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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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应急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各项应急事件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我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应急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应急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采购是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需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应急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应急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在2天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采购人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采购人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

(一)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企业;

(二)可从自建的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

(三)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第八条应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采购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保存,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因采购人自身原因延误应急采购并影响应急事件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应急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协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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