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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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学院〔2012〕43号
攀枝花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在《攀枝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攀学院〔2008〕80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医学、农学,以后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授予其它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名。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校级领
导担任。组成人员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校务会审查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
各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教学单位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校务会批准。
第三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查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
(四)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人才培养执行计划,对学生的考试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机基础2》和《大学英语4》、毕业论文(设计)、是否取得毕业资格进行统计,并以纸质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投诉地点为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有投诉,须报校学位办备查;
(二)对已公示的数据,如有变动,各分委员会须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经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签字认定后有效;
(三)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五条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对各分委会提供的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
(二)负责提出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建议名单,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后的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二天。投诉地点设在校学位办、校纪委;
(三)接受学士授位工作投诉。对涉及相关教学单位的投诉,责成各分委员会复查或直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在网上公布;
(四)对不影响授位变动的,由学位办负责将授位和不授位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授位发生变动的,由学位办负责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再次汇报,并重新审定。
第六条本科毕业学生授位时间为毕业当年的七月或次年的七月。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
(二)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
专门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毕业资格;
(三)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少数民族学生平均学分绩点≥1.5,其中体育课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范围内;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达中及以上者;
(五)非少数民族学生《计算机基础2》及《大学英语4》两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必须达到70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相关规定,少数民族学生在招生录取时所加分数不同,《计算机基础2》及《大学英语4》两门课程的考试成绩需达到65至70分[成绩折算按照《攀枝花学院关于<计算机基础1>、<计算机基础2>及<大学英语4>三门课程的考试安排及成绩折算试行办法(修订)》(攀学院教〔2011〕11号)文件执行];
(六)计算机学院和外国语学院除达到以上五点条件外,还需达到本学院对学位授予的另行要求。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授位时未解除者;
(三)在校期间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第九条其它条件均达到授位资格,仅有一次考试作弊记录者,在考试作弊后,且在学校授位的规定时间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位。
(一)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二)参加省级以上 (含省级 )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三)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和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四)参加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及学术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七、第八、第九条的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理由,提交教务处(学位办)复审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
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做出决议。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以应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四)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分委员会和教务处(学位办),由教务处(学位办)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二级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照《攀枝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修订)》(攀学院〔2006〕15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其它
(一)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二)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其它规定,以本实施细则