废止、 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4、立法预测从时间跨度上可以分为 、 和长期立法预测。 5、经全国人大表决的普通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 通过;宪法 及其修正案由全体代表的 通过。 二、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 ) 予以公布。 A .总理 B.国家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国家主席和总理 2、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 得分 评卷人 得分 评卷人

A.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 B.天津市人民政府 C.中共重庆市委 D.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3、下列选项中哪个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作变通规定的() A.宪法 B.民族区域自治法 C.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D.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的()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A.人民代表大会 B.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 5、我国立法的篇章结构单位是() A.编、章、节、条、款、项、目 B.编、章、节、条、款、项 C.编、章、节、条、款、目 D.编、章、节、条、款 三、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 得分评卷人 4分,共20分) 1、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包括()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中央军委 D.最高人民法院 2、根据《立法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解释要求的主体包括:() A.中央军事委员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最高人民法院 3、我国法律生效的方式主要有:() A.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B.由法律明文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C.自动生效 D.推定生效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模糊性立法语言只有消极作用 B.语言模糊的最终目的是在不确定中相对公平、正义地接近确定,以便于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实施 C.法律的概括性、抽象性和相对稳定性一定程度上就是建立在语言的模糊

法律解释

摘要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解释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基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复杂的案件层出不穷,案件的解决,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规范。然而无论立法者多么的深思熟虑,法律的制定多么的周详,其毕竟只是一套形诸于文字并由概念和规则交织复合而成的逻辑系统或准逻辑系统,繁复庞杂的社会事实不可能与之天然吻合,在立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法律的漏洞、歧义、含糊不清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在审判案件时,法律裁量者不可避免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来使案件得到尽可能公正、令人信服的结果。目前人们对法律解释这一概念的界定,往往都是界定者直接给出法律解释的定义,而较少对这一概念做出语言学、法理学、逻辑学上的分析论证。正因如此,人们见到关于法律解释的定义多而杂乱。由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繁多却不够明确,法律解释的内涵丰富却难以统一,本文主要研究了法律解释的内涵及内容,并针对目的解释作出了较完整的分析及论证。 正文 1.法律解释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古老而文明的国家,成文法的制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成文法相比,法律解释的历史也一样悠久。在中国古代法的起源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法律解释,就是占卜之官对法律的解释。《礼一记·表一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商人事无不通过占卜向鬼神请示,占卜官就成为神鬼与社会之间的媒介,作为神的旨意的法律,也是通过占卜官的解释传布于社会的。随着历史发展,法由神事演变为人事,立法成为统治者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命运的法律解释权也被官方所垄断。我国古代的法律解释十分之发达,官家释律与私家注释既相互排斥又互相促进,此起彼伏,使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逐步得到了发展。从汉代起,以儒家学说对以刑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解释的注释法学“律学”开始兴起,唐朝的《唐律疏议》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立法法评析演讲

立法法评析演讲 [摘要] 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甚至有违宪之嫌,其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 立法法评析合宪性立法效益 一、引言:众多的期待 立法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其论证和起草工作的,历经数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带着理论界与实践部门人士的众多期待,终于于XX年3月15日正式出台。由于被赋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负着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台理应引起学界热烈的评论与赞语,但与以往国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台所引起的热烈反响相较,立法法出台后,学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毫无疑问,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理智地对立法法的内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笔者认为,这种反思并非是毫无意义

的。 二、先天不足:合宪性问题的困扰 古有瑕不掩瑜之说,笔者却欲反其意而用之,用瑜不掩瑕来评价立法法,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立法法的出台虽使如立法权限的分工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其整体上与某些具体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对草案的讨论中,学界对此即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宪性问题,[4]但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自行进行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宪政原则,而且,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监督权”实质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剥夺,同样是违宪的。[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非是毫无道理的。立法法对有关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因涉及各国家机关的关系而从根本上说属于“宪法”问题,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处理,全国人大虽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也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全国人大以日常立法,即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对它自身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其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 而且,就现代分权理论而言,立法权的执掌者为国家立法机关,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根据宪法及地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7年司法卷一《法理学》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1[多选题]下列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权利总是与利益紧密联系,正是基于自利即通过法律来保护本人利益的动机才形成法律 B.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 C.守法行为是围绕义务而展开的 D.行使法律权利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故权利的行使排斥行为人的自主性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故A选项错误。从结构上来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即使是在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不是真正的权利。B选项正确。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故C 选项错误。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的,对于法律权利,行为人同样可以决定是否实施,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D选项错误。 2[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判例法 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ABD 3[单选题]下列机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 A.省级政府 B.较大市的人大 C.自治区人大 D.经济特区 参考答案:B 4[多选题]下列属于公法范畴的是( ) A.行政法 B.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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