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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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为增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应照此执行。

一、评价方法

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及其他指标的评价,期货公司最终评价计分由上述指标的分值合计得出,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初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

对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市场竞争力共五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计算公式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评价期内交易天数。该指标的计算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其中,持仓成交比=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持仓量、成交量分别为期货公司当日各期货品种的持仓量、成交量之和。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日均持仓量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日均成交量的算术平均值之比。有关数据由监控中心提供。

(二)期货业务收入,包括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按照

去年的评价要求,资管子公司业务收入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今年资管子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收入依然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分析计算得到。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商品期货手续费率、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二者均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其中,手续费率=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该计算公式中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均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含交易所返还、交割手续费收入等。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三)成本管理能力,计算公式为: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其中,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盈利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中,期货业务盈利=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期货业务盈利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期货业务盈利的算术平均值。

(四)净利润,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中,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营业部数量。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营业部数量以期货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两证”齐全的营

业部数量为准,期货公司总部未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不开展经营业务的,视为1个营业部。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与全行业营业部数量之比。

(五)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净资产。其中,净资产为会计年度内各月月末净资产的算术平均值。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报和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其中,“规定分值”每年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分类评价情况分别审议确定。

三、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

对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采取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的方式进行。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共三个指标: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见《规定》第五十条。上述指标的计算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

(一)客户资产保护

1.第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关于登记和上报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82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2.第项,“保证金的存放、出入金符合相关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3.第项,“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有效运行,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4.第项,“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按规定及时报送”。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及监控中心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分。

5.第项,“开户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不存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开户的情形;(2)期货公司开户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及监控中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和统一开户制度,不存在违规情形;(3)期货公司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监控中心的要求及时升级和改造交易结算系统,对客户资料进行严格把关并及时准确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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